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非煤矿矿山安全评价方法(地下开采).doc
重庆市非煤矿矿山安全评价方法(地下开采) 重庆市非煤矿矿山安全评价方法 (地下开采) 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非煤矿地下开采安全生产条件,做好非煤矿矿山的安全评价,并实现评价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评价方法。 第二条 本评价方法适用于对非煤矿矿山(地下开采)企业和独立生产系统进行安全现状评价和专项评价。不适合液态、气态非煤矿矿山资源开采的安全评价。 第三条 被评价企业应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重庆市乡镇矿山矿长安全资格证、重庆市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营业执照等合法证照。 第四条 本评价方法采用安全检查表评价法,将地下开采矿山安全现状评价划分为安全技术管理、采掘作业、一通三防、爆破作业及爆破器材、机电运输等五个单元,以打分的形式,将检查项目列表逐项检查、评价。 (一)对各项目按照表1中检查内容和评定办法进行打分,实得分为各检查内容实得分之和。 (二)汇总表见表2,各单元的权重分别为安全技术管理0.25、采掘作业管理0.25、一通三防0.25、爆破作业及爆破器材管理0.15、机电运输管理0.1。安全现状评价分数值计算 安全现状评价分数值∑(单元实得分权重)。 (三)用安全检查评分表检查如出现缺项的情况,其检查结果由实得分与应得分之比乘以100得到。 (四)评定标准 合格汇总表实得分在70分及以上,且各单元实得总分均在60分以上。 不合格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安全现状评价为不合格 1、 凡有※项目检查为不合格,则评价为不合格; 2、 安全现状评价实得总分不足70分,或单元实得分在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凡有※项目检查为不合格,则评价为不合格;汇总表实得总分不足70分,或评分表1中某个单元实得分在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安全评价报告的结论意见,只有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两种结论。 第五条 开采与煤伴生、共生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床的通风条件,应符合煤矿开采有关安全规程要求。 第六条露天矿山安全评价工作由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局负责组织实施。 各地下矿山企业将对照安全评价检查表进行自查和整改,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质要求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评价。 第七条地下矿山安全评价报告由重庆安全评价协会组织专家评审,并向企业提交经评审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第八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评价结果按程序向企业颁发续期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向社会予以公告。 第九条对不进行安全评价的地下矿山企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条承担安全评价的单位,应与被评价的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在开展评价工作中出具虚假证明的,或在评价工作中不严格执行标准致使事故隐患得不到及时发现和处理而发生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表1 安全技术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