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勘察设计测绘市场不良信息记录管理办法.pdf
岩土工程界 第11卷 第1期业界视窗 北京市勘察设计测绘市场不良信息 记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勘察单位、 设 计单位、 测绘单位、 施工图审查机构及注册执业人员 市场活动,实现对工程勘察、 设计、 测绘市场的动态 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 建筑市场诚 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记录信息是指建设 工程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测绘单位、 施工图审查机 构及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或强制 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受行政处罚、 通报及不良行 为记录等信息。 第三条 北京市勘察设计与测绘管理办公室 以下简称“ 市勘设测管办 ”负责不良信息的记录、 审核、 汇总、 发布等监督管理工作,市场监督科负责 日常的具体工作,其他科室根据各自工作职责,负责 相关不良信息的收集、 移送等工作。科室之间应协 调配合,形成工作联动机制。 第二章 不良记录信息数据库 第四条 市场监督科负责在北京市勘察设计与 测绘管理信息系统中建立不良记录信息数据库,实 现不良信息的记录、 共享、 警示管理的智能化。 第五条 经确认的不良记录信息,由市场监督 科负责记录、 汇总,由信息化工作小组录入不良记录 信息数据库。 第三章 不良信息的移送 第六条 各相关科室发现不良行为线索时,须 填写不良行为信息移送单 ,并附相关的证据材 料,交办公室制作文件流转表,由主任、 主管主任签 署意见后,转市场监督科进行调查、 核实,同时将信 息移送其他相关科室。 第七条 资质管理科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须 进行移送 一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 位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的; 二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业务的; 三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 业务的; 四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 五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 提供 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六将承揽的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七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 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勘察、 设计单位或者同 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单位,从事勘 察、 设计活动的; 八未按有关注册执业规定办理聘用或借用 手续,私下拉勘察设计单位执业人员和专业技术人 员为其从事勘察、 设计活动的企业; 九出借、 转让、 出卖资质证书、 图签、 图章或 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编制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代盖图 签、 印章的单位。 第八条 招投标管理科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 须进行移送 一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二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 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 转让、 租借、 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 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 标的; 四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又以自 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同一个标 的; 五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 节严重的。 第九条 质量管理科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须 进行移送 一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单位 1.采用新结构、 新材料、 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 3 1994-2008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业界视窗GEOTECHN I CAL ENGI NEER I NG WORLD VOL. 11 No. 1 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 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2.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3.建设工程设计单位超越资质等级承揽设计 业务的; 4.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承揽工程设计业务的; 5.擅自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规 定事项,改变批准的图纸、 文件的; 6.发现勘察、 设计文件存在严重缺陷,造成建 筑物影响居民或单位使用的。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 1.未经主管部门核准,擅自从事施工图审查业 务活动的; 2.超越核准的等级和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业 务活动的; 3.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 4.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 行为的; 5.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 章的; 6.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 7.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 8.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 法规 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 失的; 9.不遵守审查工作的程序性规定,在建设单位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承接施工图 设计文件审查工作,向建设单位提供任何形式的预 审意见; 10.审查建设工程项目工作中发现的建设工程 勘察、 设计单位的不良行为,隐瞒或拖延不报的; 11.违反施工图审查程序的; 12.已通过施工图审查的项目,经技术性抽审 审查不合格的; 13.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接施工图审查业务的。 第十条 注册管理科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须 进行移送 一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注册执业人员未受聘 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 察、 设计活动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工程设计注册执 业人员资格的; 三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执业人员资格从事 建设工程设计业务的; 四以个人名义或冒用其他单位名义承接设 计任务的。 第十一条 测绘管理科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 须进行移送 一未按规定及时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目录 的; 二在测绘产品质量检查中发现质量不合格 的; 三在办理信访、 举报工作中,经查实确有违 法、 违规行为的; 四发生质量、 安全责任事故的; 五未履行国家、 本市有关法律、 法规、 规范、 标准及有关文件要求的; 六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或 超越本单位测绘资质等级承揽测绘业务的; 七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承揽测绘 业务的; 八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 测绘业务的; 九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测绘业务的; 十以不正当手段承揽测绘业务的; 十一将承揽的测绘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的。 第十二条 其他科室发现以上行为,也应向办 公室进行移送。 第四章 不良信息的认定、 使用 第十三条 市场监督科接到移送的不良行为线 索后,展开调查取证工作,各相关科室应积极配合调 查、 核实。必要时提请主管主任、 主任,联合相关科 室成立调查组,共同对案件进行调查。 第十四条 市场监督科将调查结果报主管主任 审核后,报市勘设测管办主任办公会批准,应由市规 划委主管领导审批的,须上报批准。经批准确认的 不良记录录入不良记录信息数据库,在北京市勘察 设计与测绘管理信息系统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 市场监督科将文件流转表复印件转 交办公室,案件卷宗材料由市场监督科整理、 归档, 并通过北京市勘察设计与测绘管理信息系统将调查 结果转办公室,由办公室转送移送科室。 第十六条 各科室实施行政许可、 日常监督管 理、 定期检查、 表彰评优等工作应当查询不良记录信 息数据库的相关信息。下转第7页 4 1994-2008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岩土工程界 第11卷 第1期业界视窗 项报警值界限,并严格按经监理单位认可的方案组 织实施。 监测单位监测记录应当规范,监测数据应当准 确,并及时计算整理,提出合理意见,报送建设、 设 计、 施工、 监理等有关单位;工程结束后,应当及时向 委托方提交监测报告。 第二十九条 深基坑工程的地质及周边环境复 杂、 或突发台风暴雨及其他自然灾害影响的,监测单 位应加强对深基坑和周围环境的观测工作;出现异 常情况时,应当加大观测频率并及时通知建设单位 召集设计、 施工等单位采取有效措施。 第三十条 深基坑工程应当按 建筑基坑支护 技术规程 等规范,标准进行质量检测。 土方开挖前,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 检测单位对深基坑工程的结构体系和止水帷幕适时 进行质量检测;检测的部位应当具有代表性,并达到 一定的数量.质量检测的具体实施依照本市监督抽 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负责 人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勘察、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 人和项目经理、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等对深基坑工 程的土方开挖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 的,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第三十二条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 南京市建工 局、 南京市市政公用局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针对深基坑工程特点,加强监督检查,对于违法违 规、 违章作业或违反本办法行为以及危害深基坑工 程质量安全的其他行为,及时督促整改,依法实施行 政处罚,并按相关规定记入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 南京市深基坑重大险情和事故突发应急领导小 组由南京市建设委员会、 市建工局、 市政公用局组 成,处理我市深基坑施工发生重大险情和事故应急 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基坑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 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基坑工 程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四条 根据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 JGJl20 - 99的规定,基坑侧壁安全等级一级指支 护结构破坏、 土体失稳或过大变形对基坑周边环境 及地下结构施工影响很严重。 第三十五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深基坑的施 工、 检测、 监测和验收,由南京市建工局、 市政公用局 分别与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制定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建设委员会负责 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 ○○ 六年五月一日起 施行。原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印发的南京市深基坑 支护工程管理规定 宁建法字[1998 ]258号同时 废止。 上接第4页 第五章 不良记录信息的公布 第十七条 市勘设测管办依据有关规定填写 北京市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记录信 息及网站信息发布申请表 ,经市规划委主管主任 签发后转委科技信息处在市规划委网站进行公布, 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 第十八条 公布期满后,市勘设测管办告知委 科技信息处撤销公布内容。 第十九条 市勘设测管办市场监督科负责审 查、 验收被公布单位的整改结果,对整改确有实效 的,由被公布单位提出申请,经市规划委主管主任批 准后,可缩短其不良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 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单位,可延长其不良记录信息公布期限。 第六章 责 任 第二十条 不良记录信息是勘察、 设计、 测绘管 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工作人员发现不良信息线 索必须及时上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于不按本办法执行的,视情节 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 1994-2008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