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煤安监发[2011]11号+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办法》的通知.doc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 鲁煤安监发〔2011〕11号 关于印发 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办法的通知 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年”和“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深化年”活动要求,继续深入开展好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根据国家安监总局近期发布的有关规定、办法,省局组织相关人员对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办法鲁煤安监字〔2010〕92号自即日起作废。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实行分类指导和重点监察工作,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整体水平的提高,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印发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等相关法律、行业规范、规定,制定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合法生产矿井。 第二章评估方式 第三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每年按照本办法对合法生产矿井的主要生产系统、装备、设施和安全技术管理等进行安全程度综合评估,确定矿井安全程度等级。 第四条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辖区煤矿的安全程度评估工作。评估一般采用“三项”监察评估、分期评估或年度集中评估等方式。 第五条“三项”监察评估方式对已经连续三年含以上评估A级,本年度没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生产系统没有较大调整 的煤矿,可以按照“三项”监察评估标准进行评分,累计的分数为矿井年度安全评估最终得分。 第六条分期评估方式在安全监察过程中,对煤矿某一专项附表1附表7按照煤矿安全程度评估标准进行评分,年度内各专项累计的评分和“三项”监察评分分别按60和40的比例合并计算矿井年度评估得分。 第七条年度集中评估方式按照煤矿安全程度评估标准对煤矿进行七个专项的集中评估。集中评估得分和“三项”监察评估得分分别按60和40的比例合并计算矿井年度评估得分。 一集中评估分为安全生产保障、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防治水七个专项,各专项满分100分。专项中小项扣分,如无特殊说明均为扣完本小项分数为止。 二缺小项的专项评分按下列公式折算得分 专项评估分100100-缺项分数实得分 三各专项按权重系数计算专项得分取小数点后两位数,合计得分为年度集中评估得分。 1安全生产保障权重系数为0.10; 2采煤权重系数为0.15; 3掘进权重系数为0.10; 4机电权重系数为0.15; 5运输权重系数为0.10; 6通风权重系数为0.20; 7防治水权重系数为0.20。 第八条评估从7月份开始。采用分期评估或年度集中评估方式的,监察头面要达到50以上含。较早时段完成评估的煤矿,到年底未发生重大违法事件,可以认同为年度集中评估结果。 第九条各煤监分局应结合年度监察执法计划合理组织评估工作。从8月份,每月的5日前,将上月度评估结果报安全监察处。 第十条各煤监分局对辖区煤矿要建立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台帐,按“三项”监察评估标准记录评估扣分情况和分期评估评分情况。十一月底以前汇总年度评估总评分。 第十一条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采用抽检等方式对分局的年度评估结果进行审定,并于下年度的一月份前公布上年度全省煤矿安全程度评估结果。 第三章评估等级划分 第十二条煤矿安全程度等级分为A、B、C、D四个级别 A级为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安全程度评估得分为90分以上含90分,年度集中评估各专项及“三项”监察得分均高于80分不含。 B级为基本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安全程度评估得分为75分以上含75分,年度集中评估各专项得分不低于70分。 C级为安全生产条件较差矿井安全程度评估得分为60分以上含60分,年度集中评估各专项得分不低于60分。 D级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安全程度评估得分为60分以下不含60分,或有一个专项得分低于60分。 第十三条A、B、C级矿井,必须达到以下条件 1、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矿长安全任职资格证合法有效。 2、必须在依法批准的井田界内、层内开采;相邻矿井之间、矿井与老窑之间留有足够的安全隔离煤柱或已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3、年度内无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 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及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人员和装备。 5、无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行为,入井人数、采区数量、采掘工作面个数符合规定。 6、矿井具备完整、合理、稳定可靠的独立通风系统。采区回采前按规定形成完整可靠的采区通风和排水系统。 7、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木支护。必须保持至少两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道,另一个通到进风巷道。 8、矿井两回电源线路不得分接任何负荷,每回线路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 9、矿井具备完善的排水系统,系统能力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局28号令规定。 10、按规定建设完善安全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通信联络系统和应急避险系统;按规定装备瓦斯抽放系统、防灭火系统和综合防尘系统。 第四章评估结论处理 第十四条根据煤矿安全程度评估结论,实行分类处理 一对A级矿井颁发“**年度煤矿安全程度评估A级矿井”标牌,授予矿长当年“安全生产优秀矿长”荣誉称号,予以表彰奖励。 二对B级矿井存在的问题,由煤矿企业制定整改措施组织整改,并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查。 三对C级矿井存在的问题责令限期改正,整改结束后,申请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复查验收。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 四对D级矿井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并对矿长提出警告。经整改后,申请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重新评估,按照煤矿安全程度年度集中评估标准对七个专项进行评估,达到B级以上标准,方可恢复生产。停产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拒不进行整改的,依法吊销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向地方人民政府提出予以关闭的建议。 五对C、D级矿井,建议相关部门取消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申报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各类奖项资格。 第十五条在煤矿安全程度评估中,对煤矿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和煤 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等实施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煤矿安全程度评估结论按煤矿企业的隶属关系,分别通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属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发的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的通知鲁煤安监字〔2010〕92号同时废止。 附件1、煤矿安全程度评估标准表一表七 2、煤矿安全程度“三项”监察评估表 安全生产保障评估表表一单位评估时间20年月日评估人员 序号评估内容标 准 分 评分办法 1 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职能机构、岗位人员 安全生产责任制。 5 责任制体系不健全的扣5分。内容不全扣 2分。 2 必须建立健全安全办公会议、安全投入保障、 安全教育培训、事故隐患排查、安全监督检查、 安全技术审批、领导带班下井、劳动定员管理、 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5 每缺一项扣5分。内容不全、执行不严 一处扣2分。 3 必须制定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依法按规定提取 和使用安全费用,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 10 未制定标准、按规定提取和使用、报有 关部门备案的,扣10分。 4 配备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及适应工作需 要的安全生产人员。 5 安全生产机构和人员不能满足需要的, 扣5分。 5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生产知识培 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151人未取得安全资格证任职的,扣5分。 6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 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持有效证件上岗。 10 1人未取得有效安全资格证上岗的,扣 2分。 7 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具备满足 岗位需要的专业知识。 10 1人未经过安全教育或专业知识不足 的,扣1分。 8 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 用产品安全标志。不得使用淘汰落后工艺。 15 使用淘汰落后工艺扣15分;使用未取 得安全标志的产品,一项扣5分。 9 必须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编制年度 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每年组织1次矿井救灾演 习。 5 应急救援预案不详细,一处扣2分,无年 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未组织矿井救灾 演习的扣5分。 10 必须按规定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进行定期排 查、上报和治理。 10 未按规定进行排查、上报和治理的,扣 10分,内容不全的扣5分。 11必须制定劳动定员标准和月度采掘计划。10未制定或不符合规定的,扣10分。不合理的一处扣5分。 采煤评估表表二单位评估时间20年月日评估人员 序号评估内容标 准 分 评分办法 1 开拓、准备、回采煤量符合规定要求;开拓、 开采布局科学合理。 采区设计、特殊开采设计、提高开采上限和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设计的内容、审批手续必须符 合有关规定,并严格按照设计组织施工。 工作面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审 批、贯彻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内容齐全,科学合 理。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按规定配备防冲机构,配 齐人员、设备,按规定编制季度、年度、长远防 冲工作规划,落实防治冲击地压安全措施。 矿井应合理均衡组织生产。 20 煤量一项不符合规定要求、采用的开拓开 采方式一处不科学的扣10分。设计内容 与实际不符的,一处扣10分;审批手续 不符合规定一处扣10分。作业规程及措 施内容1处缺少或不符合规定扣2分规 程扣完10分为止。未按规定配齐防冲人 员、设备,扣20分;防冲工作规划和措 施内容不完善、措施落实不到位,一处扣 3分;不能均衡生产、生产计划不合理的 扣10分;月度产量超计划不足10的, 每超1扣5分。 2顺槽高度和人行道宽度、工作面端头支护、超前 支护必须符合规定要求。 20 高度、宽度不足,1处扣5分。支护1处 不符合规定扣3分。 3 工作面支护材料、支护方式、支护质量、特 殊条件下的加强支护方式以及控顶距必须与作业 规程相符,并符合安全规程规定。 工作面支护质量要进行检测并有记录。 工作面倾角大于15时,液压支架必须采取 防倒、防滑措施。 工作面顶帮维护良好,人行通畅。 30 无支护质量检测手段和记录的扣10分; 其他一处不符合规定扣3分。 4 使用符合规定的爆破器材并按规定进行管 理、发放、存放。 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 度;炮眼封堵应使用水炮泥和封泥,封泥长度符 合规定,一次装药必须一次起爆。 15 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爆破器材扣15分,爆 破设计、规定等其他有1处次不符合 规定扣5分。 5 乳化液泵站、液压系统及管路系统完好,压 力≥18Mpa综采≥30Mpa。 滚筒采煤机、刮板运输机等配套机械的安装 固定和使用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条件适宜的情况下应采用机械化采煤。 15 泵站压力达不到要求的扣10分;乳化液 非正常泄露的一处扣2分。机械化生产设 备的安装、固定和使用,1处不符合规定 扣2分。 具备采用机械化采煤工艺条件,仍沿用炮 采工艺的,扣10分。 掘进评估表表三单位评估时间20年月日评估人员 序号评估内容标 准 分 评分办法 1 作业规程编制及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批、 贯彻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内容齐全,科学合理。 维修巷道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10 未按规定编制规程和措施扣10分;规 程和措施内容1处内容不符合规定扣2分。 2开凿或延深斜井、下山、其他倾斜巷道时,必须在 斜井、下山的上口设置防跑车装置,在掘进工作面 的上方设置坚固的跑车防护装置,按规定设置躲避 硐室。 10不设置防跑车装置、躲避硐室、跑车防 护装置或装置不起作用扣10分。 3支护材料、支护方式、特殊条件下的加强支护方式 必须与作业规程相符。10 一处不符合规定扣5分。 4 新掘架棚巷道支护时应使用金属材料支护。支 架支设质量、支架间的距离、护帮、护顶、撑木、 拉杆等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锚喷支护巷道锚杆索的安设质量、喷体厚 度等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按规定做锚杆拉力试 验、喷体厚度和强度检查,并有检查和试验记录。 煤巷必须进行顶板离层监测,并填写记录牌板。 巷道支护质量符合作业规程要求。 在用的巷道木支护应制定更换计划,2年内逐 步用金属材料替代。 40 新掘架棚巷道巷道支护使用水泥棚或木棚 支护的一处扣20分。 不做拉力试验、喷体检查、不进行离层监测 或无记录的扣20分。 未按规定支护或支护质量不合格一处扣10 分;其他一处不符合规定扣5分。 未制定更换木支护计划或未实施的,扣10 分。 未按规定采取防冲措施扣10分,防冲措施 不完善的一处扣3分。 5 掘进机必须装有前照明、尾灯,非操作侧必须 装有能紧急停止运转的按钮。 耙装机必须装有封闭式金属挡绳栏和防耙斗出 槽的护栏,耙头连接符合规定,倾斜巷道必须有防 止耙装机下滑的措施,巷道倾角大于20时,在司 机前方必须打护身柱或设挡板,并在耙装机前方增 设固定装置。 15 1处不符合规定扣5分 6 使用符合规定的爆破器材并按规定进行管理和 使用。 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炮眼封堵应使用水炮泥和封泥,封泥长度符合规定。 条件适宜的情况下应采用机械化掘进。 15 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爆破器材扣15分, 爆破设计、规定等其他有1处次不符合 规定扣5分。 具备采用机械化掘进工艺条件,仍沿用 炮掘工艺的,扣10分。 机电评估表表四单位评估时间20年月日评估人员 序号评估内容标 准 分 评分办法 1矿井应设置专职的机电矿长和副总工程师,并有正 式任命文件,其学历和职称与从事专业相符。机电 生产管理部门必须配备技术负责人,专职技术管理 工作。 5 缺少一职扣5分以任命文件为准, 学历和职称一项达不到,扣3分;兼职扣 3分。 2机电装备的选用应符合符合国家规定及相关标准。 机电各系统的改造和更换必须有完整的设计计算、 验收资料。 5一处不合格扣5分。 3机电设备、仪器仪表及材料必须有“产品合格证”、 列入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目录的必须有“矿用产品安 全标志”、防爆电气设备还必须有防爆合格证。 按规定淘汰禁止煤矿使用的设备。 10一处不合格扣5分 4矿井应设立设备管理、电气管理、电缆管理、防爆 检查、小型电器组进行专业化管理。 5缺少一种专业组扣2分。 5机电设备、仪器仪表及材料应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主要性能指标符合规定。 5一处不检验或一处不合格扣5分。 6提升信号齐全、安全可靠,符合煤矿安全规程 规定。 5缺一项或一项不合格扣5分。 7提升系统必须有防过卷、防过速、过负荷和欠电压、 限速、深指失效、闸间隙、松绳、满仓、减速功能 保护装置,且动作可靠。 5缺一处或一处不合格扣5分。 8提升绞车必须设常用闸和保险闸;应设有电气制动, 且能自动投入或人工投入;安全制动减速度、工作 制动或安全制动的制动力矩必须符合规程规定。 5一处达不到要求扣5分。 9井筒装备、金属井架、提升连接装置、钢丝绳的使 用、检查等安全管理符合规定。 5一处达不到要求扣3分。 10矿井供配电系统设计、井上下双回路供电设计符合 规定。供电能力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5一处达不到要求扣5分。 11供配电系统保护齐全,动作可靠。保护整定校验合 格。 地面变电所、井下中央变电所、供移动变电站的高 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单相接地保护装置。 井下低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检漏保护装置或有选 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 井下由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或配电点引出的馈 电线上,应装设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装置。 井下配电网络均应装设过流、短路保护装置。 井下接地保护、井下低压电网过流保护、检漏保护 装置的整定计算、安装、运行、维护与检修应符合 规定。 10一处达不到要求扣2分。 12井下电缆的敷设、连接、吊挂符合规程规定。5一处不合格扣1分。 13井下按规定使用电气设备。井下使用的电气设备不 得有失爆现象。 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安全性能,检查合格 并签发合格后方准入井。 5 一处失爆扣5分,一处达不到要求扣1 分。 14井下电气设备保护齐全,保护装置符合规定、动作 可靠。 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控制设备,应 具有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 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应具有短路、过负荷、单 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装置及远程控制装置。 机电设备裸露或转动部分的防护设施齐全。 5一处不合格扣2分。 15照明信号按规定设置且保护齐全。 井下规定的地点必须有足够的照明,井下照明和信 号装置,应采用具有短路、过载和漏电保护的照明 信号综合保护装置配电。 5一处达不到要求扣2分。 16矿井、重要作业场所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中央 变电所、矿井地面变电所和地面通风机房、等的 直通专用电话的设置与使用符合规定。 井下装设移动通讯和人员定位系统并使用正常。 5一处达不到要求扣5分。 17压风系统应设超温保护、断油或断水保护或信号、 安全阀、压力调节器、释压阀,电机过流保护,动 作灵敏可靠。 井下固定式空压机和风包应分别设在两个空气流畅 的硐室内。 5 一处达不到要求扣2分,空压机和风包未 设在两个空气流畅硐室的扣5分。 18主提升胶带输送机 1钢丝绳牵引胶带机应设置过速、过电流和欠电压 保护、钢丝绳和输送带脱槽保护、过载保护、钢丝 绳张紧车到达终点和张紧重锤落地保护,动作可靠。 2钢丝绳芯胶带机必须使用阻燃输送带,应装设过 电流和欠电压保护、防滑保护、堆煤保护、防跑偏 装置、温度保护、烟雾保护、自动洒水装置、输送 带张紧力下降保护装置和防撕裂保护装置;上运时 防逆转装置和制动装置、下运时制动装置、断带保 护装置、机头和机尾处的防护栏,等。 3兼乘人的输送机还应设置下人地点应有标志或 声光信号和能自动停车的安全装置、有在输送机全 长任何地点可由搭乘人员或其他人员操作的紧急停 车装置、在卸煤口,必须设有防止人员坠入煤仓的 设施。 5一处达不到要求扣5分。 运输评估标表表五单位评估时间20年月日评估人员 序号评估内容标 准 分 评分办法 1 矿井应设置运输生产管理部门,必须配备技术负责人,专职技术管理工作。10 缺少管理部门扣10分,未配备专职技术人 员扣5分。 2运输系统的设计、设备选型符合煤矿安全规程。 长度超过1.5Km的主要运输平巷、垂深超过50m时 的主要倾斜井巷应采用机械运送人员。 10 一项未装的扣5分,一处不合格扣2分。 3运输设备必须有“产品合格证”、列入矿用产品安 全标志目录的设备必须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按 规定淘汰禁止煤矿使用的设备。 5一处不合格扣2分 4运输巷道断面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设 计要求。 运输巷道轨道与道岔的选型、铺设质量必须符合煤 矿安全规程规定。 矿井轨道及道岔铺设质量应符合规程规定。 5 5 一处不合格扣2分。 5井巷提升运输设备保护装置齐全、动作可靠并按规 定进行定期测试; 5 缺一种保护扣5分,其他一处不符合要求 扣2分。 6倾斜井巷内使用串车提升时必须装设可靠的防跑车 和跑车防护装置。 使用绞车提升时,井巷上端应有足够的过卷距离; 串车提升的各车场、运人斜井的各车场的信号硐室、 躲避硐室及声光报警信号装置符合安全规定 5 一处不合格扣2分。 7 倾斜井巷运送人员的人车装备符合规定,定期试验, 信号、保护装置有效可靠。 5一处不合格扣5分。 8斜巷运送超长、超宽、超高、超重车辆时,必须制 定专门安全措施。 5无措施的扣5分;措施无效的扣2分。 9调度绞车的安装、使用和保护必须符合相关规定。5一处不合格扣2分。 10同一水平同时行使3台以上机车时,使用带有电气 闭锁的信号装置;大于5台以上机车时,应使用信 集闭系统。 5 该装而未装的,扣5分; 11电机车架空线的悬挂高度和间距、与巷道或棚梁的 距离、绝缘子的悬吊及轨道电阻、绝缘应符合规 程规定。 5 一处不合格扣2分。 12井下矿用防爆型蓄电池电机车充电、运行维护和检 修符合规程规定。 5一处不合格扣2分。 13机车运输时列车应按规定设置照明与信号;巷道 在弯道或司机视线受阻的区段,应设置列车占线闭 塞信号;巷道内应装设路标和警标,机车行近巷道 口、硐室口、弯道、道岔、坡度较大或噪声大等地 段,以用前面有车辆或视线有障碍时,都必须减低 速度,并发出警号,上述地点最高速度应有明确规 定且挂牌标识;列车的制动距离每年至少测定一次 且符合要求。 5一处不合格扣3分。 14用人车运送人员时人车、人员上下车地点应有照 明;架空线必须安设分段开关或自动停送电开关, 人员上下时必须切断该区段架空电源;双轨巷道乘 车场必须设信号区间闭锁;列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 4m/s规定。 5 缺一项扣5分,一处不合格扣2分。 15用架空乘人装置运送人员时,运行速度、蹬座中心 至巷道一侧的距离必须符合要求;驱动装置含主 驱动轮必须有制动器;连接装置可靠;在下人点 的前方,必须设有能自动停车的安全装置。 5 一处不合格扣2分。 16单轨吊车、卡轨车、齿轨车、胶套轮车、无极绳绞 车的使用符合规定。 5 有条件装设而未装设的扣5分,管理使用 一处不符合规定的扣2分。 17带式输送机的各种保护装置必须齐全、可靠并定期 检查;在主要运输巷道内的必须在机头和机尾装设 防护栏;行人跨越处设过桥。 用钢丝绳芯带式输送机运送人员时,运行速度、输 送带的宽度、绳槽至带边宽度、至巷道顶部的垂距; 上、下人员的地点的平台、栏杆和照明必须符合要 求。在距下人区段末端前方2m处,必须设有能自动 停车的安全装置;在卸煤口必须设有防止人员坠入 煤仓的设施;并装有紧急停车装置。 5 少一种保护或装置扣5分,一处不合格扣2 分。 18无轨胶轮车的使用、维护、检修应符合AQ 1064-2008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使用 规范规定。 5一处不合格扣2分。 通风评估表表六单位评估时间20年月日评估人员 序号评估内容标 准 分 评分办法 1矿井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生 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采掘工作面应独 立通风;无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按 规定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采区变电所、井下充电 室、爆炸材料库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10一处不符合规定,扣5分。 2制定风量计算办法,合理计算矿井用风量;矿井每 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必须核定矿井通风能力,矿 井通风阻力符合规定。 10 无风量计算办法扣5分,未核定通风能力 或矿井通风阻力超过规定的,扣10分。 3按规定进行矿井通风阻力、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和 反风演习;矿井外部漏风率、巷道及各作业地点风 量、风速和作业环境气候条件符合规定要求。 10 一处不符合要求,扣10分。 4按规定进行瓦斯等级、煤尘爆炸性、煤层自燃倾向 性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5 一项不符合规定扣5分。 5按规定设置和管理密闭、风门等通风设施。5一项不符合规定扣2分。 6安装、使用局部通风机和风筒必须符合煤矿安全 规程第128条规定。 5 一处不符合要求扣5分。 7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 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符合抽 放条件的矿井必须实施瓦斯抽采,瓦斯抽放泵站、 抽放设施必须符合要求,并按规定抽放瓦斯,做到 抽采达标。煤矿必须建立瓦斯检查制度,按规定进 行瓦斯检查地点设置和检查。启封密闭、排放瓦斯 要编制专门的措施且有矿山救护队参加排放。 10 一处不符合要求扣5分。 8按规定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各类传感器设置齐 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必 须符合规定。 10 未按规定装备监控系统扣10分,其它1处 不符合要求扣5分。 9矿井按规定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有完善的喷 雾装置及净化水幕;水池容量应大于200m3或满足 2h的防尘用水量并保证可靠。 10 防尘供水系统不健全或水池水量不足的扣 10分;装置缺少、使用不正常,一处扣3 分。 10按规定安设使用隔爆设施其安设地点、数量、水量 符合规程要求。 5 每缺少一处扣3分。其它一处不符合要求 扣2分。 11采、掘工作面必须按规定采取煤层注水、湿式打眼、 水炮泥、喷雾降尘、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5 一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12按规定设置消防材料库,配备消防器材。5一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13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的煤层时,必须采取预防性灌 浆、喷洒阻化剂等综合防灭火措施,编制相应的防 灭火设计,矿井必须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 并建立监测系统,定期分析、预报。 5 无采区防灭火设计、预报制度扣5分。 其他一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14矿井应设置通风副总工程师和“一通三防”专门管 理机构,并配齐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作人员。按 规定建设完善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 5 一处不符合要求扣5分。 防治水评估表表七单位评估时间20年月日评估人员 序号评估内容标 准 分 评分办法 1配备与矿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 配电设备和水仓等。采区排水系统符合规定。 10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扣5分。 2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应设水文地 质副总工程师,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足防 治水专业技术人员水文地质条件简单的矿井 不少于1人,中等的矿井不少于2人,复杂、 极复杂的矿井不少于3人,配齐专用探放水设 备至少2台专用钻机,建立专职探放水作业 队伍并持有效证件上岗。 10 未设副总工程师或防治水机构的扣10 分,防治水技术人员少1人扣5分,专 用钻机少1台扣5分,使用非专用探放 水设备探放水的扣10分,无专职探放 水作业队伍扣10分,1人未持有效证件 上岗的扣10分。 3编制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并实 施;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 老窑情况,并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和矿井充 水性图上标出;建立水文地质观测系统,并定 期观测;每月至少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及治 理活动。 10 无计划或未实施的扣10分,未调查、标 绘的扣10分,标绘、记录等不符合要 求的一处扣5分,未建立观测系统的扣 5分,未定期观测的扣2分,内容不全 或不符合规定的一处扣2分,未开展隐 患排查的扣10分。 4防治水图件、基础台账内容符合规定,实现数 字化管理。回采工作面采煤前应当提出专门水 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 10 少一种图件或基础台账的扣10分,图纸、 台账内容不全或填绘不及时的一处扣2分, 未按规定提出专门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 的扣10分,内容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一处 扣2分。 5开采底板有承压含水层的煤层,制定专项安全 技术措施,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由煤矿企业技术 负责人审查,报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10 未制定专项安全措施的扣10分,专项 安全技术措施未按规定审批的扣10分, 措施内容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一处扣2 分。 6按规定留设各类防隔水煤岩柱,标绘在采 掘工程平面图上,严禁采掘各类防隔水煤岩 柱。 10 未按规定留设的扣10分,未标绘的发 现一处扣2分,在煤柱中采掘的扣10 分。 7年度内施工的水闸墙、防水闸门,必须有批准的 设计设计单位要具有资质、经验收合格;具 备观测条件的水闸墙前安设摄像头,并定期进行观 测。 10 施工的水闸墙、防水闸门无设计的一处扣 10分,未经验收的一处扣10分,水闸墙 前无摄像头或未定期观测的扣5分。 8根据采掘接续计划,进行水情水害分析,编制采掘 工作面年度、季度和月度水害预测预报资料;若当 月生产计划变更,存在水害隐患,及时发出水害通 知单。 10 缺报或未按要求发放水害通知单的扣 10分,水害种类不能定性、定量、措施 无针对性、不能指导生产的一处扣3分。 9采掘工作面受各类水患威胁时,编制探放水设计、 安全措施,并按设计施工,结束后提交探放水总结 报告存档。 10 未编制探放水设计或措施的一项扣10分, 未按设计进行探放水的扣5分,未提交 总结报告或未存档的扣5分。 10矿井按规定编制雨季“三防”工作计划,排查 重点工程和一般工程,并于6月20前完成。建 立雨季巡视制度,组织抢险队伍,储备防洪抢 险物资。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大 雨暴雨等灾害性天气停产撤人制度,制定水害 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雨季前组织一次救 灾演练。 10 无计划、方案的扣10分,重点工程一项未 完成扣5分,一般工程一项未完成扣2分, 无制度的扣10分,制度内容不全或不符合 规定一处扣2分,未组织队伍、储备物资 扣10分,不按规定停产撤人发现一次扣10 分,未组织救灾演练扣10分。 “三项”监察评估表 单位 序 号 评 估 评估时间20 内 容 年 月 日 评估人员 评 分 办 法 煤矿对重大事故隐患应当排查未排查的,一项(次) 扣 20 分;排查不全面、不及时的,一次扣 5 分。 未按照 “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金安工程) ”及 时填报隐患信息的 ,扣 10 分。 煤矿对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 、谎报或者拖延报告 的,一次扣 20 分。 煤矿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按期进行 治理的,发现一次扣 20 分; 治理效果达不到要求的,一次扣 10 分。 按月度核算,超核定能力 10以上组织生产的,发 现一次扣 20 分。 发生一次死亡含井下病亡1-2 人事故的,每死亡一 人扣 25 分。 重伤事故,每 1 人扣 5 分。 发生事故不按照规定及时、 如实报告事故的,一次 扣 50 分。 发生其他侥幸事故的,一次扣 10 分。 发生直接经济损失 300 万元以上的,扣 10 分,500 万元以上的扣 25 分。 发生除事故外的其他有重大影响的事件,一次扣 25 分。 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的,伪造 、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的,一次扣 25 分。 未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做出的现场处理决 定、处罚等执法指令的 ,一次扣 25 分。 被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停止作业和停止使用的,一处扣 10 分; 矿井停产整顿的,一次扣 25 分。 年度内累计被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罚每 5 万元扣 5 分(以此类推,不足 5 万元的不扣分) 。 监察中发现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评估办法 规定的,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扣分。 1 排查重大事故隐患 2 3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整改 按核定能力均衡组织生产 4 事故及其他有重大影响的事件 5 6 配合安全监察执法情况 安全指令落实情况 7 行政处罚情况 8 其他 (注 “三项”监察评估表中的扣分均为扣完 100 分为止;同一事由形 成的扣分,以分值高的条款扣分,不重复扣分。 ) 主题词印发 煤矿 安全 办法 通知 抄送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省安办。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2011 年 7 月 25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