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类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范.pdf
1 ICS 21-010 J04 DB35 福建省地方标准 DB35/T 1297-2012 机电类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范 The Electromechanical Special Equipment Using Management Standard 2012-11-02发布2013-02-01 实施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 布 2 DB35/T 12972012 目次 前言Ⅱ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基本要求5 5组织与保障12 6评价与改进14 附录 A(规范性附录)特种设备使用环节常见的违法违规行为15 3 DB35/T 12972012 前言 本标准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编写。 本标准由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厦门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福州港务集团有限公 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辛振宇、陆军、林尧、徐仲南、张洪明、叶助光、郑志良、林枫。 4 DB35/T 12972012 机电类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电类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的术语与定义、基本要求、组织与保障、评价与改进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福建省机电类特种设备的使用和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3安全色 国务院第549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质检锅[2004]31号特种设备目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机电类特种设备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适用范围的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 内专用机动车辆,并包括其所用材料、附属的安全保护装置。具体由特种设备目录规定。 3.1.1 电梯 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 ,进行升降或者平 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3.1.2 起重机械 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 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 定的电动葫芦等。 3.1.3 客运索道 5 DB35/T 12972012 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 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 3.1.4 大型游乐设施 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 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3.1.5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 辆。 3.1.6 安全保护装置 是指用于控制载荷、位置、速度、防坠落、倾覆、机械伤害的装置,通常是指载重量、力矩限制器、 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制动器、限位装置、安全带(压杠) 、防坠器、门锁及其连锁装置等。 3.2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具有特种设备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法人、其它组织和自然人。其既可以是特种设备产权所有者, 也可以是受特种设备产权所有者委托、具有特种设备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法人和其它组织。 出租特种设备,租赁合同约定由承租人履行安全管理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承租人为特种设 备使用单位。租赁合同约定双方分别负有安全管理义务、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双方均为特种设备使用 单位。租赁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清的,出租人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共有产权的特种设备,产权共有人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共有人应当共同指定管理代表,履行 相关法定安全管理义务,但法律责任由共有人共同承担。产权共有人聘请或委托法人或其它组织进行管 理的,受委托的法人或其它组织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实施合同管理并承担当相应法律责 任的,该专业技术服务机构为使用单位。 新安装电梯尚未移交给产权所有者或物业服务企业,项目建设单位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委托 物业服务企业的电梯,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电梯使用单位;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属于 单一产权所有者的,该产权所有者为电梯使用单位;安装在私人住宅内供家庭内部使用且不用于生产经 营活动的电梯,该产权所有者不属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3.3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为了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政府部门运用行政资 源,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与行政管制的活动。 6 DB35/T 12972012 3.3.1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政府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活动进行资格审核、特种 设备使用登记、事故调查处理、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等行政行为。 3.3.2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 对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进行的监督检验,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的定期检验,对特 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提供的无损检测等活动。 3.4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为了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而采取的一系列管控活动的总和,包括特种设备选型、采 购,安装(修理改造)的质量控制,操作规程执行,检验检测,操作人员培训教育及取证持证,设备使 用登记及建档,应急准备与演练,事故上报,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等管理活动。 3.5 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含有材料、部件质量和产品重要性能指标的证明文件、检验数据文件以及产品竣工图纸,产品质量 合格证明文件应由制造企业的质量负责人签署。 3.6 检验 根据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在机电类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中,由国务院特种 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进行的验证性检验,属于强制性的法定检 验。 3.7 监督检验证明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通过监督检验,对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特种设备出具的证明性文件。 3.8 定期检验 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实施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或者相关检验规程 允许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开展的年度检查,以及特种设备安全保护装置的定期校验或检定,属于强制性的 检验。 3.9 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 7 DB35/T 12972012 是指在商场、宾馆、车站、机场、医院、城市公共设施、旅游景区、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 学校、幼儿园等公众聚集场所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 3.10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机电类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 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 ,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持有特种设 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必须经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雇(聘)用手,方 可在许可的项目范围内从事相应工作。 3.11 安装 把特种设备部件组装成完整产品或者将特种设备整体就位于使用场所的过程。 3.12 改造 是指改变原特种设备受力结构、机构传动系统或者控制系统,致使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改 变的活动。 3.13 重大维修 是指更换或修理原特种设备影响强度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安全保护配置,但未改变特种设备的原性 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维修活动。 3.14 日常维护保养 是指对特种设备的主要受力构件、安全保护装置、工作机构、操纵机构、控制系统等进行的清洁、 润滑、检查、紧固、调整、防腐、更换易损件和失效的零部件。 3.15 严重事故隐患 特种设备本身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存在严重事故隐患 a使用的特种设备属于非法生产(制造、安装、改造和重大维修)的; b超过特种设备的规定参数范围使用的; c缺少安全部件、安全保护装置,或者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失灵而继续使用的; d使用已报废或经检验检测为不允许使用的特种设备; e使用有明显故障、异常情况或者使用经责令改正而未予改正的特种设备的。 3.16 报废 8 DB35/T 12972012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应当予以 停用、拆卸等行为,并应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 4基本要求 4.1购置特种设备 4.1.1所采购的特种设备必须由相应资质的企业制造, 应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监督检验合格证明 等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 4.1.2使用单位应根据特种设备的用途、 工作环境和使用频率等提出使用条件要求,选择适应条件要 求的特种设备。 4.1.3购置旧特种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a具有原使用单位移装证明和注销登记的证明; b具有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 c经定期检验合格,符合使用登记要求。 4.2场所环境管理 特种设备使用场所,应具备一定的环境条件,符合相关设计标准要求,采取相应的措施,以确保特 种设备安全运行。 4.2.1设备状态标志 设备状态标志包括特种设备登记标志、特种设备标志以及特种设备安全标志三种。 4.2.1.1特种设备登记标志是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证明,如使用登记证、检验合格 标志等,该标志应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4.2.1.2特种设备标志包括设备标志牌和色标。设备标志牌应包括设备名称、管理部门和责任人等。 4.2.1.3特种设备安全标志按GB 2893规定,分禁止标志、警告标志、命令标志和提示标志四大类型。 适用于特种设备使用、维修等场所。 4.2.1.4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 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4.3安装、改造和重大维修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选择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特种设备安装、改造或重大维修,并督促施工单位依 法履行安装告知手续,未履行告知手续不得施工。 4.3.1安装、改造和重大维修过程必须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投入使用。 4.3.2安装、改造和重大维修结束后,使用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提供以下施工技术资料 施工告 知证明、隐蔽工程及其施工过程记录、重大技术问题处理文件、施工质量证明、监督检验证明。 4.4使用登记 4.4.1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的30日内, 使用单位应当向设区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 理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4.4.2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 使用单位应提供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 印件(加盖使用单位公章) 、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书、监督检验合格证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安全 9 DB35/T 12972012 管理制度等有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办理电梯使用登记时,还应当提供维修保养合同 和维修保养资格证明复印件。 4.5变更 4.5.1移装 4.5.1.1特种设备在使用单位内部移装的, 使用单位应当在移装完成后投入使用前向登记机关申请变 更登记。 4.5.1.2特种设备跨原登记机关行政区哉移装的, 原使用单位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移装完成后,新使用单位应按4.3条和4.4条的要求办理手续。 4.5.1.3移装过程需要进行安装监督检验的,变更时应附上监督检验报告。经检验为不允许使用的设备 或者超过使用年限的,不得进行移装。 4.5.2过户 特种设备产权发生变更时,原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并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移 交新使用单位,新使用单位应按4.4条的要求办理手续。 4.5.3停用及重新启用 设备停用1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将该设备封存,向登记机关书面报告,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 记机关保存;重新启用该设备前,须对该设备进行定期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重新启用,并到登记机 关办理重新启用手续。使用单位在设备停用期间应对设备进行必要的维护和保养,保证停用设备处于安 全状态。 4.5.4注销 特种设备报废、过户或者不作为特种设备使用的,使用单位应向原登记机关注销登记,交回使用登 记证。报废的特种设备应当作安全和环保技术处理后进行解体(破坏) ,起重机械拆卸应当由相应安装资 质的单位进行。 电梯使用年限达到15年时,使用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性能技术评估, 由检验检测机构提出继续使用、维修、改造或者报废的意见。 4.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4.6.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配备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复印件宜置于工作岗位的显著 位置。各类人员至少按下列要求配备 a 电梯司机 货梯、病床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且速度不小于2.5m/s的乘客电梯,以及按照国家机关安全技术 规范的要求必须采用司机操作的电梯,每台每班持证司机不少于1名。其它电梯由使用单位根据实际使用 情况确定。 b 起重机械操作人员 地控式起重机械每班每工位持证司机不少于1名,其他起重机械每台每班持证司机不少于1名,有驾 驶室的起重机每班每工位持证指挥不少于1名,且司机和指挥不得为同一人。 c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司机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每台每班持证司机不少于1名。 10 DB35/T 12972012 d 大型游乐设施操作人员 A级大型游乐设施每台每班持证操作人员不少于2名,B、C级大型游乐设施每台每班持证操作人员不 少于1名。 d 客运索道作业人员 客运索道每条每班的司机、维修岗位必须持有相应的作业人员证。其中,脱挂抱索器客运索道司机 岗位应持索道维修人员证。 4.6.2特种设备管理人员配备 4.6.2.1使用单位应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配备持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 4.6.2.2下列使用单位应配备1名以上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列入福建省特种设备重点使用单位目录的; 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 港口、冶金、造船等企业; 拥有或管理50台及以上机电类特种设备的。 4.6.2.3住宅小区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按以下标准配备 每个住宅小区至少配备1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小区电梯超过50台,超过50台的部分,每30台至少再增加1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足30台的, 按30台计算) 。 4.6.2.4其它机电类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根据情况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持证范围覆盖本 单位特种设备全部种类。 4.6.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a作业时随身携带证件,并自觉接受用人单位的安全管理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 查; b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c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 d拒绝违章指挥; e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f其他有关规定。 4.6.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许可 4.6.4.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条件 a年龄在18周岁以上; b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 c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d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e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4.6.4.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考试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应当向考试机构提交有关申请材料,报名参加考试。考试机构及其考试项目由 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 4.6.4.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复审 11 DB35/T 12972012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4年复审一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复审期届满3个月前,将持证的特种 设备作业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申请表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教育证明等材料,向发证 部门提出复审申请,经发证部门审核同意后在证书正本上予以加盖复审合格章。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复审,应事先向发证部门申请延期复审,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 4.6.4.3.1持证人员同时满足以下要求的,准予复审合格 a提交的复审申请资料真实齐全 b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5周岁; c在4年内中断所从事持证项目的作业时间不超过6个月安全技术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断时间超过6个月,应重新参加实际技能考核; d无违章操作或管理不良等记录,未造成事故的; e在4年内接受安全与节能教育培训不少于20学时或平均每年接受安全与节能教育培训不少于6学 时。 4.6.4.3.2复审不合格、逾期未复审的,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予以注销。 4.6.4.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遗失或者损毁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报告发证部门,并在当地媒体声明 遗失后,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办证书。 4.6.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撤销 a持证作业人员以考试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 b持证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情节严重的; c持证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报告,情节严重的; d发证部门或者考试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发证范围考核发 证的; e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违反上述第一款规定的,持证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 4.6.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 4.6.6.1用人单位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 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和及时进行知识更新。作业人员未能参加用人单位培训或者用人单位不具备培训 能力条件的,应委托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用人单位、专业培训机构应做好相关培训记录,提供相应 的培训证明。 4.6.6.2作业人员培训内容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相关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大纲等安全技术 规范执行。其主要内容特种设备安全基本知识、生产工艺及操作规程、新技术、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 规和安全规章制度、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危险源的识别、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事故案例等。 4.7定期检验 4.7.1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 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4.7.2使用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检验检测工作,提供必要的检验检测工作条件,告知检验检测人员安全注 意事项。检验完成后应当及时取得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报告、安全附件校验报告并存入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4.7.3未经定期检验或者经检验检测为不允许使用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4.7.4不在注册地使用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可以向使用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并将定 期检验报告报送登记机关。 12 DB35/T 12972012 4.7.5因生产工艺长周期运行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进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下检日期 届满前3个月办理延期检验的手续,经设备登记机关备案后,方可延期检验。设备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进 行安全评价的,应当根据安全评价的结果作出是否延期检验的决定。 4.7.5.1申报延期检验应符合以下条件 a使用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良好,能自觉执行定期检验申报制度,无故意拖检、逃检和拒检行 为; b使用单位近两年没有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c机电类特种设备上次检验结论为合格或者经过使用评价,认为可以延期的。 4.7.5.2申报延期检验的材料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a延期检验的原因 b采取保障安全运行的相应措施; c明确监控责任人; d提供上次检验报告及所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e承诺对延检期间的设备安全负完全责任; f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 g检验机构同意意见; h经过安全评价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报告。 4.8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档案 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机构或专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档案并及时更新。至 少包括文件资料、 .记录档案、特种设备台帐、作业人员台帐、设备安全技术档案,鼓励利用计算机对特 种设备台帐和作业人员台帐进行管理。 4.8.1文件资料 内容包括与所使用特种设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以及政府、部门的规范 性文件;与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相关的内部文件、规章制度、工作手册、特种设备作业指导书或安全操作 规程;应急专项预案、安全管理会议纪要等。文件资料应字迹清楚,注明日期包括修订日期,易于识 别,应有编号包括版本编号,并保管有序且有一定的保存期限。 4.8.2记录档案 内容包括安全检查、工作会议、应急演练、使用运行、维护保养、自行检查等落实特种设备安全 管理制度的各类记录表格。记录应填写完整、字迹清楚、标识明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确定安全记录 的保存期,并将其存放在安全地点妥善保管,便于查阅,避免损坏。重要的记录应以适当方式或按法规 要求妥善保管,以防损坏。 4.8.3特种设备台帐 内容包括设备名称、设备种类、安全状况等级、使用位置、唯一识别码、使用状态、下检日期、 检验记录、制造单位、投用时问、安装单位、安全技术档案编号等项。 4.8.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台帐 内容包括姓名、作业项目代号、作业类别、作业证号、换证时间、培训教育、不良记录、流动情 况、人员档案编号等项。 13 DB35/T 12972012 4.8.5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逐台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内容至少包括 a使用登记证; b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c定期检验报告、问题整改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d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e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f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g改造维修技术资料。 4.9维护保养 4.9.1使用单位根据特种设备的使用情况和生产工艺特点,制订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周期、内容和要求, 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4.9.2电梯维护保养必须由取得电梯维修项目许可的单位简称维保单位进行,并与维保单位签订维保 合同。 4.9.2.1电梯应当至少每15天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4.9.2.2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酒店等公众聚集场 所使用的电梯,应由电梯制造单位或其委托、授权的维保单位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电梯制造单位对维保 质量负责。 4.9.3除电梯以外的其它机电类特种设备,由本单位实施维护保养的,需满足下列条件 a从事维护保养的人员,应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b配备必要的设备、工具、计量器具和检测仪器。 4.10隐患排查治理 使用单位应建立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工作体系,明确隐忠排查、整改、督促的责任范围和工作程序, 对隐患排查、登记、风险评估、整改、验收作出明确规定,确保隐患得到及时排查和治理,及时向检验 机构和监察机构反馈由其指出的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 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归入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 案。 4.11对分包方的管理 4.11.1分包方的资格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从事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检验检测、安全评价等活动的分 包方及其作业人员是否取得国家有关法定的资格进行确认,并选择具备资格的分包方。 4.11.2分包方服务的质量安全控制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对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检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分包方的活动实 施有效管理与统一协调,确保分包方的服务符合质量与安全的要求。 4.12重要特种设备的管理 4.12.1下列机电类特种设备为重要特种设备 a客运索道; b大型游乐设施; 14 DB35/T 12972012 c旅游景区观光车。 4.12.2重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重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明确责任人员。对重要特 种设备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制订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 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将本单位重要特种设备应急措施进行安全备份保 存。 4.13应急准备 4.13.1应急机构和队伍 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建立应急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应急管理工作,建立与本单位特种设备使用 特点相适应的应急处置队伍或与附近具备相应能力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服务协议,并组织培训、训练。 4.13.2建立应急预案 使用单位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的实际情况,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建立应急组织和队伍,储备应急救援 资源,明确紧急情况或事故发生时的应对措施、处理办法、程序及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4.13.3应急设施、装备与物资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应急设施,配备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保养, 确保其完好、可靠。 4.13.4应急演练 使用单位应根据情况定期组织演练,并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修订专项应 急预案,确保应急设施、装备和物资满足应急救援的需要。 4.13.5保持应急联系通畅 使用单位应建立内、 外部应急联络渠道并保持联系通畅。及时更新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分包方 特种设备维护保养方、医院、消防等部门/人员的联络方式。 4.14应急处置 4.14.1特种设备发生突发事件后,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及时事故发生地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4.14.2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尽量保持好现场原始状态;确需改变现场状况,必须 做好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见证人员应签字,必要时应当对事故现场和伤亡情况录相或 者拍照,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破裂设备的断口,如不影响事故原因分析,可以涂机油以保护断口 不锈蚀和腐蚀。 4.15事故处理 4.15.1事故报告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发生单位的负 责人接到报告后, 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15 DB35/T 12972012 不得谎报瞒报或拖延不报。报告内容事故发生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事故发生地点;事故发 生时间精确到分;发生事故设备名称;事故类别;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事故概括。 4.15.2接受事故调查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或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设 备操作人员等应接受事故调查,如实向调查人员反映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的有关情况,主动提供事故发生 前的特种设备技术档案、运行记录等资料,并对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 员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或逃匿。 4.15.3事故处理 根据政府对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的批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自觉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对有关责 任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理并向有关部门反馈;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充分吸取事故教训,对特种设备使用管 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彻底整改,举一反三提出防范措施并有效执行对发生事故的设备进行检查、维修, 消除隐患后,经检验合格,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5组织与保障 5.1组织机构、安全管理人员 5.1.1使用单位是特种设备安全的责任主体,其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是特种设备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应对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负全责;最高管理层主管特种设备安全的负责人作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 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具体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使用单位应根据本单位情况设置或者指定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5.1.2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专兼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a熟悉掌握并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安全技术 规范、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制订并认真落实执行本单位特种设备岗位责任制、各项特种设备 安全操作规程。及时更新最新版本的文件,并将有关文件和要求传达至相关或受影响的人员。 b遂台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全面了解、掌握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状况,保证特种设备的 安全使用。 c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检查和纠正特种设备使用中的违章行为,发现问题的应 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对重要 特种设备和易发生事故的设备建立监控制度,明确责任人和监控措施。定期向本单位负责人报 告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协调解决或提出解决隐患排查治理的意见。 d负责本单位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组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 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知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经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持 有效证件上岗,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建立特种设备 作业人员管理档案,安排持证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每四年复审一次,确保证件不过期、失效 e组织制定特种设备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并根据演练情况及时调整修订应急 预案,积极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f编制特种设备定期检验计划,组织协调特种设备检检检测工作,及时处理检验过程中发现的安 全隐患并向检验机构反馈。 g主动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安全监察,主动接受行业主管等相关部门的安 全监督检查,认真整改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反馈。 16 DB35/T 12972012 5.2特种设备安全经费保障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满足下列安全工作的需要 a特种设备定期检验; b特种设备维护保养与隐患排查治理包括修理改造; c特种设备应急准备与定期演练; d特种设备事故处理; e采用科学管理方法和先进技术、奖励安全工作有功人员、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保证作业人 员知识更新参加培训等。 5.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所使用特种设备的种类和特点,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建立 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特种设备采购与验收;安装、维修改造及调试;使用 登记包括变更、停用、报废;作业人员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安全技术档案管理;检验检测管理; 维护保养及日常检查;运行日常使用,包括停、开机、运行、交接班、运行故障和事故等管理;隐患 排查治理;应急救援演习;重要特种设备监控;备品备件管理等。 5.4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或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 使用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所有参与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部门和相关人员的岗位职责及权 限。 5.5组织协调 5.5.1安全例会 主要负责人或者安全管理负责人应当定期组织召开会议,研究、检查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对存在的 问题及时解决,督促进一步改进薄弱环节的工作,每次会议所决定的措施,都要落实到具体人,做好会 议记录。 5.5.2专题会议 根据日常检查、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监察、隐患排查中发现的问题与不足以及安全例会、上 次专题会议研究问题的落实情况,结合使用实际,研究解决问题和改进不足的办法与措施,明确责任部 门或人员与时限具体落实。 5.5.3信息收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获取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政府有关文件及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等信 息的渠道,应主动定期获取和更新特种设备安全信息,并确认其适用性。 5.5.4信息传达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将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政府有关文件及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信息在 内部各层次之间以及内外部之间及时有效地传达,并将发现的特种设备安全隐患及时通报给相关责任人 员。 5.5.5信息沟通 17 DB35/T 12972012 特种设备有关内部信息沟通的形式,根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点可以是会议、文件、公告、宣传报 道等形式。与外部进行信息沟通应通过一定的渠道进行,及时了解外部有关特种设备安全信息,与特种 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检验检测机构、评价机构、外部维护保养部门建立有效的联络、交流机制。 6评价与改进 6.1评价 使用单位应每年至少一次对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评价,验证各项管理制度措施的适宜性、充 分性和有效性。 6.2改进 使用单位应根据使用安全管理的评价结果,对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进行修改完善,持续改进,不 断提高使用安全管理水平。 18 DB35/T 12972012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特种设备使用环节常见的违法违规行为 A.1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 入使用的。 A.2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 A.3未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或者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 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A.4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 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 A.5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A.6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的。 A.7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A.8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 A.9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 用单位未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的。 A.10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的。 A.11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