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戚振强.pdf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北京建筑工程学院 戚振强戚振强戚振强戚振强 2010201020102010年年年年 法律法规的层次 一、法律 二、行政法规 三、部门规章 四、工程建设标准 五、国际公约 法律法规的层次 一、法律 二、行政法规 三、部门规章 四、工程建设标准 五、国际公约 监理规范的性质监理规范的性质监理规范的性质监理规范的性质 一、一、法律法律 法律根据其制定机关不同分为两类。 一是基本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制定 和修改,如民法、刑法等; 二是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 改,如商标法、文物保护法等。另外全国 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具有规范性的 决议、决定、规定、办法等也属于狭义的 法律。。 一、法律一、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6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7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一、有关建筑的主要法律 建筑法 一、有关建筑的主要法律 建筑法确定了安全生产管理、安全 生产责任制度、群防群治制度、安全生产 教育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和伤亡事故 报告制度。 一、有关建筑的主要法律 安全生产法 一、有关建筑的主要法律 安全生产法提供了四种监督途径。 即工会民主监督、社会论监督、公众举报 监督和社区服务监督。明确了生产经营单 位的安全生产保证工作,从业人员的义务 、权利和责任,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一、有关建筑的其他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一、有关建筑的其他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 监理单位 工程 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 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 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行政法规二、行政法规 是由国务院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 件。颁布后在全国范围内施行。 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予以公布。 二、行政法规二、行政法规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3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4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5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 究的规定 6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7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 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 三、部门规章三、部门规章 根据其制定机关的不同分为两 类。是由国务院组成部门及直属机 构在它们的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规范 性文件。另一类是地方政府规章, 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等制定的。规章在各自的职权范围 内施行。 属于建设部的由部长签署建设 部令予以公布。 四、工程建设标准 1建设工程监理规范(1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 50319-2000)) 2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99)) 3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 77-2003 4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91) 5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范(JGJ 33- 2001) 6 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 147- 2004) 7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规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规范(GB/T 28001)) 四、工程建设标准 8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 50194- 93)) 9 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 128-2000) 10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 范(JGJ 130-2001) 11 液压滑动模板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 65-89) 12 龙门架及井字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 ( 龙门架及井字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 (JGJ 88-92)) 五、国际公约国际公约 是指我国作为国际法主体同外国 缔结的双边、多边协议和其他具有 条约、协议性质的文件。也需要了 解我国未缔结的有关安全和社会责 任的国际协议。 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 SA 8000 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建筑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 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件件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 业业业业 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 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 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 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 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 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 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 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 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 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 从事建筑活动。从事建筑活动。从事建筑活动。从事建筑活动。 建筑法建筑法建筑法建筑法第四章建筑工程监理第四章建筑工程监理第四章建筑工程监理第四章建筑工程监理 第三十条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第三十条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第三十条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第三十条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 的范围。的范围。的范围。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第三十一条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第三十一条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第三十一条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 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 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 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 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 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 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 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 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 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第三十三条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第三十三条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第三十三条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第三十三条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 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 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 工企业。工企业。工企业。工企业。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 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 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 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 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 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 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 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 偿责任。偿责任。偿责任。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 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 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第六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第六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第六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 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 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 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 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 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 书。书。书。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章第五章第五章第五章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 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 担工程监理业务。担工程监理业务。担工程监理业务。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 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 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 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 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 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 业务。业务。业务。业务。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 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 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 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 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 施工现场。施工现场。施工现场。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 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 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 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 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 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 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第六十条第六十条第六十条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 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 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 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 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 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 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 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 得的,予以没收。得的,予以没收。得的,予以没收。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 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 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 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 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 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 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 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 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 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 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 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 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 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 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 低工程质量的;低工程质量的;低工程质量的;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 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 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 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 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 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 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七十条第七十条第七十条第七十条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 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政处分。政处分。政处分。 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 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 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 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 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 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四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 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 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 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 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 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 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 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 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 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 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 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