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征求意见稿)》
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必须建立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瓦斯超限必须立即停电撤人、分析整改、追究责任。 第二条 必须建立健全瓦斯防治责任制。煤矿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确保瓦斯防治机构、人员、计划、措施、资金五落实。 第三条 必须严格瓦斯等级鉴定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鉴定和评估单位对结果负责。 第四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运行可靠、分级报警。安全监控系统要与上级公司或煤炭主管部门联网,安全监控系统值班要与生产调度值班同台。 第五条 生产矿井必须“先抽后掘”、“先抽后采”、“抽采达标”,确保煤矿抽掘采平衡。 第六条 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新建突出矿井必须“先抽后建”。 第七条 瓦斯抽采工程施工、“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落实、瓦斯抽采量计量等必须制定监督检查办法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八条 必须及时分析瓦斯异常现象。在瓦斯异常处理和突出矿井石门揭煤等重点作业时,带班矿领导必须现场指挥。 第九条 必须通风可靠、风量充足。通风和抽采能力不能满足要求的,必须降低产量,核减生产能力。 第十条 必须严格安全监管监察。因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1个月内发生2次瓦斯超限的矿井,或有重大瓦斯隐患和行为的矿井必须停产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