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方法(1).pdf
注册安茔工程师注册 管理抑 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察管理局 l 2 号令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注册安全工程 师的注册管理和执业行为 , 根据 安 全生产法和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 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制定本办 法 。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注册安全 工程师,是指通过全国注册安全工 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或经考核认 定合格,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 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以下 简称执业资格证书 , 并经注册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 册证 以下简称注册证 的专业技 术人员 。 第三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局 以下统称国家注册管理机构 负责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管 理工作 。 第四条 省 、 自治区、 直辖市人 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 理工作 。 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 、 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煤矿安全 监察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煤炭行业 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工作 ;未设 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由省 、自 治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 以下与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一 并统称省级注册管理机构负责 所辖区域内煤炭行业注册安全工程 师的管理工作 。 国务院有关部门 以下统称部 门注册管理机构经国家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局认可,负责本行业 包 簧防科技 簧全 经理人 2 0 0 4 8 1 维普资讯 括其所主管的中央企业注册安全 工程师的管理工作 。 各部门和各地区注册安全工程 师执业资格注册和管理应当分别接 受 国务院 人事行政主管部 门和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 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 第五条从事安全评价 、 咨询 、 检测 、检验等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 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 以 下统称安全中介机构和生产经营 单位应 当聘用 一定数量的注册安全 工程师 。 第六条未经登记注册的人员 , 不得 以注 册安全工程师 名义执 业 。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定期参加继续 教育,接受业务培训并定期进行业 绩考核 。 第二章初始注册 第t条 通过全国注册安全工 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或经考核认 定合格的人员,可以在取得执业资 格证书后6 个月内, 向本办法第四条 规定的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申 请初始注册 。 第八条 申请注册安全工程师 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始注册申请表 ; 二执 业资格证书 ; 三聘用单位的意见 ; 四 县级或 县级 以上医院出 具的身体健康状况证明 ; 五 省级或部 门注 册管理机 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 第九条 申请注册安全工程师 初始注册 ,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具备资格的申请人向聘 用单位提出申请 ; 二 聘用单位同意后, 申请人 将聘用单位意见书和本办法第八条 规定的材料一并报省级或部门注册 管理机构 ; 三 省级或部 门注册管理机 构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 日起 1 0 日内完成初审工作, 并提出 初审意见报 国家注册管理机构 ; 四国家注册管理机构自收 到初审意见之日起2 O 日内完成审查 工作。 经审查合格的, 颁发注册证; 不合格的,不予颁发注册证 ,并书 面说明理由 。 第十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 的 ,不予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的 ; 二 受过刑事处罚, 且自刑事 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 日不满 5 年的 ; 三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有弄 虚作假行为的 。 第十一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初 始注册的有效期限为2 年, 自核准注 册之 日起计算 。 第十二条 国家注册管理机构 定期将核准初始注册的注册安全工 程师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续期注册 第十三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注 册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 当在注册证有效期满前 3 个月向省 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申请续期注 册 。 第十四条注册安全工程师申 请续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续期注册申请表 ; 二 聘用单位的意见 ; 三履行职责期间的业绩考 核情况 ; 四继续教育和培训情况 ; 五 省级或部 门注册管理机 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 第十五条注册安全工程师申 请续期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具备资格的申请人向聘 用单位提出申请 ; 二 聘用单位同意后, 申请人 将聘用单位意见书和本办法第十四 条规定的材料一并报省级或部门注 册管理机构 ; 三 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 构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 日起 1 0 日内完成续期审核工作, 并 提出续期审核意见报国家注册管理 机构 ; 四国家注册管理机构 自收 到续期审核意见之日起2 O 日内完成 审查工作 。 经审查合格的,办理续 期注册手续 ; 不合格的,不予办理 续期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续期注册 一无业绩考核证明的 ; 二 未按 照规定 参加注册安 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和培训或者继续 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 ; 三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 业的 ; 四在执业活动中有弄虚作 假行为的 ; 五 同时在两个 含两个 以 上单位执业的 。 第十t条续期注册的有效期 限为2 年, 自准予续期注册之日起计 算 。 第十八条 国家注册管理机构 每年将准予续期注册的注册安全工 程师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变更注册 第十九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变 更工作单位的,应当在变更工作单 位后 2个月内 向省级或部门注册管 理机构办理变更注册 。 第二十条注册安全工程师申 请变更注册 ,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 具备资格的申请人向聘 用单位提出申请 ; 维普资讯 二 聘用单位同意后, 申请人 将聘用单位意见书和原聘用单位的 解聘证明一并报省级或部门注册管 理机构 ; 三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 构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 日起5 日内完成变更审核工作, 并提 出变更审核意见报国家注册管理机 构 ; 四国家注册管理机构自收 到变更审核意见之日起1 0 日内完成 审查工作。经审查合格的,办理变 更注册手续 ; 不合格的,不予办理 变更注册 ,并书面说明理 由 。 第二十一条注册安全工程师 办理变更注册后 1 年内再次申请变 更的 ,不予办理 。 第二十二条 国家注册管理机 构每年将准予变更注册的注册安全 工程9 币 名单向社会公布 。 第五章执业 第二十三条注册安全工程师 的执业范 围 一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 产管理 ; 二安全生产技术研究 、检 测 、检验 ; 三安全生产技术咨询 ; 四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 ; 五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评 价或安全评估 ; 六其他安全生产业务 。 第二十四条注册安全工程师 应当与聘用单位订立聘用合同,并 遵守法律 、 法规和执业准则,服从 聘用单位的管理 。 注册安全工程9 币 在聘用单位的服务年限不得少于 2 年 。 第二十五条聘用单位应当每 年对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工作业绩进 行考核 。业绩考核结果作为续期注 册的依据 。 第二十六条注册安全工程师 应当接受国家注册管理机构 、省级 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依法执业 。 第二十七条注册安全工程师 依法从事注册安全工程师业务 ,受 国家法律保护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阻挠注册安全工程师依法从事的 相关业务 。 第六章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注册安全工程师 享有下列权利 一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名 义从事相关业务 ; 二依法 申请设立注册安全 工程师中介机构 ; 三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 生产管理 、安全技术研究及检测检 验 、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 、危害辨 识或危险评价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 出意见和建议 ; 四 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 法 规的行为以及存在的重 、 特大事故 隐患向有关部门举报 ; 五参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并签署意见; 六 参与重大危险源检查 、 评 估 、 监控 、 登记建档和制订事故应 急预案工作 ; t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和操作规程,提出达到安全生 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的建议 ; 八 法律 、 法规规定的其他权 利 。 第二十九条注册安全工程师 应 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 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 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 二 遵守职 业道德,客观 、 公 正执业,不弄虚作假,并承担在相 应报告上签署意见的法律责任 ; 三参加继续教育和培训 ; 四 维护国家、 公众的利益和 聘用单位的合法权益 ; 五在执业中严格保守知悉 的单位 、 个人技术和商业秘密 ; 六 不得允许他人 以本人 名 义执业 。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或部门注 册管理机构和国家注册管理机构,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注销注册 和取消执业资格的行政处罚 ;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 资格证书的 ; 二 在申请初始注册 、 续期注 册、变更注册过程中,隐瞒真实情 况、弄虚作假,取得注册证的 ; 三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或变 更注册手续,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 师的名义执业或允许他人以本人名 执业的 ; 四 因工作失误造成重 、 特大 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 五利用工作之便贪污 、索 贿 、 受贿或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 六与委托人串通或故意出 具虚假证明 、 安全技术报告的 ; t 法律 、 法规规定应当给予 处罚的其他行为的 。 第三十一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在 执业中,因其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 失的,由其聘用单位承担连带赔偿 责任 。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注册执业的外国和港 、 澳、 台 地区的注册安全工程师由国家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 关部门按照互认原则管理 。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 0 0 4年 1 0 月 1 日起施行 。 1 安防科技 安全经理人 2 0 0 4 8 3 维普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