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检修规定.doc
第二十四章 电气检修规定 一、电气检修要按电力部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进行。 二、凡电气检修,必须执行电气检修工作票制。 三、公司电器设备、线路检修,由生产处负责统一调度组织。 四、电气检修,工作票由公司机电车间、分厂机电车间、炼铁厂、动力分厂根据各自负责的范围派专人办理电器检修工作票。 五、凡是在电器设备、线路上工作,不论高低压,一律停电作业,并应在电源开关把上挂有“有人作业,禁止合闸”的标志牌。该标志牌由专人负责,任何人不准随意拿掉或送电。 六、在停电线路工作地段装接地线前,必须放电、验电,验明线路确实无电方可装接地线。 七、线路经过验明确实无电压后,应在工作地段两端挂接地线,凡有可能送电到停电线路的分支线也要挂接地线。 八、停电、放电、验电和检修作业,必须由作业负责人指派有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否则不得进行作业。 九、禁止带电检修作业,必须带电检修时,必须经主管经理批准。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十、外线、杆、塔、电缆检修,作业前必须全面检查.确认没有问题方可进行作业。 十一、当作业处电力线路有两条以上邻近平行时,应检修的线路要作好标志,并设专人监护,以防误登杆、塔。 十二、对两条以上供电点的线路检修时,必须采取可靠的措施防止误送电。 十三、对地下直埋电缆检修时,要避免伤及临近电缆。 十四、遇有五级以上大风时,严禁在同杆进行部分线路停电检修作业。 十五、在立杆和杆上作业时,一定要认真检查,以防倒杆和滑落等事故发生。检修作业结束,接地线拆除后,视该线路为带电线路,严禁任何人登杆,按规定程序办理终结送电手续。 十六、使用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伏,在潮湿的金属容器内工作时,电压不得超过12伏,一切电器设备,绝缘要良好,并要有可靠的接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