GB50054-95低压配电设计规范.doc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4-95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使低压配电设计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 做到保障人身安全、配电可靠、电能质量合格、节约电能、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安装维护方便,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和扩建工程的交流、工频500V 以下的低压配电设计。 第1.0.3条 低压配电设计应节约有色金属,合理地选用铜铝材质的导体。 第1.0.4条 低压配电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 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电器和导体的选择 第一节 电器的选择 第2.1.1条 低压配电设计所选用的电器, 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电器的额定电压应与所在回路标称电压相适应; 二、电器的额定电流不应小于所在回路的计算电流; 三、电器的额定频率应与所在回路的频率相适应; 四、电器应适应所在场所的环境条件; 五、电器应满足短路条件下的动稳定与热稳定的要求。用于断开短路电流的电器,应满足短路条件下的通断能力。 第2.1.2条 验算电器在短路条件下的通断能力, 应采用安装处预期短路电流周期分量的有效值,当短路点附近所接电动机额定电流之和超过短路电流的1%时,应计入电动机反馈电流的影响。 第2.1.3条 当维护、测试和检修设备需断开电源时,应设置隔离电器。 第2.1.4条 隔离电器应使所在回路与带电部分隔离, 当隔离电器误操作会造成严重事故时,应采取防止误操作的措施。 第2.1.5条 隔离电器宜采用同时断开电源所有极的开关或彼此靠近的单极开关。 第2.1.6条 隔离电器可采用下列电器 一、单极或多极隔离开关、隔离插头; 二、插头与插座; 三、连接片 四、不需要拆除导线的特殊端子; 五、熔断器。 第2.1.7条 半导体电器严禁作隔离电器 第2.1.8条 通断电流的操作电器可采用下列电器 一、负荷开关及断路器; 二、继电器、接触器; 三、半导体电器; 四、10A及以下的插头与插座。 第二节 导体的选择 第2.2.1条 导体的类型应按敷设方式及环境条件选择。 绝缘导体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尚应符合工作电压的要求。 第2.2.2条 选择导体截面,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线路电压损失应满足用电设备正常工作及起动时端电压的要求; 二、按敷设方式确定的导体载流量,不应小于计算电流; 三、导体应满足动稳定与热稳定的要求; 四、导体最小截面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固定敷设的导线最小芯线截面应符合表2.2.2的规定。 固定敷设的导线最小芯线截面表2.2.2 注L为绝缘子支持点间距。 第2.2.3条 沿不同冷却条件的路径敷设绝缘导线和电缆时, 当冷却条件最坏段的长度超过5m,应按该段条件选择绝缘导线和电缆的截面,或只对该段采用大截面的绝缘导线和电缆。 第2.2.4条 导体的允许载流量,应根据敷设处的环境温度进行校正,温度校正系数可按下式计算 K=√t1-t2/√t1-t2 2.2. 4 式中K棗温度校正系数; t1棗导体最高允许工作温度(℃) t0棗敷设处的环境温度(℃); t2棗导体载流量标准中所采用的环境温度(℃)。 第2.2.5条 导线敷设处的环境温度,应采用下列温度值 一、直接敷设在土壤中的电缆,采用敷设处历年最热月的月平均温度; 二、敷设在空气中的裸导体,屋外采用敷设地区最热月的平均最高温度;屋内采用敷设地点最热月的平均最高温度(均取10年或以上的总平均值。) 第2.2.6条 在三相四线制配电系统中,中性线(以下简称N线)的允许载流量不应小于线路中最大不平衡负荷电流,且应计入谐波电流的影响。 第2.2.7条 以气体放电灯为主要负荷的回路中, 中性线截面不应小于相线截面。 第2.2.8条 采用单芯导线作保护中性线(以下简称PEN线)干线,当截面为铜材时,不应小于10mm2;为铝材时,不应小于16mm2;采用多芯电缆的芯线作PEN线干线,其截面不应小于4mm2。 第2.2.9条 当保护线(以下简称PE线)所用材质与相线相同时,PE 线最小截面应符合表2.2.9的规定。 PE线最小截面表2.2.9 注与采用此表若得出非标准截面时,应选用与之最接近的标准截面导体。 第2.2.10条 PE线采用单芯绝缘导线时,按机械强度要求,截面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有机械性的保护时为2.5mm2 无机械性的保护时为4mm2。 第2.2.11条 装置外可导电部分严禁用作PEN线。 第2.2.12条 在TN-C系统中,PEN线严禁接入开关设备。 注TN-C系统--在TN系统中,整个系统的中性线与保护线是合一的。其定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交流电气装置接地设计规范的规定。 TN系统--在此系统内,电源有一点与地直接连接,负荷侧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则通过PE线与该点连接。其定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交流电气装置接地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三章 配电设备的布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1.1条 本章的规定适用于工业厂房和民用建筑一般场所内的配电设备的布置。 变电所低压配电室的配电设备布置,应符合国家标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94)的规定。 第3.1.2条 配电室的位置应靠近用电负荷中心,设置在尘埃少、 腐蚀介质少、干燥和震动轻微的地方,并宜适当留有发展余地。 第3.1.3条 配电设备的布置必须遵循安全、可靠、 适用和经济等原则, 并应便于安装、操作、搬运、检修、试验和监测。 第3.1.4条 配电室内除本室需用的管道外,不应有其它的管道通过。室内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和中间接头;水汽管道与散热器的连接应采用焊接。配电屏的上方不应敷设管道。 第3.1.5条 落地式配电箱的底部宜抬高,室内宜高出地面50mm以上,室外应高出地面200mm以上。底座周围应采取封闭措施,并应能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箱内。 第3.1.6条 同一配电室内并列的两段母线,当任一段母线有一级负荷时,母线分段处应设防火隔断措施。 第3.1.7条 当高压及低压配电设备设在同一室内时, 且二者有一侧柜顶有裸露的母线,二者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2m。 第3.1.8条 成排布置的配电屏,其长度超过6m时, 屏后的通道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通道的两端,当两出口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其间尚应增加出口。 第3.1.9条 成排布置的配电屏,其屏前和屏后的通道最小宽度应符合表3.1.9的规定。 表3.1.9 注1.受限制时是指受到建筑平面的限制、通道内有柱等局部突出物的限制; 2.控制屏、柜前后的通道最小宽度可按表3. 1. 9的规定执行或适当缩小; 3.屏后操作通道是指需在屏后操作运行中的开关设备的通道。 第二节 配电设备布置中的安全措施 第3.2.1条 在有人的一般场所, 有危险电位的裸带电体应加遮护或置于人的伸臂范围以外。 注①置于伸臂范围以外的保护仅用来防止人无意识地触及裸带电体; ②伸臂范围是指人手伸出后可能触及的区域。 第3.2.2条 标称电压超过交流25V(均方根值)容易被触及的裸带电体必须设置遮护物或外罩,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外壳防护等级分类(GB4208-84)的IP2X级。 第3.2.3条 遮护物和外罩必须可靠地固定, 并应具有足够的稳定性和耐久性。 第3.2.4条 当需要移动遮护物、打开或拆卸外罩时, 必须采取下列的措施之一 一、使用钥匙或其它工具; 二、切断裸带电体的电源,且只有将遮护物或外罩重新放回原位或装好后才能恢复供电。 第3.2.5条 当裸带电体用遮护物遮护时, 裸带电体与遮护物之间的净距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当采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2X级的网状遮护物时,不应小于100mm; 二、当采用板状遮护物时,不应小于50mm。 第3.2.6条 容易接近的遮护物或外罩的顶部, 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外壳防护等级分类(GB 4208-84)的IP4X级。 第3.2.7条 当采用遮护物和外罩有困难时,可采用阻挡物进行保护,阻挡物应能防止下列情况的发生 一、人体无意识地接近裸带电体; 二、操作设备过程中人体无意识地触及裸带电体。 注阻挡物用于防止无意识地触及裸带电体,不能防止故意绕过阻挡物而有意识地触及裸带电体。阻挡物是指栏杆、网状屏障等。 第3.2.8条 在有人的一般场所, 人距裸带电体的伸臂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裸带电体布置在有人活动的上万时,裸带电体与地面或平台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2.5m; 二、裸带电体布置在有人活动的侧面或下方时,裸带电体与平台边缘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1.25m; 三、当裸带电体具有防护等级低于IP2x级的遮护物时,伸臂范围应从遮护物算起。 第3.2.9条 在正常的人工操作时手中需执有导电物件的场所, 计算伸臂范围时应计入这些物件的尺寸。 第3.2.10条 配电室通道上方裸带电体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一、屏前通道为2.5m;当低于2.5m时应加遮护,遮护后的护网高度不应低于2.2m; 二、屏后通道为2.3m,当低于2.3m时应加遮护,遮护后的护网高度不应低于1.9m。 第3.2.11条 安装在生产车间和有人场所的开敞式配电设备,其未遮护的裸带电体距地面高度不应小于2.5m;当低于2.5m时应设置遮护物或阻挡物,阻挡物与裸带电体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0.8m,阻挡物的高度不应小于1.4m;阻挡物内屏前、屏后的通道宽度应符合本规范第3.1.9条的规定。 第三节 对建筑的要求 第3.3.1条 配电室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其它部分不应低于三级。 第3.3.2条 配电室长度超过7m时 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的两端。当配电室为楼上楼下两部分布置时,楼上部分的出口应至少有一个通向该层走廊或室外的安全出口。 配电室的门均应向外开启,但通向高压配电室的门应为双向开启门。 第3.3.3条 配电室的顶棚、 墙面及地面的建筑装修应少积灰和不起灰; 顶棚不应抹灰。 第3.3.4条 配电室内的电缆沟应采取防水和排水措施。 第3.3.5条 当严寒地区冬季室温影响设备的正常工作时,配电室应采暖。炎热地区的配电室应采取隔热、通风或空调等措施。 有人值班的配电室,宜采用自然采光。在值班人休息间内宜设给水、排水设施。附近无厕所时宜设厕所。 第3.3.6条 位于地下室和楼层内的配电室,应设设备运输的通道,并应设良好的通风和可靠的照明系统。 第3.3.7条 配电室的门、窗关闭应密合;与室外相通的洞、 通风孔应设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的网罩,其防护等级不宜低于外壳防护等级分类(GB4208-84)的IP3X级。直接与室外露天相通的通风孔还应采取防止雨、雪飘入的措施。 第四章 配电线路的保护 第一节 一般规范 第4.1.1条 配电线路应装设短路保护、过负载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作用于切断供电电源或发出报警信号。 第4.1.2条 配电线路采用的上下级保护电器,其动作应具有选择性;各级之间应能协调配合。但对于非重要负荷的保护电器,可采用无选择性切断。 第4.1.3条 对电动机、电焊机等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的保护, 除应符合本章要求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5-94)的规定。 第二节 短路保护 第4.2.1条 配电线路的短路保护, 应在短路电流对导体和连接件产生的热作用和机械作用造成危害之前切断短路电流。 第4.2.2条 绝缘导体的热稳定校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短路持续时间不大于5s时,绝缘导体的热稳定应按下式进行校验 S≥I/K√t 4. 2. 2 式中 S--绝缘导体的线芯截面(mm2) I--短路电流有效值(均方根值A); t--在已达到允许最高持续工作温度的导体内短路电流持续作用的时间(s); K--不同绝缘的计算系数。 二、不同绝缘、不同线芯材料的K值,应符合表4.2.2的规定。 三、短路持续时间小于0.1s时,应计入短路电流非周期分量的影响;大于5s时应计入散热的影响。 不同绝缘的K值 表4.2,2 第4.2.3条 当保护电器为符合低压断路器(JB1284-85 )的低压断路器时,短路电流不应小于低压断路器瞬时或短延时过电流脱扣器整定电流的1.3倍。 第4.2.4条 在线芯截面减小处、分支处或导体类型、 敷设方式或环境条件改变后载流量减小处的线路,当越级切断电路不引起故障线路以外的一、二级负荷的供电中断,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装设短路保护 一、配电线路被前段线路短路保护电器有效的保护,且此线路和其过负载保护电器能承受通过的短路能量; 二、配电线路电源侧装有额定电流为20A及以下的保护电器; 三、架空配电线路的电源侧装有短路保护电器。 第三节 过负载保护 第4.3.1条 配电线路的过负载保护, 应在过负载电流引起的导体温升对导体的绝缘、接头、端子或导体周围的物质造成损害前切断负载电流 第4.3.2条 下列配电线路可不装设过负载保护 一、本规范第4.2.4条一、二、三款所规定的配电线路, 已由电源侧的过负载保护电器有效地保护; 二、不可能过负载的线路。 第4.3.3条 过负载保护电器宜采用反时限特性的保护电器, 其分断能力可低于电器安装处的短路电流值,但应能承受通过的短路能量。 第4.3.4条 过负载保护电器的动作特性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Ib≤In≤Iz (4.3.4-1) I2≤1.45Iz (4.3.4-2) 式中Ib--线路计算负载电流(A); In--熔断器熔体额定电流或断路器额定电流或整定电流(A); Iz--导体允许持续载流量(A) I2--保证保护电器可靠动作的电流(A)。当保护电器为低压断路器时, I2为约定时间内的约定动作电流;当为熔断器时,人为约定时间内的约定熔断电流。 注按公式4.3.4-1、式4.3.4-2校验过负载保护电器的动作特性,当采用符合 低压断路器(JBI284-85)的低压断路器时, 延时脱扣器整定电流(In与导体允许持续载流量(Iz)的比值不应大于1。 第4.3.5条 突然断电比过负载造成的损失更大的线路, 其过负载保护应作用于信号而不应作用于切断电路。 第4.3.6条 多根并联导体组成的线路采用过负载保护, 其线路的允许持续载流量(Iz)为每根并联导体的允许持续载流量之和,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导体的型号、截面、长度和敷设方式均相同; 二、线路全长内无分支线路引出; 三、线路的布置使各并联导体的负载电流基本相等。 第四节 接地故障保护 (Ⅰ)一般规定 第4.4.1条 接地故障保护的设置应能防止人身间接电击以及电气火灾、线路损坏等事故。接地故障保护电器的选择应根据配电系统的接地型式,移动式、手握式或固定式电气设备的区别,以及导体截面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4.4.2条 防止人身间接电击的保护采用下列措施之一时, 可不采用本规范第4.4.1条规定的接地故障保护。 一、采用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的电气设备(Ⅱ类设备); 二、采取电气隔离措施; 三、采用安全超低压; 四、将电气设备安装在非导电场所内; 五、设置不接地的等电位联结。 注Ⅱ类设备的定义应符合电气和电子设备按防触电保护的分类(GB/T12501-92)的规定。 第4.4.3条 本节接地故障保护措施所保护的电气设备, 只适用于防电击保护分类为Ⅰ类的电气设备。设备所在的环境为正常环境,人身电击安全电压限值(UL)为50V。 注Ⅰ类设备的定义应符合电气和电子设备按防触电保护的分类(GB/T12501-92)的规定。 第4.4.4条 采用接地故障保护时, 在建筑物内应将下列导电体作总等电位联结 一、PE、PEN干线; 二、电气装置接地极的接地干线; 三、建筑物内的水管、煤气管、采暖和空调管道等金属管道; 四、条件许可的建筑物金属构件等导电体。 上述导电体宜在进入建筑物处接向总等电位联结端子。等电位联结中金属管道连接处应可靠地连通导电。 第4.4.5条 当电气装置或电气装置某一部分的接地故障保护不能满足切断故障回路的时间要求时,尚应在局部范围内作辅助等电位联结。 当难以确定辅助等电位联结的有效性时,可采用下式进行校验 R≤50/Ia (4.4.5) 式中 R--可同时触及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和装置外可导电部分之间,故障电流产生的电压降引起接触电压的一段线段的电阻(Ω); Ia--切断故障回路时间不超过5s的保护电器动作电流(A)。 注当保护电器为瞬时或短延时动作的低压断路器时,Ia值应取低压断路器瞬时或短延时过电流脱扣器整定电流的1.3倍。 (Ⅱ)TN系统的接地故障保护 第4.4.6条 TN系统配电线路接地故障保护的动作特性应符合下式要求 ZsIa≤U0 (4.4.6) 式中Zs--接地故障回路的阻抗(Ω); Ia--保证保护电器在规定的时间内自动切断故障回路 的电流(A); U。--相线对地标称电压(V)。 注TN系统棗在此系统内,电源有一点与地直接连接,负荷侧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则通过PE线与该点连接。其定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交流电气装置接地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4.4.7条 相线对地标称电压为220V的TN系统配电线路的接地故障保护,其切断故障回路的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配电线路或仅供给固定式电气设备用电的末端线路,不宜大于5s; 二、供电给手握式电气设备和移动式电气设备的末端线路或插座回路,不应大于0.4s。 第4.4.8条 当采用熔断器作接地故障保护,且符合下列条件时, 可认为满足本规范第4.4.7条的要求。 一、当要求切断故障回路的时间小于或等于5s时,短路电流(Id)与熔断器熔体额定电流(In)的比值不应小于表4.4.8-1的规定; 切断接地故障回路时间小于或等于5s的Id/In最小比值 表4.4.8-1 二、当要求切断故障回路的时间小于或等于0.4s时,短路电流(Id)与熔断器熔体额定电流(In)的比值不应小于表4.4.8-2的规定。 切断接地故障回路时间小于或等于0.4s的 Id/In最小比值表4.4.8-2 第4.4.9条 当配电箱同时有本规范第4.4.7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的两种末端线路引出时,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自配电箱引出的第4.4.7条第一款所述的线路,其切断故障回路的时间不应大于0.4s; 二、使配电箱至总等电位联结回路之间的一段PE线的阻抗不大于Ul/U0Zs ,或作辅助等电位联结。 注UL安全电压限值为50V。 第4.4.10条 TN系统配电线路应采用下列的接地故障保护 一、当过电流保护能满足本规范第4.4.7条要求时, 宜采用过电流保护兼作接地故障保护; 二、在三相四线制配电线路中,当过电流保护不能满足本规范第4.4.7 条的要求且零序电流保护能满足时,宜采用零序电流保护,此时保护整定值应大于配电线路最大不平衡电流; 三、当上述一、二款的保护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用漏电电流动作保护。 (Ⅲ)TT系统的接地故障保护 第4.4.11条 TT系统配电线路接地故障保护的动作特性应符合下式要求 RA.Ia≤50V(4.4.11) 式中RA-外露可导电部分的接地电阻和PE线电阻(Ω); Ia-保证保护电器切断故障回路的动作电流(A)。 当采用过电流保护电器时,反时限特性过电流保护电器的Ia为保证在5s内切断的电流;采用瞬时动作特性过电流保护电器的Ia,为保证瞬时动作的最小电流。当采用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时,Ia为其额定动作电流I△n。 注TT系统棗在此系统内,电源有一点与地直接连接,负荷侧电气装置外露可导电部分连接的接地极和电源的接地极无电气联系。其定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交流电气装置接地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4.4.12条 TT系统配电线路内由同一接地故障保护电器保护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用PE线连接至共用的接地极上。当有多级保护时,各级宜有各自的接地极。 (Ⅳ)IT系统的接地故障保护 第4.4.13条 在IT系统的配电线路中,当发生第一次接地故障时,应由绝缘监视电器发出音响或灯光信号,其动作电流应符合下式要求 RA.Id≤50V (4.4.13) 式中RA-外露可可导电部分的接地极电阻(Ω); Id-相线和外露可导电部分间第一次短路故障的故障电流(A), 它计及泄漏电流和电气装置全部接地阻抗值的影响。 注IT系统--在此系统内,电源与地绝缘或一点经阻抗接地,电气装置外露可导电部分则接地。其定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交流电气装置接地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4.4.14条 IT系统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可用共同的接地极接地,亦可个别地或成组地用单独的接地极接地。 当外露可导电部分为单独接地,发生第二次异相接地故障时,故障回路的切断应符合TT系统接地故障保护的要求。 当外露可导电部分为共同接地,则发生第二次异相接地故障时,故障回路的切断应符合TN系统接地故障保护的要求。 第4.4.15条 IT系统的配电线路,当发生第二次异相接地故障时,应由过电流保护电器或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切断故障电路,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IT系统不引出N线,线路标称电压为220/380V时保护电器应在0.4s内切断故障回路,并符合下式要求 Zs.Ia≤√3/√2U0 式中 Zs-包括相线和PE线在内的故障回路阻抗(Ω); Ia-保护电器切断故障回路的动作电流(A)。 二、当IT系统引出N线,线路标称电压为220/380V时,保护电器应在0.8s内切断故障回路,并应符合下式要求 Zs.Ia≤1/2U0 (4.4.15-2 式中Zs-包括相线、N线和PE线在内的故障回路阻抗(Ω) 第4.4.16条 IT系统不宜引出N线。 (Ⅴ)接地故障采用漏电电流动作保护 第4. 4. 17条 PB或PEN 线严禁穿过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中电流互感器的磁回路。 第4.4.18条 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所保护的线路及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应接地。 第4.4.19条 TN系统配电线路采用漏电电流动作保护时,可选用下列接线方式之一 一、将被保护的外露可导电部分与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电源侧的PE线相连接,并应符合本规范第4.4.6条的要求; 二、将被保护的外露可导电部分接至专用的接地极上,并应符合本规范第4.4.12条的要求。 第4.4.20条 IT系统中采用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切断第二次异相接地故障时,保护器额定不动作电流I△no, 应大于第一次接地故障时的相线内流过的接地故障电流。 第4.4.21条 为减少接地故障引起的电气火灾危险而装设的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其额定动作电流不应超过0.5A。 第4.4.22条 多级装设的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应在时限上有选择性配合。 第五节 保护电器的装设位置 第4.5.1条 保护电器应装设在操作维护方便,不易受机械损伤, 不靠近可燃物的地方,并应采取避免保护电器运行时意外损坏对周围人员造成伤害的措施。 第4.5.2条 保护电器应装设在被保护线路与电源线路的连接处, 但为了操作与维护方便可设置在离开连接点的地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线路长度不超过3m 二、采取将短路危险减至最小的措施; 三、不靠近可燃物。 第4.5.3条 当将从高处的干线向下引接分支线路的保护电器装设在臣连接点的线路长度大于3m的地方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在分支线装设保护电器前的那一段线路发生短路或接地故障时,离短路点最近的上一级保护电器应能保证符合本规范规定的要求动作; 二、该段分支线应敷设于不燃或难燃材料的管、槽内。 第4.5.4条 短路保护电器应装设在低压配电线路不接地的各相(或极)上,但对于中性点不接地且N线不引出的三相三线配电系统,可只在二相(或极)上装设保护电器。 第4.5.5条 在TT或TN-S系统中,当N线的截面与相线相同, 或虽小于相线但已能为相线上的保护电器所保护,N线上可不装设保护;当N线不能被相线保护电器所保护时,应另在N线上装设保护电器保护,将相应相线电路断开, 但不必断开N线。 第4.5.6条 在TT或TN-S系统中,N线上不宜装设电器将N线断开,当需要断开N线时,应装设相线和N线一起切断的保护电器。当装设漏电电流动作的保护电器时,应能将其所保护的回路所有带电导线断开。在TN系统中,当能可靠地保持N线为地电位时,N线可不需断开。 在TN-C系统中,严禁断开PEN线,不得装设断开PEN线的任何电器。 当需要在PBN线装设电器时,只能相应断开相线回路。 第五章 配电线路的敷设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5.1.1条 配电线路的敷设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场所环境的特征; 二、符合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特征; 三、人与布线之间可接近的程度; 四、由于短路可能出现的机电应力; 五、在安装期间或运行中布线可能遭受的其它应力和导线的自重。 第5.1.2条 配电线路的敷设,应避免下列外部环境的影响 一、应避免由外部热源产生热效应的影响; 二、应防止在使用过程中因水的侵入或因进入固体物而带来的损害; 三、应防止外部的机械性损害而带来的影响; 四、在有大量灰尘的场所,应避免由于灰尘聚集在布线上所带来的影响; 五、应避免由于强烈日光辐射而带来的损害。 第二节 绝缘导线布线 第5.2.1条 直敷布线可用于正常环境的屋内场所,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直敷布线应采用护套绝缘导线,其截面不宜大于6mm2 布线的固定点间距,不应大于300mm。 二、绝缘导线至地面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5.2.1的规定。 三、当导线垂直敷设至地面低于1.8m时,应穿管保护。 绝缘导线至地面的最小距离表5.2.l 第5.2.2条 瓷(塑料)夹布线宜用于正常环境的屋内场所和挑檐下的屋外场所。鼓形绝缘子和针式绝缘子布线宜用于屋内、外场所。 第5.2.3条 采用瓷(塑料)夹、鼓形绝缘子和针式绝缘子在屋内、 屋外布线时,绝缘导线至地面的距离,应符合本规范表5.2.1的规定。 第5.2.4条 采用鼓形绝缘子和针式绝缘子在屋内、屋外布线时, 绝缘导线最小间距,应符合表5.2.4的规定。 屋内、屋外布线的绝缘导线最小间距表5.2.4 第5.2.5条 绝缘导线明敷在高温辐射或对绝缘导线有腐蚀的场所时, 导线之间及导线至建筑物表面的最小净距,应符合本规范第5.4.4条的规定。 第5.2.6条 屋外布线的绝缘导线至建筑物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5.2.6的规定。 绝缘导线至建筑物的最小间距表5.2.6 第5.2.7条 金属管、金属线槽布线宜用于屋内、屋外场所,但对金属管、严重腐蚀的场所不宜采用。在建筑物的顶棚内,必须采用金属管、金属线槽布线。 第5.2.8条 明敷或暗敷于干燥场所的金属管布线应采用管壁厚度不小于1.5mm的电线管。直接埋于素土内的金属管布线,应采用水煤气钢管。 第5.2.9条 电线管与热水管、蒸汽管同侧敷设时,应敷设在热水管、 蒸汽管的下面。当有困难时,可敷设在其上面。其相互间的净距不宜小于下列数值 一、当电线管敷设在热水管下面时为0.2m,在上面时为0.3m。 二、当电线管敷设在蒸汽管下面时为0.5m,在上面时为1m。 当不能符合上述要求时,应采取隔热措施。对有保温措施的蒸汽管,上下净距均可减至0.2m。电线管与其它管道(不包括可燃气体及易燃、可燃液体管道)的平行净距不应小于0.1m。当与水管同侧敷设时,宜敷设在水管的上面。管线互相交叉时的距离,不宜小于相应上述情况的平行净距。 第5.2.10条 塑料管和塑料线槽布线宜用于屋内场所和有酸碱腐蚀介质的场所,但在易受机械操作的场所不宜采用明敷。 第5.2.11条 塑料管暗敷或埋地敷设时,引出地(楼)面的一段管路,应采取防止机械损伤的措施。 第5.2.12条 布线用塑料管(硬塑料管、半硬塑料管、可挠管)、塑料线槽,应采用难燃型材料,其氧指数应在27以上。 第5.2.13条 穿管的绝缘导线(两根除外)总截面面积(包括外护层)不应超过管内截面面积的40%。 第5.2.14条 金属管布线和硬质塑料管布线的管道较长或转弯较多时,宜适当加装拉线盒或加大管径;两个拉线点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无弯管路时,不超过30m 二、两个拉线点之间有一个转弯时,不超过20m 三、两个拉线点之间有两个转弯时,不超过15m 四、两个拉线点之间有三个转弯时,不超过8m。 第5.2.15条 穿金属管或金属线槽的交流线路,应使所有的相线和N 线在同一外壳内。 第5.2.16条 不同回路的线路不应穿于同一根管路内,但符合下列情况时可穿在同一根管路内。 一、标称电压为50V以下的回路; 二、同一设备或同一流水作业线设备的电力回路和无防干扰要求的控制回路; 三、同一照明灯具的几个回路; 四、同类照明的几个回路,但管内绝缘导线总数不应多于8根。 第5.2.17条 在同一个管道里有几个回路时,所有的绝缘导线都应采用与最高标称电压回路绝缘相同的绝缘。 第三节 钢索布线 第5.3.1条 钢索布线在对钢索有腐蚀的场所,应采取防腐蚀措施。钢索上绝缘导线至地面的距离,在屋内时为2.5m;屋外时为2.7m。 第5.3.2条 钢索布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屋内的钢索布线,采用绝缘导线明敷时,应采用瓷夹、塑料夹、鼓形绝缘子或针式绝缘子固定;用护套绝缘导线、电缆、金属管或硬塑料管布线时,可直接固定于钢索上。 二、屋外的钢索布线,采用绝缘导线明敷时,应采用鼓形绝缘于或针式绝缘子固定;采用电缆、金属管或硬塑料管布线时,可直接固定于钢索上。 第5.3.3条 钢索布线所采用的铁线和钢绞线的截面,应根据跨距、 荷重和机械强度选择,其最小截面不宜小于10mm2。钢索固定件应镀锌或涂防腐漆。钢索除两端拉紧外,跨距大的应在中间增加支持点;中间的支持点间距不应大于12m。 第5.3.4条 在钢索上吊装金属管或塑料管布线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支持点最大间距符合表5.3.4的规定。 钢索上吊装金属管或塑料管支持点的最大间距表5.3.4 二、吊装接线盒和管道的扁钢卡子宽度不应小于20mm;吊装接线盒的卡子不应少于2个。 第5.3.5条 钢索上吊装护套线绝缘导线布线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铝卡子直敷在钢索上,其支持点间距不应大于500mm; 卡子距接线盒不应大于100mm。 二、采用橡胶和塑料护套绝缘线时,接线盒应采用塑料制品。 第5.3.6条 钢索上来用瓷瓶吊装绝缘导线布线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支持点间距不应大于1.5m。线间距离,屋内不应小于50mm; 屋外不应小于100mm。 二、扁钢吊架终端应加拉线 其直径不应小于3mm。 第四节 裸导体布线 第5.4.1条 裸导体布线应用于工业企业厂房,不得用于低压配电室。 第5.4.2条 无遮护的裸导体至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3.5m;采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2X的网孔遮栏时,不应小于2.5m。遮栏与裸导体的间距, 应符合本规范第3.2.5条的规定。 第5.4.3条 裸导体与需经常维护的管道同侧敷设时, 裸导体应敷设在管道的上面。裸导体与需经常维护的管道(不包括可燃气体及易燃、可燃液体管道)以及与生产设备最凸出部位的净距不应小于1.8m。当其净距小于或等于1.8m时,应加遮护。 第5.4.4条 裸导体的线间及裸导体至建筑物表面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5.4.4的规定。 裸导体的线间及裸导体至建筑物表面的最小净距 表5.4.4 硬导体固定点的间距,应符合在通过最大短路电流时的动稳定要求。 第5.4.5条 起重行车上方的裸导体至起到行车平台铺板的净距不应小于2.3m,当其净距小于或等于2.3m时,起重行车上方或课导体下方应装设遮护。除滑触线本身的辅助导线外,裸导体不宜与起重行年滑触线敷设在同一支架上。 第五节 封闭式母线布线 第5.5.1条 封闭式母线宜用于干燥和无腐蚀气体的屋内场所。 第5.5.2条 封闭式母线至地面的距离不宜小于2.2m;母线终端无引出线和引入线时,端头应封闭。当封闭式母线安装在配电室、电机室、电气竖井等电气专用房间时,其至地面的最小距离可不受此限制。 第六节 电缆布线 (Ⅰ)一般规定 第5.6.1条 选择电缆路径时,应按下列要求 一、应使电缆不易受到机械、振动、化学、地下电流、水锈蚀、热影响、蜂蚁和鼠害等各种损伤; 二、便于维护; 三、避开场地规划中的施工用地或建设用地; 四、电缆路径较短。 第5.6.2条 对于露天敷设的电缆, 尤其是有塑料或橡胶外护层的电缆,应避免日光长时间的直晒,必要时应加装遮阳罩或采用耐日照的电缆。 第5.6.3条 电缆在屋内、电缆沟、电缆隧道和竖井内明敷时, 不应采用黄麻或其它易延燃的外保护层。 第5.6.4条 电缆不应在有易燃、 易爆及可燃的气体管道或液体管道的隧道或沟道内敷设。当受条件限制需要在这类隧道内敷设电缆时,必须采取防爆、防火的措施。 第5.6.5条 电缆不宜在有热管道的隧道或沟道内敷设电力电缆, 当需要敷设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第5.6.6条 支承电缆的构架,采用钢制材料时, 应采取热镀锌等防腐措施;在有较严重腐蚀的环境中,应采取相适应的防腐措施。 第5.6.7条 电缆的长度,宜在进户处、接头、 电缆头处或地沟及隧道中留有一定余量。 (Ⅱ)电缆在室内敷设 第5.6.8条 无铠装的电缆在屋内明敷,当水平敷设时, 其至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2.5m;当垂直敷设时,其至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1.8m。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有防止电缆机械损伤的措施;当明敷在配电室、电机室、设备层等专用房间内时,不受此限制。 第5.6.9条 相同电压的电缆并列明敷时,电缆的净距不应小于35mm, 且不应小于电缆外径;当在桥架、托盘和线槽内敷设时,不受此限制。 1kV及以下电力电缆及控制电缆与1kV以上电力电缆宜分开敷设。当并列明敷时,其净距不应小于150mm。 第5.6.10条 架空明敷的电缆与热力管道的净距不应小于1m;当其净距小于或等于1m时应采取隔热措施。电缆与非热力管道的净距不应小于0.5m,当其净距小于或等于0.5m时应在与管道接近的电缆段上, 以及由该段两端向外延伸不小于0.5m以内的电缆段上,采取防止电缆受机械损伤的措施。 第5.6.11条 钢索上电缆布线吊装时,电力电缆固定点间的间距不应大于0.75m控制电缆固定点间的间距不应大于0.6m。 第5.6.12条 电缆在屋内埋地穿管敷设时,或电缆通过墙、楼板穿管时,穿管的内径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 第5.6.13条 桥架距离地面的高度,不宜低于2.5m。 第5.6.14条 电缆在桥架内敷设时,电缆总截面面积与桥架横断面面积之比,电力电缆不应大于40%,控制电缆不应大于50%。 第5.6.15条 电缆明敷时,其电缆固定部位应符合表5.6.1的规定。 电缆的固定部位 表5.6.15 第5.6.16条 电缆桥架内每根电缆每隔50m处,电缆的首端、 尾端及主要转弯处应设标记,注明电缆编号、型号规格、起点和终点。 (Ⅲ)电缆在电缆沟或隧道内敷设 第5.6.17条 电缆在电缆沟和隧道内敷设时,其支架层间垂直距离和通道宽度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5.6.17的规定。 电缆支架层间垂直距离和通道宽度的最小净距(m)表5.6.17 第5.6.18条 电缆沟和电缆隧道应采取防水措施;其底部排水沟的坡度不应小于0.5%,并应设集水坑;积水可经集水坑用泵排出,当有条件时,积水可直接排入下水道。 第5.6.19条 在多层支架上敷设电缆时,电力电缆应放在控制电缆的上层; 在同一支架上的电缆可并列敷设。 当两侧均有支架时,1kV及以下的电力电缆和控制电缆宜与1kV以上的电力电缆分别敷设于不同侧支架上。 第5.6.20条 电缆支架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