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区断路作业安全规定.doc
第二十三章 厂区断路作业安全规定 一、厂区断路作业,系指在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内的交通道路上进行施工及吊运物体等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二、凡在厂区内进行断路作业必须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经保卫处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严禁无证作业。在应该断路的施工现场,对未经断路而擅自进行施工的单位,坚决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对因擅自施工而造成事故,影响生产的单位或个人,依据情节轻重追究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断路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按以下程序 1、断路申请单位派专人同施工单位一同到保卫处领取断路安全作业证,双方分别填写与其相关的内容后,由断路申请单位交保卫处审批。 2、保卫处进行现场检查后,在作业证上填写意见,签字批准。 3、断路安全作业证一式三份,保卫处、申请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四、保卫处审批断路安全作业证后,应立即书面通知生产处.设备安全处等有关部门。 五、在接到断路安全作业证并确认无误后,施工作业人员方能进行断路作业。 六、断路时,保卫处要会同施工单位负责人在路口设置交通挡杆、断路标志,夜间悬挂红灯警示。 七、生产处、设备安全处、保卫处、断路申请单位联合对断路现场设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当之处,责令施工单位立即予以改正。 八、断路作业结束后,施工单位负责清理现场,撤除现场和路口设置的挡杆、断路标志、围栏、警告牌、红灯。经保卫处检查、核实无问题后恢复交通。 九、断路作业应按断路安全作业证的内容进行,严禁涂改、转借、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十、对断路安全作业证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十一、在断路安全作业证规定的时间未完成断路作业时,由断路申请单位重新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否则,按无证作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