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控与通讯系统考核处罚规定.doc
监控与通讯系统考核处罚规定 1、井下如发现监控通讯线缆与动力电缆、水管、风管等管线交叉,打扭、挤压和死节等现象,对该队组当班监控设施负责人罚款100元,由于上述现象造成线缆破损、断裂影响信号传输的加倍处罚。 对监控通讯电(光)缆出现挤压、破损、撞断、丢失等情况没有及时通知自动化,隐瞒不报或误报、谎报,延误处理时间的,对责任队组罚款300元,当班责任人罚款200元。 2、传感器及管理牌板若没有在规定的距离范围内及正确的位置上,监控通信电缆的吊挂不符合标准化要求,对所属队组的当班监控责任人罚款100元。传感器牌板丢失或损坏不能再使用时,对当班责任人罚款200元。 3、队组私自改接、拆卸、破坏、偷盗监控通讯设施,堵塞、私调、水冲传感器和割破风筒直接吹传感器等恶劣行为,自动化将上报矿有关单位,对责任人给予开除矿籍留矿察看一年处分,对责任队组罚款2000元。 4、擅自切断监控通讯系统电源,摄像仪电源。因检修等原因停电,在检修完毕后未及时恢复送电。给予责任队组和责任人各200元罚款。 5、井下队组在变更供电线路、局扇风路方案而不通知自动化中心,造成瓦斯(风)电闭锁不彻底、部分失控不起作用的,将对责任队组罚款1000元。 6、设备的工况监测信号输出故障时,所属队组未在2小时内修复,每超出一小时对责任队组罚款200元。 7、各队组的专用瓦斯(风)电闭锁开关必须悬挂瓦斯(风)电闭锁标志牌,缺一块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 8、队组在回采或回收作业过程中,未能在拆线后7天内按规定要求整理回拆、回撤的监控通讯电缆、设备并交回自动化中心,每超出一天对责任队组罚款200元。 9、监控通讯设施在运输过程中出现损坏、丢失、运输错误等情况发生影响生产的,对相关责任队组罚款500元,责任人罚款200元。对损坏、丢失严重的设施,相关队组要照价赔偿。 10、若传感器未按调校标准进行,漏检、漏项,没有定期清洗气室内的过滤网孔,导致传感器在下井后无法正常工作,对调校人员罚款200元/台。 11、对自动化中心检查出的问题拒不签字认可的,除按以上相应条款处罚外,另处罚责任单位300元。 12、上级有关部门检查人员和矿领导在检查中,发现监控通讯设施被破坏,或不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对责任队组罚款300元,当班监控设施负责人罚款200元。相关业务科室主要负责人罚款200元,主要责任人罚款200元。 13、没有按规定每7天对瓦斯传感器进行更换、做断电试验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 14、传感器管理牌板填写不规范或填写不清楚、错误,对责任人罚款30元。 15、各项记录、报表填写错误或漏填,每发现一处,对责任人罚款30元。 16、监测监控中心机房和井下维护值班室必须24小时值班,严禁脱岗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每发现一次,对当班责任人罚款50元。 17、监测监控中心站瓦斯日报表,断电实验报告未按规定及时报送有关部门,对当班责任人罚款50员。 18、各类传感器未按规定时间送检或替换,对责任人罚款50元。 19、监控系统的瓦斯电闭锁和风电闭锁装置动作不灵敏或不可靠,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 20、未经允许,擅自修改监控主机和皮带秤计量终端的工况参数导致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皮带秤计量不准确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21、对井下瓦斯、CO等超限原因未做分析、调查、落实,擅自汇报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对汇报人罚款100元。 22、在井下监控通讯系统出现故障时,维护检修人员接到通知未在2小时以内赶到现场进行处理的,罚款100元。 23、监控通讯设施未在地面进行实验,导致下井安装后无法正常使用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24、更换传感器和进行信号电缆接续时,造成各种信号误报警和瓦斯(风)电闭锁装置误动作的,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元。 25、矿井监测监控及通讯系统是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生命线,是瓦斯管理的最后一道防线,对破坏监控通讯设施的事故,要坚决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一追到底,严肃处理。 2009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