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村煤矿临时用工管理办法.doc
常村煤矿招工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矿劳动用工管理,优化用工结构,降低用工成本, 保证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特制订本办法。 一、招聘范围及招聘条件 1、 招聘范围临时用工指我矿自行招录的季节性、 临时性的, 非劳务派遣性质的用工人员。临时用工主要适用于后勤服务岗位 及其他非生产性、非管理性的地面岗位。 2、招聘条件年龄在 18 45岁,男女不限,中专高中 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遵纪守法,能胜任所从事的工作。 二、招聘程序 矿用工招聘必须在劳动定员的限定范围内进行,不得超定员 招用。招录工作由企管科统一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1 由用人单位根据定岗定员编制和人员流失情况向企管科 提交人员需求计划,经审核在定员范围内的人员需求由企管科开 展相应招聘工作。 2因工作或岗位变动确需超定员招用临时用工的,人员需 求计划需经矿长审核同意。 3符合招聘条件的临时工,报名时应填写人员基本情况 登记表 , 并提交相应的有效证件, 经审核合格后, 方可正式录用。 4临时用工招录后应进行 7至 15天的试用,试用合格后 方可签订临时用工协议 。协议文本见附件 1。 三、劳动关系及档案管理 1用工人员以签订短期劳动协议为主,协议期限不得超过 1年。 协议到期后视我矿人员需求状况和具体人员的工作表现决定 是否续签。 2企管科需建立专门的临时工劳动协议台账,对临时工劳 动协议及用工信息进行归档管理。 四、临时工的工资待遇及福利 1、按所从事的岗位确定临时工的月工资档次,月最低工资不低 于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2、单位对人员进行年终考核,达到标准的,可以留用,合同期 满可续签劳动合同。 3、可自行缴纳医保、社保的,其缴纳费用由工资形式支付给其人 员。 五、 人员的辞退和续订劳动合同 一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的有关规定,有 下列情况之一的临时人员,可予以辞退。 1、 违反劳动纪律、 规章制度, 经教育不改, 经常迟到、 早退、 无故旷工、不服从正常工作分配及调动的。 2、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3、一个月内累计旷工 5天或一年内累计 30天的。 4、请事 病 假超过一个月以上 因公负伤除外 。 5、因病不宜从事原来工作,调整其它工作岗位又不胜任或不 服从安排,或者没有其它岗位可调整的。 二 本人在合同期内要求辞聘的,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提出申 请,到企管科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离岗。 三 人员续订劳动合同,在合同期满前 30天通知对方,双方 协商,同意续签合同的,重新签订用工人员协议书 。否则,终 止劳动合同。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 〇 一三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