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管理制度32.doc
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为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进一步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生产安全事故定义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领域中发生的意外的突发事故,通常会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使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断的事件。 二、事故等级划分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轻伤事故构不成重伤、死亡的人身伤害事故。 三、事故报告 1、报告程序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最先发现者应立即向调度室和单位领导报告,而后迅速逐级报告到设备安全处和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应报告到总经理、董事长。对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在1小时内向昌乐县、潍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昌乐县、潍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2、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四、事故的救援 1、接到事故报告的单位领导,在进行事故逐级上报的同时,应采取有效措施,或立即启动事故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和财产损失。 2、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杜绝继发事故,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将受伤或中毒人员用适当的方法和器具搬运出危险地带,并根据具体情况施行急救措施。在医务人员未赶到现场前,现场人员不得停止对伤害人员的抢救和护理。 3、情况较轻者,现场人员可采用妥善办法将伤害人员迅速护送到公司医务室进行救护。情况严重者,要立即送医院救治。 4、事故发生后,要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要做出标志,绘制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 五、事故调查处理 1、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由相应级别政府组织调查处理,公司有关领导、部门以及事故发生单位要做好积极配合工作。 2、发生轻伤事故,由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负责组织调查。调查组由公司有关领导、设备安全处、事故发生的分厂(分公司)、车间以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事故调查的成员要求应当具备有事故调查所需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 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调查组职责有查明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害情况、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总结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等。 六、事故损失的计算 1、事故直接损失包括原材料损失、成品半成品损失和设备损失,原材料和成品半成品损失按市场销售价格计算,或按其实际单位成本计算。 2、产量损失是从事故发生时起至恢复正常生产时止,按日计划产量计算的总损失量。设备修复后因生产能力降低而减产部分可不计算在内。产量损失费按单位成本不变价格计算。 3、事故损失总金额为直接损失费与产量损失费之和。 4、计算方法停车设备台数乘停车时间小时乘设备小时计划产量吨,为产量损失。 5、产量损失金额损失产量乘产品单位成本不变价格为产量损失金额。 6、伤亡事故损失统计因负伤累计休工天数折合金额,按企业职工平均日工资乘以休工天数。 七、其它要求 1、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无论何时,分厂(分公司)必须于10分钟内将事故报告给设备安全处和公司有关领导。轻伤事故要先口头报告,在15小时内将书面报告报设备安全处和企业管理处。 2、事故报告要真实、及时,不得迟报、漏报、瞒报。 3、公司应建立事故档案,该项工作由设备安全处负责。对所有事故调查分析的资料,如现场检查记录、照片、技术鉴定、化验分析、会议记录、仪表记录、旁证材料、综合调查材料及登记表、报告书等应妥善保管。 4、对不积极组织参加事故抢救、瞒报、迟报事故、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事故调查中弄虚作假的责任人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潍焦便字[2007]9号潍坊振兴焦化有限公司事故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二00七年五月二十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