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员工奖惩规定-.doc
XX煤矿员工奖惩规定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煤矿员工奖惩暂行规定性质及适用范围 第一条为严明员工纪律,加强全体员工在工作中的责任意识,激励先进员工,保障各项规章制度贯彻执行,促进企业稳步发展, 根据劳动合同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和我矿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对员工的奖励。根据员工在平时工作中的表现,由管理部门直接奖励或将员工突出表现以书面形式报人力资源部、纪委监 察科,两部门组织相关人员核实后,报矿领导班子研究,对员 工做出奖励决定。 第三条对员工的处分。员工在工作中出现失误或过错,矿党政领导班子责成业务部门成立调查小组,由纪委监察科、人力资源部 参与,依照内部管理规定及本规定条款进行调查。根据调查认 定结果,报矿党政班子联席会研究决定,进行实施。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煤矿全体员工。 第二章奖励 第五条奖励主要形式分为口头表扬;通报表彰;奖金奖励;提升晋级。 第六条根据员工践行行为规范、岗位责任制情况,由其直接领导或上级领导做出口头表扬奖励,有突出表现的由矿做出通报表彰 奖励;员工个人行为使矿上挽回重大损失或免受损失,为矿上 节约成本、创造经济效益或赢得荣誉等,根据贡献大小或影响 程度,由矿做出通报表彰、奖金奖励、提升晋级奖励。 第三章处分 第七条处分的主要形式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七种。 第八条经济损失的区分 1、造成经济损失在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为情节较轻, 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2、造成经济损失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情节较重,给 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 3、造成经济损失在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给 予降级、撤职、留用查看处分。 4、造成经济损失在五万元以上,情节严重,给予留用查看、 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九条影响程度的区分 1、影响不大是指在矿区一定范围内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 告、记过处分; 2、一定影响是指在矿区内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记 大过处分; 3、较大影响是指在集团公司、矿区造成较坏影响,且造成一 定不良后果的,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 4、严重影响是指在省、市、矿区造成极坏影响,且造成严重 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留用查看处分; 5、恶劣影响是指在国家、省、市、矿区造成极坏影响,且造 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留用查看、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 1、工作过失、失误情节轻微的; 2、对过错行为能自行纠正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主动挽回损 失或影响的,有效阻止危害程度发生的; 3、因不可抗拒或无法预见的; 4、其他可以从轻处理的情况。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1、因主观故意且多次发生执行过错行为的。 2、过错行为严重,在群众中影响恶劣的; 3、在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处理的; 4、其他可以从重处理的情况。 第四章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1、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 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影响,起决定性作用 的工作人员。 2、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 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影响 负直接领导责任的管理人员。 3、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 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 成的损失或影响负次要领导责任的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责任者出现失职、渎职行为,除给予直接责任者处分外,同时给予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降低档次处分。 第十四条共同责任和主办责任 1、共同责任是指两个以上部门人员,存在共同过失行为,按 照职责分工和承担责任大小共同承担责任。 2、按照工作主办负责制原则,负有组织、领导、牵头的部门 人员,或者共同责任中起主要责任的人员,负主要责任。 3、共同工作中起次要、协调、配合作用的人员,负次要责任。 4、对于次要责任人员,可以从轻处分。 第十五条工作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之日起10日内,向纪委监察科申请复查,受理部门应在一个月内作 出维持、改变或撤销处分的决定。复查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 定的执行。 第十六条责任行为发生在本规定执行前,其结果发生在本规定执行后,按照本规定处理。 第二编分则 第五章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方面的失职、渎职行为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方面有失职、渎职行为,视情节轻重、经济损失大小或影响程度,给予有关责任人处分。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安全监督检查方面的失职、渎职行为。 1、对矿井上下各生产环节安全隐患排查、监督、落实、整改 不力,造成影响的; 2、在安全检查中,未能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现重大安全 隐患未提出整改措施,或提出的措施不切实可行,没有针 对性,无可操作性,造成影响的; 3、发现安全质量存在问题,蓄意迁就,熟视无睹,不采取措 施处理,造成影响的。 4、对“三违”制止不力,造成影响的; 5、对现场检查不全面,无超前预防措施,出现影响的; 6、对矿区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小煤窑监督不力,影响矿安全生 产,造成损失和影响的。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生产技术管理方面的失职、渎职行为。 1、对开拓方案、采区设计方案审查不严、不细,方案存在 重大缺陷,导致生产接续严重脱节、煤炭资源率达不到 要求、出现大量无效进尺以及难以正常组织生产的; 2、在检查中对工程质量缺陷未发现问题,严重影响生产正 常进行的; 3、对矿井顶板管理指导、检查监督不到位,造成顶板事故 的; 4、对综采工作面的安装、拆除技术措施执行情况监督不到 位,造成事故的。 5、对机电运输系统管理不善,出现重大事故的。 6、因组织不力,没有完成生产任务的。连续三个月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机电管理工作方面的失职、渎职行为。 1、对矿井机电运输设备和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 不力,致使发生人身事故和重大非伤亡事故的; 2、对矿井供电安全管理不力,因失职导致停电事故发生,影 响生产、生活的; 3、对机电设备日常管理,维护不到位,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 4、对新掘进和安装的工作面及其它机电项目的方案设计和审 查不严、不细,方案存在重大缺陷,严重影响生产的; 5、对机电设备大修、中修及管理监督不力,造成损失的; 6、没有及时推广机电系统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 影响企业经济效益,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地质测量工作方面的失职、渎职行为。 1、对矿井地质水文资料掌握不全、不细,制定的矿井水患治 理措施存在重大失误,导致矿井发生突水事故的; 2、对矿井贯通测量设计、方案审查不严,发生贯通测量失误 或造成事故的; 3、擅自对外提供矿井地测资料,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一通三防”工作方面的失职、渎职行为。 1、对矿井“一通三防”重大隐患排查不力,造成瓦斯聚集、 自然发火,影响生产或发生安全事故的; 2、对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欠风生产, 造成瓦斯超限;监测系统不灵敏,数据不准确,致使采掘 工作面被迫停产,影响安全生产的;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基本建设管理方面的失职、渎职行为。 1、对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不力,重点项目、专项工程的概、 预、结算审查不严,甚至弄虚作假,造成经济损失的; 2、在工程质量的监督、认证工作中,擅自放宽“验评标准” 及强制性标准,或者放纵相关责任主体单位的质量行为, 造成质量事故的; 3、因工程建设组织管理不力,造成不能按时完成工期目标 的; 4、因施工合同,施工方案及施工技术审查不严,监督实施 不力,造成经济损失的; 5、在工程建设工作中,行动懈怠,工作进展缓慢或提供资 料不真实,造成工作受阻的; 6、对工程施工工作监督不力,验收不按标准,把关不严, 造成质量事故的;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安全生产调度工作方面的失职、渎职行为。 1、调度信息传递不及时,延误安全生产的; 2、调度失误,提供信息不准确或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3、不能及时准确调度,指挥处理不当的。造成经济损失或 发生事故的。 4、影响生产时间达到集团公司事故暂行处理规定所规定 的标准。 5、对夏季“三防”、冬季“四防”措施落实监督不到位,严 重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科技管理工作方面的失职、渎职行为。 1、在科技成果管理中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影响的; 2、没有及时认真制定科研开发规划和新产品、新工艺、新 技术推广应用规划,造成不良影响的; 3、不遵守技术保密规定,擅自向外单位提供技术资料,或 因管理不善,造成技术资料损坏丢失的; 4、与地方政府质量监督、环保部门关系协调不力,造成不 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5、对矿区环境监测、环境管理工作不到位,造成重大影响 和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六条违反集团公司事故暂行处理规定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行为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处分。 第六章经营管理方面的失职、渎职行为 第二十七条在经营管理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或造成经济损失等情况,给予有关责任人处 分。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煤炭销售管理工作方面的失职、渎职行为。 1、违反集团公司集中统一管理规定,和矿有关规定,擅自 销售煤炭的; 2、不及时准确按照集团公司销售中心下达的“发煤通知单” 所开具的煤种、单价、数量执行外运,造成经济损失的; 3、对煤炭质量监督检查不力,造成质量赔偿事故,给企业 造成损失的; 4、对所运输线路及设施管理不到位,影响正常装车和发生机 械人员事故的; 5、对煤炭库存情况掌握不准,提供虚假情况,影响正常生产 的; 6、不及时组织装车,造成装车延时的; 7、未及时掌握集团公司及矿下达的外运计划,在每日上报外 运日报,一月一考核中,完不成装运任务的;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财务管理工作方面的失职、渎职行为。 1、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收支不入帐,坐收坐支,公款 私存;应交款而未及时上缴的。 2、违反规定擅自借出或借入资金,造成经济损失的; 3、擅自对外提供担保,使企业受到连带责任,造成经济损 失或不良影响的; 4、因玩忽职守造成现金、票据、印鉴及会计档案被盗、丢 失和毁坏的,给企业造成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5、向企业领导人提供错误会计信息,使领导决策失误,造 成经济损失的; 6、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和财务秘密,造成经济损失的; 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供电管理工作方面的失职、渎职行为。 1、矿区供电网络及所属变压器管理不力,导致停电事故发 生,影响矿井生产和职工生活的; 2、因管理不严,使当年各用户电费回收率达不到规定,给 企业造成损失的; 3、矿区发生窃电问题,对主管单位和区域使用单位监管不到 位的; 4、因与上级供电部门工作协调不力,使矿用电受到影响,造 成不良后果的;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煤质管理工作方面的失职、渎职行为。 1、对煤质管理办法、制度,由于考核不严、不细,监督检 查不力,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2、未按规定对各类煤炭及时分析化验,提供各种数据不准, 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3、未及时推广应用煤质管理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煤 质分析新标准、新技术,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设备租赁管理工作方面的失职、渎职行为。 1、因综采设备、机电设备不及时或未按规定时间内租赁而影 响生产单位正常生产; 2、未按规定执行设备验收制度,在使用中发生质量事故; 3、对废旧、闲置设备不及时办理退回手续,造成经济损失和 不良影响的;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企业管理工作方面的失职、渎职行为。 1、违反招标法律法规,未按集团公司和矿有关规定进行招标 的; 2、负责招议标工作人员,组织不力,使质次价高的产品应用 于生产建设中,影响生产建设正常进行的; 3、对矿整体督查考核工作组织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 4、对矿采购及内部设备修理、租赁项目,未按规定招标,造 成经济损失的; 5、对矿属车辆保险工作不到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6、随意加盖合同专用章,出具介绍信,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的;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人力资源管理和社会保障工作方面的失职、渎职行为。 1、未按规定标准对矿中层和机关管理人员绩效进行考评,或 考评结果不实的; 2、劳动力管理办法执行不严格、不到位,查除长期不上班、 冒名顶替人员不力;各用人单位人员管理不严格,存在长 期不上班、冒名顶替人员的; 3、在技校招生、农民工选招及退伍军人安置就业中,营私舞 弊,暗箱操作,造成严重影响的; 4、薪酬管理办法执行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违反工资奖 金分配管理办法,截留、克扣职工工资的; 5、违反集团公司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规定,对冒名顶 替住院查除不严,造成较大影响的; 6、因协调不力,造成养老金发放过程中出现问题的; 7、对政策执行不当,造成离退休职工队伍不稳定的;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物资供应工作方面的失职、渎职行为。 1、违反集团公司和矿物资供应“四集中、五统一”管理办法, 擅自采购物资的; 2、因工作失职、失误,物资供应计划不周,造成物资供应不 及时,影响生产任务完成和生产建设进度的; 3、不结合生产实际,随意编制物资采购计划,盲目采购物资, 导致物资严重积压和浪费,造成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计划管理工作方面的失职、渎职行为。 1、未按矿要求完成项目立项审批,使建设进度受到严重影响 的; 2、向上级部门或矿领导提供的统计数据不真实,出现虚假信 息或重大错误,造成严重影响,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3、未按照规定落实企业国补资金项目的申报与资金的落实, 造成经济损失的; 4、未按照矿要求编制、申报和落实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调 整规划,影响矿长期发展,造成严重影响的; 5、对企业重点投资项目研究不够,提供信息不准,预算资金 不切合实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经营管理其他方面的失职、渎职行为。 1、在企业内审工作中,应当从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审计资料中, 发现有违反规定的行为,未能发现或并查出问题的; 2、对审计查出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或有关案件 线索隐瞒不报的; 3、企业法律部门对企业重大决策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有重大 失误,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4、对企业合同管理、监督不到位,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5、在企业工商登记注册中,虚假出资、抽逃资金,或提供虚 假证明材料,产生严重影响或造成经济损失的; 第七章非煤管理及对外经济合作方面的失职、渎职行为第三十八条项目调研不深入,论证不实,信息失真,严重失职,造成投产后亏损,根据情节,给予有关责任人处分。 第三十九条在与外方合作开发项目工作中,因对合作方资信状况、履行能力掌握不真实,盲目签定合作协议,注入资金,使投资 无法追回的,根据情节,给予有关责任人处分。 第四十条在引进外资工作中,由于调研不深,信息不准确,对外方资信状况不了解,盲目向领导提供信息,造成决策失误的,根 据情节,给予有关责任人处分。 第四十一条违反矿有关规定程序,擅自批准立项,造成项目低水平重复建设,根据情节,给予有关责任人处分。 第四十二条对外部单位挂靠矿非煤厂点审查不严,将其产品纳入内部自制产品保护范围,根据情节,给予有关责任人处分。 第四十三条非煤单位违反矿用工管理规定,监督管理不力造成劳务纠纷或重大影响的,根据情节,给予有关责任人处分。 第八章房产后勤管理方面的失职、渎职行为 第四十四条房产后勤管理方面,有失职行为的,视情节轻重、造成经济损失和影响程度,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处分。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房产管理方面的失职、渎职行为。 1、在职工住房分配上和房改政策落实不力,弄虚作假,在群 众中造成重大影响,导致发生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引起不 稳定的; 2、不能依法保护国有资产,造成企业房屋、土地资产严重流 失的; 3、对矿区物业管理工作协调不力,业主或职工对物业服务收 费不当,服务质量差或工作不满,导致发生群体性上访事 件的; 4、管理不善,造成矿区房产开发工程质量达不到设计要求的, 或存在严重不安隐患的; 5、工作监管不力,造成矿区房产出现私搭乱建,影响矿区形 象,或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 6、在接到危房鉴定申请书7日内,未有明确答复或未到现场 组织鉴定,致使危房酿成人身伤亡事故的; 7、对社区管理不善,侵害业主合法权益,引发不稳定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后勤事务管理工作方面的失职、 渎职行为。 1、因计划生育工作不力,致使单位被当地政府黄牌警告的; 2、因工农关系协调不当,造成大规模工农冲突,影响企地关 系,或在工农关系协调中,违反国家政策,使企业受到损 害或造成经济损失的; 3、对两堂塘一舍指导管理不力,环境卫生脏乱差,影响 职工身体健康的;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医疗卫生管理工作方面的失职、渎职行为。 1、因管理监督不到位,发生医疗事故的; 2、对矿区公共卫生监督管理不力、重大疫情未能及时上报并 采取有效措施,致使疫情在矿区蔓延的; 3、在医疗事故鉴定工作中,未按照规定进行及时科学鉴定, 造成不良影响的; 4、对监督和检查剧毒、麻醉、精神类药品的管理使用不到位, 造成不良影响的; 5、对上级关于疫情通报,不及时采取措施或向有关领导反映 的; 6、对上级疫情不及时做好宣传引导,造成矿区恐慌或引起不 稳定事件的; 7、对上级下达各种医疗管理制度方案不积极组织实施的;受 到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 第四十八条因管理不力,公共场所发生食物中毒,造成人身伤亡事故或恶劣影响的,根据情节,给予有关责任人处分。 第九章执行力方面的失职、渎职行为 第四十九条因员工执行力不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工作延误、经济损失、不良影响或影响矿整体工作进度的,根据情节,给 予有关责任人处分。 1、不认真传达贯彻矿或集团公司会议精神,造成职工群众有 误解的; 2、上级安排的各项工作相互推诿或拒不执行的; 3、在会议上安排的各项工作,会议主持部门及时下达会议纪 要,执行单位对各项工作布置实施不及时,造成拖延或没 有按期完工的; 4、各业务科室下达的工作指令没有切实可行的措施,造成执 行单位无法实施的; 5、其他执行力不到位的情况。 第十章党建、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失职、渎职行为 第五十条在党建、精神文明建设方面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和影响程度,给予有关责任人处分。 第五十一条在纪检监察工作方面,违反组织纪律的,根据情节,给予有关责任人处分; 第五十二条在组织管理工作方面,违反档案管理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在职称评聘工作中,因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根 据情节,给予有关责任人处分;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宣传报道及统战工作方面的失职、渎职行为。 1、宣传报道出现严重失实、失误,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 路线方针、政策,发生导向性错误的; 2、因与宣传、舆论部门协调不力,给企业造成政治影响或经 济损失的; 3、在“文明区队”的检查评比中,组织不严,检查不细,造 成恶劣影响的; 4、未按规定执行党的统战方针政策,造成政治影响的;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工会工作方面的失职、渎职行为。 1、民主管理、企务公开工作开展不力,造成职工群众严重不 满,影响稳定的; 2、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对矿区特困职工帮扶不力,应保 未保,引起不稳定的;不应保而保或超越标准保障的; 3、组织大型活动安全保卫措施不到位,出现人身伤亡事故的; 4、因工作不力,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保卫工作方面的失职、渎职行为。 1、本辖区内因防范不到位,而发生盗窃案件或使公共财物遭 到破坏,造成损失的; 2、对矿区爆炸物品、危险物品管理不到位,发生爆炸物品、 危险物品被盗的; 3、因控制不力,导致上访人员无端严重干扰正常工作秩序, 造成严重后果的; 4、发生突发事件,组织出警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消防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重大火灾事故的; 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办公室工作方面的失职、渎职行为。 1、因对上级机密文电管理不善,导致丢失、泄密造成不良后 果的; 2、擅自用印,或因管理不善造成印鉴盗用; 3、向领导提供信息失实或有重大缺陷,造成严重后果的; 4、接待工作出现重大失误,严重影响矿形象的; 5、对工作人员管理教育不够,造成驾驶员酒后驾车、公车私 用发生交通事故或车辆被盗的; 6、因工作不力,影响机关工作人员公务用车的; 7、服务态度不好,衣帽不整或行为不端,影响正常工作或单 位形象的; 8、违反禁酒令,在工作日或值班期间饮酒的。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人民武装工作方面的失职、渎职行为 1、因管理不善,造成装备器材损坏或丢失的; 2、不严格按政策办事,徇私舞弊,选送不合格兵员,造成责 任退兵等不良影响的; 3、对军人家属反映的问题,不及时协调解决,造成上访或不 良影响的; 4、对预备役民兵管理不力,发生其他意外事件的。 第五十八条发展党员、团员,不按程序审查把关,在群众中造成影响的,根据情节,给予有关责任人处分。 第十一章信访稳定工作方面的失职、渎职行为 第五十九条对职工或家属群众到矿上访敷衍塞责,导致矛盾激化,造成越级上访或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误,造成严重后 果的,根据情节,给予有关责任人处分。 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信访处理和稳定工作方面的失职、渎职行为。 1、对上级和矿领导批示意见督促协调不力,导致职工群众重 复越级上访的; 2、对越级上访人员控制不力、处置不当、酿成事件,影响恶 劣的; 3、对上级和矿领导批示查处的案件不认真查处,或查办不实, 造成性质错误和严重后果的; 4、因本单位、本部门内部原因,造成单位、部门工作人员有 群体性上访的; 第三编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规定未明确对某种责任行为给予处理,其行为已给 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应当参照有关规定给予 处理。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如有与法律、 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的, 按法律、 法规和上级政策执行; 第六十三条本规定与矿上其他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第六十四条本规定解释权归 XX 煤矿。 第六十五条本规定分三编十一章六十六条。 第六十六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