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师职业道德与执业行为管理.doc
建造师职业道德与执业行为管理 4.1建造师职业道德 4.1.1建造师职业道德概述 职业道德,就是同人们的职业活动紧密联系的符合职业特点所要求的道德准则、道德情操与道德品质的总和,它既是对本职人员在职业活动中行为的要求,同时又是职业对社会所负的道德责任与义务。职业道德主要内容包括 1.爱岗敬业 爱岗就是热爱自己的工作岗位,热爱本职工作。爱岗是对人们工作态度的一种普遍要求。热爱本职工作,就是职业工作者以正确的态度对待各种职业劳动,努力培养热爱自己所从事的工作的幸福感、荣誉感。敬业就是用一种严肃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工作,勤勤恳恳,兢兢业业,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爱岗与敬业精神是相通的,是相互联系在一起的。爱岗是敬业的基础,敬业是爱岗的具体表现,不爱岗就很难做到敬业,不敬业也很难说是真正的爱岗。爱岗敬业是为人民服务和集体主义精神的具体体现,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一切基本规范的基础。 2.诚实守信 诚实,就是忠诚老实,不讲假话。诚实的人能忠实于事物的本来面目,不歪曲、不篡改事实,同时也不隐瞒自己的真实思想,光明磊落,言语真切,处事实在。诚实的人反对投机取巧,趋炎附势,吹拍奉迎,见风使舵,争功诿过,弄虚作假,口是心非。守信,就是信守诺言,说话算数,讲信誉,重信用,履行自己应承担的义务。 诚实和守信两者意思是相通的,是互相联系在一起的。诚实是守信的基础,守信是诚实的具体表现,不诚实很难做到守信,不守信也很难说是真正的诚实。“诚实”是真实不欺,“守信”也是真实不欺。诚实侧重于对客观事实的反映是真实的,对自己内心的思想、情感的表达是真实的。守信侧重于对自己应承担、履行的责任和义务的忠实,毫无保留地实践自己的诺言。诚实守信是忠诚老实,信守诺言,是为人处世的一种美德。 3.办事公道 办事公道是指从业人员在办理事情处理问题时,要站在公正的立场上,按照同一标准和同一原则办事的职业道德规范。 人们生活在世界上,就要与人打交道,就要处理各种关系,这就存在办事是否公道的问题,每个从业人员都有一个办事公道问题。如一个服务员接待顾客不以貌取人,对不同国籍、不同肤色、不同民族的宾客能一视同仁,同样热情服务,这就是办事公道。一个售货员对于购买其商品的消费者,无论其购买商品的贵贱,同样周到接待,这就是办事公道。 4.服务群众 服务群众就是为人民群众服务。时时刻刻为群众着想,急群众所急,忧群众所忧,乐群众所乐。服务群众的含义,应注意两个方面 1服务群众是党的群众路线在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具体表现,这也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与以往私有制社会职业道德的根本分水岭。 2服务群众是对所有从业人员的要求。每个从业人员都是群众中的一员,既是为别人服务的主体,又是别人服务的对象。每个人都有权享受他人职业服务,同时又承担着为他人做出职业服务的义务。因此,服务群众作为职业道德,不仅仅是对领导及公务员的要求,而且是对所有从业者的要求。 5.奉献社会 奉献社会,就是全心全意为社会做贡献。奉献就是不计较个人得失,兢兢业业,任劳任怨。一个人不论从事什么行业的工作,不论在什么岗位,都可以做到奉献社会。奉献社会是一种人生境界,是一种融在一生事业中的高尚人格。 奉献社会与爱岗敬业、减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这四项规范相比较,是职业道德中的最高境界,同时也是做人的最高境界。爱岗敬业、诚实守信是对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的基础要求,是首先应当做到的。做不到这两项要求,就很难做好工作。办事公道、服务群众比前两项要求高了一些,需要有一定的道德修养作基础。奉献社会,则是这五项要求中最高的境界。一个人只要达到一心为社会做奉献的境界,他的工作就必然能做得很好,这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了。 4.1.2建造师职业道德要求 建造师的职业道德是与其职业活动紧密联系的、符合行业特点所要求的道德准则、规范的总和。建造师职业道德不仅是建造师在职业活动中的行为标准和要求,更体现了注册建造师的社会责任与职业追求,是建设行业对社会所承担的道德责任和义务。 由于我国建设行业执业资格制度总体起步较晚,相比于发达国家,仍有较大的差距。2002年,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出台了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业行为准则和造价工程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从单位和个人两方面对行为准则进行了规定。同年,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也出台了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行业规范,从行业的层面进行规范。2005年,为规范注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行为,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职业道德行为准则的作用。 中同建设监理协会规定了“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准则”,中国设备监理协会也研究制定了“设备监理工程师的职业道德准则”,针对房地产估价师等执业资格有关部门也在不同文件中制定了相应道德准则。各个地方也有着不同的尝试,1998年河北省建设监理协会出台河北省建设监理行业行为准则;2002年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出台上海市房地产评估行业执业自律准则;2007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召集276家上程造价咨询企业负责人共同签订了“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倡议在全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开展“守法、诚信”的经营理念,提倡“科学公正、优质服务、廉洁自律”的职业准则,守法经营,诚信敬业,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共同维护行业自律公约,强化自我约束机制,积极推进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职业道德建设。 2007年,原建设部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没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制定了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根据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造师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指出,一级建造师的执业技术能力包括具有一定的工程技术、工程管理理论和相关经济理论水平,并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专业知识;能够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施工管理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实践经验和资历,有较强的施工组织能力,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有一定的外语水平。 我国建造师一般担任项目负责人,与项目其他工作相比,在工作性质、职业责任、遴选途径、职业风险等方面均有较大的不同。我国目前仅有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设备监理师等咨询工程师类的职业道德准则。目前正在抓紧制定注册建造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 4.1.3提升建造师职业道德修养 任何职业的人员,长期从事一种职业容易产生职业倦怠。倦怠表面上是因压力而引起,直接影响到工作状态,导致工作状态恶化,对从事本职业人员的身体、单位和社会的发展具有一定的破坏力。从心理学角度讲,压力往往与困难、意志及社会责任心有关。人们要生存、要奋斗、要改造主客观世界,就必然会遇到种种困难,而这种困难在一定意义上就叫做压力。对于意志坚强和具有高度社会责任心的人来说,压力是动力,压力促使他不断前进,不达目的誓不罢休。对于意志薄弱和社会责任心差的人来说,压力变成了阻力和障碍,从而使他畏缩、退却,最终将导致他一事无成。那么如何使压力变为前进的动力呢提高个人的职业道德修养,树立职业理想、增强职业责任、端正职业态度、积极争取职业荣誉,可以有效地消除职业倦怠,稳定从业人员队伍、提高工作绩效、促进单位发展。建造师职业作为领导和员工的角色,更应注重提升职业道德修养,避免职业倦怠。 1.明确奋斗目标,树立职业理想 理想是人们前进的方向,是奋斗的目标。俄国的托尔斯泰曾说过“理想是指路的明灯,没有理想就没有坚定的方向,就没有生活。”因此单位应该帮助从业人员树立崇高的职业理想,明确奋斗目标,制定职业发展规划。这样无论是在顺境或者是在逆境中,有了职业理想的支撑,员工就不会心灰意冷、丧失斗志;即使工作遇到困难、阻力和压力,员工为实现奋斗目标,就会坚持不懈,奋发进取,为事业、为社会、为人民、为国家做出贡献。 2.增强职业责任感,搞好本职工作 责任感是一种自觉地把分内的事情做好并愿意承担相应责任的情感,职业责任感是职业道德的核心。任何单位的存在与发展,都离不开一批具有高度责任感的有共同思想、共同行动、互相支持的员工,勇于承担责任、具有团队精神的这种员工的比例越大,单位的竞争力就越强,发展前景就越好。单位可以通过制定具体的规章制度、岗位职责、条例、公约和守则,让员工认识到自己肩负着什么责任,哪些是该做的事情,哪些是不该做的事情,增强他们的是非感和责任感,使员工认识到,作为社会一员,就要对自己,对他人,对社会负责任。一个人只有明确自己的职业责任,才会具有一丝不苟、兢兢业业、踏踏实实的敬业精神,才能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尽心尽力、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党和国家、行业、单位交给自己的各项任务;才会把国家、集体的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积极承担社会责任,重奉献轻索取;才会在社会生活中努力将自己的知识水平和职业能力发挥到极致,做到勤业、精业、敬业、乐业;才会用科学的态度,积极关注工作中的新事物,不断进取,不断创新。 3.培养职业义务感,端止职业态度 职业义务感是员工在认识和了解了自己所从事的职业作用、目的和意义后,自觉建立起来的职业使命感、职业信念和责任感的综合心态。有了这种自觉意识的综合心态,就能把职业义务的客观需求变成员工的内在需求,履行了职业义务就感到心情舒畅、精神愉快,因此培养员工的职业义务感有利于员工提高履行职业义务的自觉性,树立主人翁的劳动态度。职业态度是一个综合的概念,包括一个人的求职动机、自我的职业定位、职业忠诚度,以及认真自觉工作进而达成工作目标的过程和责任心,简而言之,职业态度就是劳动态度,它是员工对社会、对其他职业和广大社会成员履行职业义务的基础。态度决定一切持什么样的态度,将决定着员工的职业发展,决定着员工的未来,决定着单位的发展单位要克服员工的职业倦怠就必须培养员工的职业义务感,使员工具有负责的、积极的、自信的、创新的、欣赏的,乐于助人的劳动态度。 4.树立职业荣耻感,正确对待工作评价 员工在现实生活中的一言一行都要受到他人和社会的评价,员工自己也常常要去评价他人的言行,或对自己的言行做出自我评价。社会主义社会评价职业荣誉是以对社会贡献的多少和大小为标准,而不是以金钱的多少和地位的高低为标准的。单位要帮助员工树立职业荣耻感,正确的对待工作评价,要求员工在争取职业荣誉时,应该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认真履行职业义务,自觉遵守职业纪律,尽职尽责完成本职工作,多为他人、为单位、为社会做贡献。这样,争取荣誉、避免耻辱的愿望就会成为激励员工奋发向上的精神力量,员工能把对荣誉的追求变成强烈的内心信念,进而产生巨大的物质力量,使员工在履行职业义务过程中,宁愿做出自我牺牲,也不违背良心做出可耻的危害他人和社会的事情来。 4.2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管理 4.2.I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体系 1.注册建造师工作特点 执业资格制度是市场经济国家对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通用准则。我国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并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于1834年起源于英国,迄今已有170多年的历史,英国皇家特许建造学会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和独立性,受政府管理制约较少。30多年前,美国建造师协会成立,美国建造师协会与政府之间有联系协调的机制,主要负责制定有关的专业标准,受政府管理制约较多。2002年12月5日,我国颁布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这标志着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在我国正式建立,开始在建筑业领域推行与国际接轨的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并设立了5年的过渡期。2008年2月27日,5年过渡期结束,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正式取代已运行了十多年的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行政审批制度,我国大、中型施工项目的项目经理必须由注册建造师担任。 建造师是以专业技术为依托、以工程项目管理为主业的执业注册人员,是懂管理、懂技术、懂经济、懂法规,综合素质较高的复合型人员。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许多注册执业资格与岗位职务是实行“一师多岗”或“多师一岗”,注册建造师拟先开始实行“一师多岗”,即取得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可以建造师的名义既可以受聘担任建设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承包的项目经理,也可以受聘从事其他的施工管理工作如质量监督、工程管理咨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在行使项目经理职责时,一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担任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规定的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担任二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大、中型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必须逐步由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但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员能否担任大中型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应由建筑业企业自主决定。 不同类型、不同性质的工程项目,有着各自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因而导致其对项目经理的专业学历要求有很大不同。在我国,对注册建造师实行的分专业管理,不仅能适应不同类型和性质的工程项目对建造师的专业技术要求,也有利于与现行建设工程管理体制相衔接,充分发挥各有关专业部门的作用。同时,也鼓励建造师在取得本专业建造师执业资格后,跨专业执业,这对企业和建造师个人参与市场竞争、扩展业务范围都是有利的。目前,我国一级注册建造师Constructor划分为10个专业,分别是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机电工程、矿业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二级注册建造师Associate Constructor划分为6个专业,分别是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机电工程、矿业工程、市政公用工程。 建造师职业是职责、权力和利益的统一体。建造师职业的职责是必须承担一定的社会任务,为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建造师职业的职业权力是从事建造师工作的人拥有的特定权力;建造师职业的职业利益是建造师从工程管理工作中取得工资、奖金、荣誉等利益。 2.注册建造帅的执业要求 I基本要求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 建没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资料文件,应当按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试行的通知建市[2008]42号和配套表格要求,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签章文件作为工程竣工备案的依据。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 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组织施工,保证工程施工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环保、节能等有关规定;应当按照国家劳动用工有关规定,规范项目劳动用工管理,切实保障劳务人员合法权益。 2执业范围要求 注册建造师可以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或施工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咨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注册建造师的具体执业范围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执行。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各专业大、中、小型工程分类标准按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的通知建市[2007]171号执行。 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二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三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3继续教育要求 注册建造师在每一个注册有效期3年内应当达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各为60学时。经继续教育达到合格标准的,颁发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4注册建造师的权利和义务 注册建造师享有下列权利①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②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③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④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⑤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⑥接受继续教育;⑦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⑧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注册建造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①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②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③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④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⑤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⑥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⑦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①不履行注册建造帅义务;②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③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④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⑤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⑥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⑦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⑧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⑨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3.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行为标准认定依据 为了完善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诚信体系建设,规范执业行为和市场秩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根据各行业特点,建设部制定了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该标准所涉及的执业人员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标准所列不良行为,指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被实施行政处罚的不良行为。行为代码的编制参照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标准建市[2007]9号文件,注册建造师代码为P1。 该标准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中华人良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7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8勘察设汁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9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10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4.2.2注册建造师不良行为及处罚 注册建造师的不良行为分为资质J一1、执业J一2和其他J一3三种类别。具体的不良行为认定为十六种。 1行为代码J-1-01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规定的执业范围的工程 注册建造师的具体执业范围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执行。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印,其所签署的工程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l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建筑法第十四条、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处罚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2行为代码J-1-02超出执业范同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此不良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法律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处罚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3行为代码J-1-03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建没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处罚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4行为代码J-1-04以欺骗、贿赂等不止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l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处罚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5行为代码J-1-05拒绝接受继续教育的 注册建造师在每一个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注册建造师有义务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不予续期注册。 法律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处罚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6行为代码J-1-06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此不良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l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法律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处罚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7行为代码J-1-07聘用单位破产、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年龄超过65周岁、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及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下,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 违反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处罚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8行为代码]-2-01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的 法律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9行为代码J-2-02执业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项目的 法律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10行为代码J-2-03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 法律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11行为代码]-2-04实施商业贿赂的 法律依据沣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12行为代码]-2-05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的 法律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13行为代码]-2-06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的 法律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14行为代码J-2-07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的 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上述第8种军第14种不良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法律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处罚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第一十六条 15行为代码J-2-08未向注册机关提供准确、完整的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 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l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处罚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16行为代码J-3-01在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活动中,法律法规及围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中禁止的行为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良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处理。 法律依据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处罚依据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相关规定 4.2.3注册建造师不良行为案例分析 1.注册建造师不良行为案例介绍 【案例1】浙江舟山在建工程项目出现的不良行为 1普陀某工业设备安装工程 企业浙江恒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徐某;安全员孙某。 不良行为该企业在普陀某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施工过程巾,施]二现场安全管理工作未落实到位,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落实不到位,施工现场发生一起高处坠落致一人死亡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不良行为的处理对浙江恒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记人一般不良行为,对项目负责人徐某、安全员孙某记人严重不良行为。 不良行为记录日期企业2009年12月24日至2010年3月24日;项目负责人及安全员2009年12月24日罕2010年3月24 H。 2岱山县第一人民医院住院大楼机电安装工程 企业龙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机电设备安装分公司;项目负责人阮某。 不良行为该企业在岱山县第一人民医院住院大楼机电工程施工过程中,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 不良行为的处理对施工单位龙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机电设备安装分公司记入一般不良行为,公示期为六个月;对项目负责人阮某记入一般不良行为,公示期为一年。 不良行为记录日期企业2009年8月26日至2010年2月25日;项目负责人2009年8月26日至2010年8月25日 【案例2】滁州市建筑市场综合执法检查结果中不良行为的处罚 滁州市2009年冬季对建筑市场进行了检查,依据不良行为的处理的相关规定,对未经许可擅自施工的、末按规定处理安全事故隐患的、不履行安全管珲职责管理混乱的、监理人员、项目经理、擅自离岗的企业和个人的不良行为作出处罚,对相关人员不良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并予以披露 1对以下人员不良行为记3分 安徽人和工程咨询公司项目总监杨某等2人;巢湖建设监理公司项目总监束某;安徽良友工程咨询公司项目总监陶某;圣明监理公司项目总监许某;江苏苏润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李某等三人;深圳银广厦建筑公司项目经理李某;滁州市诚信监理公司项目总监胡等2人。 2对以下人员不良行为记7分 马鞍山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监理张某、方正监理项目总监杨某;江苏江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监理仇某;安徽华伟建安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监理叶某;滁州市扬子建安公司建造师曹某、圣明监理有限公司总监陈某;滁州市诚信监理公司项目总监王某等三人。 【案例3】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行为 被记录与公示单位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记录与公示从业人员姓名项目负责人潘某 不良行为事实内容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承建翡翠名都一期一标项目负责人潘某建造师工程中,以包代管,项目部账目混乱不清没有民工花名册、考勤卡和账单,导致多次拖欠民工工资,民工多次上访,现场管理混乱。由于该工程的实际承包人书某在工程未完工前逃逸,该公司至今仍有部分工资至今未能支付,其中翡翠名都一期一标会所木工班组余某16000元的民工工资未能清欠,经多次与该公司联系,要求其尽快完成对该工程民工工资的清欠,该公司却一直以找不到韦某无法对账为由,推脱置之不理,导致民工余某多次上访,甚至到省建管局上访,造成极恶劣的影响。 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对该公司及其项目负责人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并清退出长兴建筑市场且公示12个月自2009年11月28日至2010年11月27日。 2.执业过程中如何避免不良行为 为尽量避免注册建造师执业过程中的不良行为,应一步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及时向社会公布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信息,逐步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不断完善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互联互通机制。 1加强注册建造师的诚信教育,提高个人素质和诚信意识 注册建造师信用教育和培养机制是集伦理道德建设、信用文化塑造、信用专业管理人才培养于一体的自律机制。将法治和德治教育和管理紧密结合起来,提高整个注册建造师整体的思想道德水准,增强其信用意识。加强道德建设,确立竞争与合作的市场双赢意识.努力形成与及建设行业发展相适应的健康、和谐、文明的思想道德氛围,提高公德意识。加强传统优秀思想文化的教育,将诚实守信作为道德规范的重要内容灌输到注册建造师的头脑中,为注册建造师信用市场的形成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础。加强注册建造师信用意识和职业道德教育,树立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思想以及信用是宝贵的无形资产的观念,注重职业操守,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信用环境。 推进注册建造师信用管理学科建设和信用管理专业人才培养,在高等学校开设相关专业或相关课程,加强执业信用理论的研究,培养高素质的信用管理人才。 2注册建造师失信惩戒机制 失信惩戒机制是注册建造师信用体系正常发挥作用的保障,是打击失信行为的社会机制。其主要功能是快速收集有关人员不讲信用的信息或举报信息根据所取得的证据,对每一个注册建造师的原始不良记录进行保存形成完整的惩罚尺度,以对不同程度的失信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对违信的人员按法律做出处罚决定,并向社会公布接受被处罚人员的申诉对诬告者诉诸法律。同时要切实维护诚实守信执业者的利益,在有条件的情况下给予多方的便利,获得更多的市场机会。只有失信惩戒机制运转正常了,才能说具有了完整的注册建造师信用体系。注册建造师失信惩戒机制归纳起来可以分为以下几种一是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注册建造师做出的行政性惩戒。如对失信注册建造师采取记录、警告、暂停执业、处罚、取消执业资格、依法追究责任等行政管理手段,惩罚或制止违法违规或失信行为。二是通过对注册建造师信用信息的公开、共享以及广泛传播,形成对注册建造师的社会性惩戒。如由金融机构等社会其他部门对信用记录好的执业员,在个人贷款、税务、招投标等方面给予优惠和便利,对信用记录不好的人员给予严格限制。这就会使得注册建造师执业过程中对业主和建没单位的失信转化为对全社会的失信,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约。三是由司法部门做出的司法性惩戒。主要是对注册建造师中的严重失信者依法追究其民事或刑事责任。 3注册建造师信用监督与制约机制 注册建造师信用监督与制约机制也即失信惩戒和守信奖励机制是一套识别注册建造师中的守信者和失信者,并确保守信者得到利益、失信者付出代价的机制,是信用运行机制的核心内容,其功能是在注册建造师中综合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惩治失信行为,将失信者从建设行业中清除出局,同时对守信者给予政策倾斜,降低他们获取培训、技术、服务的门槛,提高他们各种交易便利,在不知不觉中给予其高信用等级等无形资产。按照作用不同,注册建造师信用监督与制约机制可分为两类。一是依靠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在建筑市场交易中自发地实现激励和退出,一旦注册建造师发生不良信用行为,这一信息将快速地反映到其信用报告巾并保留相当长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内,该注册建造师潜在交易对象可以查询这一信息,并因此而放弃与之进行交易。反之,若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注册建造师得到了社会的信任,则会享受到由此而带来的便利。二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行政手段进行制约,使政策向诚实守信的注册建造师倾斜,信用等级较高的注册建造师间接地降低其获得学习、培训、提高技术的门槛。但必须以完善的执业资格注册人员执业信用评价机制为前提,必须依托于各类真实全面的注册建造师执业征信数据库。因为只有经过客观公正和标准化的对注册建造师的信用评价,尽可能的减少信息不对称的阻碍,才能进一步对注册建造师的信用交易进行监督和制约。 4建立注册建造师信用披露和快速传递机制 在注册建造师执业信用信息网络技术平台和相关立法的基础上,将分布在相关部门和组织有关信息资料整合起来,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并依法向建筑市场公开披露。以此为基础,建立对失信行为的快速反应和传递机制,一旦某个注册建造师失信,要能够被相关部门及时发现,并迅速采取果断措施,将失信的负面效应减少到最低限度。同时,要让失信注册建造师的不良信息有足够多的和适当的传递渠道得传播,使注册建造师失信行为在社会公众和行业市场中快速通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