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视野下对山西煤矿整合的定性及评析.doc
宪政视野下对山西煤矿整合的定性及评析 由于被整合的企业多为私有煤矿企业,而整合成的企业为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在这个问题上不存在侵犯私有产权的问题.安全发展和和谐发展.严重侵犯了非国有资本采矿权人的采矿权. 摘要2008年末以来,山西省政府的煤炭资源整合工作进入到实质性阶段,引发了全国的关注。本文是在宪政视野下对此次山西煤矿整合事件的性质进行界定和评析,认为山西省政府对私有煤矿强制征收的行为侵犯了私有煤矿主的财产权利,违背了宪法和行政法的有关精神,有必要完善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并扩大其权利救济途径。 关键词煤矿整合 采矿权 征收 私有财产权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8-070-02 近年来,山西省煤炭开采业因频发的矿难事故和当地被严重破坏的生态环境而备受瞩目。2008年末至2009年初,山西省政府以私有煤炭企业“破坏生态、浪费资源、草菅人命、腐蚀干部”为由,先后出台了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有关问题的通知两份指导文件,要求对其省内煤矿企业进行兼并重组,由于被整合的企业多为私有煤矿企业,而整合成的企业为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此次改革又被称为煤炭资本领域的“国进民退”。 一、山西煤矿整合的性质界定 一采矿权的属性 在煤老板即将被赶下历史舞台之际,在山西投资煤矿最多的浙江商人开始集体发难,通过万人签名、向国务院集体上书等形式,质疑山西省政府的整合政策违反宪法,侵犯了浙江煤老板的财产所有权,且相关文件涉嫌“背离国务院文件的精神”。面对指责,山西官员的态度则是“根据宪法的规定,资本主义论文矿藏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完全有权力调整煤炭资源配置格局,并获得资源增值收益,在这个问题上不存在侵犯私有产权的问题。”不仅如此,在近几年的两会上,每年都有一些代表提出煤炭产业国有化倾向的提案,认为“煤炭资源是国家的,理所当然地只能由国有企业开采”。那么宪法中关于煤炭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规定,能否成为国有煤炭企业兼并私营煤矿的法律依据煤矿整合是否侵犯了煤老板的财产所有权呢问题解决的关键在于正确界定煤炭资源所有权人和采矿权人的权利范围。 根据宪法第九条、物权法第四十六条、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但是法律并不禁止单位和个人依法对矿产资源进行勘察、开发和利用。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单位、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可见,采矿权是存在于矿产资源上的用益物权,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包括政府在内的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随意限制,否则就是对采矿权人的私有财产权的侵犯。国家通过征收矿产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方式来体现和实现其所有权。 二山西煤矿整合的性质行政管理论文 本文认为,此次山西省对煤炭企业的兼并重组实质上就是通过对私有煤炭企业的征收而使其国有化。宪法2004年版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可见,我国宪法在对公民的私有财产进行保护的同时,还规定了在一定条件下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限制,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根据山西省政府先后出台的两份指导文件可以得知,山西煤矿整合的目的在于,提高煤炭产业的集中度和产业水平,淘汰落后产能,推进煤炭工业的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和谐发展。虽然对于什么是公共利益我国宪法和法律尚未对其作出明确的界定,但是参考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对公共利益的列举,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事业的需要”是包含在公共利益之列的。加之煤炭属于不可再生资源,煤炭工业作为我国重要的能源产业,其可持续发展关系着国民经济发展和能源安全的大局。所以,山西煤矿整合的理由可以看作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山西省政府指定兼并方和评估机构等的强制整合行为构成对私有煤炭企业的征收,民主制度论文但是其存在违宪和违法之处。 此外,有学者认为此次煤矿整合事件并不是征收,而是私有财产的国有化。对此笔者认为,征收的实质和结果就是使私有财产被国有化,而且随着宪法对私有财产保护范围的扩大,被保护的已不仅仅限于生活资料,生产资料也被纳入其中。所以,征收和国有化只是在法学和经济学两个领域中的不同说法而已。尽管目前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中也存在对国有化一词的使用,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对合营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合营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但是,宪法文本中并没有关于国有化的表述,所以将煤矿整合定性为征收更为恰当。 二、对山西煤矿整合的评析 一有悖于宪法关于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 在这次煤炭资源整合中,山西省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的过程,未经公民的参与和听证,单方面对征收并购的时间、对象和价格进行规定,严重侵犯了非国有资本采矿权人的采矿权。最大的受害者是这样一些人,他们在2006年矿权改革的浪潮中上交了巨额的采矿权价款,在矿区建设过程中投入了大量资金和心血,有的煤矿没有生产一天,电影艺术论文就被整合或关闭。山西的频频矿难使相关负责人如履薄冰,2008年奥运会期间煤矿要停产,每次矿难处理都要“连坐制”,大部分煤矿一年只能生产3、4个月,有的甚至一天也没有生产。政府认为不生产是最大的安全,这也是非常不科学的,是推卸责任的行为,损害了小煤矿的利益。而且整合过程中的补偿也不尽人意,由于并购价格完全由政府采取一刀切的方式,与市场价格有较大的脱节,造成煤老板高价买进的采矿权被低价整合,加上营业损失,使被兼并者损失巨大,血本无归。 二有悖于宪法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态度 我国宪法2004年版第11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2005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即人们所说的“非公经济36条”,也要求贯彻平等进入、公平待遇原则,要求放宽非公经济市场准入,为非公经济“心理学论文松绑”,促进非公经济发展。但是在实践中,人们还是患有“恐私症”,甚至还将非国有资本视为洪水猛兽,对非国有资本发展进行围追堵截而不是合理的支持鼓励。非国有资本在能源、资源型行业的投资发展仍然频频遭遇“铁门”、“玻璃门”、“弹簧门”等,此次煤矿整合中的国有化倾向便是很好的证明。这场煤炭资源领域的“国进民退”是与宪法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精神相违背的,某种意义上是市场经济改革浪潮中的一点倒退。 毕业论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