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pdf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做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工作,促进海上风电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海上风电开发 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海上风电项目前期、项目核准、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等海上风电开发 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条第三条 海上风电前期工作包括海上风电规划、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 风能资源测量评估、海洋水文地质勘查、建设条件论证和开发方案等工作。 第四条第四条 省级海上风电规划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单位编制,在征求省级海洋主管部 门意见的基础上, 上报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审批。 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归口管理部门进 行审查,征求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意见后,由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批复。 第五条第五条 海上风电规划应与全国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相一致,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岛保护 规划以及海洋环境保护规划。要坚持节约和集约用海原则,编制环境评价篇章,避免对国防 安全、海上交通安全等的影响。 海上风电场原则上应在离岸距离不少于 10 公里、 滩涂宽度超过 10 公里时海域水深不得少于 10 米的海域布局。在各种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典型海洋生 态系统、河口、海湾、自然历史遗迹保护区等敏感海域,不得规划布局海上风电场。 第六条第六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批复的省级海上风电规划,提出分阶段拟 建项目前期工作方案,明确前期工作承担单位,在征求省级海洋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国家能 源主管部门批复。 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征得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意见后批复实施。 前期工作承担 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要求,做好海上风电观测相关信息保密管理。 规模较大的海上风电基地项目、 新技术试验示范项目可优先开展前期工作。 省级能源主管部 门可委托国家甲级勘察设计单位统一开展海上风电前期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成果质量。 第七条第七条 设立海上测风塔应满足海上风电开发建设需要以及航海、航空警示要求。在设立测 风塔前, 项目前期工作承担单位应依据海域管理有关规定, 向县级海洋主管部门提出测风塔 用海申请并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 编制测风塔环评报告表并报有审批权的地方海洋主管部门 审批。编制测风塔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并取得工程管辖区海事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施工企 业应具备海洋工程施工资质,进驻施工现场前应到工程管辖区海事主管部门办理施工手续。 第八条第八条 海洋水文测评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海图测量和地勘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 单位承担, 编制海图测量和地勘工作方案, 并报县级海洋主管部门备案; 海图测量和地勘前, 应到工程管辖区海事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第九条 项目前期工作按照预可行性研究阶段和可行性研究阶段递进进行,分别形成预可行 性研究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通过技术归口单位审查。 第十条第十条 预可行性研究主要包括海上风电场风能资源及海洋水文测量和初步评估、工程地质 初步评价、工程规模与场址范围拟定、工程投资估算和初步经济评价等工作,初步研究风电 场建设的可行性,编制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为促进风电技术进步和有效市场竞争,对完成预可行性研究阶段工作的项目,国 家能源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选择项目进行特许权招标,确定项目开发投资企业及关键设备。 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在进行特许权项目招标前, 应当就有关风电项目用海位置及范围征求国家 海洋主管部门意见。 对已开展预可行性研究工作而最终未中标的企业, 由中标企业按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核定的前 期工作费用标准,给予项目前期工作承担单位经济补偿。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可行性研究阶段主要开展海上风电场风能资源和海洋水文评估、工程地质评价、 风电机组选型与布置、电气与消防设计、土建工程设计、海域使用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工 程管理设计、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环境保护设计、设计概算及经济评价等工作,确定 风电场的建设方案,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作为项目核准的基础。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项目单位向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提出海域使用申请,国家海 洋主管部门按照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受理、审查和审核,并 出具用海预审意见。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项目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海上风电环境影响评价, 编制海上风电项目建设环境影响报告书, 国家海洋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出具环境影响评价核 准意见。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 项目单位按照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 及有关规定, 办理海底电缆路由调查、勘测的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项目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通航安全评估论证,编制 项目通航安全评估论证报告, 工程管辖区海事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出具通航安全审查批复意 见。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完成后,项目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安全预评价设计,编制 安全预评价报告, 取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备案函。 电力接入系统专题设计取得国 家级电网公司的审批意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取得其它相应支持性文件。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项目相关专题完成并取得相应职能部门出具的支持性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通过技术归口单位审查,项目开发企业编制项目核准申请报告,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初审后, 报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核准。 申请报告应包括设计方案、 用海预审、 环境影响评价、 接入系统、 通航安全、安全预评价等专题及相应支持性文件。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获得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核准的海上风电项目,项目开发企业应及时将项目核准文 件提交国家海洋主管部门。国家海洋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并办理海域使用权报批手续。 开发企业按照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及相关规定,办理电缆铺设施工许可审批手续 等。 项目单位取得海域使用权后方可开工建设。 项目核准后两年内未开工建设的, 国家能源主管 部门收回项目开发权, 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收回项目的海域使用权。 项目开工以第一台风电机 组基础施工为标志。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要加强环境保护和安全卫生设施设计,落实环境保护和安全卫生设施措 施; 做好与省级电网公司接入电网配套设施建设的衔接工作, 并与电网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 议和购售电合同;按照电力调度和国家信息管理要求,落实信息化建设方案;海上风电项目 单位接受海洋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能源局和国家海洋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