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通知.doc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 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 安监总煤装〔 2010〕 146号 各产煤省、 自治区、 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 煤矿安全监 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 2010〕 23号, 以下简称 通知 关于 “煤矿和非煤矿山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 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 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 并于 3年之内完成” 的要求, 为建设完善 煤 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 避险系统以下简称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全面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现 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煤矿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重要性的认识 通知 在深刻分析当前安全生产面临的新形势、 新挑战和突出问题, 准确 把握安全生产客观规律的基础上, 针对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作出了全面细 致的部署,措施更加具体、责任更加明确、要求更加严格,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工作的纲领性文 件。 通知特别强调,要建立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 装备; 同时对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 “六大系统” 提出了明确的目标任务和 时间要求, 严格规定 “逾期未安装的, 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许可证” 。 各地区、各单位和广大煤矿企业要迅速把思想统一到通知精神上来,充分认 识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是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的重要体现,是坚 持预防为主, 有效降低事故危害程度、 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综合治理措施, 是 建设坚实的煤矿安全技术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 从而进一步增强使命感、 紧迫感, 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加快推进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 善工作。 二、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目标要求 一 建设完善矿井监测监控系统。 煤矿企业必须按照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 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 AQ1029-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安全监控系统,实 现对煤矿井下瓦斯、一氧化碳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控,为煤矿安全管理 提供决策依据。要加强系统设备维护,定期进行调试、校正,及时升级、拓展系 统功能和监控范围, 确保设备性能完好, 系统灵敏可靠。 要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和 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值班、带班人员责任,矿井监测监控系统中心站实行 24小 时值班制度,当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信息时,能够迅速采取断电、撤 人、停工等应急处置措施,充分发挥其安全避险的预警作用。 2010年底前,全 国所有煤矿要完成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二 建设完善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 煤矿企业必须按照 煤矿井下作业 人员管理系统使用规范 AQ1048-2007 的要求, 建设完善井下人员定位系统, 并做好系统维护和升级改造工作, 保障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携 带识别卡 或具备定位功能的无线通讯设备 , 确保能够实时掌握井下各个作业 区域人员的动态分布及变化情况。 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制度, 发挥人员定位系统在 定员管理和应急救援中的作用。 2010年底前,中央企业和国有重点煤矿企业的 所有煤矿要完成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2011年底前,其他所有煤 矿要完成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三建设完善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 要求,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 30分钟的自救器。煤与瓦斯突出矿 井应建设采区避难硐室,突出煤层的掘进巷道长度及采煤工作面走向长度超过 500米时,必须在距离工作面 500米范围内建设避难硐室或设置救生舱。煤与瓦 斯突出矿井以外的其他矿井, 从采掘工作面步行, 凡在自救器所能提供的额定防 护时间内不能安全撤到地面的,必须在距离采掘工作面 1000米范围内建设避难 硐室或救生舱。 2012年 6月底前,所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 中央企业和国有重点煤矿中的高瓦斯、 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 要完成紧急避 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2013年 6月底前,其他所有煤矿要完成紧急避险系统 的建设完善工作。 四建设完善矿井压风自救系统。煤矿企业必须在按照煤矿安全规程 要求建立压风系统的基础上, 按照所有采掘作业地点在灾变期间能够提供压风供 气的要求, 进一步建设完善压风自救系统。 空气压缩机应设置在地面; 深部多水 平开采的矿井, 空气压缩机安装在地面难以保证对井下作业点有效供风时, 可在 其供风水平以上两个水平的进风井井底车场安全可靠的位置安装, 但不得使用滑 片式空气压缩机。 井下压风管路要采取保护措施, 防止灾变破坏。 突出矿井的采 掘工作面要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9号要 求设置压风自救装置。其他矿井掘进工作面要安设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 2010年底前,全国所有煤矿要完成压风自救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五建设完善矿井供水施救系统。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 要求,建设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除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设置三通及阀门 外, 还要在所有采掘工作面和其他人员较集中的地点设置供水阀门, 保证各采掘 作业地点在灾变期间能够实现提供应急供水的要求。 要加强供水管路维护, 不得 出现跑、冒、滴、漏现象,保证阀门开关灵活。 2010年底前,全国所有煤矿要 完成供水施救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六建设完善矿井通信联络系统。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 要求, 建设井下通信系统, 并按照在灾变期间能够及时通知人员撤离和实现与避 险人员通话的要求, 进一步建设完善通信联络系统。 在主副井绞车房、 井底车场、 运输调度室、采区变电所、水泵房等主要机电设备硐室和采掘工作面以及采区、 水平最高点,应安设电话。井下避难硐室救生舱、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中 央变电所和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 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等, 必须设有直通矿 调度室的电话。 要积极推广使用井下无线通讯系统、 井下广播系统。 发生险情时, 要及时通知井下人员撤离。 2010年底前,全国所有煤矿要完成通信联络系统的 建设完善工作。 三、加强对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组织领导 各煤矿企业是建设完善安全避险 “六大系统” 的责任主体, 煤矿企业主要负 责人要高度重视, 落实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分管部门, 明确工作职责, 组织做好安 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要根据各矿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规 划和方案, 明确安全避险 “六大系统” 建设完善的目标、 任务、 措施及进度安排。 要建立投入保障制度,提足用好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加大安全投入,从人、财、 物等各方面保证建设进度。 要建立定期检查制度, 针对存在的问题, 研究有针对 性的措施,从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严格把关,科学组织施工,保证建设工程 质量。 各煤矿企业要按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全面完成安全避险 “六大系统” 建设完 善工作, 并将安全避险 “六大系统” 建设进展情况每季度向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 门报告。 各地煤炭行业管理、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职责 分工, 明确分管领导和业务部门, 扎实推进安全避险 “六大系统” 建设完善工作。 要坚持分类指导、 稳步推进的原则, 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牵头, 会同煤炭行业管 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制定本地区安全避险 “六大系统” 建设规划, 并率先建成一批安全避险示范矿井; 要组织专家开展技术指导, 督促煤矿企业落 实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工作措施,确保工作落实到位;要及时总结推广安全 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经验,并对进展较好的煤矿企业给予表彰。请各 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于 2010年 11月 30日前将本地区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建设规划上报国家煤矿安监局。 四、加强对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管理 各煤矿企业要建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管理制度。要加强安全避险“六 大系统” 的日常管理, 整理完善各系统图纸等基础资料, 并根据井下采掘系统变 化情况,及时补充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要定期对各系统完好情况进 行检查,加强系统维护,保证系统灵敏可靠。要建立应急演练制度,科学确定避 灾路线,编制应急预案,每年开展一次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联合应急演练。 要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 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 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加强入井人员培训, 使其熟悉各种灾害情况 的避灾路线,并能正确使用安全避险设施,充分发挥其作用。 五、加强对建设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监管监察 各地煤矿安全监管、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 强化监督检查, 推 动各煤矿企业按照规划和方案加快建设进度。 驻各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把安全 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纳入监察工作重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严格监察 执法, 严厉处罚违法违规行为, 对不能按期完成建设要求的, 依法暂扣安全生产 许可证。 要结合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督促基建、 整合技改矿井在投入生 产前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各地要由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牵头,会 同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每半年开展一次安全避险 “六大系统”建设进展情况的检查,并将进展情况及时报国家煤矿安监局。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将本通知转发到各产煤市地、县区 和辖区内所有煤矿企业。 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