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地铁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doc
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分公司文件 成地铁建〔2012〕37号 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分公司关于 印发成都地铁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 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地铁各参建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成都地铁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积极防范和遏制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依据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我公司结合成都地铁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了成都地铁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分公司 2012年7月30日 成都地铁建设工程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成都地铁工程建设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积极防范和遏制地铁工程施工安全事故发生,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地铁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自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第二章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条 为了更好把控成都地铁建设工程安全管理重点,结合成都地铁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分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分公司)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分为一般危险源、重大危险源和特别重大危险源三种类别,实行三级安全动态管理。 一般危险源包括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附件一所列的内容及轨行区交叉施工等; 重大危险源包括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附件二所列的内容及盾构区间路面滞后沉陷、盾构带压换刀等; 特别重大危险源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附件二所列的工程范围中周边环境复杂、水文和工程地质条件特殊的部分,同时,将下列工程也列为特别重大危险源浅埋暗挖工程;新建线路下穿运营的地铁线路工程;跨越重要交通干线的桥梁工程;已使用的地铁换乘站机电安装及装修工程;盾构穿越建(构)筑物、重要管线、铁路股道、河流等工程。 第四条 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开展详细的施工调查,对本标段内的施工危险源逐一进行辨识,制定相应安全管理制度、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将经监理审核的危险源辨识评估报告、危险源管理清单等报业主备案。 第五条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均应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的要求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属于一般危险源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报业主备案;属于重大和特别重大危险源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附重大危险源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审批表(见附表一)报请监理、业主代表及建设分公司有关部门审查,总监理工程师、业主代表及建设分公司有关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再由施工单位组织5名及以上专家对方案进行论证,并通知质监、业主、设计、地勘、监理、第三方监测等单位参加论证会,根据审查论证意见修改落实,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方可实施,没有完成专家论证和有关审批手续不得施工。专家名单应通过业主专家库查询、选取。经过审批后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报建设分公司安全质量部备案。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提前一周将安全专项施工方案送各位专家审查,必要时可邀请专家到现场了解情况,送审时应附专家审查中间意见表(见附表二)。 第七条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时专家组认为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修改后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八条 如果在地铁车站主体深基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中未包含出入口、风亭等深基坑工程,则出入口、风亭等深基坑工程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须按以上要求另外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仍应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审批。对于重大危险源及特别重大危险源工程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重大和特别重大危险源公示制度,公示内容包括危险源名称、出现的时段、涉及的危险因素、控制措施、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在施工现场入口显著位置和有重大和特别重大危险源的作业点附近挂牌公告。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危险源情况作为安全教育内容告知作业人员,应当向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有书面记录和签字。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纳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对于重大和特别重大危险源应当编制专门的监理实施细则,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跟踪监理。对不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业主报告;业主有关部门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立即责令施工单位改正直至停工整改。 第十四条 业主将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执行及专家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不定期抽查。检查中发现问题,将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作出相应处理 (一)对于一般性问题现场指正或签发白色整改通知单; (二)问题较严重且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或对一般问题不及时整改的,发黄色整改通知单,同时约谈该合同段总监、安全监理工程师及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限期改正。 (三)对于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发红色整改通知单,要求立即停工整改,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复工。业主还将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向其上级单位通告情况或约谈法人代表等措施。 (四)针对上述三种情况,业主在当期各种竞赛评比中将同时给予相关单位不同扣分的追加处分,并按照业主的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不落实安全专项施工方案造成安全质量事故,给成都地铁工程带来不良社会影响的监理和施工单位,业主将视情节对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给予经济处罚,并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是为贯彻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见附件)而制定,应与该文件配套使用。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建设分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 附表一 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分公司 重大危险源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审批表 工程名称 建筑面积(投资规模) m2(万元) 工程地址 建筑结构类型及层数 设计单位 市政结构类型 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 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总监 开工时间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时间 年 月 日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意见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 施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审核意见 总监理工程师 监理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业主代表审查意见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意见 年 月 日 质安管理人员意见 安全质量部负责人意见 年 月 日 建设分公司分管生产副总经理意见 建设分公司分管安全副总经理意见 年 月 日 项目联系人 联系电话 备注1、审批表一式四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分公司主管部门和安全质量监管部门各存档一份。2、施工单位必须报该审批表审批,并将此表附在安全专项施工方案里面送至选定专家处,然后确定专家评审时间。 附表二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审查中间意见表 工程项目名称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专家审查的中间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注专家们在评审会前将审查意见或是否同意上会评审的意见由施工单位交至建设分公司安全质量部 附件 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质[2009]87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我们组织修定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第六条 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七条 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六)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第八条 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第九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一)专家组成员;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四)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第十条 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 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一条 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 (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第十三条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 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本办法第八条重新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 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 第十七条 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专业类别建立专家库。专家库的专业类别及专家数量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置。 专家名单应当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条 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二十二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专家资格审查办法和管理制度并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及时更新专家库。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未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的,未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编制、 实施专项方案的;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审核专项方案或未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监理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和的通知(建质[2004]213号)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废止。 附件 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2.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附件1.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2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三)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五、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吊篮脚手架工程。 (五)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六)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一)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二)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七、其它 (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五)预应力工程。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附件2.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深基坑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2及以上。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爆破工程 (一)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二)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三)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四)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六、其它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成都地铁建设分公司综合部 2012年7月30日印 (共印1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