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电工操作规程1.doc
充电工操作规程 1、配制电解液 (1)配制时应检查所有工具、器材是否齐全完好,并穿好劳保用品(胶鞋、手套、口罩、服装等)。 (2)配制电解液时,应将硫酸倒入蒸馏水中,严禁将水倒入硫酸中,以防意外事故。 (3)蒸镏水、硫酸和电解液要妥善保管,封盖严实,不可掉入杂物。 2、新矿灯初充 (1)新灯注入电解液后静放24小时。 (2)充电电流应保持1安培,每隔1小时调整一次电压,连续充电12小时,充电到48小时补充一次蒸镏水,放置2小时,在矿灯室作点灯试验,点灯时间为11小时,电池电压不得低于5.5伏特,即可使用 。 3、日常充电 (1)经常检查矿灯充电情况,充不上电的电池要及时修理。 (2)电池充电电流1安培,电压5伏特,时间不低于12小时。 (3)充电电源暂时停电时,应立即切断全部充电线路电源,避免电池放电,恢复充电时,应检查充电方向,调整电压。 4、收发矿灯注意事项 (1)坚持按灯牌、矿灯编号收发矿灯。 (2)收回的矿灯要及时处理,擦试干净,对号上架。 (3)失爆、漏液、灯头不完好、充电不足,带病未恢复的矿灯,严禁发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