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瓦斯超限预警管理制度.doc
瓦斯超限预警管理和 瓦斯超限调度分析处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瓦斯超限事故,从严控制和查处瓦斯超限,消除安全隐患,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建立瓦斯超限预警机制,是通过对井下作业环境中瓦斯浓度达到超限临界值之前进行超前报警,现场及时处置,达到防止瓦斯超限的目的,减少超限次数。 第三条所有采掘工作面及其回风巷、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矿井总回风巷、机电硐室和其它用风地点实行瓦斯超限预警。实施预警地点的瓦斯浓度达到规定的预警值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防止瓦斯超限。 第四条瓦斯检查员必须按照瓦斯检查制度规定的时间、路线、地点、次数和方法检查瓦斯,当检查地点的瓦斯浓度达到预警值时,立即按规定进行处置。瓦斯检查员未按照瓦斯检查制度规定的时间、路线、地点、次数和方法检查瓦斯罚款100元/次;检查地点的瓦斯浓度达到预警值时,瓦斯检查员未按规定进行处置,罚款100元/次。 第五条瓦斯超限预警浓度规定 一采掘工作面风流、回风流及回采面上隅角瓦斯预警浓度设0.8; 二采区回风巷瓦斯预警浓度设0.8; 三矿井总回风巷及一翼回风巷瓦斯预警浓度设0.6; 四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瓦斯预警浓度设0.4; 五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吸风口前瓦斯预警浓度设0.4; 六处于回风流中机电硐室的进风侧瓦斯预警浓度设0.4。 第六条瓦斯检查员发现检查地点的瓦斯达到预警值时,必须立即向调度室汇报,并就近通知带班领导、带班队长和预警区域的人员进行处理。瓦斯检查员未按规定汇报调度室罚50元/次。 第七条带班领导、带班队长接到瓦斯超限预警信号或接到通知后,必须立即赶到预警工作面,查找原因,进行处置,必须有效控制瓦斯浓度继续上升,保证瓦斯不超限。 带班领导、带班队长未按规定处置,未有效控制瓦斯浓度继续上升,造成瓦斯超限的,罚100元/人.次。 第八条回采工作面瓦斯达到预警值时,工作面必须立即停止作业,降低瓦斯涌出量。待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并有效后,方可恢复作业。 回采工作面瓦斯达到预警值时,工作面未停止作业而造成瓦斯超限的,罚施工队500元/次。 第九条掘进工作面瓦斯达到预警值时,通风队必须立即对工作面采取增风措施,降低瓦斯浓度;若属出煤等施工作业增加了瓦斯涌出量,则首先停止作业或控制施工作业强度,再采取增 风措施,将瓦斯浓度控制在预警值以下。 未停止作业或未控制施工作业强度而造成瓦斯超限罚施工队1000元/次。 第十条采区回风巷瓦斯浓度达到预警值时,如能迅速查明瓦斯源的,应立即对瓦斯源所处地点停止作业,并采取措施,否则区内所有采、掘工作面必须停止打钻、采煤及爆破作业,由调度室主值班领导负责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将瓦斯浓度控制在预警值以下后方可作业。 第十一条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瓦斯浓度达到预警值时,必须立即由矿总工程师负责查明原因,对引起矿井或一翼回风巷预警的主要瓦斯源采取增风、限产、限掘等措施,保证预警区域内所有地点瓦斯均不超限。 第十二条矿井调度室在接到井下预警报告后,必须及时通知现场带班领导和带班队长组织处理,控制瓦斯浓度上升,防止瓦斯超限。同时向总工程师报告。 带班领导应将井下位置变动及时通知调度室,矿井调度员在接到井下预警报告后,应及时通知现场带矿领导和带班队长组织处理,控制瓦斯浓度上升。 第十三条矿井总工程师在接到关于瓦斯预警的报告后,必须立即督促现场查处预警问题,对处置情况进行跟踪。对瓦斯浓度达到了预警值的地点,要组织矿相关部门、连队进行分析,找出根本原因,采取措施,防止频繁预警和超限。 第十四条矿调度室应建立瓦斯预警处置专门台账,必须将预警处置相关情况作为重要内容进行交接班。 第十五条矿长对超过24小时的预警地点,要召集相关矿领导进行分析,对频繁发生预警地点的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对处置现场预警不力的带班领导和队干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现场检查发现瓦斯超限或安全监控系统显示瓦斯超限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矿井调度室接到井下汇报或发现有瓦斯超限时,必须及时向矿值班领导、总工程师报告。值班领导和总工程师应立即组织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处理。调度室应建立瓦斯超限处置专门台帐,必须做好跟踪调度和处理记录,并及时向公司调度室报告瓦斯超限原因及处理情况。 出现瓦斯超限时,矿长必须召开分析会,对事故责任的科、区、队负责人严肃处理。并将分析处理情况书面报矿业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