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doc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9号局长令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是指取得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及取得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的地质勘查企业。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是指开采金属与非金属矿石的矿山企业。 第四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本办法所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见附件。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第六条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三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规章制度的文本以及作业安全规程、各工种操作规程的目录; 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六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 七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八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 九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与临近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十2002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施行以后新建、改建、扩建的矿山项目,其安全“三同时”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十一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四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当场更正符合要求的,即时出具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第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进行审查,填写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征求企业所在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作出颁发决定的,向申请人颁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作出不予颁发决定的,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不予颁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通知书。 第九条经审查符合本办法所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对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向企业及其上一级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分别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对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向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填报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 对申请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合格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管理部门收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一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当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一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 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三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未发生死亡事故。 第十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二变更隶属关系的; 三变更企业名称的; 四进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 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的,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应当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考核合格证明材料;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应当提交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分为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审查书、延期申请书、变更申请书等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统一格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提供下载网址。 第三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得转让、冒用、买卖、出租、 出借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 原则,严格依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审查、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 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 不得索取或者接受非煤矿矿山企业的财 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超越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不具备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颁发安全生产 许可证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第十七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非煤矿矿山企业自行终止生产活动的;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三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的; (四)其它情况应该注销的。 第十八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该企 业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九条 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评价、检测、检验及 使用等情况的,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 9 号局长令非 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三十九至第四十八条 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矿泉水、粘土、地热开采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另 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 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