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煤销集团“一通三防”管理规定.doc
山西煤销集团“一通三防”管理规定 中国安全信息网2010-2-19 222015矿山管理 山西煤销集团“一通三防”管理规定 讨论稿 第一章、总 则 第1条 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杜绝煤矿瓦斯、煤尘、火灾等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矿山安全法、煤炭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山西省煤矿“一通三防”管理规定,制定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煤销集团)“一通三防”管理规定。 第2条 本规定适用于山西煤销集团独资、控股的各煤业公司、生产矿井(煤业公司)、新建(改扩建)矿井、矿山工程建设公司和其它进入山西煤销集团所属矿井从事煤矿建设、生产、施工、作业的公司队组。 第3条 山西煤销集团煤炭安全生产管理局一通三防部、安监部,各煤业公司、一通三防、安监部以及各矿(公司)通风(防尘、监测)区(队、科)、安监站(部)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规定对所管辖煤矿(公司)的“一通三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4条 集团公司、各煤业公司及各矿(公司)必须建立和健全“一通三防”专门管理机构,做到人员到位、职责到位、工作到位。 第5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属山西煤销集团公司。 第二章、矿井通风管理 第一节、 通风系统管理规定 第6条 矿井必须有完整、合理、可靠的通风系统。矿井、采区及采掘工作面设计时,必须保证通风系统完善、合理,审查设计时必须有通风部门参加。 第7条 各矿在安排生产计划时,必须依照核定的通风能力安排队组数量,保证矿井不超通风能力生产,严格执行以风定产。 第8条 新井及改扩建矿井建设,必须设计建井期间的通风方式。新水平的开拓延伸必须首先形成合理的通风系统,之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在形成合理通风系统前,必须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组织措施报煤业公司审批。 第9条 采区内部调整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调整通风系统安全技术组织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进行采区的通风系统改造时,必须编制改变通风系统方案设计,报煤业公司审批,报集团公司管理局备案。停用、启用主要通风机或进行矿井通风系统改造时,必须编制改变通风系统方案设计,报煤业公司初审,报集团公司管理局审批。 第10条 新井投产前必须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3年至少测定1次。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并绘制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网路图和矿井压能图。 第11条 矿总工程师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全面分析矿井通风网路结构及阻力分布状况,发现通风阻力分布不合理、火区及采空区压差较大时,应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第12条 控风设施的设置要合理,要尽可能减少密闭、风桥等通风设施漏风。 第13条 装设主要通风机的风井必须装置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其中1套作备用,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10min内启动。要保持矿井主要通风机能力与风网风阻相匹配,工况点处于合理工作范围。矿井主要通风机系统的通风阻力应符合如下要求 Q扇<3000 m3/min h阻<1500Pa Q扇=3000~5000 m3/min h阻<2000Pa Q扇=5000~10000 m3/min h阻<2500Pa Q扇=10000~20000 m3/min h阻<2940Pa Q扇>20000 m3/min h阻<3920Pa 第14条 新安装或改造后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矿井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前,必须编制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安全技术组织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必须委托有测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测定后要及时绘制主要通风机性能曲线,编制矿井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报告。 第15条 改变主要通风机叶片角度或转速时,必须编制改变主扇运行状态的请示报告,并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和主扇单机运行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16条 矿井主要通风机每次倒换运转前,矿机电部门要下达倒运转通知单,经机电副总、通风副总、机电和通风部门负责人审阅签字,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第17条 矿井主要通风机因故单机运行期间,必须制定专项措施。单机运行在一周之内,报矿总工程师批准;时间超过一周的,必须报煤业公司审批。 第18条 每一生产水平和采区都必须布置专用回风巷。专用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的长度,采区专用回风巷不得兼做运输和行人等其它用途,严禁一巷两用。每月对回风巷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19条 开拓采区巷道的掘进工作面应形成分区通风系统,不允许三条或三条以上巷道共用同一回风绕道回风。专用回风巷的掘进要超前其它巷道。对于采区巷道掘进,除保留最靠近工作面的一个横峒进行辅助运输、通风外,其余横峒必须封闭。 第20条 开拓采区掘进工作面顺槽巷道时,必须实现分区通风。皮带巷、轨道巷、专用回风巷道不到位,严禁开掘工作面顺槽。 第21条 各采掘工作面和井下所有变电所(峒室)必须实行分区通风。掘进巷道开口掘到距回风口40m之前必须形成分区通风系统。回采、准备工作面必须在构成全风压通风系统以后,方可进行回采和准备,不准在掘进或停掘供风期间进行回采准备工作。 第22条 矿井主要皮带巷和集中皮带巷应有分区通风系统,有瓦斯异常涌出的煤仓必须有引排瓦斯的通风系统。 第23条 在两个并联通风支路之间,严格控制开掘连通巷道,避免形成角联支路。 第24条 严禁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串联通风和采煤工作面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均压工作面除外)。如构成分区通风系统确有困难,需串联通风时(工作面开切眼和顺槽开口除外),必须编制串联通风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会审签字后报煤业公司审批。工作面开切眼和顺槽开口时串联通风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第25条 井下所有使用的煤仓和溜煤眼都必须保持一定的存煤,不得放空。溜煤眼不得兼做风眼使用,不准使用穿层煤眼,现使用的穿层煤眼要逐层锁口。 第26条 已经报废或无用的井巷、风眼、溜煤眼必须及时充填、封闭,以简化通风系统,保持通风系统的稳定性和合理性。 第27条 布置使用顶回风巷的工作面,必须编制专项设计,顶回风巷与采区总回风道要直接相通,并具有分区通风系统,要有专项防火安全措施。 第二节、局部通风管理规定 第28条 掘进巷道在施工前必须由一通三防科编制局部通风设计。经通风(安全)副总、机电副总、一通三防、安监、机电、技术部门及施工单位负责人审查后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局部通风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巷道概况。 2.巷道的施工顺序。 3.巷道的通风方式、风量计算、风机、风筒的选型。 4.局部通风机的安装位置。 5.监测装置的安装。 6.供电系统图由机电部门提供。 7.通风系统平面图。 第29条 局部通风机的安装或迁移实行三联单申请制,使用队组提出三联单申请,由矿通风(安全)副总、开拓副总以及通风、机电部门审签。安装(或迁移)具体位置由一通三防科长或通风技术主管现场指定。 第30条 局部通风机的稳设和风筒的吊挂由一通三防科或施工单位负责。风机必须安装消音器(低噪音风机除外)。风筒吊挂必须按作业规程要求吊挂到位,风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大于10m。使用耙斗机的掘进工作面不得使用接力耙斗,且耙斗绞车距工作面的最大距离不得超过30m。 第31条 掘进巷道必须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局部通风严禁采用三台(含三台)以上局部通风机为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严禁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为两个掘进工作面供风。采取两台风机同时为一个工作面供风时,必须制定专项通风管理措施。 第32条 掘进工作面要保证施工连续,掘进工作面要坚持正常的掘进顺序,严禁一巷多头作业。 第33条 掘进工作面供风量必须充足,能够满足稀释CH4、CO2等气体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最低风速要求(煤巷、半煤岩掘进不低于0.25m/s,岩巷不低于0.15m/s)。 第34条 局部通风机管理由所在掘进(工程)队长指定专人负责,并实行挂牌管理。无人工作地点的局部通风机由矿明确单位负责管理。 第35条 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必须实行“三专”供电,并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井下所有掘进工作面必须实现“风电闭锁”和 “瓦电闭锁”。 第36条 当掘进工作面主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备用局部通风机启用期间,工作面必须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第37条 严格工作面供电管理,对有计划的停电停风要严格执行审批手续,并提前编制瓦斯防治安全技术措施。停电停风前必须撤出人员,在回风口以里设置栅栏并由专人看管。 第38条 停风地点恢复局部通风机运转前必须先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局部通风机和开关地点附近10m范围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方可人工给局部通风机送电。 第39条 要杜绝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停风,如出现无计划停电停风,必须立即工作面开关打到零位,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当班进行处理。造成无计划停电停风,要作为事故进行追查处理。 第40条 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但必须切断巷道内的所有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派专人把守巷口,禁止人员入内。因故造成停风的地点,当停风时间超过24h必须用不燃材料封闭。 第三节、矿井风量管理规定 第41条 各矿通风部门每月对矿井各区域配风量核定一次,以准确掌握矿井需风量,对供风能力不足的区域必须及时调整队组数量或对通风系统进行优化,做到“以风定产”。 第42条 根据实际情况,要及时对全矿井进行通风能力核定,核定结果经煤业公司审查后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局备案。通风能力核定方法严格执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第42号文件矿井通风能力核定办法和发改运行〔2006〕819号矿井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通风能力核定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核定的通风能力为“年”通风能力,能力的最小计算单位为“万吨”,年工作天数为330天。 2.在核定计算中所采用的基础数据,一般为正常生产条件下前三年平均数或上一年度实际完成数。 3.矿井通风能力档次分为30万吨/年以下矿井以1万吨为档次,30-90万吨/年矿井以3万吨为档次,90-600万吨/年矿井以5万吨为档次,600万吨/年以上矿井以10万吨为档次。能力核定结果不在标准档次的,按就近下靠原则确定,不实行四舍五入原则。 4.矿井在正常生产条件下,通风能力核定周期应在一年以上或更长的时间(暂定为两年),时间安排在第三季度进行。 一、核定通风系统能力必须具备的条件 1.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必须有健全的通风管理机构及必备的专业技术人员。 2.必须有完整独立的通风、防尘、防灭火及安全监测监控系统,通风系统合理,通风设施齐全可靠。 3.必须采用机械通风,运转的主要通风机和备用风机必须具备同等能力,矿井通风机经具备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测试合格。 4.安全检测仪器、仪表齐全可靠。 5.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符合规定。 6.采掘工作面的串联通风符合规定。 7.矿井瓦斯管理必须符合有关规程规定。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不进行能力核定 1.新建矿井在建设期间; 2.矿井技术改造或整合改造工程施工期间; 3.按国家产业政策已列入关闭的矿井; 4.矿井在停产整顿期间; 5.矿井生产许可证年检基本合格且尚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合格。 三、矿井发生下列变化之一时,必须在60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通风能力核定单位进行重新核定 1.矿井主要生产系统及环节发生变化; 2.采掘生产工艺有重大改变; 3.煤层赋存条件、资源储量发生较大变化; 4.矿井技术改造或整合改造工程竣工投产三年后,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变更原设计生产能力的; 5.其他生产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确需变更生产能力的。 第43条 矿井配风及风量计算要求 1.矿井、采掘工作面、峒室及其它用风地点的配风,必须符合国家矿井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标准要求,保证各用风地点风流中瓦斯、二氧化碳等其它有害气体浓度、风速以及温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2.一通三防科每月要根据矿井采掘衔接安排,编制下月配风计划,报矿通风(安全)副总批准。所有独立供风地点的风量都要在月度计划中明确规定,执行过程中根据用风地点瓦斯、二氧化碳气体涌出、温度变化等情况及时调整。 3.在作业规程中,要详细计算采掘工作面的供风量。 第44条 矿井风量管理 1.矿井每旬进行一次全面测风,每旬风量测定必须在一班内完成,当日编制出测风报表,测定结果应按采区分别填写,并报一通三防科长、矿总工程师审阅。每旬测风后要进行通风系统和风量分析,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2.矿井外部漏风每月测定一次,遇到特殊情况随时进行测定。测风点的设置应齐全,所布置的测点要求能够准确反映出所测区域所有用风点及进回风分支的实际风量。 3.测风点应相对固定,并设有明显的标志。测风点的布置要符合以下要求 ①回采工作面布在回风顺槽回风绕道口以里30m如本面有外切眼供风,在外切眼以里10m处增加一个测点;下分层工作面测风点布在回风顺槽距工作面20~50m处。 ②掘进工作面布在回风绕道内、局部通风机吸风口、风筒末端出风口。 ③采区尾巷布置在最末第一个与第二个横峒之间的皮、轨支路。 ④其它供风点根据实际情况自定。 4.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设立正规的测风站,每次测风结果必须填写在测风站牌板上。 5.抽出式通风矿井有效风量率不得低于85,压入式通风矿井有效风量率不得低于80,配风合格率达到100。抽出式主要通风机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任务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任务时不得超过15;压入式主要通风机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任务时不得超过10,有提升任务时不得超过15。 6.矿井主要通风机的检修门、反风道、反风门及井口附近的其它漏风通道均应封堵严密。每季度进行一次详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以降低外部漏风。 第四节、巷道贯通管理规定 第45条 掘进巷道同其它各类巷道贯通前,由施工单位编制专项安全技术组织措施,一通三防科编制贯通时调整通风系统的安全技术组织措施。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生产、技术、通风、安监、机电、地质等有关部门会审。 第46条 工作面顺槽之间严禁打联络巷道,因特殊情况需要打联巷时,必须编制专项措施,经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查后报煤业公司审批。 第47条 机掘巷道距贯通点50m前,其它掘进巷道距贯通点2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地测科负责向调度室、一通三防科、安全监察处、施工队组等有关部门及通风(安全)副总、开拓副总和副矿长、总工程师等人员下达贯通通知单。一通三防科在贯通前必须把相关的“一通三防”设施建好待用,做好调整系统的准备工作。 第48条 巷道贯通调整通风系统措施内容应包括 1.概况 2.贯通时的组织机构及人员分工。 3.贯通前的准备工作。 4.调整通风系统的具体步骤。 5.对影响区域的风量、瓦斯检查安排。 6.贯通时的安全措施。 7.贯通前、后的通风系统图。 第49条 贯通前,一通三防科要进行系统分析,分析贯通前后的通风网络变化,特别要对存在角联支路和邻近有封闭区的巷道作风量、瓦斯预测,对贯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无风、微风及瓦斯超限等问题提前做好预处理准备。 第50条 贯通前,停掘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除进行瓦斯检查、排水工作外,不准做其它工作;停掘巷道进行瓦斯等气体检查时,对方巷道不得进行装药和放炮。 第51条 在预计巷道贯通前5天,施工单位技术主管每班都要绘制进度图表,及时掌握巷道贯通的具体时间并通知有关人员。 第52条 施工单位在距贯通前10m时,要长探短掘,每次放炮前瓦检员都要检查被贯通侧的瓦斯情况,巷道探通后由施工单位提出允许巷道贯通申请单,经矿值班领导、施工单位区(队)长、一通三防科长或技术主管签字批准后方可贯通。 第53条 巷道贯通全过程由矿分管生产的副矿长统一指挥。贯通前,要向参加贯通工作的所有人员贯彻安全技术组织措施。贯通时,一通三防科长、施工单位负责人、安全监察处主任工程师必须到现场指挥。对于贯通影响范围广,造成矿井风量变化大,以及出现贯通旧巷、采空区、老窑和其它情况不明地点等,生产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矿长、通风助理要亲临现场。贯通后,由总工程师统一指挥,立即调整通风系统。调整通风系统期间,受影响区域必须断电、撤人(调整系统人员除外)。每次贯通,一通三防科都要留有记录。 第54条 发现外围矿井与本矿贯通,要及时组织力量立即用防爆密闭与之隔绝,同时将贯通处理情况及时向煤业公司调度汇报。 第五节、通风设施管理规定 第55条 矿井通风设施的建筑必须严格按照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和矿井通风设施建筑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得使用木杠墙、木板墙、挡风帘(处理事故或处理瓦斯超限不在此限)。 第56条 矿井永久性通风设施必须要有施工设计,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其内容包括设施位置、规格、施工顺序、辅助性设施和装置,并绘制设施位置和周边巷道的局部关系平面示意图、设施的主视图和侧视图。 第57条 施工防火密闭时,墙体必须装设灌浆管、观测管和反水管,灌浆管直径不得小于108mm。 第58条 矿要成立通风工程质量验收组,对通风设施质量进行验收把关。一通三防科负责进行施工设计,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施工设计进行审定,一通三防科负责现场施工,工程验收组负责对掏槽、用料、墙体砌筑、充填砂浆或黄土、里墙封口前后的内外抹面和外墙封口后的墙体抹面及包边等施工全过程进行质量监督考核。整个工程由通风(安全)副总组织矿有关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不符合设计的工程要坚决推倒重建,验收合格的工程要填写验收记录,存档管理。没有验收记录的工程视为不合格。矿井通风设施分采区进行统一编号。 第59条 密闭的使用和要求 1.矿井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横峒和采空区密闭必须建筑防火密闭。采区进、回风巷之间不使用的横峒必须在横峒两侧建筑永久密闭。 2.进、回风巷之间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两道连锁的正向风门和两道反向风门。 3.矿井与小窑贯通的地点必须构筑防爆密闭。 4.废弃的溜煤眼、风眼必须对上下口进行封闭。被封闭的溜煤眼、风眼深度低于5m时,必须用不燃性材料予以全部充填;被封闭的溜煤眼、风眼深度大于5米时,要求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厚度不低于5m。 5.刀柱采煤工作面对采后的每一刀间口都必须进行临时封闭,每三个刀间口进行一次永久性封闭。上一刀柱采空区未封闭,下一刀柱不得开采,正在开采的刀柱前仅允许有一个新切巷贯通,贯通后必须构筑控风设施。 6.防火密闭位置距巷口超过6m时,要在巷口增设永久密闭并将“三管”引到永久密闭墙外。相邻工作面顺槽之间的横峒两侧用永久墙密闭,中间全部充填黄土。 第60条 通风设施的拆除必须办理申请单,经矿通风部门和通风副总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拆除时必须有通风干部在现场统一指挥。对私自拆除、破坏设施的责任人必须严肃查处。 第61条 矿一通三防科每月对井下通风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及时填写通风设施检查记录,并建立通风设施管理台帐。对永久性通风设施,要在管理台帐上标注其与附近有效参照物的准确距离。 第62条 井下通风设施的增加、减少必须在24h内反映在通风系统图上。 第63条 回采工作面开采结束前一个月,由生产技术科填写停采通知单,报一通三防、安监等单位和矿领导签批。停采线的划定位置要求能满足采空区封闭要求,封闭有发火危险的采空区,必须留有足够的距离砌筑气室密闭。 第64条 所有密闭墙两侧必须抹面(封口里侧除外),且不少于两次,墙面要平整。有条件的可对密闭四周进行喷浆,以减少漏风。 第65条 在施工防火密闭时,必须将密闭到巷口处的浮煤、浮矸清理干净并运走,以见到硬底为准。在顶板压力较大区域,要在密闭内外分别支设一排带帽点柱,有条件可以使用锚索加锚杆支护顶板。 第66条 严禁强行同时打开两道风门进出物料。对于重要地点的风门,要设专人看管。 第67条 各矿通风队伍必须稳定,人数要充足,确保通风设施构筑及时,质量符合标准要求。第六节、矿井反风演习规定 第68条 每年由矿长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一次全矿井反风及避灾路线演习。每季度由矿总工程师组织一通三防科、机电部门对反风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做好记录。如遇特殊原因不能进行矿井反风演习,必须报煤业公司批准,不反风的矿井也必须进行避灾路线演习。 第69条 矿井反风前,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反风演习措施,报煤业公司审批。反风演习措施主要内容包括 1.按照矿井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假设灾害发生地点。 2.确定反风演习开始时间和持续时间。 3.明确反风设备的操作顺序。 4.确定反风演习的观测项目及其方法。 5.预计反风后的通风网路、风量和瓦斯情况。 6.规定参加反风演习的人员分工和培训工作。 7.明确恢复正常通风的操作顺序和制定排除瓦斯的安全措施。 第70条 矿井反风演习后,必须在一周内完成反风演习报告的编制,并报煤业通风管理部门备案。反风演习报告应包括 1.矿井通风情况。 2.主要通风机运转情况。 3.井巷中风量和瓦斯浓度。 4.矿井自然风压状况。 5.反风演习时空气中瓦斯或二氧化碳达到2的井巷及火区气体情况。 6.反风操作时间和恢复正常通风的操作时间。 7.矿井通风系统图包括反风前和反风时的通风系统。 8.反风演习参加人数。 9.存在问题,解决办法和日期。 第七节、回风巷管理规定 第71条 加强对采区及以上回风巷的管理与维护,保持井巷完好状况,矿井风巷失修率不高于7,消除严重失修巷道。失修程度的划分见下表 第72条 风速和瓦斯浓度均不得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风井和风峒的风速不得超过15m/s,矿井主要风巷的风速不得超过8m/s,采区风巷的风速不超过6m/s且不小于0.25m/s。 第73条 风巷内测风站构筑规范,牌板内容齐全、清晰。 第74条 风巷内报废的风桥必须及时拆除、回填,保持巷道平整。风巷内应设置避灾路线、岔路标识等安全标志牌。 第75条 作为避灾路线的风巷必须做到安全畅通,便于行人避灾。 第76条 对于失修和严重失修的风巷应列入年度或月度计划,安排施工队伍组织实施。对回风巷内存在的杂物和炸帮煤要定期进行清理。 第77条 风巷内不得有煤尘堆积、飞扬。做到防尘洒水系统完善,防尘设施齐全、完好,洒水管路三通阀门能正常使用,数量符合要求,坚持定期冲洗巷道。 第78条 矿每月至少组织一次专用风巷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并按时填报台帐和风巷维修月报。 第八节、矿井通风图纸的绘制 第79条 通风系统图纸总体要求 1.整体布局合理、美观,图面整洁,线条均匀光滑。 2.标注内容完整、准确,充分反映井下实际情况。为保证图的正确、美观和统一,必须按照矿井通风系统图图例要求绘制。 3.图名一律标在图框内,位置在图的上框线下方。 4.在每张图的右下角绘制图签。 5.图中需要标明的内容用直线引出,引线不宜太长,并且方向一致。 6.图纸绘制及内容标注,一律用0.3mm的绘图笔通风系统平面图中经常变动的通风设施、风流参数的标注可用铅笔绘制。 7.矿井通风系统图及立体示意图在图的上方绘制指北针,指北针用长30mm,宽4mm的箭头标示。 8.节点编号沿风流方向依次标明,且通风四种图的编号必须相互对应一致。 9.风流方向均用箭头线标注,风流分支处必须标明风流方向。 10.除通风系统图外,其余三图均用标准的白纸绘图。 第80条 矿井通风四种图的绘制要求及标注内容 1.矿井通风系统平面图 ①在12000采掘工程平面图上绘制。 ②图上标注内容主扇型号、风流方向、局扇、风筒、密闭、风门、反向风门、调节风窗、风桥、测风站、测风点、防爆门等。 ③主扇应标注的内容主扇型号、电机功率、叶轮角度、排风量、主扇风压,标注格式自定。 ④测风(站)点标注的内容断面积、风速、风量、测定时间。 2.矿井通风立体示意图 ①图幅不小于零号。 ②所有井巷用双线或一粗一细绘制。 ③坐标系选择,沿煤层走向的巷道与X轴平行,与走向垂直的巷道与Y轴平行,立井与Z轴平行,X轴垂直Z轴,X轴与Y轴成45~60度,为了充分体现层次关系,Z坐标轴要选择适当比例。对于井田范围较大,形状不规范的矿井,可根据本矿实际将坐标系适当旋转。 ④绘图时可不严格按比例,但要反映矿井通风系统的空间立体概貌,突出层次。 ⑤为了更好地反映主要井巷的相对空间位置,进回风井、暗斜井、溜煤眼、石门、大巷、采区巷道用0.6mm绘图笔绘制,采空区用2mm宽的实线圈出。 ⑥图上标注内容主扇、风流方向、局扇、风筒、密闭、风门、反向风门、调节风窗、风桥、测风站、防爆门、节点编号、火区、巷道名称及采掘工作面编号、与目前开采和通风系统有关的采空区(井田范围大、通风系统复杂、内容标注困难的矿井可只标注主要内容即可)。 3.矿井通风网路图 ①图幅不小于零号图纸。 ②凡构成分区通风系统的所有用风点均要在图上显示。 ③网路的简化简单的串联或并联分支可用一条等效分支代替,对压降很小的井底车场、采区车场及某些巷道可并为一个节点。 ④要尽量减少风路的交叉。交汇点用黑点表示并编号,不交汇的交叉巷道不绘黑点。 ⑤网路图一般采取垂直放置,其进风段在下方,用风段在中间,回风段在上方。形状为圆形。 ⑥图上标注内容主扇、风流方向、采空区、火区、控制火区的主要密闭和调节风窗、节点编号、巷道名称及采掘工作面编号、节点压能、巷道风阻、风量。 4.矿井通风压能图 ①在零号或一号图纸上绘制。 ②以进风井口为零点,坐标轴上要标明压能值及其正负号,单位为Pa。 ③压能图的节点和巷道编号与网路图完全一致。 ④图上标注内容主扇、节点编号、巷道名称及采掘工作面编号、火区、控制火区的设施。 第81条 矿井通风四种图必须定期上报到煤业公司通风管理部门,各种图纸上报时间如下 1.通风系统示意图每月上报一次。 2.矿井通风系统平面图12000、通风网路图每季上报一次。 3.矿井通风立体示意图、通风压能图每年上报一次。2. 采煤工作面需要风量 每个回采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应按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和爆破后的有害气体产生量以及工作面气温、风速和人数等规定分别进行计算,然后取其中最大值。 1 低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按气象条件计算需要风量 Q采=Q基本K采高K采面长K温 m3/min 式中Q采-采煤工作面需要风量,m3/min; Q基本-不同采煤方式工作面所需的基本风量,m3/min; Q基本60工作面平均控顶距工作面实际采高70适宜风速(不小于1.0m/s) 对于综采工作面,平均控顶距实际采高=综采支架的断面积。 K采高-回采工作面采高调整系数(见表1); K采面长-回采工作面长度调整系数(见表2); K温-回采工作面温度与对应风速调整系数(见表3)。 2 高瓦斯矿井按照瓦斯(或二氧化碳)涌出量计算风量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按回采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或二氧化碳)的浓度不超过1的要求计算 Q采100q采KCH4 m3/min 式中Q采-回采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m3/min; q采-回采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或二氧化碳)的平均绝对涌出量,m3/min; KCH4-采面瓦斯涌出不均衡通风系数(正常生产时连续观测1个月,日最大绝对瓦斯涌出量和月平均日瓦斯绝对涌出量的比值,但取值不能小于2.5)。 3 工作面布置有专用排瓦斯尾巷的回采工作面风量计算。 Q采=Q采回+Q采尾 m3/min 其中Q采回=100q采KCH4 m3/min m3/min 式中qCH4采尾-采煤工作面尾巷的风排瓦斯量,m3/min。 4 按工作面温度选择适宜的风速进行风量计算(见表3) Q采=60V采S采 m3/min 式中V采-采煤工作面风速,m/s; S采-采煤工作面的平均断面积,m2。 5 按回采工作面同时作业人数和炸药量计算需要风量 每人供风≮4 m3/minQ采>4N (m3/min); 每Kg炸药供风≮25 m3/min Q采>25A (m3/min); Q采>25A仅适用于使用销酸铵炸药的地点,使用乳化炸药的地点可不进行此步计算。 式中N工作面最多人数,人; A一次爆破炸药最大用量,Kg。 6 按风速进行验算 600.25S<Q采<604S (m3/min)。 式中S工作面平均断面积,m2。 7 备用工作面亦应满足瓦斯、二氧化碳、气温等规定计算的风量,且最少不得低于采煤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的50。每个层别采区至少考虑1个备用工作面的供风。 Q备 ≥0.5Q采 (m3/min) 3. 掘进工作面需要风量 每个掘进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应按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和爆破后的有害气体产生量以及工作面气温、风速、人数以及局部通风机的实际吸风量等规定分别进行计算,然后取其中最大值。 1 按照瓦斯(或二氧化碳)涌出量计算 Q掘=100q掘K掘通 (m3/min) 式中Q掘单个掘进工作面需要风量,m3/min; q掘掘 进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或二氧化碳的绝对涌出量,m3/min; K掘通瓦斯涌出不均衡通风系数正常生产条件下,连续观测1个月,日最大绝对瓦斯涌出量与月平均日瓦斯绝对涌出量的比值,但取值不能小于2.5。 按二氧化碳的涌出量计算需要风量,可参照瓦斯涌出量计算方法进行。 2 按局部通风机实际吸风量计算需要风量 岩巷掘进Q掘 Q扇I 600.15Sm3/min 煤半煤巷掘进Q掘 Q扇I 600.25Sm3/min 式中Q扇局部通风机实际吸风量,m3/min。安设局部通风机的巷道中的风量,除了满足局部通风机的吸风量外,还应保证局部通风机吸入口至掘进工作面回风绕道之间的风速(岩巷不小于0.15m/s,煤巷和半煤巷不小于0.25m/s),以防止局部通风机吸入循环风或防止这段距离出现微风,造成瓦斯积聚; I掘进工作面同时通风的局部通风机台数。 3 按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人数和炸药量计算需要风量 每人供风≮4m3/minQ掘>4N (m3/min) 每Kg炸药供风≮25 m3/min(销酸铵炸药)Q掘>25A (m3/min) 式中N掘进工作面最多人数,人; A一次爆破炸药最大用量,Kg。 4 按风速进行验算 岩巷掘进最低风量Q岩掘>600.15S掘m3/min 煤半煤巷掘进最低风量Q煤掘>600.25S掘m3/min 岩煤半煤巷道最高风量Q掘<604S掘m3/min 式中S掘掘进工作面的断面积,m2。 4. 井下硐室需要风量 应按矿井各个分区通风硐室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来计算 ∑Q硐 Q硐1+Q硐2+Q硐3。。。+Q硐n 式中∑Q硐所有分区通风硐室风量总和,m3/min; Q硐1、Q硐2、Q硐3、。。。、Q硐n不同独立供风硐室风量,m3/min。 井下不同硐室配风原则 1 井下爆炸材料库配风必须保证每小时4次换气量。 Q库4V/60≈0.07V m3/min 式中Q库井下爆炸材料库需要风量,m3/min; V井下爆炸材料库的体积,m3; 大型爆破材料库风量不得小于100 m3/min,中小型爆破材料库风量不得小于60 m3/min。 2 井下充电室应按其回风流中氢气浓度小于0.5计算风量。 Q充200q (m3/min) 式中Q充-充电峒室需要风量,m3/min; q-充电峒室产生的氢气量,m3/min。充电峒室供风量不得小于100m3/min。 3 机电硐室需要风量应根据不同硐室内设备的降温要求进行配风。采区小型机电峒室经验供风量为60~80 m3/min。 4 选取硐室风量,须保证机电硐室温度不超过30℃,其它硐室温度不超过26℃。 5. 其它井巷实际需要风量 矿井各个其它巷道用风量的总和计算 ∑Q其它Q其1Q其2Q其3Q其n m3/min 式中Q其1、Q其2、Q其3、Q其n各其它井巷风量,m3/min。 按瓦斯涌出量计算Q其i100qCH4K其通 m3/min 式中Q其i第i个其它井巷实际用风量,m3/min; qCH4第i个其它井巷最大瓦斯绝对涌出量,m3/min; K其通瓦斯涌出不均衡系数,取1.2~1.3; 100其它井巷中风流瓦斯浓度不超过1所换算的常数。 按其风速验算Q其i>600.15S其i m3/min 架线电机车巷中的风速验算 Q其它架线机车>601.0S其i m3/min 式中S其i第i个其它井巷断面,m2。 6. 矿井需要的总风量 矿井需要的总风量为每个主要通风机负担的通风系统需风量的总和。 Q矿i=(∑Q采i+∑Q掘i+∑Q硐i+∑Q备i+∑Q胶轮车i+∑Q其它i)K m3/min 矿井总需风量为Q矿总=∑Q矿i 式中Q矿总-矿井总需风量,m3/min; Q矿i-第i个通风系统的需风量,m3/min; ∑Q采i-第i个通风系统采煤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总和,m3/min;∑Q掘i-第i个通风系统掘进包括停掘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总和,m3/min; ∑Q硐i-第i个通风系统硐室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m3/min; ∑Q备i-第i个通风系统备用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总和,m3/min; ∑Q胶轮车i-第i个通风系统稀释胶轮车尾气需要风量总和,m3/min; ∑Q其它i-矿井除了采、掘、硐室地点以外的其它巷道需风量的总和,m3/min; K-矿井通风系数(抽出式取1.15~1.20,压入式取1.25~1.30)。只有低瓦斯矿井采、掘面数量小于12个且最大通风流程小于10000m时K值取下限,其它均取上限。 A采c第c个回采工作面正常生产条件下的生产能力,万吨/年; A掘j第j个掘进工作面正常掘进条件下的生产能力,万吨/年; m1回采工作面的数量,个; m2掘进工作面的数量,个; m1、m2应符合合理采掘比。 第三部分 矿井通风能力验证 矿井通风能力要从矿井主要通风机性能、通风网络、用风地点的有效风量和矿井稀释瓦斯的能力进行验证。如不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应对相应区域的采掘工作面数量进行消减,直到满足条件为止。 1. 主要通风机性能验证。验证主要通风机实际工况点应处于实际特性曲线的安全、稳定、可靠、合理的范围内。 2. 通风网络能力验证。验证主要通风机的风量与风压是否合理匹配,并符合表5要求。 表5 主要通风机风量、风压匹配表 第四部分 矿井通风能力核定结果确定 1.经过上述通风能力核定及验证,矿井通风系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后,最终确定矿井通风能力。 2.存在问题和建议。 附件1.井通风能力核定参数表 2.煤工作面通风参数表 3.掘进工作面通风参数表 4.当年度各采、掘面核定的生产能力或公司生产技术部门认可的生产能力 6.矿井主要通风机性能测试曲线,并标注当前运行工况点。 7.当年(或上年)矿井反风演习报告 8.矿井通风系统图 第三章、防治煤与瓦斯突出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