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部瓦斯积聚处理制度.doc
局部瓦斯积聚处理制度 1、在井下任何地点,无论什么原因,出现瓦斯达到2,体积在0.5m3以上积存瓦斯时,即定为局部瓦斯积聚,必须采取措施,立即处理。 2、处理局部瓦斯积聚,必须根据积聚地点的位置,预计积聚的瓦斯量,制定处理安全措施,处理前,附近20米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才能进行处理。 3、回采工作面上隅角局部瓦斯积聚处理,用挂风障、引导风筒等方法,迫使风流一部分流向上隅角,以达到冲淡、排除积聚瓦斯;或用不燃性固体物质,对上隅角空隙充填,使瓦斯没有积聚空间,或采用在进风巷安装局扇,架设风筒用新鲜风流直接冲淡排除积聚瓦斯,根据上隅角积聚瓦斯情况和周围地点的因素,来制定安全有效的处理方法。 4、在高冒顶处局部瓦斯积聚的处理采用在高冒顶空间下的支架顶梁上钉挡板,把一部分风流引到高冒顶处,吹积聚瓦斯,或在顶梁上铺设一定厚度木板,在上面填满黄土或沙子,从而将积聚瓦斯排除,在有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可在冒顶处风筒上加“三通”或安设一段小直径的分支风筒,向冒顶空洞送风,以排除积聚瓦斯。 5、各生产井口必须从生产技术管理上、采掘布置上采取措施,避免减少井下盲巷和无风萄产生,以防止瓦斯积聚,对已形成的盲巷和无风区,必须立即封闭。 6、要严格执行局部通风机的管理,临时停工地点,不准停风,其它原因造成停风时,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挂警示牌,禁止人员入内,同时报告井口调度室,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其它有害气体超过煤矿安全规程101条规定时,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严禁在停风或瓦斯超限的区域内进行机电、材料、支柱、设备等运输或回收工作。 7、情况复杂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报批和由专业队伍矿山救护队进行处理。 云南省陆东煤矿 二OO七年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