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重点产煤县乡镇煤矿专项贷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关于发布重点产煤县乡镇煤矿专项贷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1997年8月22日,煤炭工业部 煤生字〔1997〕第408号 各省区、市煤炭厅局、公司 为全面落实发展乡镇煤矿的“扶持、改造、整顿、联合、提高”十字方针,加强对乡镇煤矿专项贷款项目的管理,部研究制定了重点产煤县乡镇煤矿专项贷款项目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1997年9月15日起施行。请各省区、市煤炭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实施细则。 附重点产煤县乡镇煤矿专项贷款管理办法 重点产煤县乡镇煤矿专项贷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发展乡镇煤矿的“扶持、改造、整顿、联合、提高”十字方针,加强对重点产煤县乡镇煤矿专项贷款以下简称专项贷款项目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专项贷款,加强重点产煤县建设,引导乡镇煤矿走依法办矿、正规开采、规模经营的道路,提高乡镇煤矿的整体素质。 第三条申请专项贷款项目的重点产煤县市,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煤炭法等法律法规得到落实,煤炭管理体制和煤炭管理机构健全,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有经费来源; 2.按国家规定标准提取和使用维简费、开发基金等,落实有关经济政策; 3.境内各类煤矿关系协调,没有资源纠纷,煤矿有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经营秩序良好。 第四条专项贷款作为乡镇煤矿导向性资金,必须用于重点产煤县乡镇集体煤矿的扶持、改造、联合、提高、调整结构、提高素质和效益,以及相配套的公用设施建设,不得挪用。第五条专项贷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环保政策及重点产煤县煤炭开发总体规划设计的要求。 第六条有条件的省、地市、县三级煤炭管理部门,可以利用集中的维简费、发展基金等为专项贷款项目配置自筹资金或贴息,增强贷款项目的还贷能力。具体贴息办法由省级煤炭管理部门制定。 第七条专项贷款项目必须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和中国农业银行专项贷款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专项贷款项目范围 第八条专项贷款用于以下范围 1.加大骨干乡镇集体煤矿的技术改造力度,提高装备水平和综合抗灾能力; 2.改革采煤方法,提高资源回收率; 3.开展煤炭的洗选加工和综合利用,提高经济效益和环保效益; 4.采用股份合作制等形式联合办矿,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实现规模经营。 5.建设产煤基地配套的公用工程,提高综合能力,实现产运销基本平衡。 第九条下列乡镇煤矿不得使用专项贷款 1.没有依法领取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 2.个体煤矿或名为集体实为个体煤矿; 3.依法清理整顿的煤矿。 第十条近期专项贷款安排的重点是产煤基地公用工程、洗选加工、综合利用项目和乡镇集体联合办矿以及择优安排在建、在改项目,尽量安排投资期短见效快的项目。 第三章申请专项贷款项目的条件 第十一条贷款项目必须有较高的经济效益和导向作用,并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二条贷款项目必须具备立项批文、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技改方案和经煤炭管理部门审定的初步设计等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贷款项目必须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有关部门依法颁发的生产、筹建、经营许可证或证书。 第十四条贷款项目必须拥有35以上的资本金,并有符合规定的专项贷款保证人,贷款抵押物或质物。 第十五条贷款项目总投资中,各项建设资金数额必须落实,自筹资金一般不少于总投资的40。 第十六条矿井可采储量及服务年限必须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缺煤省区、市和国家级贫困县矿井改造后能力不低于3万吨/年,矿井改造后能力不低于6万吨/年;洗煤厂改造后入洗能力不低于15万吨/年;其他贷款项目改造后,生产规模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第四章申请专项贷款项目的程序 第十七条符合条件的项目或企业,由项目承担单位或企业向县市煤炭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第十八条县市煤炭管理部门对申请专项贷款项目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项目,县市煤炭管理部门必须商当地农业银行,农业银行认可该项目贷款有资金承受能力并初步同意的,方可逐级上报。 第十九条按照中国农业银行的有关规定,贷款项目必须经当地农业银行的评估,逐级确认资金数额。煤炭管理部门应当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第二十条贷款项目申报内容包括企业合法证照、项目批准文件、银行资信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贷款项目由煤炭管理部门逐级审查上报,经省区、市煤炭管理部门按照择优扶持的原则进行审查,并征求同级农行的意见后,分年度上报煤炭部生产协调司;煤炭部按国家批准的专项贷款规模,综合平衡后,下达建议计划,并抄送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依据各分行上报的贷款项目及建议计划,综合平衡后商煤炭部,下达年度贷款规模。 第五章专项贷款项目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对专项贷款项目的行业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贷款的导向作用。 第二十三条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应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与农业银行密切合作,及时沟通情况,反馈信息,落实贷款项目。 第二十四条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必须严格审查贷款项目,并监督贷款单位落实自筹资金,自筹资金应当按比例与贷款同步到位。 第二十五条专项贷款实行法人负责制,按谁贷谁还的原则,严格还贷责任,加强贷款项目管理。项目贷款落实后,必须指定项目负责人,对工程项目严格按程序管理,组织施工力量及时开工,并对项目工程进度、质量全面负责。 第二十六条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必须对贷款项目的落实情况,进行严格监督,跟踪管理,保 证专款专用,按期归还本息。 第二十七条各省区、市煤炭管理部门每年必须将贷款落实情况报告煤炭部生产协调司。县市煤炭管理部门必须按季度上报贷款项目的进度,年终全面总结贷款项目进展情况,并由省级煤炭管理部门报告煤炭部生产协调司。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九月十五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