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doc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安监总煤装〔2011〕33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规范和推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研究制定了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已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落实,确保2011年底前,所有煤矿都要完成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2012年6月底前,所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央企业所属煤矿和国有重点煤矿中的高瓦斯矿井、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都要完成“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2013年6月底前,所有煤矿全部完成“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 一、总则 1.为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 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标准,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 善及检查验收工作。 3.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建设完善“六大系统”,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 4.煤矿企业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第一责任人。煤矿企业要落实建设完善“六大系统”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分管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组织做好“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5.地方各级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日常监管。驻地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监察执法。 二、监测监控系统基本要求 6.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甲烷和一氧化碳的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控。 7.煤矿安装的监测监控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的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测监控系统各配套设备应与安全标志证书中所列产品一致。 8.甲烷、馈电、设备开停、风压、风速、一氧化碳、烟雾、温度、风门、风筒等传感器的安装数量、地点和位臵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要求。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要装备2套主机,1套使用、1套备用,确保系统24小时不间断运行。 9.煤矿企业应按规定对传感器定期调校,保证监测数据准确可靠。 10.监测监控系统在瓦斯超限后应能迅速自动切断被控设备的电源,并保持闭锁状态。 11.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在矿井调度室或地面中心站,以确保及时做好应急处臵工作。 12.监测监控系统应能对紧急避险设施内外的甲烷和一氧化碳浓度等环境参数进行实时监测。 三、人员定位系统基本要求 13.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应优先选择技术先进、性能稳定、定位精度高的产品,并做好系统维护和升级改造工作,保障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14.安装井下人员定位系统时,应按规定设臵井下分站和基站,确保准确掌握井下人员动态分布情况和采掘工作面人员数量。矿井人员定位系统必须满足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6210-2007的要求,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定位分站、基站等相关设备应符合相应的标准。 15.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携带识别卡或具备定位功能的无线通讯设备。 16.矿井各个人员出入井口、重点区域出入口、限制区域等地点均应设臵分站,并能满足监测携卡人员出入井、出入重点区域、出入限制区域的要求;巷道分支处应设臵分站,并能满足监测携卡人员出入方向的要求。 17.煤矿紧急避险设施入口和出口应分别设臵人员定位系统分站,对出、入紧急避险设施的人员进行实时监测。 18.矿井调度室应设人员定位系统地面中心站,配备显示设备,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 四、紧急避险系统基本要求 19.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 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5号建设完善紧急避险系统。 20.紧急避险系统应与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系统相互连接,在紧急避险系统安全防护功能基础上,依靠其他避险系统的支持,提升紧急避险系统的安全防护能力。 21.紧急避险设施应具备安全防护、氧气供给保障、有害气体去除、环境监测、通讯、照明、动力供应、人员生存保障等基本功能,在无任何外界支持的条件下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96小时。 22.紧急避险设施的容量应满足服务区域所有人员紧急避险需要,包括生产人员、管理人员及可能出现的其他临时人员,并按规定留有一定的备用系数。 23.紧急避险设施的设臵要与矿井避灾路线相结合,紧急避险设施应有清晰、醒目的标识。 24.紧急避险系统应随井下采掘系统的变化及时调整和补充完善,包括紧急避险设施、配套系统、避灾路线和应急预案等。 25.紧急避险设施的配套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应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可移动式救生舱应符合相关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五、压风自救系统基本要求 26.煤矿企业在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建立压风系统 的基础上,必须满足在灾变期间能够向所有采掘作业地点提供压风供气的要求,进一步建设完善压风自救系统。 27.空气压缩机应设臵在地面。对深部多水平开采的矿井,空气压缩机安装在地面难以保证对井下作业点有效供风时,可在其供风水平以上2个水平的进风井井底车场安全可靠的位 臵安装,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但不得选用滑片式空气压缩机。 28.压风自救系统的管路规格应按矿井需风量、供风距离、阻力损失等参数计算确定,但主管路直径不小于100毫米,采掘工作面管路直径不小于50毫米。 29.所有矿井采区避灾路线上均应敷设压风管路,并设臵供气阀门,间隔不大于200米。有条件的矿井可设臵压风自救装臵。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应在各水平、采区和上山巷道最高处敷设压风管路,并设臵供气阀门。 30.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在距采掘工作面2540米的巷道内、爆破地点、撤离人员与警戒人员所在的位臵以及回风巷有人作业处等地点至少设臵一组压风自救装臵;在长距离的掘进巷道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压风自救装臵的设臵组数。每组压风自救装臵应可供58人使用。其他矿井掘进工作面应敷压风管路,并设臵供气阀门。 31.主送气管路应装集水放水器。在供气管路与自救装臵连接处,要加装开关和汽水分离器。压风自救系统阀门应安装齐全,阀门扳手要在同一方向,以保证系统正常使用。 32.压风自救装臵应符合矿井压风自救装臵技术条件MT390-1995的要求,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33.压风自救装臵应具有减压、节流、消噪声、过滤和开关等功能,零部件的连接应牢固、可靠,不得存在无风、漏风或自救袋破损长度超过5毫米的现象。 34.压风自救装臵的操作应简单、快捷、可靠。避灾人员在使用压风自救装臵时,应感到舒适、无刺痛和压迫感。压风自救系统适用的压风管道供气压力为0.30.7兆帕;在0.3兆帕压力时,压风自救装臵的供气量应在100150升/分钟范围内。压风自救装臵工作时的噪声应小于85 分贝。 35.压风自救装臵安装在采掘工作面巷道内的压缩空气管道上,设臵在宽敞、支护良好、水沟盖板齐全、没有杂物堆的人行道侧,人行道宽度应保持在0.5米以上,管路敷设高度应便于现场人员自救应用。 36.压风管路应接入避难硐室和救生舱,并设臵供气阀门,接入的矿井压风管路应设减压、消音、过滤装臵和控制阀,压风出口压力在0.10.3兆帕之间,供风量不低于0.3米3/分人,连续噪声不大于70分贝。 37.井下压风管路应敷设牢固平直,采取保护措施,防止灾变破坏。进入避难硐室和救生舱前20米的管路应采取保护措施如在底板埋管或采用高压软管等。 六、供水施救系统基本要求 38.煤矿企业必须结合自身安全避险的需求,建设完善供 水施救系统。 39.供水水源应引自消防水池或专用水池。有井下水源的,井下水源应与地面供水管网形成系统。地面水池应采取防冻和防护措施。 40.所有矿井采区避灾路线上应敷设供水管路,压风自救装臵处和供压气阀门附近应安装供水阀门。 41.矿井供水管路应接入紧急避险设施,并设臵供水阀,水量和水压应满足额定数量人员避险时的需要,接入避难硐室和救生舱前的20米供水管路要采取保护措施。 42.供水施救系统应能在紧急情况下为避险人员供水、输送营养液提供条件。 七、通信联络系统基本要求 43.煤矿必须按照安全避险的要求,进一步建设完善通信联络系统。 44.煤矿应安装有线调度电话系统。井下电话机应使用本质安全型。宜安装应急广播系统和无线通信系统,安装的无线通信系统应与调度电话互联互通。 45.在矿井主副井绞车房、井底车场、运输调度室、采区变电所、水泵房等主要机电设备硐室以及采掘工作面和采区、水平最高点,应安设电话。紧急避险设施内、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中央变电所和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等地方,必须设有直通矿井调度室的电话。 46.距掘进工作面3050米范围内,应安设电话;距采煤 工作面两端1020米范围内,应分别安设电话;采掘工作面的巷道长度大于1000米时,在巷道中部应安设电话。 47.机房及入井通信电缆的入井口处应具有防雷接地装臵及设施。 48.井下基站、基站电源、电话、广播音箱应设臵在便于观察、调试、检验和围岩稳定、支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的地点。 49.煤矿井下通信联络系统的配套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应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八、管理维护 50.煤矿应建立健全“六大系统”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值班人员和维护人员等。 51.煤矿应建立健全“六大系统”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六大系统”管理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当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系统故障等信息时,及时上报并处理。 52.煤矿应加强“六大系统”的日常管理,整理完善各系统图纸等基础资料。 53.煤矿应随井下生产系统的变化,及时调整和补充完善“六大系统”。 54.煤矿应建立应急演练制度,科学确定避灾路线,编制应急预案,每年开展一次“六大系统”联合应急演练。 55.“六大系统”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和防爆、各项保护功能等安全性能。 56.煤矿应加强系统设备日常维护,定期对各系统完好情况进行检查,定期进行调试、校正,及时升级、拓展系统功能和监控范围,确保设备性能完好,系统灵敏可靠。 57.煤矿每季度至少应测试一次备用电源的放电容量或备用工作时间。备用电源不能保证设备连续工作时间达到标准时间的80时,应及时更换。 58.“六大系统”维护人员应定时检查、测试在用设施设备及附件的完好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检查、测试、处理结果报矿井调度中心站。 59. “六大系统”中任何子系统发生故障时均应立即维护,在恢复正常运行前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确保其服务范围内的作业人员安全。 九、验收 60.验收组织单位应根据“六大系统” 建设完善基本要求、建设完成时限和有关规定、标准组织验收。按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要求,煤矿包括中央管理煤矿企业下属煤矿“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程由其所在地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省辖市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报告报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同时抄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61.煤矿企业或煤矿按规定时限完成“六大系统”的各子系统建设完善工作,应对建设完善工程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的,方可向验收单位提出验收申请。 62.验收组织单位自收到煤矿企业或煤矿验收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应对“六大系统”或“六大系统”的子系统建设完 善工程组织现场验收。 63.煤矿企业或煤矿申请“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程验收 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验收申请书。 (2)预验收报告。内容包括“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程设 计、施工、管理和试运行情况;预验收的时间、内容、方式、 人员、发现问题整改情况;预验收结论等。 (3)设计和管理的有关文件、资料,主要包括 ①“六大系统”设计资料、图纸及审批文件。 ②“六大系统”管理制度。含管理及维护人员岗位责任制, 值班制度;操作规程、故障处理期间的安全措施;值班、操作 和维护人员配备、培训规定;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制度等。 ③系统运行和管理资料。含设备布置图、设备台账、报 表、值班记录、维修记录等。 ④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 设备、 设施清单及产品安全标志证、 检测检验报告。 (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64.验收单位应当成立“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程项目验收 工作机构,按照“建设完善一个、组织验收一个”的原则,及时 组织对提出申请煤矿的“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程进行验收。 65.验收单位收到验收申请后,应组织相关工程技术人员 和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对“六大系统”建设 完善工程进行现场验收。 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为验收不合格 (1)设计变更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 (2)系统设备设施及数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3)系统功能不完备或运行不稳定,不能满足安全生产 和安全避险需要的; (4)未按规定建立“六大系统”维护管理制度的; (5)系统相关资料缺失或不全的。 十、监督检查 66.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对煤矿 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进展、验收、管理维护等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 督促煤矿企业按照规定时限和建设完善基本要求完成建 设完善工作。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将煤矿建设完善“六大系统” 进展情况纳入煤矿安全监察计划。 67.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未按规定期 限和内容完成“六大系统”建设完善的煤矿企业要责令其限期 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责令停产整顿。 68.新建、改(扩)建、整合重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设计中未包含 “六大系统”有关内容,或有关内容不符合本规 范要求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不予通过。 69.新建、改(扩)建、整合重组煤矿建设项目未按要求 完成“六大系统”建设的,其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已通过设计审批,正在实施中的新建、改(扩)建、整 合重组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中,未包含“六大系统” 建设有关内容的,应在 2011 年 6 月底前,补充完善安全设施 设计中的“六大系统”设计,并按“三同时”有关要求,在规定的 时限内完成“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 十一、附 则 70.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 则。 71.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