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察管理办法.doc
安全监察管理办法 ****煤矿 20**年*月*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4 第二章安全管理 5 第三章机电设备管理 11 第四章工程技术 12 第五章违章处理 13 第六章附件 20 ****煤矿安全监察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保障职工人身安全,促进企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各工种操作规程,结合本公司各煤矿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部门、下属各煤矿矿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从事煤矿生产的所有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矿成立安全监察部,履行安全监察的职能,不受任何个人的非法干涉。 煤矿及其有关人员必须接受并配合安全监察部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阻挠和推诿。 第四条各煤矿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安全技术组织措施及各项技术标准。各煤矿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罚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矿级领导入井跟班作业制度、安全办公会议等制度。各煤矿必须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特种作业人员及其它岗位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各煤矿必须按规定对职工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培训,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未经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第六条各煤矿必须按规定,严格履行招工程序,在招收工人时,进行体检,确认体检合格后,方可录用,录用时必须签订劳动合同。 第七条各煤矿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遵章守纪,严禁“三违”。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加强学习,努力提高管理水平,严禁违章指挥。职工要遵章守纪,不断提高操作技能和技术水平。 第八条职工在工作中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离到安全地带,险情未排除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第九条各煤矿技术负责人必须全面负责矿井“一通三防”工作,加强瓦斯、煤尘、顶板、水、火、防突等各种灾害的预防治理;建立健全各类图纸、技术资料档案;按规定必须编制年 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各类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重大危险源的检测、评估、监控及各项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按照一工程一措施的要求,以及新版煤矿安全规程的格式编写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组织措施,认真贯彻学习。合理安排工人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结合上级部门的培训计划,制定本单位的培训计划并实施。井下采掘工程编写及时填图,掌握生产动态,及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井上下对照图中填注各种建筑物、地质构造带、采空区、老窑与采掘工作面的位置关系,提前做好防范措施。及时上报各种资料,包括上级部门及公司要求的各种资料、报表。 第十条入井人员必须穿戴符合煤矿安全要求的工作服、矿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火及易燃物品入井;严禁酒后和穿化纤衣服入井。检身工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检身工作,并认真做好入井出井人员登记。 第十一条各煤矿必须严格执行入井检身制度、出入井清点人数制度、班前会议制度、矿领导现场跟班制度、安全例会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及销号制度、“一通三防”管理制度、煤矿瓦斯治理、防突管理制度、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制度、安全事故分析追究制度、调度汇报制度、防治水等所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井下发生安全事故时,矿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立即启动事故应急处理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公司及有关部门。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井下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三大规程”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禁“三违”现象发生;矿井发生安全事故,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分析、处理。 第十四条加强对矿井瓦斯检查人员的管理,瓦检员必须按照瓦斯员岗位责任制的要求,对矿井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回风巷、机运巷、总回、联络巷、水仓、硐室、变电室等地点进行瓦斯检查;填写好瓦斯记录及日报表,填写瓦斯牌版数据要清晰、准确、严禁涂改;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井下现场交接班,填写交接班记录,升井后要认真填写瓦斯报表及其他相关记录。 第十五条采掘工作面瓦斯超限时,必须立即撤出所有受瓦斯超限影响区域的人员到安全地点,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及时汇报矿调度室,处理不了时,及时汇报矿调度室、技术负责人,矿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按照要求对瓦斯超限的原因进行分析和处理。 第十六条发现瓦斯超限、顶板来压、煤与瓦斯突出预兆、透水等重大安全隐患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同时报告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制定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煤与瓦斯突出或按突出管理的矿井,采掘工作面必须严格按照“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组织施工,并且措施有效,严禁弄虚作假。要严格建立防突台账、工程进度许可 制度和领导审批制度,严禁超挖超掘。 第十八条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透水预兆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发生雾气、顶板淋水加大等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所有的受威胁地点的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矿井通风系统必须安全可靠,合理分配各用风地点风量,建立测风制度,每旬进行一次测风,测风结果必须记录在案,采掘工作面必须通风可靠,风量分配合理,严禁微风、无风、循环风作业。必须严格按照标准构筑各种通风构筑物,并挂牌管理。 第二十条必须做好采、掘工作面的水害分析,坚持“有掘必钻、有疑必停、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矿井探放水工程必须编制有专门的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及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用红色填注积水线、警戒线和探水线。 第二十一条每个掘进工作面的岔口处必须设置备用栅栏,临时停工地点,必须立即打好栅栏,并挂好“严禁入内”的警示牌,并不得停风。对废巷、盲巷应及时封闭,防止人员误进入。 第二十二条采、掘工作面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作业,局扇风筒口距工作面不得超过5m,风筒必须按规定悬挂,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设在全风压通风的巷道内入风侧,并距离岔口不得小于10米的不影响运输、行人的地点,必须采用双风机双电源并实现自动切换,局部通风机必须挂牌管理,明确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矿井必须有完善的防尘系统,采、掘工作面及机运巷、回风巷必须采取有效的综合防尘措施,并定期冲洗巷道。 第二十四条电缆线、放炮线、监控线必须分挂巷道两侧,按规定悬挂,严禁混挂,并挂牌管理。电气设备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挂牌管理,严禁失爆。 第二十五条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放炮前瓦检员、放炮员、班组长必须清点好人员,撤出到安全放炮距离外,并指派专人站岗截人,以上工作完成后,方可放炮。 第二十四条连线时,放炮母线必须形成短路,雷管脚线必须同放炮母线拧紧,包扎好,必须一次装药,一次起爆。严禁打眼装药平行作业和一次装药多次起爆。 第二十五条突出矿井放炮时,必须关好防突门,并切断工作面的所有电源,在防突门外进风流中指定地点硐室内放炮,放炮地点距工作面必须大于300m以上,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放炮母线或一条放炮母线两个工作面共用进行放炮。突出煤层掘进、翻修或清理煤炭时,必须采取防止煤层片帮、冒顶、防瓦斯超限、防火源及防煤尘的措施。 第二十六条炸药、雷管必须分开存放并加锁,严禁混装或存放在危岩下、机电设备、电缆旁。 Bulletin 1606 e 30 24...28V 13.3 A at -40...85 C x 220 x 124 x 102 mm e DC 450...820V DC 450...820V 16 24...28V 24...28V 24...28V 24...28V 20 A 0.036/0.18 0.036/11 48...56V 24...28V 0.017/0.20 0.036/0.20 0.036/0.25 -40...85 C 310 000 305 000 x 220 x 124 x 102mm 240 x 124 x 112mm 275 x 124 PFC IEC/EN 60950, EN 50178, , EN 55 1606-XL960E-3S PFC , ‡ 第二十八条必须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处理瞎炮的有关规定处理瞎炮。 第二十九条装药时,必须使用水泡泥,封泥长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三十条采掘作业时,支护质量和强度密度必须严格按照作业规程操作,对伞檐及时处理掉,敲邦问顶、戗柱、临时柱必须支护齐全,采面上下安全出口20m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支柱间排距特别是切顶排支柱、支架、锚网、锚杆、喷浆、砌碹质量符合规程规定。使用单体液压支柱的采煤工作面必须使用防倒绳,包括上下巷的超前支护。 第三十一条掘进工作面在掘进上下山时,必须注意迎山角,每67迎1。 第三十二条采煤工作面的安全检查管理 1、必须严格执行采面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严禁违章作业、偷工减料。 2、打柱时,每根支柱必须迎山有力。工作面做到“三平一直两畅通”。打柱时,三用阀必须与煤壁平行,注液口的方向必须保持一致。 3、注液枪注液时,必须锁好枪口后,方可注液,避免压力反冲伤人。 4、严禁用铁凿或其它硬物碰撞、扭动“三用阀”。爆破冲击应避开支柱。 5、采煤工作面要加强顶、底板的管理,顶板破碎时必须戴木帽或挂网,底板软时应穿铁鞋,达到良好的初撑效果;顶板破碎时要加密临时柱和戗柱。 6、经常对支柱载荷进行测试,凡达不到初撑力的支柱严禁使用,坏柱、坏绞梁应及时运出地面检修。 7、工作面初次放顶,过断层,过联络巷及工作面回收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落实责任,组织实施。 8、两个安全出口超前20m必须加强支护,巷道高度大于1.6m以上,宽度不得小于0.8m。 9、顶板来压时,必须立即撤人到安全地点,待动压停止后再回柱,如果被破碎的顶板岩石埋柱时,待动压停止后才开始回收所埋支柱。 10、工作面放炮后必须首先清理煤壁伞檐,工作面煤壁松软,片帮严重时,必须打好贴帮柱、加密柱和戗柱,预防滑帮煤伤人。 11、采掘工作面过老巷必须制定结合实际的安全技术措施,回采工作面初采、初次放顶、收尾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三条掘进巷道架棚时,必须紧跟掘进头,并严格按规格质量要求作业;对不符合规格质量的劣质工程,不给予验收。 第三十四条掘进巷道按质量标准搞好前探支架,严禁空顶作业。 第三十五条炮崩倒、崩坏的支架必须先行修复,修复后方可进入工作点作业。 第三十六条巷道维修必须有安全措施,严防顶板冒落伤人、堵人和支架歪倒,严格执行由外向里的顺序进行。 第三十七条所有采掘巷道、维修巷道,主要运输巷和回风巷道,支柱、支架、材料必须码放整齐、保持清洁卫生,严禁杂物乱堆乱放。 第三十八条人工推车,推车工每人只准推一辆车,推车过风门、岔道、弯道或前面有障碍物时,必须鸣警、并减速行驶,严禁埋头推车和两道风门同时打开;同方向推车,间距不准小于20m;严禁蹬车、搭爬车、放飞车、串车、无人无灯推车。 第三十九条推车时,两手不准扒在煤车两角,只准扒在车后方拉手上,严禁将头伸在煤车内;在坡度较大的地方停放车辆时,必须用可靠的制动器稳住,防止跑车伤人。 第四十条绞车提升时,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 第四十一条提升绞车机座及钢丝绳每班必须检查一次,并做好绞车运行记录和钢丝绳检查记录。 第四十二条使用绞车提升时,必须安装“一坡三挡”,并且牢固可靠,“一坡三挡”能灵活使用。 第四十三条上部车场入口必须安设能控制车辆进入摘挂钩地点的阻车器防跑车装置,串车提升加装保险绳。 第三章机电设备管理 第四十四条煤矿高、低压变电设备、电气设备、动力电缆、机械设备、安全监测仪器等的设计、采购、安装、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煤矿机电机械设备完好标准的规定的要求,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和煤矿机电机械设备完好标准规定的不得入井使用。 第四十五条煤矿井上下电网、电气设备必须安设符合规定的“三大保护”装置。 第四十六条变电室、井口、瓦斯抽放泵房、炸药库、高层建筑必须安设防雷击装置。 第四十七条未经过特种作业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照的人员,不得从事特种作业。 第四十八条非专职或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操作高压电气设备的值班电气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电工靴和站在绝缘台上进行操作,并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 第六十条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符合矿井安全生产实际,严格执行“一工程一措施”,严格执行学习签字制度。 第六十一条掘进工作面必须按设计施工,加强中腰线管理。 第六十二条所有采掘工作面巷道维修等工程,每月执行质量验收制度,建立质量考核体系,有台帐、记录,确保采掘工程质量,不达标或劣质工程拒绝验收。 第六十三条严格按照采掘工作面探放水及地面防洪工程措施的设计组织实施。 第六十四条防突人员必须严格按照防突工操作规程施工,不准弄虚作假,谎报进尺,坚持矿带班领导、安全员、瓦检员签字制度。 第六十五条轨道铺设必须符合规程规定,轨道间距600mm,正负误差不大于10mm,道节高低不大于5mm,左右偏差不大于2mm,轨枕600mm一根,严禁使用园木作轨枕。 第六十六条没有通过质量验收的各类电器设备、机械设备、单位支柱、三用阀不得下 井使用。 第六十七条严格按规格质量要求,做好风门、测风站、密闭等工程质量。 第五章违章处罚 安全制度类 第六十八条对下井的新工人依法进行岗前教育和培训,达到规定的时间,建立培训、考试等档案。不按规定培训考试下井者,罚矿长100元/人,矿技术负责人200元/人。 第六十九条建立班前会议等各种会议制度,凡未召开或召开未作会议记录的,每次每项处罚矿长500元。 第七十条矿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向公司领导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每次罚款300元。矿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值班或入井带班、不填写井下隐患排查记录者,每次罚款500元。 第七十一条对上级主管部门及公司安全监察部下发的隐患检查整改通知,各矿井必须按期整改,对隐患未按期整改的。每条隐患处罚矿长200元,处罚技术负责人、副矿长各100元。 第七十二条必须严格执行出入井检身登记、矿灯发放登记制度和矿长审查签字制度。矿灯发放与入井登记必须相符,每漏登一人,处罚检身工及充灯工100元/人;矿长不签字的处罚200元/人;失爆矿灯入井或上架的,处罚充灯工200元/盏;造成重大事故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凡携带烟火入井者处罚携带者500元/人;酒后下井者处罚500元/人,并勒令立即出井;检身工漏检酒后或带烟火入井,处罚500元/人;工人不带自救器入井者处罚50元/人,并对检身工处罚50元/人。 第七十四条井下安全管理人员现场安全监督不力、管理不到位,视其情节给予处罚,处罚不少于500元/次;安全管理人员在井下睡觉处罚不少于500元/次;工人在井下睡觉,处罚不少于200元/次。 一通三防类 第七十五条瓦检员空班漏检、假检,处罚500元/次;记录、牌板不完善,处罚100元/次;瓦检器带病操作,处罚100元/次。 第七十六条瓦斯超限作业,处罚当班瓦检员1000元、安全员800元、矿带班领导10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采掘工作面出现串联通风、循环风,处罚矿长、工程技术负责人各500元、当班副矿长300元;风筒漏风严重,距工作面大于5米、岩巷8米微风作业,处罚当班瓦检员 100元、安全员100元并责令立即改正。 第七十八条带班矿长、安全、瓦检等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现场交接班,提前升井,每次处罚当班安全、瓦员各200元、带班矿长300元。坚持班中三汇报,每漏报一次罚200元。 第七十九条通风、瓦斯、监控、抽放、防突报表未及时签字审核,瓦斯超限无处理措施记录者,处罚矿长、技术负责人各300元/次。 第八十条井下通风设施必须完善、可靠,抗灾强度符合要求;无设计措施施工的,处罚矿长、技术负责人各300元、副矿长200元;未按规定测风、配风、无测风牌板记录处罚技术负责人200元/次。 第八十一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必须编制防突措施,未编制防突措施的处罚技术负责人500元;未严格落实“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矿井不得生产,否则处罚矿长2000元/次,并作停产整顿处理。 第八十二条煤与瓦斯突出矿采掘工作面必须严格执行抽放设计及相关措施,措施孔的数量及长度、效检钻孔数量及长度必须符合规定,实现矿带班领导、安全员、瓦检员现场签字制度,防突牌板、报表、台账上报及时准确,擅自改变或减少钻孔数量、弄虚作假、谎报进尺、记录未现场签字者,处罚防突队长500元/次、矿带班领导1000元/次、安全员、瓦检员各200元/次;违反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有关规定,防突措施不得力,处罚防突人员500元,安全员、瓦检员各罚200元/次,矿长、技术负责人各500元/次,造成重大责任事故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突出矿井瓦斯抽放系统必须保持正常运转,加强对瓦斯抽放管路检查维护,钻孔封孔质量必须符合规定要求,确保瓦斯抽放系统正常运行。因矿管理不力,造成抽放效果差,每次处罚矿长及相关矿领导各500元。 第八十四条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并投入正常使用,瓦斯超限必须要有处理措施和记录。采掘工作面瓦斯探头应及时维修更换。探头失真未及时效检,处罚电工100/次;采掘工作面少设探头,处罚调度员及电工各100元/个,监控系统未投入或不能正常使用,处罚矿领导300元/人。各矿必须维护好监控系统,确保正常运行,严禁在监控系统上做其它工作,因未维护好或人为因素造成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处罚矿长500元\次、监控人员200元\次。 采掘类 第八十五条矿用图纸、资料、必须规范齐全,及时填图,及时交换。未及时填图、交换者,处罚技术负责人200元/次,图纸不规范,每缺一图纸,处罚技术负责人200元。 第八十六条严格执行“一工程一措施”制度,规程、措施必须符合本矿安全生产实际, 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凡未编制规程、措施,或未贯彻职工学习签字就进行施工者,处罚 矿长 200 元\次、技术负责人 500 元\次,并责令停止作业,完善后方可组织生产。 第八十七条 新掘巷道和改变主要通风系统必须上报公司安监部审批,擅自组织施工 者,处罚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各 500 元;矿技术负责人责任心不强,造成巷道报废或重大经 济损失、安全事故者,要承担相应的安全、经济或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 井下爆破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按规定使 用水泡泥,进行封孔。凡不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不设警戒、人员不 撤到规定安全距离、不使用水泡泥、封孔长度达不到规定要求,用可燃材料封孔者,处罚当 班瓦检员 200 元,班组长 500 元,安全员现场不监督、不制止,处罚 300 元。 第八十九条 放炮时脚线未包扎、短路、放炮母线长度不符合规定、一条线路两个作业点 以上共用、放炮器交他人放炮者,处罚当班瓦检员、放炮员各 200 元,当班矿领导、安全员现 场不监督、不制止,处罚矿带班领导 300 元、安全员 100 元。 第九十条 员 200 元。 第九十一条 火工品未分装分运,不履行领退签字制度,井下乱放未加锁者,处罚当班 突出矿井工作面放炮时未切断工作面电源,防突风门未关闭者处罚当班瓦检 放炮员、班长各 200 元。 第九十二条 未坚持一次装药一次起炮;掘进巷道打眼、装药平行作业者,处罚当班瓦 检员、班长各 200 元。 第九十三条 掘进巷道空帮、空顶严重,未使用前探支护者,处罚掘进班组长 200 元、 当班瓦检员 200 元。 第九十四条 巷道掘进、巷修达不到公司要求的工程质量,设备、设施不按规定摆放整 齐,材料乱堆乱放,浮煤浮矸未清理,文明生产差,不符合验收标准的不予验收,勒令返工。 并处罚矿长 1000 元、相关副矿长 1000 元、技术负责人 1000 元;现场安全、瓦检员各 500 元。 第九十五条 井下采掘工作面必须有完整的防尘系统,防尘系统不完善,无洒水喷头, 不定期进行洒水防尘者,处罚采掘队、矿长各 100 元/次。 第九十六条 采煤工作面未使用贴帮柱,煤层松软、顶板破碎,未进行加密支护;工作 面支护质量差,未及时调整支柱的,处罚采煤队长 500 元;现场安全员、瓦检员各 200 元; 当班矿级领导 500 元。 第九十七条 采煤工作面两个出口不畅通,未进行特殊支护或超前支护不足 20 米,处罚 当班矿级领导 500 元、采煤队长 500 元、现场安全员 200 元。 第九十八条 采掘工作面在作业前、放炮后未进行敲邦问顶, 浮煤(矸)未处理者,处 罚采煤队长 200 元、当班安全员、瓦检员各 100 元。 第九十九条 采煤工作面支护设备管理不善,造成支柱、绞梁、刮板丢失(特殊情况外) , 采煤队必须照价赔偿;并处罚矿领导 500-1000 元。 机电运输类 第一百条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井上下电气设备必须安设三大保护装置,凡 缺一项,勒令整改外,处罚机电矿长 1000 元、电工各 500 元;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 掘工作面必须实行“三专” “两闭锁” ,严禁在专用线路上接任何负荷。凡未按规定安装使用 者,停止该处作业,限期整改完善。到期未完善的,处罚相关矿领导 1000 元、相关人员 500 元。 第一百零一条 井下电器设备严禁失爆。凡检查出一台(件)失爆,除责令整改外,处罚 责任人 300 元;带电维修、搬迁电器设备者,处罚电工 200 元。 第一百零二条 必须建立机电设备日常检修、 定期检修制度, 煤矿停送电制度及完善各项 检修、维修和停送电记录。对任意开、停主扇、局扇不进行请示者,处罚当班电工 500 元、主 扇司机 1000 元;无停送电记录、处罚值班人员 100 元,设备检修记录不完善,处罚电工 50 元/次。 第一百零三条 井下煤电钻电缆,每班进行一次检查,每月进行一次剁头,凡未严格执行 的,每次处罚电工 100 元,井下电缆悬挂零乱、电缆、配件到处乱放,不及时回收者,处罚电 工 500 元。 第一百零四条 非专职人员未经许可、 擅自操作电气设备者罚款 300 元; 违章操作井下电 气及机械设备罚款 500 元,造成事故的处罚 1000 元,并承担相关责任或法律责任;故意损坏 设备的按损坏设备价值赔偿并罚款 2000 元。 第一百零五条 井下爬车、乘座电溜、皮带者,罚款 300 元\次;人、车同行者罚款 200 元\次;无针对性安全措施利用皮带、溜子运输材料者,当事人处罚 1000 元。 第一百零六条 凡斜井提升“一坡三挡”不完整,使用不灵活,处罚相关矿领导 500 元; 绞车工未按规定操作, 未检查填写钢丝绳、绞车运行记录,信号不明,乱提乱放,无故脱岗的, 处罚绞车工 500 元/次。 第一百零七条 井下、地面发现轻、重伤事故隐瞒不报,处罚矿长 1000 元、调度主任 300 元;重大安全隐患不采取措施,不及时报告仍组织生产的处罚现场管理人员 1000 元,后 果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一百零八条 各矿井管理人员要加强对矿山物资、设备、材料的管理,防止偷盗现象 发生。出现偷盗矿山物资、设备、材料事件,当事人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对相关矿级管理 人员处罚 200 元/人。 第六章 第一百零九条 附件 本条例自 20**年**月**日起施行。公司下属各矿制定的相关安全生产管 理制度、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一百一十条 本条例不完善的另行补充,修改解释权属****煤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