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关于北京市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工作的通告.pdf
法律 、 法规的规定处理 。 第二十五条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泄密汇报制度 , 及时掌握泄密情况 。 对 延误报告时间或者故意隐瞒 、 影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 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 , 分别追究经办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 各省 、 自治区 、直辖市和计划单 列市国家税务局 、 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 , 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 第二七条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二十八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 〔20 07〕17号的要求 , 税务总局与国务院相关部门建立的信息共享制度中涉及的保 密规定 , 另行制定 。 第二 九条我国政府与其他国家地区政府缔结的税收协定或情报交换协议 中涉及纳税人涉税信息保密的 , 按协定或协议的规定办理 。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 9 年 1月1日起施行 。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北 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关于北京市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工作的通告 京安监发〔 20 09〕21 号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工作 , 根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 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n号 , 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 贯彻实施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有关事项 的通知安监总厅人事〔200 7〕44 号 , 结合本市实际 , 现就本市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工作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 监督管理部门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 、 执业 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负责对非煤矿山安全 、 建筑施工安全 、危 险物品安全和其它安全 类的注册申请材料进行初步核查 。 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对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煤矿安全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 、 116 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负责对煤矿安全类的注册申请材料进行初步核查 。 二 、 申请注册人员条件 一 根据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 , 申请注册的人员 , 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 2 .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 、 安全技术工作或者在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工作 。 二根据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 , 注册有效期为 3 年 , 自准予注册之日起计 算 。 注册有效期满需要延续注册的 , 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满3 0 日前 , 按照本通告规 定的办理程序提出申请 。 三根据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规定 , 在注册有效期 内 , 注册安全工程师变更执业 单位 , 应当按照本通告规定的办理程序提出申请 , 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 变更注册后仍 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 四根据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及时告 知执业证和执业印章颁发机关 ; 重新具备条件的 , 按照本通告申请重新注册或者变更 注册 1 . 注册有效期满未延续注册的 ; 2 . 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 3 . 聘用单位被吊销相应资质证书的 ; 4 . 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 三 、 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 聘用单位同意后 , 由本人或聘用单位将申请人 按本通告规定的申请材料报送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 局 ; 中央企业总公司总厂 、 集团公司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认可 , 可以将本企业申请 人的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申请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 实性负责 。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 , 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 更正后符合本 通告要求的 ,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向申请人出具接收 材料通知单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 , 当场或在 5个工作日内 , 一次性告知 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三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自收到 申请材料之日 起2 0个工作日内将初步核查意见和全部 申请材料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 117 四 、 申请注册应提交的材料 一初始注册 1 . 注册安全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见附件 1 , 正反面打印一式两份 ; 2 . 申请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 3 . 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 ; 4 .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 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在同一页 A4 纸 ; 5 . 近期免冠正面 2 寸彩色照片同版 3 张 。 二延续注册 1 . 注册安全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见附件2 一式两份 ; 2 . 申请人执业证 ; 3 . 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 ; 4 . 聘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执业期间履职情况证明材料 ; 5 . 申请人在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 6 . 近期免冠正面 2 寸彩色照片 1张 。 三变更注册 1 . 注册安全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见附件 3 一式两份 ; 2 . 申请人的执业证 ; 3 . 申请人与原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到期或者解聘证明 ; 4 . 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 ; 5 . 近期免冠正面 2 寸彩色照片 1张 。 四补办执业证或执业印章 1 .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 、执业 印章补办申请表见附件4 及书面说明 , 2 . 损坏的执业证 、执业印章残件, 或者在所在地省级主要报纸上刊登执业证 、 执 业印章遗失声明原件 ; 3 . 近期免冠正面 2 寸彩色照片l 张 。 各种 申请表 , 可以登录 b j s afe t .y g o v . c n网站下载 . 提交的申请材料 , 统一使用 A4纸打印 、 复印 ; 申请初始注册人员 , 需将 1 张照片 贴于有效身份证复印件的右下角处 。 五 、 办理时间和地点 一初始注册 、 重新注册和延续注册 本市接收初始注册 、 重新注册和延续注册申请的时间为每年 3 月 、 7月 、 1 1 月的 118 10日至 20日工作日 。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 , 接受材料时间另行通知 。 二变更注册和补办 申请变更注册和补办执业证 , 可以在工作时间内随时到受理地点办理 。 三接收材料地点及联系方式 地点 中环办公楼窗口服务大厅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窗口宣武区枣林前 街 70 号 , 邮政编码 10 0 053 。 联系电话 83970 961 , 83 970891 , 83 970962 。 六 、 其他事项 按照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每个注册周期内应当参加累计不 少于4 8学时的继续教育 。 继续教育应当由具备资质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承担 。 本通告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关于本市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工作有关事宜的公告 } 京安监发〔 2。。7〕82 号废止 。 特此公告 。 附件 1 . 注册安全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略 2 . 注册安全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略 3 . 注册安全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略 4 .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 、 执业印章补办申请表略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北 京煤矿安 全监察分局 二0 0九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