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地方煤矿入井作业人员培训管理的办法.doc
铜 川 市 地 方 煤 矿 入 井 作 业 人 员 培 训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提 高 全 市 地 方 煤 矿 入 井 作 业 人 员 安 全 技 术 素 质 , 增 强 煤 矿 职 工 自 保 、 互 保 意 识 , 搞 好 煤 矿 安 全 生 产 , 根 据 煤 炭 法 相 关 规 定 , 结 合 实 际 , 制 定 本 办 法 。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入 井 作 业 人 员 是 指 除 具 备 矿 长 资 格 证 书 、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资 格 证 书 以 外 的 所 有 入 井 人 员 。 第 三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铜 川 市 辖 区 内 所 有 地 方 煤 矿 入 井 作 业 人 员 培 训 。 第 二 章 培 训 管 理 第 四 条 培 训 工 作 坚 持 分 级 管 理 、强 制 培 训 的 原 则 。各 主 要 产 煤 乡 镇 的 煤 矿 入 井 作 业 人 员 , 由 乡 镇 政 府 组 织 , 区 县 煤 矿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培 训 。 地 方 国 有 煤 矿 和 非 主 要 产 煤 乡 镇 的 煤 矿 , 由 区 县 煤 炭 局 负 责 组 织 培 训 。 市 政 府 直 管 煤 矿 由 市 煤 炭 局 负 责 培 训 。 第 五 条 市 煤 炭 局 对 区 县 的 培 训 工 作 实 行 监 督 、 指 导 和 检 查 。 第 三 章 授 课 教 师 及 培 训 内 容 第 六 条 区 县 培 训 班 的 授 课 教 师 由 市 煤 炭 局 推 荐 , 费 用 由 培 训 单 位 负 担 。 第 七 条 培 训 教 材 由 市 煤 炭 局 负 责 审 查 。 第 八 条 培 训 班 开 班 前 培 训 单 位 必 须 编 制 培 训 计 划 。 第 九 条 授 课 教 师 负 责 编 制 教 学 大 纲 , 由 培 训 单 位 审 定 。 第 十 条 培 训 以 选 定 的 教 材 为 基 础 , 结 合 实 际 , 采 用 理 论 、 案 例 等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集 中 授 课 。 第 十 一 条 入 井 工 人 培 训 必 须 达 到 72学 时 。 第 四 章 考 核 发 证 第 十 二 条 培 训 工 作 采 取 教 考 分 离 的 方 式 , 由 市 煤 炭 局 统 一 命 题 , 市 、 区 县 煤 炭 局 按 照 各 自 培 训 权 限 负 责 监 考 、 阅 卷 、 统 计 等 工 作 。 第 十 三 条 考 试 合 格 人 员 颁 发 入 井 作 业 人 员 资 格 证 书 。 第 十 四 条 入 井 作 业 人 员 资 格 证 书 有 效 期 为 三 年 , 每 年 复 训 一 次 。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十 五 条 培 训 工 作 实 行 审 批 制 度 。各 培 训 单 位 在 培 训 前 ,必 须 将 培 训 计 划 、 培 训 人 数 、 培 训 地 点 等 情 况 书 面 报 市 煤 炭 局 , 经 审 查 批 准 后 方 可 实 施 。 第 十 六 条 培 训 经 费 按 照 取 之 于 矿 、用 之 于 矿 的 原 则 ,由 煤 矿 企 业 承 担 。 培 训 经 费 必 须 专 款 专 用 , 严 禁 挪 作 他 用 。 第 十 七 条 参 加 培 训 人 员 必 须 具 备 劳 动 法 规 定 的 用 工 条 件 。 第 十 八 条 煤 矿 企 业 凭 矿 长 资 格 证 书 、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资 格 证 书 、 入 井 作 业 人 员 资 格 证 书 方 可 与 职 工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 劳 动 保 障 部 门 进 行 劳 动 合 同 鉴 定 , 保 险 部 门 办 理 人 身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 第 十 九 条 入 井 作 业 人 员 资 格 证 书 由 市 煤 炭 局 统 一 监 制 。 第 二 十 条 本 办 法 由 市 煤 炭 局 负 责 解 释 。 第 二 十 一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