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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贯彻落实省政府 [2002]49号文件 精神进一步规范开办煤矿和矿井改扩建审批工作的规定 晋煤行发 2005 213号 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各市煤炭工业局运城市安监局 、省煤炭运销总公司、省煤炭 进出口集团公司、省监狱管理局 新建煤矿和煤矿进行增大能力改扩建的审批工作是关系山西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的大事, 是 政府加强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 为有效改变我省煤矿多头审批、 无序开办的状况, 省政 府办公厅下发了晋政办发 [2002] 49号文关于严格开办煤矿和矿井改扩建审批的通知 ,文 件明确规定,开办煤矿和煤矿进行增大能力的改扩建必须经省人民政府煤炭主管部门批准。 为了贯彻执行好这一规范性文件,我局分别以晋煤行发 [2002】 440号、晋煤行发 [2002] 620号、晋煤行发 [2003]173号文件对开办煤矿和改扩建的条件及审批原则、审批程序做出了明 确规定。 此项工作开展两年多来, 对我省煤炭工业的健康发展、 解决长期以来存在的点多面 广、生产力水平低的状况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总结两年来的工作实践,为进一步在省政府 2002 49号文件的指导下,促进我省煤炭工业的新型化进程,使山西煤炭工业逐步走上有 序、 适度的可持续健康发展道路, 结合国民经济发展对我省煤炭工业的新要求和省政府新近 出台的 关于加快三大煤炭基地建设, 促进全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的意见 精神, 现将新 办煤矿及煤矿进行增大能力改扩建工作的相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我省煤炭工业的大政方针, 努力提高产业集中度、 提高资源回收率和安 全保障能力, 促进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采掘机械化程度的提高, 促进传统产业的新型化进程, 保持山西煤炭工业的适度有序发展。以勤政廉洁、法制服务为宗旨,公开、公平、透明、规 范地实施行政审批。 二、审批原则 1、符合全省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和煤炭产业政策,大力推进以提高生产力水平和产业集中度 为目标的煤炭产业新型化进程。 2、从严控制新办煤矿,适度支持动力煤开发,严格控制焦煤无烟煤开发。新开办煤矿原则 上都要大型化、高效化、机械化、高回收率,并配套相应的洗选和加工转化项目。 3、坚持淘汰落后、能力置换、减少矿点原则。 4、支持推广采煤方法改革,进行以综采、轻型综采、高档普采为重点的技术改造升级。 5、支持国有重点煤矿对中小煤矿进行资源整合,通过兼并、收购、控股等多种形式购并地 方小矿进行技术改造,提高全省产业水平。 6、严格限制现在燥矿数量多、密度大、生产力水平低的县区开办新煤矿。适当照顾贫 困地区解决人民群众生活用煤的煤矿建设。 7、改扩建矿井要严格布局和规划,要和本区域内煤炭加工转化工作相配套,有利于建立区 域性加工转化中心和洗选中心。 8、坚持一矿一井、一井一面原则。地方、乡镇煤矿确实因地质构造无法用一套系统开发全 井田的, 开办新系统时必须关闭旧系统; 开办接替井的必须具备原有采矿证批准井田内煤炭 资源已枯竭、 不能组织正常生产的条件, 新井开工时, 旧系统必须关闭, 不批准边基建边生 产,以有效解决多系系生产问题。 9、支持地方煤矿以采矿权出让、产权置换等形式实现资源整合,进行联合改造,达到减少 矿点、扩大规模、提高技术水平、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三、审批条件 1、 新开办煤矿井型规模 30万吨年以上, 必须采用正规壁式采煤方法, 采、 掘机械化程度不 低于 80。适合综采的矿井要使用综采,薄煤层要创造条件使用刨煤机,资源回收率达到 规范要求。 国有重点煤矿的新井建设要与整合地方煤矿资源相结合, 除接替井建设外, 其它新开矿井按 照建设规模比例整合地方小矿不低于 30,办矿规模不低于 60万吨/年。 2、改扩建矿井能力一般不小于 15万吨年,开采薄煤层1.3米以下的矿井年生产能力一 般不得小于 6万吨, 3、四证合法有效的煤矿经过采煤方法改革,提高生产力水平,以一井一面形式改造成 15万吨/年及以上矿井。 4、新开办煤矿必须在市县范围内关闭淘汰一定数量的生产力水平落后的小煤矿,关闭 煤矿的产量达到新开办煤矿的产量的 30以上,同时加工利用转化率动力煤不低于 40, 无烟煤不低于 50,炼焦用煤不低于 60。 5、正规采煤方法开采的煤矿再次申请增大生产能力的改扩建时,需进行能力置换由长壁 炮采改造提升为普通机采和高档普采从而提高生产能力,能力置换率为 20,以长壁炮采 提高到综采含轻型综采及综采放顶煤的能力置换率为 20,以普机采和高档普采提升 到综采含轻型综采及综采放顶煤的能力置换率为 10。 6、 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和铁路、 高速公路两侧开办煤矿。 限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煤矿, 禁止建设含硫量 3以上的煤矿,限制开办含硫量 1.53的煤矿。 7、以非壁式开采、多头生产以增大矿井生产能力的不予审批。 四、审批权限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 49号文件规定,开办煤矿企业由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煤 炭主管部门分级审批,需报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批准的, .由省煤炭工业局签署初审意见后 按程序上报;矿井进行改扩建或技术改造增大生产能力含依法通过收购、兼并、重组、联 合等形式组建的煤炭企业必须报省煤炭工业局批准。 矿井进行改扩建或技术改造增大生产能力是指扩建后或技术改造后的设计生产能力在生产 许可证批准能力的基础上按规定的设计生产能力类别升一级及一级以上生产能力。 各市、 县及其他部门均无权审批新开办煤矿和煤矿增大生产能力的改扩建。 违规审批的一律 无效,造成损失的由违规审批单位承担责任。 五、申请单位需向省煤炭工业局上报的材料 一申请开办煤矿需提交如下材料 1、开办煤矿企业申请审批登记表一式八份 2、县区 、市地煤炭管理部门逐级审核签署意见的文件,开办乡镇煤矿企业的还需提 交资源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签署的意见; 3、国土资源部门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准文件,国土资源部门对其开采范围和资源综合利用方 案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 4、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地质报告; 5、关小建大,能力置换方案; 6、环境保护部门的评价报告; 7、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8、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9、煤炭加工转化方案;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二申请改扩建技术改造增大能力的矿井,按下列情况提交资料 列入各市编制并经省局审定的采煤方法改革方案中的煤矿按省局采改方案批准文件执行。 未列入采改方案增加能力的煤矿提供下列资料 1、煤矿增大能力申请审批登记表一式六份 ; 2、县区 、市地煤炭管理部门逐级审核签署意见的文件; 3、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 、 “煤炭生产许可证” ; 4、依法划定的开采范围、煤层、储量的有关资料; 5、有满足开采需要的经省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或储量管理部门批准的矿井地质报告; 6、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或环境监测报告; 7、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8、关小建大,能力置换方案; 9、有符合煤矿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的矿山设计; 10、煤炭加工转化方案;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六、审批程序 依法审批和项目管理工作的先后顺序是业主单位在开办煤矿或进行矿井改扩建 含增大生产 能力及技术改造时,首先由市煤管局报省煤炭工业局进行开办煤矿或增大生产能力审批, 审批后方可进入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审查和初步设计审查阶段。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煤矿基本 建设项目审批有关规定, 属省审批范围的, 由省局组织可研及以后阶段的审查; 属市审批范 围的,由市煤炭管理部门负责搞好项目各项工作,并报省局备案。 七、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山西省境内从事和准备从事煤炭生产的各类企业, 包括外资、 省外企业 或单 位在山西省以各种形式开办、 ,联办的煤矿。 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省煤炭工业局相关文件与本文不符的,以本文为准。 山西省煤炭工业局 二 OO 五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