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建造师报名条件是什么?.doc
注册建造师报名条件是什么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时间为每年的第三季度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4年。 二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3年。 三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 四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五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委)根据统一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负责本地区考试命题和组织实施。 (一)凡遵纪守法,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业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的人员,可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二)符合上述(一)的报考条件,具有工程(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的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免试部分科目 1、已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可免试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和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只参加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1个科目的考试。 2、已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二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可免试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科目,只参加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三)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另一个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后核发相应专业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四)上述报考条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年限的截止日期为2007年年底。 三、报名注意事项 请提交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复印件,四张二寸蓝底照片。 建造师 建造师制度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14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2003年2月27日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规定“取消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核准,由注册建造师代替,并设立过渡期”。人事部、建设部依据国务院上述要求决定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出台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 报考条件 (一)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4年。 2、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3年。 3、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 4、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5、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二)符合上述(一)的报考条件,于2003年12月31日前,取得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免试建设工程经济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2个科目,只参加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1、受聘担任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具有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0年。 (三)已取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也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相应专业,报名参加考试。考试合格后核发国家统一印制的相应专业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考试科目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4个科目。其中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分为房屋建筑、公路、铁路、民航机场、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电力、矿山、冶炼、石油化工、市政公用、通信与广电、机电安装和装饰装修14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 成绩管理 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考试时间 2007年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日期定于9月15日、16日举行。 各考试科目具体考试时间如下 2007年9月15日 0900-1100 建设工程经济 1400-1700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2007年9月16日 0900-1200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1400-1800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10个专业) 注特殊情况请参看各省市考试通知。 报名时间 各省、市2007年一级建造师的考试报名工作计划于6月中下旬进行,具体时间请参看各地报名通知。 免试条件 根据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符合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有关报名条件,于2003年12月31日前,取得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符合(1)受聘担任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2)具有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0年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免试建设工程经济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2个科目,只参加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但由于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限于篇幅,对专业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专业知识和检验应试者解决专业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际问题的能力这些内容写得比较简练,甚或未写,因此有必要参阅建设工程经济及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这两本书。另外试题中,案例题的解答也需要援引建设工程经济及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方面的知识,所以说,阅读建设工程经济及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这两本书,对提高考生的答题能力是必要的。 注册管理 一、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1、经全国建造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2、受聘于建筑业企业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 3、达到继续教育标准。 三、申请材料目录 1、建造师注册申请表; 2、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3、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证明材料; 4、身份证、聘用单位出具的聘用合同等复印件。 四、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省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注册中心)对申请注册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 3、建设部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注册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省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注册中心)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部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 河南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管理工作,规范二级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内二级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二级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办法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工程总承包或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从事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及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以二级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第四条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的注册审批工作,并对全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省内有关专业工程二级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申请材料的受理、审查、汇总上报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二级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市)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二级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辖市及县(市)级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二级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注 册 第五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可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省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企业申请后进行审查,并将全部申报材料和审查意见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涉及公路、水利水电专业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全部申报材料送同级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六条 二级建造师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延续注册。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省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对申请变更注册、增项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省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收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 申请二级建造师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无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情形。 第八条 申请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查验原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原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三)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文件; (四)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等)。 第七条 申请二级建造师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无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情形。 第八条 申请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查验原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原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三)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文件; (四)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等)。 第七条 申请二级建造师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无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情形。 第八条 申请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查验原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原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三)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文件; (四)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等)。 第七条 申请二级建造师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无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情形。 第八条 申请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查验原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原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三)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文件; (四)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等)。 第七条 申请二级建造师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无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情形。 第八条 申请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查验原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原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三)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文件; (四)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等)。 第七条 申请二级建造师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无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情形。 第八条 申请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查验原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原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三)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文件; (四)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等)。 第七条 申请二级建造师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无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情形。 第八条 申请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查验原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原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三)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文件; (四)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等)。 第十三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未达到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七)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工程建设事故的; (九)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十)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关系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七)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八)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第十五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有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二)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三)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二级注册建造师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建造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 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申请人可申请重新注册,重新注册应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第十七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污损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需要补办的,应当持有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的证明,向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办。原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日内办理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 第三章 执 业 第十八条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在资质、资格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在资质、资格许可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施工管理或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咨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二级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且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第十九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的具体执业范围按照建设部制定的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中、小型工程规模执行。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签字盖章的具体要求按照建设部制定的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要求执行。 施工单位签署工程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相应级别的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 第二十一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 (二)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三)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四)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五)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六)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要求,有拒绝执行的权利; (七)接受继续教育; (八)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九)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二)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三)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五)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 (六)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七)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二级注册建造师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 (五)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六)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七)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八)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 (九)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继续教育 第二十四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在每一个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 经继续教育达到合格标准的,颁发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合格证书,合格证书可作为申请逾期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和重新注册的证明。 继续教育的具体要求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二级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二级注册建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