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煤矿井下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标准.doc
关于煤矿井下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标准 煤矿特种作业种类。 根据安监总局第 30 号令的规定,以下 10 个工种为煤矿特种作业,需持证上岗。 1、煤矿井下电气作业井下电钳工 2、煤矿井下爆破作业井下爆破工; 3、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监测电工 4、煤矿瓦斯检查作业瓦斯检查工 5、煤矿安全检查作业安全检查工 6、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主提升司机 7、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 8、煤矿瓦斯抽采作业瓦斯抽采工; 9、煤矿防突作业防突工; 10、煤矿探放水作业探放水工 。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范围。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 3号令第六条的规定, 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 经考核合格, 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 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从事煤矿生产、 技术、 安全方面管理工作的从业人员, 除矿长副矿长外,还包括生产安全科室负责人科长,采煤队、掘进队主 要负责人队长。 三、特种作业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人数要求。 各煤矿必须根据本矿的生产规模、 采掘布置情况配备足够数量的煤矿特种作业人 员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能力在9万吨 年的小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配 备最低人数作以下规定。 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矿长、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 长、 技术负责人; 2、煤矿井下电气作业不少于 8名; 3、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每台绞车不少于 4名; 提升机司机是指滚筒直径在 1.2米 以上提人和 1.6米以上提料的大型绞车操作人员 ; 4、煤矿井下爆破作业不少于 8名掘进 4名,回采 4名; 5、煤矿瓦斯检查作业每一个工作地点指回采、掘进、维修等地点 1名,每班轮休 1名,全矿井巡查 2名; 6、煤矿安全检查作业回采工作面、掘进工作面每班 1名,每班轮休 1名; 7、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 不少于 4人监控员要求按 8小时一班安排, 1名 轮班; 8、煤矿探放水工不少于4人; 9、其他特种作业人员按各矿实际情况按需配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