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doc
吉林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意见(安委办〔2009〕13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9〕56号精神,切实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以下简称矿山)整顿关闭工作,促进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以“治乱、治散、治差”为重点,着力打击矿山领域非法违法建设和开采活动,依法取缔无证开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超层越界开采的矿山,清理纠正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促进全省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到2009年底,全省矿山开采安全生产秩序进一步好转,无证开采和超层越界开采等非法违法行为得到有效制止;小矿山基本实现正规开采,安全设施得到较大改善,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技术素质有一定程度提高;小矿山数量在2008年基础上减少160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有较大幅度下降,较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努力杜绝重大以上事故。 三、组织领导机构及相关部门的职责 (一)组织领导机构。 为保障全省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顺利实施,省政府成立吉林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推进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安委会办公室。 吉林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推进组 组 长王祖继 省政府副省长 副组长常 明 省政府副秘书长 金 华 省安全监管局局长 成 员臧全业 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曹大卫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许 赫 省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王林溪 省环境保护厅副厅长 刘培柱 省公安厅副厅长 关景富 省工商局副局长 贾晓东 省监察厅副厅长 赵海华 东北电监局副局长 吉林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推进组办公室 主 任许 赫 省安全监管局副局长(兼) 成 员朱 涛 省监察厅执法室主任 吕海臣 省国土资源厅矿管处处长 张凯明 省发展改革委产业协调处处长 李忠财 省安全监管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处长张丽华 省环境保护厅生态处处长 刘德林 省公安厅经文保处处长 徐俊波 省工商局企业注册处处长 张志平 东北电监局吉林电监办副主任 (二)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依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矿井关闭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8]4号),结合我省实际,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1.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等矿井关闭工作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2.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山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3.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4.省环保厅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山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5.省公安厅负责对清理收缴关闭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6.省工商局负责对吊销或注销关闭矿山的工商营业执照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7.省监察厅负责对整顿关闭过程的执法工作进行监察。 8.东北电监局吉林电监办负责对关闭矿山拆除供电设施、设备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吉林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推进组办公室负责全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协调、调度和信息上报等工作。 四、整顿和关闭的重点对象 (一)整顿的重点对象 1.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已经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的矿山。重点矿种小型矿山最低开采规模整顿后要达到以下规模铁(地下开采/露天开采)5/5万吨/年、钼3万吨/年、镍3万吨/年、铜3万吨/年、铅3万吨/年、锌3万吨/年、钨5万吨/年、锑3万吨/年、金(岩金)3万吨/年、硫铁矿5万吨/年、硼5万吨/年、石灰岩(水泥用/其他)30/20万吨/年、石膏5万吨/年、石墨(晶质/隐晶质)0.3/5万吨/年、膨润土3万吨/年、萤石3万吨/年、重晶石3万吨/年、滑石3万吨/年、云母2万吨/年、水泥用石英砂10万吨/年、玻璃用石英岩5万吨/年、砖瓦用粘土6万吨/年、建筑用石材10万立方米/年。 2.一个矿体存在多个开采主体,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矿山。 3.存在以采代探、超层越界开采、不同矿山井下相通的地下矿山。 4.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依法履行立项审批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程序,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违法建设、生产经营的矿山。 5.未采用分台阶分层开采的露天矿山和未实现机械通风的地下矿山。 6.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的矿山含尾矿库。 7.今年内发生过一般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矿山。 8.坝体超过设计坝高、超设计储存尾矿、超量排放尾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尾矿库;下游有河道、饮用水源取水口、居民集中区、危险品生产及使用企业等环境敏感点的尾矿库。 (二)关闭取缔的重点对象 1.未依法取得地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安全资格证书,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生产的矿山。 2.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有关矿种最小开采规模的矿山。 3.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 4.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在限期内未完善相关手续的矿山。 5.私挖滥采、严重超层越界开采的矿山。 6、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及生活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的矿山。 7.危库、险库未按要求治理或治理后仍不符合安全要求以及未经审批擅自再利用尾矿的尾矿库。 五、关闭程序和标准 一关闭程序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照关闭取缔的重点和标准,进行认真摸底排查,研究确定关闭的矿山(含尾矿库)名单;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做出关闭决定,并向社会公告; 3.公告期结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安全监管、环保、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对公告关闭的矿山实施关闭,并对关闭现场处置和关闭取缔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关闭到位; 4.关闭工作结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安全监管、环保、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对照关闭标准,对关闭的矿山(含尾矿库)进行验收。 二关闭标准 1.吊销或注销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资格证等相关证照。 2.拆除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施、设备。 3.地下矿山要炸毁或填实矿井井筒,露天矿场要恢复地貌或治理边坡,尾矿库要履行闭库程序。 4.消除重大安全和环境隐患,地表设立明显警示标志。 5.清理收缴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 6.妥善遣散关闭矿山的从业人员。 六、方法步骤 第一阶段(7月-8月)以全面排查和制定方案为工作重点。各市(州)人民政府根据整顿关闭的工作目标及要求,对辖区内矿山进行全面排查,进一步摸清底数,认真制定本地区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确定整顿、关闭企业名单,于7月底报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推进组办公室,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 第二阶段(9月10月)以实施整顿关闭和资源整合为工作重点。县级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确定为整顿和关闭对象的矿山,组织各有关部门,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程序依法实施整顿和关闭。 第三阶段(11月12月)以验收和巩固整顿关闭成果为工作重点。对停产整顿的矿山,整改结束后,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恢复生产,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实施关闭。对列为关闭对象的矿山,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关闭验收的工作程序予以验收。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安全发展,确保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客观需要,是深入落实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有效措施,是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实现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迫切要求。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充分理解整顿关闭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对整顿关闭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安委会办公室要积极主动做好整顿关闭的协调工作。 (二)明确责任,强化执法。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整顿关闭工作领导机构,明确各相关部门在整顿关闭工作中的职责,认真开展矿山整顿关闭联合执法,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三)严格标准,提高门槛。各市(州)要严格执行规定的“关闭标准”和国家及我省制定的各矿种最低开采规模标准,要探索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安全准入制度,完善矿山建设项目审批机制,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过程中严格安全生产条件。 (四)抓好典型,强化宣传。各市(州)要选择辖区内整顿关闭的难点地区和重点企业,加强调研与指导。同时,要注重发现和培养典型,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要发挥舆论的监督作用,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对整顿关闭不力的地区和单位要及时予以曝光。要建立并畅通群众举报渠道,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推动整顿关闭工作。 (五)加强检查,督促落实。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强化对所辖县(市、区)整顿关闭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解决,促进责任和工作落实,确保完成矿山关闭计划。并于每月20日前将整顿关闭工作进展情况上报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推进组办公室,具体内容见附件2 。 附件1.2009年吉林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关闭数量计划表 2.吉林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取缔关闭工作信息月报表 附件1 2009年吉林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关闭数量计划表 地区 2008年底矿山尾矿库数量 2009年计划关闭数量 合计 地下矿 露天矿 尾矿库 合计 地下矿 露天矿 尾矿库 长春 297 1 294 2 25 1 吉林 563 51 460 52 2 5 3 四平 413 6 404 3 25 辽源 165 3 153 9 1 5 2 通化 329 40 233 56 1 10 3 白山 293 21 241 31 2 10 2 松原 106 0 106 0 25 白城 116 0 116 0 25 延边 244 17 206 21 1 10 2 合计 2526 139 2213 174 160 7 140 13 附件2 吉林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取缔关闭工作信息月报表 填报人 填报日期(盖章) 2009年1月1日至 月提请当地政府取缔关闭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尾矿库数量及企业名单 地下矿山( )座 露天矿山( )座 尾矿库( )座 .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