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建标 1 0 4 - 2 0 0 8 2 0 0 8 北京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建标 1 0 4 - 2 0 0 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施行日期2008 年7月1日 2 0 0 8 北京 建设部、 发展改革委 关于批准发布 城市轨道交通 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的通知 建标〔 2 0 0 8 〕 5 7 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建设厅( 委、 局) 、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建设部 二○ ○三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投资估算指标、 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 划 ( 建标函〔 2 0 0 4 〕 4 3 号) 的要求, 由建设部负责编制的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 经有关部门 会审, 现批准发布, 自 2 0 0 8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在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审批、 设计和建设过程中, 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 进一步 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 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 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 具体解释工作由建设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 ○八年三月四日 前言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是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达任务, 由北京城建设计研 究总院有限责任公司会同全国城市轨道交通领域部分设计、 研究、 建设、 运营方面的单位共同编制的。 原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 试行本) 是由建设部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 的, 自 1 9 9 9 年 5 月 1 日开始施行, 至今已经过去八年。实践证明, 在国内城市中轨道交通建设得到良好 的贯彻和运用。近几年来, 在轨道交通制式方面, 直线电机、 低地板( 7 0 %) 车、 跨座式单轨等轮轨系统已 建成运营。随着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迅速发展, 各城市在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中也积累了较丰富的 经验, 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理念在不断更新和发展, 需要及时吸收到标准中来, 对标准中的一些参数需 要及时更新和完善。特别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的通知” ( 国办发 〔 2 0 0 3 〕 8 1 号) 文件的发布, 对项目的建设规划和建设条件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 对原 城市快速轨道交 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 试行本) 进行全面修订是十分必要的。 修订工作中, 标准编制工作组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 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 总结多年来在轨道交通 前期研究工作与后期设计、 施工、 运营中的问题和经验, 坚持以人为本, 以安全、 节约、 环保为原则, 强化 轨道交通运营的网络化理念, 以国办发〔 2 0 0 3 〕 8 1 号文件精神为指导, 充实了线网规划、 建设规划和可行 性研究报告方面的内容和规定。对原建设标准各章节内容作了大量修改和补充, 如 在第二章建设规模 与项目构成中, 对线路运量分级及相关要求作了适当变更, 各运量级间有 0 5 万人次/ h 的弹性跨越, 并 与轨道交通体系分类一致, 更符合实际情况。本标准首次提出客流预测的内容, 对项目初期建设规模与 列车运行服务水平结合作出规定。第三章规定了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内容, 线路长度和超长线路, 以及控 制保护地界。第四章扩充为车辆与限界, 提出目前运行车辆的主要技术规格, 首次提出对车辆与隧道的 安全疏散基本要求; 首次提出车辆定员、 站立人员拥挤度的评价标准。增加了第五章运营组织与管理, 将原第七章中“ 运营组织” 部分分解过来, 首次对列车运行速度和车站配线提出新的规定。对第六章车 站建筑强化安全疏散的建设原则和规模控制。第七章的运营装备, 补充了自动化装备内容。第八章车 辆基地规定各种车型, 不同作业功能的车辆基地、 车辆段、 停车场的占地指标( m 2/ 车) , 为节约用地和控 制用地提供了依据。第九章明确提出“ 城市轨道交通应建立预防、 报警、 逃生、 救援的安全系统” 和“ 防 灾、 疏散” 的原则, 以及节能、 节地、 节约资源的规定。第十章增加了项目各阶段投资估( 概) 算的控制比 例。 为保证修订质量, 在编制过程中, 标准编制组结合多项设计实例开展专题研究, 稿件经多次讨论, 并 广泛征求全国各有关部门、 单位及专家的意见, 反复修改, 最后由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与国家发改委会同 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修订后的主要内容包括 总则、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总体布局与线路工程、 车辆与限界、 运营组织 与管理、 车站建筑与结构工程、 机电系统与设备、 车辆基地及配套工程、 安全防护、 环保和节能、 主要技术 经济指标。共十章、 八十六条。 在标准施行过程中, 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 积累资料, 如需要修改和补充本建设标准, 请将意见和 有关资料寄北京城建设计研究总院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编制组( 地址 北京市阜成门北大 街 5 号, 邮编 1 0 0 0 3 7 ) , 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 编 单 位北京城建设计研究总院有限责任公司 参 编 单 位建设部地铁与轻轨研究中心 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1 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北京全路通信信号研究设计院 上海申通轨道交通研究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隧道工程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 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院 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 广州市地下铁道设计研究院 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地下铁道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市地铁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轨道交通总公司 主要参编人员沈景炎秦国栋郑毅俞加康孔繁达 于波申大川周建徐明杰李国庆 杨秀仁于松伟宋毅丁建隆毕湘利 欧阳长城徐正良许斯河冯爱军 任静魏怡牛英明高朋许建军 沈建文仲建华熊朝晖倪昌靳玉广 李永芳 2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2) 第三章总体布局与线路工程(5) 第四章车辆与限界(8) 第五章运营组织与管理(1 1) 第六章车站建筑与结构工程(1 4) 第七章机电系统及设备(1 7) 第八章车辆基地及配套工程(2 1) 第九章安全防护、 环保和节能(2 4) 第十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2 6) 附录一车内乘客站立人员密度评价标准(2 8) 附录二列车编组、 定员与运能参考表(2 9) 本标准用词说明(3 0) 附件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条文说明(3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快速发展的需要, 提高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决策、 建设和管理 水平, 合理控制建设规模和投资, 推进技术进步和车辆、 设备国产化, 提高投资效益, 促进城市轨道交通 的健康发展, 修订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编制、 评估和审批城市轨道交通“ 项目建议书” 、 “ 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和“ 可 行性研究报告” 的重要依据, 是审查工程项目初步设计、 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 建设标准和项目后评价 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的高运量、 大运量、 中运量系统、 钢轮钢轨系统的新建工 程项目。市域轨道交通系统、 有轨电车系统、 跨座式单轨等轮轨系统, 既有线的改建、 扩建工程可参照执 行。 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 做到安全可靠, 功能合理, 经济适用, 低耗高 效, 节约能源、 资源和土地, 保护环境和文物古迹; 充分体现地区特色, 力争实现项目生命周期内价值的 最大化。 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应超前规划, 适时建设, 量力而行, 有序发展。依据城市总体规划、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城市综合交通规划, 做好轨道交通远景线网规划。从实际需求和可能出发, 把握项目建设条件和建设时机, 合理安排项目建设。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 应与铁路、 民航、 公路等其他交通方式的规划建设进行有机衔 接, 促进城市现代化综合交通体系的建立, 满足便捷、 通畅、 高效、 安全的运输服务需求。 第七条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范围, 应与城市远期总体规划相符合, 重点选择近期 1 0 ~1 5 年内的建设项目、 建设时机、 建设时序和建设规模, 落实建设资金, 做好沿线土地利用和控制规划, 支持 城市总体规划协调发展, 初步构成线网基本骨架, 形成初始规模效益。 第八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 应树立网络化资源共享理念, 开发轨道交通资源, 开拓经营 范围, 提高服务水平和经营效益, 提高自我发展和抗风险的能力, 减轻城市财政负担。 第九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的初期建设规模, 应按客流预测、 筹资能力和网络效应等综合研究 确定; 提高车辆和机电设备国产化率, 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改、 扩建工程项目, 应充分利用已有的设施 资源。 第十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的建设, 应以城市轨道交通远景线网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为基础, 按全线( 包括支线) 范围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和有关专题论证研究。其研究报告内容应保持 2 年内的时 效性。 第十一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 应按规定程序进行线网规划、 项目建议书( 含预可 行性研究报告) 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可行性研究阶段, 除客流预测专题报告外, 应同时进行环境影响 评价、 地质灾害评估、 地震安全性评估、 土地使用评价等四项专业报告; 并建立防灾救援的应急机制, 保 证安全设施的资金投入, 提高城市轨道交通灾害防御和应急救助能力。 第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设计, 应依次做好总体设计、 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工作。对工 程复杂的项目, 宜作试验段工程, 试验段工程必须在总体设计指导下进行。 第十三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除符合本建设标准外,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经济参数标准和 指标及定额的规定。 1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十四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应根据线网规划, 依据建设线路的客流特征、 运量等级和速度趴标等 进行功能定位, 确定工程规模、 运营规模和效益规模。其项目构成应满足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模式和 客运需求。 第十五条城市轨道交通新线建设的运营规模, 按线路远期单向高峰小时客运能力, 划分为四个类 别、 三个量级。各级线路相关技术特征宜按表 1 的规定确定。 各级线路相关技术特征表 1 线路运能分类 ⅠⅡⅢⅣ 高运量大运量中运量 ( 钢轮钢轨)( 钢轮钢轨/ 单轨) 线路型式全封闭型部分平交道口 列车最大长度( m )1 8 51 4 01 0 06 0 单向运能( 万人次/ h )4 5 ~ 72 5 ~ 51 5 ~ 31 ~ 2 适用车型AB或 L b B 、 C 、 L b及单轨 C或 D 最高速度( k m h )8 0 ~ 1 0 06 0 ~ 8 0 平均站间距( k m )1 2 ~ 20 8 ~ 1 5 旅行速度( k m h )3 5 ~ 4 02 0 ~ 3 0 适用城市城区人口规模( 万人) ≥3 0 0≥1 5 0 注①A 、 B 、 L b、 D型车和单轨车的技术规格见表 5 。 ②Ⅰ、Ⅱ、Ⅲ级线路是全封闭快速系统, 采用独立的专用轨道和信号, 高密度运行。Ⅳ级线路具有专用轨道和部分信号的中低运 量系统, 但部分路段设置平交道口。 ③“ 适用城市城区人口规模” 系指人口规模能达到或超过此限的城市轨道交通线网中的主干线等级, 其余线路可根据运量选用 较低等级。 ④旅行速度指一般情况下的特征数据。当车辆最高速度大于 1 0 0 k m h 时, 有关技术标准应另行研究确定。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设计年限按项目建成通车年为基准年, 可分为初期、 近期和远期。初期为建 成通车后第 3 年; 近期为第 1 0 年; 远期为第 2 5 年。建设项目的设计运能, 应根据各设计年限的客流预 测, 对客流特征进行定性、 定量分析后合理确定。 第十七条每条线路的客流预测应按初期、 近期和远期设计年限, 对相应建成范围, 分别测试; 若一 条线路分段建设, 每段通车时间相距 3 年以上, 应按不同项目实施。后期实施的项目, 设计年限应按后 期项目建成通车年为基准年, 重新推定初期、 近期和远期设计年限, 进行全线客流预测。 第十八条客流预测应以居民出行和相关交通调查的成果为基础, 并应保证其成果的时效性和可 用性, 不宜大于 5 年, 否则应补充其他有效措施。客流预测的方法、 计算模型以及采用的相关参数, 应预 先经过实例验证其可用性。 第十九条客流预测应按不同研究阶段分别测试,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线网规划阶段客流预测。 ( 一) 线网总量预测 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规划, 分析城市现状和规划区域 O D客流; 分析 和确定远景线网规划承担的客运总量及在公交总量中分担的比例、 平均运距、 客流负荷强度等相关指 标, 并在全线网范围内按总量控制原则, 进行各线客流总量预测。 2 ( 二) 线路客流预测 以远景线网客流总量为基础, 预测各条线路的全日客流( 双向) 总量、 分段断面 流量( 图) , 全日平均运距和客流负荷强度等相关指标进行总量控制分析。并估测各线高峰小时单向最 大断面流量。 二、 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 应按每一条线路项目的设计年限进行初期、 近期和远期的客流预测, 预测 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预可行性研究阶段客流预测可参照执行。 ( 一) 线网客流预测 在远景线网规划阶段客流预测基础上, 预测项目远期设计年限建成的线网规模 的全日客流总量、 各条线路的全日客流总量和客流负荷强度; 并对各条线路的客流进行总量控制与分 析。 ( 二) 线路客流预测 预测全日客流量和各小时段的客流量及其比例、 全日和高峰小时的平均运距及 平均客流负荷强度、 全日各级运距( 每 2 k m分级) 的乘客量。 ( 三) 车站客流预测 预测全日和早、 晚高峰小时的各车站上下行的乘降客流、 站间断面流量以及相 应的超高峰系数; 在大型社会活动期间或节假日、 双休日, 对具有突发客流的特殊车站, 应单独作特别预 测和分析。 ( 四) O D客流预测 预测全日、 高峰小时的各车站站间 O D ; 对跨越不同区域的线路, 应进行各区域的 内外 O D客流预测, 并对客流特征进行分析。 ( 五) 换乘客流预测 预测全日和高峰时段的各换乘车站( 含支线接轨站) 的换乘客流量及占车站总 客流量的比重进行预测。并应预测相关线路之间、 不同方位和方向的换乘客流。 ( 六) 出入口分向客流预测 对各个车站出入口高峰时段的分担客流进行预测( 可在初步设计阶段补 充) 。 ( 七) 客流特征分析 绘制客流年递增曲线, 进行敏感性分析、 客流特征分析和风险评价, 合理确定需 求规模, 推荐设计采用数值。指导运营组织、 票价研究、 国民经济和财务效益评价。 第二十条线路建设规模应按不同设计年限的设计运量, 分别合理确定。初期建设规模宜符合下 列规定 一、 初期建设线路正线长度不宜小于 1 5 k m 。 二、 地下车站及区间的桥梁、 隧道、 路基、 轨道等土建工程宜按远期规模一次建成。在不影响正常运 营的条件下, 地面车站、 高架车站及地面建筑可分期建设。 三、 初期车辆配置数量和编组应符合下列要求 ( 一) 满足初期设计年限的客流需求。 ( 二) 初期高峰小时列车运营密度不少于 1 2 对/ h 。 ( 三) 初期列车编组长度宜与近期编组长度一致; 当近期与远期列车编组长度相近时, 初期列车编组 长度可与远期编组长度一致。 四、 车辆基地的规模应从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统筹考虑, 用地范围应按远期设计规模划定和控 制; 列车运用整备、 检修设施、 站场股道及其相关的房屋建筑宜按近期规模建设; 其余的地面建筑应根据 工艺要求和远期规模, 确定分期建设方案。 五、 初期各系统运营设备宜按近期配置, 合理兼顾设备使用寿命的周期。通过技术经济比较, 也可 按远期需求一次配置。 第二十一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构成可分为工程基本设施和运营装备系统两大部分 一、 工程基本设施, 包括线路运营总图和土建工程设施。 ( 一) 线路运营总图, 属工程设施的基础项目, 包括线路、 客流预测、 运营组织、 限界。 ( 二) 土建工程设施, 包括轨道、 路基、 桥梁、 隧道、 车站以及主变电所、 集中冷站、 控制中心及车辆基 地的土建工程部分。 3 二、 运营装备系统, 包括车辆、 供电、 通风空调( 含采暖) 、 通信、 信号、 给排水与消防、 防灾与报警、 机 电设备监控、 自动售检票、 自动扶梯和电梯、 站台屏蔽门、 旅客信息等系统设备及其控制管理设施, 车辆 基地的维修设备等。 三、 上述土建工程设施和运营装备应根据功能需求合理选择, 分期实施, 适度配置, 并做好包括技术 经济分析的多方案比较。 4 第三章总体布局与线路工程 第二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应重视网络化运营效益, 必须做好线网总图规划、 线网实施规划和 有关专题研究,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线网总图规划应重点研究线网的总体结构形态、 覆盖范围、 分布密度、 总体规模、 换乘节点、 车辆 基地及其联络线分布等。采用定性、 定量分析, 经客流预测和多方案评比, 确定远景线网总图规划。 二、 线网实施规划应重点研究线网的近期建设规模、 建设时序、 运行组织、 工程实施、 换乘接驳以及 建设用地控制规划, 支持远景线网规划的可实施性。 三、 在线网规划完成后, 应对线网资源的综合利用进行专题研究, 包括车辆与车辆基地、 控制中心、 供电、 通信、 信号、 自动售检票等系统的资源共享和综合规划研究, 以及沿线建设用地、 开发用地、 交通枢 纽及停车换乘等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研究。 第二十三条线路总体布局应重点把握功能定位、 接驳换乘、 客流效益,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拟建线路应依据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进行选线布站。根据在线网中功能定位和客流预测分 析, 明确线路性质、 运量等级和速度目标。 二、 拟建线路应有全日客流效益、 通勤客流规模、 大型客流点的支撑。车站应服务于重要客流集散 点, 起迄点车站应与其他交通枢纽相配合, 构筑城市交通一体化, 并落实城市规划用地。 三、 拟建线路起、 终点不应设在市区内大客流断面位置, 也不宜设在高峰断面流量小于全线高峰小 时单向最大断面流量 1 4 的位置。 四、 每条线路长度不宜大于 3 5 k m , 旅行速度不应低于表 1 的规定。 五、 对超长线路应以最长交路运行 1 h 为目标, 旅行速度达到最高运行速度的 4 5 %~ 5 0 %为宜。 六、 对穿越城市中心的超长型线路, 应分析全线不同地段客流断面和分区 O D的特征; 分析在线网 中车站和换乘点分布; 分析列车在各区间的满载率, 合理确定线路起迄点、 站间距和旅行速度目标。 七、 当新建初期线路由两条线路的部分地段组合为一期工程, 贯通运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 一) 两条线路选用的车辆、 轨道、 信号和供电制式应一致, 并不得影响远期车站规模。 ( 二) 两条正线为二期延伸预留工程实施应有足够施工长度, 并不得影响一期线路安全运行。 ( 三) 两条线路初期组合贯通运行, 应设置双线联络线( 或渡线) 。当两条正线分别延伸为独立运营 后, 联络线退出正线运行, 但仍应保留联络线功能。 八、 轨道交通全封闭式线路应采用立体交叉方式。 九、 对设置支线的运行线路, 支线长度不宜过长, 接轨点必须在车站, 宜选在客流断面较小的地段。 正线、 支线进站方向宜设置为同站台两侧平行进路。 十、 两条正线共线运行地段, 应符合支线接轨条件, 且应分别满足两线列车行车密度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线路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线路敷设方式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地理环境条件, 因地制宜地选择。 ( 一) 当采用全封闭方式时, 在城市中心区宜采用地下线, 但应注意对地面建筑、 地下资源和文物的 保护; 在城市中心区外围, 且街道宽阔地段, 宜首选高架。有条件地段也可采用地面线, 但应处理好与城 市道路的关系。 ( 二) 高架线地段, 应注重结构造型, 控制建筑体量, 注意高度、 跨度、 宽度的和谐比例, 既要维护地面 道路的交通功能, 又要注意环境保护和景观效果, 做好环境设计。 ( 三) 当采用部分封闭方式时, 在平交道口必须设置“ 列车优先通过” 信号, 同时兼顾道路的通行能 力。 5 二、 在线路长大陡坡地段, 不宜与平面小半径曲线重叠。当正线线路坡度或连续提升高度大于表 2 的规定值时, 根据列车动力配置、 线路具体条件和环境条件, 均应对列车各种运行状态下的安全性, 以及 运行速度进行全面分析评价。 正线线路长大陡坡规定值表 2 正线线路 钢轮 / 钢轨系统车辆 旋转电机车辆直线电机车辆 跨座式单轨车辆 线路坡度( ‰)3 05 05 0 连续提升高度( m )1 62 02 4 第二十五条车站分布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车站应布设在主要客流集散点和各种交通枢纽点上, 其位置应有利乘客集散, 并应与其他交通 换乘方便。 二、 高架车站应控制造型和体量, 中运量轨道交通的车站长度不宜超过 1 0 0 m 。站厅落地的高架车 站宜设置站前广场, 有利于周边环境和交通衔接相协调。 三、 车站间距应根据线路功能、 沿线用地规划确定。在全封闭线路上, 市中心区的车站间距不宜小 于 1 k m , 市区外围的车站间距宜为 2 k m 。在超长线路上, 应适当加大车站间距。 四、 当线路经过铁路客运车站时, 应设站换乘。有条件的地方, 可预留联运条件( 跨座式单轨系统除 外) 。 第二十六条钢轮钢轨系统的轨道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轨道结构应有足够强度, 具有良好的稳定性、 耐久性和适当的弹性, 应有利于养护维修, 确保列 车安全、 快速、 平稳运行。在新建的路基、 隧道、 桥梁上铺设轨道, 应考虑工程沉降、 徐变的时间要求。 二、 轨道应采用 1 4 3 5 m m标准轨距。轨道结构及主要部件应符合城市轨道交通列车运行技术要求。 区间曲线最大超高为 1 2 0 m m , 车站内曲线超高为 1 5 m m , 允许未被平衡横向加速度分别为 0 4 m/ s 2和 0 3 m/ s 2。 三、 在隧道内和高架桥上宜铺设无缝线路和混凝土整体道床, 并应具有良好绝缘性能和对杂散电流 的防护措施。在道岔铺设地段应避开结构沉降缝( 或施工缝) 。在振动超标地段, 应采取有效的减振、 降 噪措施。 四、 高架桥跨越铁路、 河流、 重要路口或小半径曲线地段应采取防脱轨措施。 五、 在轨道末端应设车挡, 其结构强度应按列车 1 5 k m h 撞击速度设计。 六、 在区间线路的轨道中心或轨旁的道床面, 应设有逃生、 救援的应急通道, 应急通道的宽度不应小 于 0 5 5 m 。 第二十七条路基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当路基建于城市道路红线内时, 应以少占路面为原则, 并应满足相邻道路的交通功能。建于城 市道路红线外时, 应尽量少占土地。 二、 路基和支挡结构应有足够的强度和稳定性, 并应满足防洪、 防涝的要求; 路基造型应简洁美观, 并应与城市环境相协调。 三、 路基与桥梁墩台应严格控制下沉, 路基与高架桥衔接的分界点可设在桥下净空 1 5 ~ 2 0 m处。 第二十八条在线路经过地带, 应划定轨道交通走廊的控制保护地界,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在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走廊应以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为依据, 对建成线路和规划线路应确定控 制保护地界, 并应纳入城市用地控制保护规划范畴。 二、 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地界应根据工程地质条件、 施工工法和当地工程实践经验, 确定规划控制保 护地界, 但不应小于表 3 的规定。 6 控制保护地界最小宽度标准表 3 线路地段控制保护地界计算基线规划控制保护地界 建成 线路地段 规划 线路地段 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侧, 每侧宽度5 0 m 高架车站和区间桥梁结构外侧, 每侧宽度3 0 m 出入口、 通风亭、 变电站等建筑物外边线的外侧, 每侧宽度1 0 m 以城市道路规划红线中线为基线, 每侧宽度6 0 m 规划有多条轨道交通线路平行通过或线路偏离道路以外地段专项研究 三、 在规划控制保护地界内, 应限制新建各种大型建筑、 地下构筑物, 或穿越轨道交通建筑结构下 方。必要时须制定必要的预留和保护措施, 确保轨道交通结构稳定和运营安全, 经工程实施方案研究论 证, 征得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 可依法办理有关许可手续。 四、 在城市建成区, 当新建轨道交通处于道路狭窄地区时, 在规划控制保护地界内, 其工程结构施工 应注意对相邻建筑的安全影响, 并应采取必要的拆迁或安全保护措施。 五、 在规划线路地段, 应以城市道路规划红线中线为基线, 控制保护地界为两侧各 6 0 m ; 当规划有两 条轨道交通线路平行通过, 或线路偏离道路以外地段, 该保护地界应经专项研究确定。 六、 高架及地面线在市政道路红线外的征地范围, 桥梁宜按结构投影面为准, 路基以天然护道外 1 m 为准, 并根据现场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第二十九条线路工程主要技术标准应符合表 4 规定。 线路工程主要技术标准表 4 基本车型 ABC D 一般地段 / 困难地段 L单轨 最小曲线 半径( m ) 最大坡度 ( ‰) 竖曲线 半径( m ) 钢轨 ( k g m ) 道岔 ( N o V0) 正线3 5 0 3 0 03 0 0 2 5 01 0 0 5 01 5 01 0 0 联络线2 5 0 2 0 02 0 0 1 5 08 0 2 51 0 05 0 车场线1 5 01 1 0 8 08 0 2 56 55 0 正线3 0 3 53 0 3 56 05 06 0 联络线4 04 06 07 06 0 车场线1 51 51 51 53 正线5 0 0 0 3 0 0 05 0 0 0 2 5 0 01 0 0 05 0 0 0 3 0 0 02 0 0 0 ~ 3 0 0 0 联络线2 0 0 02 0 0 01 0 0 02 0 0 01 0 0 0 正线6 06 06 06 0轨道梁 联络线5 05 05 05 0轨道梁 车场线5 05 05 05 0轨道梁 正线单开 9 3 5单开 9 3 5单开 9 3 5单开 9 3 5 关节可绕型 道岔 2 5 车场单开 7 2 5 单开 7 2 5 或单开 6 2 0 单开 5 1 5关节型道岔 1 5 注①正线包括支线范围, 联络线包括车辆出入线。 ②No系指道岔号, V0系指道岔侧向通过速度( k m h ) 。 ③对特殊困难地段线路工程的技术标准, 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7 第四章车辆与限界 第三十条车辆类型应根据当地的预测客流量、 行车密度、 线路条件、 供电电压、 车辆与备品来源、 技术发展、 产品价格和维修能力等因素, 综合比较而选定。车辆基本型式应按以下类型选择 一、 按车体宽度和驱动方式, 可分为以下两类、 六种车型 ( 一) 粘着牵引系统 A 、 B型车, 车体宽度为 3 0 m 、 2 8 m的四轴系列车型; C 、 D型车, 车体宽度为 2 6 m , 车地板不同高度的铰接车系列车型; 单轨胶轮车, 车体宽度为 3 0 m的跨座式单轨胶轮系列车型。 ( 二) 非粘着牵引系统 L 型直线电机车辆系列。 二、 按车辆的牵引控制系统, 可选用交流变压、 变频车。 三、 按车体材料, 可选用不锈钢车、 铝合金车和耐候钢车。 四、 按受电方式, 可选用受电弓车、 受流器车、 受电弓加受流器车。 五、 按电压等级分 有直流 1 5 0 0 V和直流 7 5 0 V 。 第三十一条同一城市内的车辆型式应从线网规划统筹考虑, 类型不宜过多。各类车型的主要技 术规格, 可按表 6 规定确定, 并严格遵循车辆国产化的原则和政策。 第三十二条对各类车型应规定相应的车辆限界、 设备限界和建筑限界。A 、 B型车的限界应符合 国家现行标准 地铁限界标准 C J J 9 6 的有关规定, 其他车型的限界可按 地铁限界标准 C J J 9 6 规定的计 算方法确定。 第三十三条车辆构造速度应高于车辆设计最高速度的 1 0 %或 1 0 k m h 。车辆设计最高速度应满 足列车最高运行速度, 并允许出现瞬间超速 5 k m h 。 第三十四条制定限界的计算车辆应采用无驾驶室车辆的基本参数, 进行车辆限界和设备限界计 算。各类车型的计算车辆参数见表 5 。车站限界( 站台) 应满足列车停站、 开门状态时的车辆限界, 且满 足列车过站时的车辆限界。 各类车型计算车辆参数表 5 项目名称A型车B型车C型铰接车D型铰接车L 型车单轨车 车长2 2 11 9 01 7 0 81 4 8 车宽3 02 82 62 62 82 9 8 车高3 83 83 73 73 6 2 53 8 4 5 3 转向架中心距1 5 71 2 61 1 1 49 6 固定轴距2 52 31 91 92 02 5 车厢地板高度1 1 31 1 00 9 50 3 50 9 31 1 3 第三十五条列车端部车辆应设置专用前端门或指定侧门为乘客紧急疏散门, 并应配置下车设施。 在正线区间隧道或高架桥的建筑限界内应预留乘客逃生和救援的通道和空间位置,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当采用驾驶室前端门专用疏散模式时, 应利用轨道中心( 或轨旁) 道床面作为应急疏散通道。 二、 当采用指定侧门疏散模式时, 在区间单线圆隧道内, 应设置应急平台, 宽度不应少于 5 5 0 m m ; 同 时利用轨道中心作为应急疏散通道。 第三十六条车辆的安全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车辆应设置列车运行自动保护装置以及通信、 广播、 应急照明、 避雷等安全设施, 必须设置乘客 8 与司机的对讲通信设施; 必要时, 可在驾驶室设置对每个车厢的电视监视系统。 二、 车辆内应设有灭火器具、 报警装置以及必要的防护设施。 三、 车辆内部结构应具有良好的耐火性、 绝缘性。电缆应采用阻燃型无卤电缆, 其他部件应采用阻 燃材料。 四、 运行在隧道内固定编组的车厢之间, 应设置贯通通道。 五、 车辆的编组和动力( 牵引和制动) 性能, 应满足在长大陡坡线路上正常安全运行, 并应符合下列 故障情况时的运行要求 ( 一) 在定员( A W2) 工况下, 当列车丧失 1 4 或 1 3 动力时, 列车仍能维持运行至线路终点。 ( 二) 在定员( A W2) 工况下, 当列车丧失 1 2 动力时, 列车仍能在正线最大坡道上启动, 并行驶至就 近车站, 列车清客后返回车辆段。 ( 三) 在定员( A W2) 工况下, 当列车丧失全部动力时, 应能由另一列相同空载列车( A W0) 在正线最大 坡道上牵引( 或推送) 至临近车站, 列车清客后被牵引至车辆段。 六、 车辆构造强度应满足车辆在构造速度运行时超员的荷载要求。 第三十七条每辆车的定员, 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定员 每辆车的定员, 由座席位和站席位的总和确定, 为正常情况下载客能力的计算依据。 二、 座席 车辆的座位数宜占总定员的 1 5 %~ 2 0 %。当全程线路大于 3 5 k m , 平均运距大于 1 2 k m时, 根据客流性质, 宜适当降低车辆定员。 三、 座席区 每位座席区面积计算范围包括座椅横截面宽度( 0 4 5 ~ 0 5 m ) 和座前区( 0 2 0 ~ 0 2 5 m ) , 座席区横截面总宽按 0 7 m计。 四、 站席 车内面积扣除座席区及相关设施的面积后, 按 6 人/ m 2计。 五、 超员 每辆车的超员, 按座席不变, 站席以 9 人/ m 2计, 超员系数( 超员与定员的比值) 不宜小于 1 4 , 与车站客流的超高峰系数相适应, 并应作为车辆构造强度和制动力计算的依据。 六、 车辆客室的车门开启宽度不宜小于 1 3 m , 每侧车门数量应与定员相匹配。 第三十八条车辆内乘客站立人员密度的评价宜符合本建设标准附录一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列车编组、 定员与运能可按本建设标准附录二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各类车型主要技术规格应符合表 6 规定。 各类车型主要技术规格表 6 项目名称A型车B型车C型车D型车L b型车 单轨车 车辆驱动特征 钢轮/ 钢轨 旋转电机直线电机 胶轮跨座单轨 车轴数四轴四轴4 、 6 、 8 轴铰接车四轴四轴 车辆轴重( t ) ≤1 6≤1 4≤1 1≤1 3≤1 1 车厢基 本长度 ( m ) 单司机室车厢 2 3 6 ( 2 4 4 ) 1 9 ( 1 9 5 5 ) 1 7 21 4 6 ( 5 5 ) 无司机室车厢 2 2 0 ( 2 2 8 ) 1 9 ( 1 9 5 5 ) 1 6 8 41 3 9 ( 1 4 6 ) 车辆基本宽度( m )3 02 82 62 62 8 2 9 车门 踏板处 2 9 8 ) 车辆 高度 ( m ) 受流器 车 有空调3 83 83 73 7 ≤3 6 2 5 无空调3 63 6 受电弓车 ( 落弓高度) 3 8 13 8 13 73 73 5 6 0 受电弓 工作高度 3 9 ~ 5 63 9 ~ 5 63 9 ~ 5 63 9 ~ 5 6 车辆总高≤5 5 3 轨面以上高 3 8 4 9 续表 6 项目名称A型车B型车C型车D型车L b型车 单轨车 车内净高( m )2 1 0 ~ 2 1 5 ≥2 1≥2 1≥2 1 2 2 地板面高( m ) ( 车门处) 1 1 31 1 00 9 50 3 50 9 31 1 3 转向架中心距( m )1 5 71 2 61 1 01 0 7 01 1 1 49 6 固定轴距( m )2 2 ~ 2 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