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二级建造师法规考点解析.doc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法律制度 一、建造师相关管理制度考点解析 1、注册建造师与注册建造师资格的区别。 2、注册建造师的注册类别初始、延续、变更、增项注册四类 3、注册建造师的有效期3年 4、变更注册时有效期的计算变更前后相加连续计算 5、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签字盖章情形 1工程施工管理文件;2质量合格文件。 6、项目负责人专业和级别限制大型工程必须是本专业一级建造师 7、注册建造师的信用档案包括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 8、不良行为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 9、监督管理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10、相互告知义务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报告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将注册信息告知建设主管部门。 二、法律体系和法的基本形式考点解析 1、法律部门 通常包括宪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刑法与诉讼法。 2、具体法律的部门归属 如合同法属民法;公司法属商法;建筑法属经济法;消防法属社会保障法等。 3、法律形式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此外,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法律等也属于我国法的形式。 4、各法的制定机关 宪法全国人大; 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行政法规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会所在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5、法的效力等级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三、宪法考点解析 1、公民基本权利 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2、基本权利的具体内容 社会经济权利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 监督权建议权、检举控告权、申诉权3、基本义务 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安全;服兵役;依法纳税。四、民法考点解析 1、什么样的社会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 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为民法所调整 2、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主体、客体 和内容 3、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自然人、法人、 其他组织 4、何谓自然人自然人不仅包括公民, 还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5、民事行为能力类型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 能力。 6、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 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 为主要生活来源。 7、精神病人行为能力的判断不能辨 认为无行为能力;不能完全辨认为限制 行为能力 8、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如 何参与民事活动限制行为能力人由其 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法定代理人同意; 无行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理 9、法人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 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 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如有 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10、法人与其他组织的最主要区别能 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1、其他组织如合伙企业、法人的分 机机构分公司、个人独资企业。企 业的内设机构不是其他组织,如人力资 源部、财务部。 12、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种类财、物、 行为、智力成果 13、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为,不是 物 14、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权利和义务包 括法定和约定 15、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主体、客体 和内容的任何变更,都会引起民事法律 关系的变更 16、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自然终止; 协议终止;违约终止 17、要式法律行为与非要式法律行为的 区分建设工程合同是要式法律行为; 民间借款是不要式法律行为;金融借款 是要式法律行为 18、法律行为的成立生效要件法 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 和行为能力;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行 为内容合法;行为形式合法 19、代理关系的判断与第三人为法律 行为 20、代理当事人被代理人、代理人和 第三人 21、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 指定代理 22、代理中的连带责任委托书授权不 明;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代理事 项违法 23、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追认时被代 理人承担;不追认时行为人承担注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 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追认。 24、表见代理的构成第三人有理由相 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25、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产生有权代 理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26、转代理要经被代理人同意,但情况 紧急,为了被代理人利益时除外 27、转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不 是代理人的代理人 28、委托代理与法定代理终止情形的区 别被代理人死亡、被代理人取得或恢 复行为能力不必然导致委托代理终止 29、债的主要发生根据合同;侵权; 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30、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 主要、最普遍的根据。 31、不当得利之债的判断如拾得遗失 物、合同无效后的财产返还 32、无因管理之债的判断如救火、救 人、饲养遗失动物 33、债的消灭原因履行;解除;抵销; 提存;混同;免除;当事人死亡 34、当事人死亡不必然导致债的消灭, 只有在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之债中才会 导致债的消灭 35、知识产权基本特征具有人身权和 财产权的双重性质;专有性;地域性; 时间性。 36、著作权人身权内容发表权不是 “发行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 品完整权。 37、职务发明专利权主体发明人或设 计人所在单位 38、专利权的保护对象发明、实用新 型和外观设计。 39、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发明20年; 其他10年。 40、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胜诉权 消灭;实体权利不消灭 4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2年 42、短期诉讼时效1年情形身体 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产品责任除外; 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 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 的。 43、特殊诉讼时效涉外合同期间为4 年; 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时效 期间为1年。 44、最长保护期20年客观起算时 间权利被侵害之日。 45、诉讼时效中止 中止发生时间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六个月。 中止事由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 客观原因。 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继续计算。 46、诉讼时效中断 中断事由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 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 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重新计算。 五、物权法考点解析 1、物权的分类自物权所有权;他 第 1 页共 18 页 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抵押的特点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质押的特点转移对财产的占有 3、在建工程抵押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4、浮动抵押中抵押财产的确定时间 1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2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3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4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5、抵押权与承租权的冲突解决方案 1先出租后抵押租赁权优先实现买卖不破租赁; 2先抵押后出租抵押权优先实现6、抵押权的实现除折价外,只能由法院拍卖和变卖抵押物。 质权的实现质权人可自行拍卖和变卖质押物;但质权人不行使质权时,出质人拍卖和变卖质押物要通过法院 留置权的实现不需要通过法院,但有至少2个月的留置期。 7、建设用地抵押后新增建设物的处理新增建筑物不是抵押财产,但应一并处分,新增建筑物价款抵押权人不能优先受偿。 8、实现抵押权的时间主债权诉讼时间内。 9、可以留置财产只能是动产。 10、留置动产的条件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的留置除外 11、留置权人有权收取孳息。 12、权利冲突规则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13、实现留置权时留置不能少于两个月鲜活易腐的动产除外 14、物权的取得 不动产登记国家所有权除外; 动产交付例外船舶、航空器、机动车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5、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不登记不转移物权,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拒绝登记要承担违约责任 16、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的效力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失效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 17、三种特殊交付 简易交付转让前已经依法占有。 指示交付第三人占有。 占有改定出让人继续占有。 18、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19、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出让;划拨。 20、物权的保护方式确认权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返还原物;消除危险;损失赔偿。 这些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六、建筑法考点解析 1、申请施工许可证的主体建设单位 申请竣工验收的主体建设单位 申请档案验收的主体建设单位 办理监理手续的主体建设单位 办理项目审批手续的主体建设单位 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主体施工单位 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主体施工单位 2、施工许可证的颁发部门县级以上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部门省级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央企由住建部颁发 3、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 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 取得规划许可证;注意建设用地规划 许可证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区别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 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 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 行了审查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 施;哦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 已委托监理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 足一年的,落实工程合同价的50,超 过一年的为30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如公安机关的消防审核 4、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类型 六类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 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工程投资额在 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 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2作为文物保护的工程 3抢险救灾工程 4临时性建筑 5军用房屋建筑 6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 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5、施工许可证的废止条件 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 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6、施工许可证的中止施工及复工的要 求 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 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中止施工满1年开工报告是6个月 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 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重新办理开工 报告。 7、建设工程企业包括施工单位、勘 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 8、建筑业企业资质施工总承包、专 业承包、劳务分包。 工程勘察资质综合资质、专业资质、 劳务资质。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综合资质、专业资 质、事务所资质。 9、建筑工程的执业人员注册建筑师、 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 册工程造价师、注册建造师、注册土木 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等注意无 “注册资产评估师”。 10、发包方式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 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 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 件的承包单位。 11、禁止的发包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12、禁止的承包违反则合同无效 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 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 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 承揽工程。 13、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处理 竣工验收合格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 价款 竣工验收不合格修复后竣工验收合 格,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修复后竣工验收不合格,发包人可拒绝 支付工程价款。 14、超越资质承包有效的情形承包人 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 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 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15、联合承包连带责任; 同一专业资质认定时“就低不就高” 16、转包绝对禁止包括肢解以后以 分包的名义转包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 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 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 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17、转让、出借资质的责任承担对 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 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 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 偿责任。 18、分包规定 1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可以分 包总承包 2劳务作业可以分包专业承包 3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 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但不能指定分 包。 19、违法分包情形 1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 位 2未有约定并未经建设单位认可的 分包 3主体结构分包 4再分包劳务分包不是再分包 20、分包中的责任承担 法定连带责任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 建设单位 约定责任总包单位对建设单位;分包 单位对总包单位 21、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的关系委托 代理关系。 22、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 第 2 页共 18 页 有额度限制 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 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 没有额度限制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23、监理的依据 1法律、法规。 2有关的技术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只有在有明确约定时才能作为监理的依据 3设计文件。 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24、监理权限 1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2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25、监理业务既不能转包,也不能分包 七、招标投标法考点解析 1、基本原则公开、公平主体确定、公正程序和诚实信用。 2、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3、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 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投标人资格要求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包括法定要求和招标人要求 6、投标保证金的没收情形A、投标人 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B、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 保证金或签署合同协议。 7、投标保证金的形式除现金外,可 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 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8、投标保证金的额度投标保证金一 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 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9、投标保证金有效期施工招标应 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货物招标 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10、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的后果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 处理。 11、投标文件的提交招标文件要求提 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 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 应当拒收。 12、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 法重新招标。 13、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撤回 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 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 成部分。 截止时间后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 者撤回其投标文件; 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 招标人不予接受;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 将被没收。 14、联合体作为投标主体和缔约主体的 唯一性联合体本身虽是多个法人实 体,但只能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 标,只签订一个承包合同,不是与各成 员单位分别签订合同 15、资质确定由同一专业单位组成的 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 资质等级 16、必须提交共同投标协议联合体各 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 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 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作为废标处 理 17、再投标限制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 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 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 联合体在同一项目投标; 18、允许联合体变更联合体参加资格 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 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 招标人的同意; 19、必须指定牵头人联合体各方必须 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 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 调工作 20、投标保证金提交人可由联合体各 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但都 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21、连带责任承担联合体中标的,联 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2、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 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降低 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 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 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4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行 为。 23、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 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3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 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 标人额外补偿; 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5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24、不得以低于成本指企业的个别成 本的报价竞标 25、开标时间和地点在招标文件中预 先确定 26、开标时间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 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27、招标的主持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 构 28、参加投标是投标人的权利而不是义 务,因而投标人可以不参加投标。 29、不予受理情形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30、评标委员会的组成由招标人的代 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 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 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 定前应当保密。 31、评标专家的选取 1随机抽取一般情况下 2招标人直接确定技术特别复杂、 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 求 32、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提出的评审意 见承担个人责任。 33、保密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 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 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 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34、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 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 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35、按废标处理的情形 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 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签字和盖章只有其中之一要废标 吗 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 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 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 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 第 3 页共 18 页 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不一致就必然废标吗 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36、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7、投标文件的修正原则 1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2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8、评标报告 1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2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3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4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不同意见和理由,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39、中标候选人一至三人,并表明排列顺序 40、评标委员会专有权利 要求投标人澄清 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推荐中标候选人 41、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确定。 42、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43、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44、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45、中标通知书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46、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47、签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48、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阴阳合同”或“黑白合同” 49、保证金的退还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 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50、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 标项目建设资金。 垫资及利息处理 对垫资和利息有约定,依约定; 对垫资没有约定,按工程欠款处理; 对利息没有约定,不需支付利息。 51、招标条件 已履行审批手续; 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52、招标方式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53、邀请招标情形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 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 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 相比,不值得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54、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55、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招 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 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招标人不得 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 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 审 56、资格后审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 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 定的除外。 57、资格后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招 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预先明确对投标 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不得 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 的资格条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后审。 58、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 作废标处理。 59、招标文件的发售自出售之日起至 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 作日。 60、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 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 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61、澄清或修改时间招标人对已发出 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 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 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62、编制投标文件时间依法必须招标 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至投 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 得少于20日。 63、标底编制标底并不是强制性的, 招标人可以不设标底,进行无标底招 标。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64、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 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65、投标人有权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 其拒绝延长时不能没收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 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 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 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因延长投 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 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 标有效期的除外。 66、招标组织形式自行招标和委托招 标。 67、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 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 监督部门备案。 68、招标代理机构的性质社会中介组 织。 69、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 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 益关系。 70、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关系委托 代理关系 八、安全生产法考点解析 1、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组织保障措施、 管理保障措施、经济保障措施、技术保 障措施 2、组织保障措施保障体系;岗位责 任 管理保障措施人力资源管理;物力资 源管理 经济保障措施资金保障安全生产、 安全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生产培 训、社会保险四个方面 技术保障措施对新工艺、新技术、新 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管理 对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管理 对废弃危险物品的管理 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对员工宿舍的管理 对危险作业的管理 对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管理 施工现场的管理 3、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 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形 1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 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2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他生产 经营单位 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其他生产 经营单位 4、主要负责人责任及时、如实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及时报告本单 位有关负责人。 5、人力资源管理 1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 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 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 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2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 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3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操作 资格证书。 6、安全生产“三同时”生产经营单 位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 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 第 4 页共 18 页 和使用 7、对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管理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8、对员工宿舍的管理 1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2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宿舍 3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已经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应当限期加以解决。对于暂时确有困难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后,可以继续使用。 9、从业人员的权利 1知情权 2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 3拒绝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4紧急避险权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5请求赔偿权 6获得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7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10、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 1特别重大事故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2重大事故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3较大事故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4一般事故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11、应急救援体系的建立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1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2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3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13、事故报告时间 安全生产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 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县级以上政府安 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安监部门逐级 上报的时间为2小时。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 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14、监管部门的报告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上报国务院 安监部门; 较大事故报省一级安监部门; 一般事故市一级安监部门。 15、事故调查的级别管辖 特别重大国务院或授权部门; 重大省级政府; 较大市级政府; 一般县级政府。 16、事故调查的地域管辖特别重大以 下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 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 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17、安全事故调查的期限事故发生之 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18、安全事故处理时限特大事故30 日;其他15日。 19、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 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建设 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 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 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20、安全监督不得收取费用。 质量监督可以收取费用 受托的安全监督机构和质量监督机构 都不能以自己名义进行行政处罚 九、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考点解析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最基本、核 心 2群防群治制度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预防为主的 体现 5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6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等。 2、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1向施工单位提供资料 2依法履行合同 3提供安全生产费用 4不得推销劣质材料设备 5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 6拆除工程进行备案的安全责任 3、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 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 工措施所需费用。 4、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 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 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 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事后监督 没有安全施工措施不得颁发施工 许可证事前监督 5、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 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 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 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6、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 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 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7、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 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 1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2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 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 工的,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8、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 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 施监理。 9、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 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 任 1主要负责人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 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 产教育培训制度 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 投入 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 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主要负责人不限于法定代表人,而是指 对施工单位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 权的人。 2项目负责人 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和操作规程, 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 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 告生产安全事故。 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 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 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 止。 10、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1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 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 总责。 2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 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3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 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 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 要责任。 第 5 页共 18 页 11、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2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12、施工单位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1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2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3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13、技术交底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14、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 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15、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