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经营露天开采煤炭合同书.doc
投资经营露天开采煤炭合同书 甲方 乙方 1、甲方及其关联方已经取得了 有限公司所属的首采区煤田的产权人资格,具有受法律保护的煤矿经营权与收益权。 2、乙方自愿出资与甲方共同合作开发煤矿,并同意对上述投资形成的股东资格可暂不进行工商变更登记,而是以甲方作为产权人对外进行登记。 第一条合作模式 1、甲方同意在与乙方共同合作开采经营。 2、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每亩地万元人币资款。 如因政策或其他原因,导致该煤矿不能按原划分的面积全面开采,乙方同意按政府规定或设计要求,同比例缩小首采面积。 第二条投资款支付方式与期限 1、合同签订当日,乙方向甲方支付首付款人民币30,合同履行完毕转作投资款。款项到位后,甲方即安排乙方进场办公,按照煤矿设计要求做开工前的基础准备工作。 2、煤矿开工当日付50,剩下20见煤付清。 第三条分红模式 合作采区范围内,当每亩原煤产量大于等于四千五百吨4500吨时,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乙方按照合作采区内利润总额的100收取利润。 第四条公司经营管理模式 由甲方对煤矿安全生产实行统一指挥、统一生产、统一销售、 统一管理、统一分红,乙方可派人参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合同期间产生的税、费处理办法 合作经营期间,甲乙双方应当依照会计制度、会计法、国家、地方税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协议之约定,严格准确的核算合作采区范围内的收入、成本、费用、利润;严格按照国家及各级地方政府规定的税费,通过依法履行纳税义务。除此之外,下列部分成本、税费按以下办法由代扣代缴 1、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及其关联方与整合主体企业已签订协议之约定标准,缴纳合作采区应缴的管理费。 2、乙方应当承担采区范围内的基建、生产等所有开采费用。 3、乙方应在甲方的统一指挥下,按煤矿的复垦方案复垦开采矿区,复垦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根据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要求,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配合进行安全文明生产、依法经营。 2、甲方负责制定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等煤矿管理办法,财务核算工作由甲方实行统一申报财务报表。乙方的纳税义务通过 履行。 3、甲方有权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规定扣除乙方应承担的税费,并通过公司缴纳。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期支付投资款。 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确保与乙方合作投资的煤矿手续合法,在合作期间,不得擅自收回乙方的利润分配权。、 2、负责及时理顺与政府各相关部门、相邻各矿以及当地村民 的关系,解决与本矿有关的各种社会纠纷,保证合同签订后天内进场开工。 3、甲方负责开采范围内的土地、地上建筑物、树木、青苗的补偿费用。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乙方对合作项目所有相关手续享有知情权,对该项目立项、审批以及各种手续办理的合法性、真实性享有监督和检查的权利。 2、在合作期间,乙方享有本协议约定的利润分配权。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当向甲方按期支付投资款。 2、乙方应当配合甲方加强生产经营管理,与甲方共同确保生产、销售等相关数字统计真实准确。 第八条违约责任 1、在付款过程中,乙方不能按本协议约定之付款时间支付的,逾期部分,乙方应当按月息3向甲方支付利息,开工时间顺延。 2、甲方保证合同签订后天内开工,逾期不开工非甲方原因的,天之前不予计息,超过天后,逾期部分甲方应当按月息3向甲方支付利息。 3、合作经营期间,乙方不服从甲方统一指挥、统一管理,不按照设计要求擅自开采施工的,开采施工过程中产生的任何安全事故以及给煤矿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4、合作经营期间,乙方不服从财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的管理制度,或者出现不按时缴纳税费等违约情形,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追索乙方欠缴的相关费用。 第九条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同具法律效力。 2、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2011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