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地质测量工作暂行规定.doc
煤矿地质测量工作暂行规定 原煤炭工业部1983年5月26日[83]煤生字第700号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地质测量工作是煤矿生产建设的一项重要的技术基础工作,也是煤矿生产和建设的组成部分。为了加强煤矿地质测量工作,严格技术管理,充分发挥其“尖兵”和“眼睛”的作用,适应煤炭工业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地质测量工作,必须在主管局、矿长和总工程师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各级领导都必须把地质测量工作纳入重要议程,经常指导、督促、检查,并在人、财、物上给予必要的保证,使地质测量工作能正常进行。 第三条 地质测量工作必须坚持为生产服务的方向,积极主动地了解生产情况,结合煤矿各阶段的重点工作,有针对性地解决生产中的有关地质测量问题。地质测量工作必须根据煤矿当前生产和长远发展的需要有计划地进行。 第四条 地质测量工作的基本任务是 一、 据煤矿生产不同阶段的需要,提供有关的各种地质测量资料为煤矿正常生产当好参谋。 二、 及时解决和预报生产中遇到的地质问题,测设井巷施工的位置和方向,指导生产和施工按设计要求正确进行。 三、 在本矿区内寻找煤炭资源增加可采储量保证矿井正常生产和改扩建有可靠的物资基础。 四、 对煤炭资源的合理开采和井巷施工进行业务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地测工作是一项技术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它具有施工生产和技术管理的双重职能,为加强对地测工作的管理和正常的业务指挥,各企业和管理部门都应设置相应的地质测量机构。 第六条 各单位都要选派年富力强的专业人员担任地质测量工作的领导。有条件的矿务局、矿可提拔并配备地质测量专业的局矿副总工程师,作为总工程师的助手主管地质测量工作。 第七条 各局矿配备地质测量人员应考虑以下原则 一、地质、测量、钻探专业的技术人员应配齐、配够; 二、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程度属中等以上的矿,要配备专职的水文地质人员; 三、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储量管理人员和制、描图人员。 四、各矿配备各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由各矿务局根据本规定要求和矿井地质条件、井型大小、井田范围等,制定细则自行规定,但必须满足工作需要。 第八条 各矿务局一般都应建立生产勘探队,负责本局范围内矿区生产地质补充勘探工作。矿务局勘探队在业务上必须受地测部门的领导。分散在各矿井的地面钻机,原则上应由矿务局矿地测部门集中调配使用。 第三章 职责范围 第九条 业务范围 一、负责矿区的生产勘探工作。亦可受煤田地质公司的委托,承担部分扩大井田范围、属资源勘探性质的工程。 二、进行矿井露天地质工作。查明地质构造、煤层赋存条件及影响生产建设的其它地质因素,提供矿井水平、采区、工作面和掘进巷道的地质资料。 三、进行水文地质工作,查明影响矿井露天的各种充水因素,分析研究并掌握地下水的规律;负责或协助有关部门编制防治水设计;在缺水矿区,负责找水源。 四、调查、研究矿山地压、地温和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等现象与地质条件之间的关系,并提供有关资料。 五、进行井上下各种控制测量工作,测量井上下各项工程及设施之间的几何关系并绘制各种矿图。 六、负责井巷施工给向和大型固定设备安装的定位工作;监督施工单位按线施工,并参与采掘工程进度验收工作。 七、开展地表和岩层移动的观测工作,提供地表及岩层移动的各种参数,参与保护建筑物和留设煤柱的设计,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三下”采煤工作。 八、按照矿产资源法和煤炭工业技术政策等有关规定,进行煤炭资源的储量管理工作负责测算、统计、上报矿井的储量、开采损失量、损失率等,掌握矿井各类储量的动态及其变化情况;参与储量报损,办理储量注销、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等储量的报审和审批工作; 九、负责对矿井“三个煤量”(露天矿“二量”)的测算和上报。 十、参加矿井采掘技术设计和年度、季度、月生产计划以及矿区矿井远景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 十一、承担生产建设需要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地质测量工作(如工程钻孔、测设各种管线等); 十二、结合生产,开展矿井露天地质和测量科学技术的研究工作。 第十条 煤矿地质测量部门对下列事项负责 一、本专业各项技术工作和工程完成情况; 二、在业务范围内提出的地质测量资料及时性和可靠程度; 三、从地质测量技术方面指导采掘工程的正确性; 四、向上级机关呈报的报表、报告等准确及时。 第十一条 矿务局地测部门应负责进行以下工作,并对完成情况和效果负责; 一、负责对所属各矿、厂、工程处、钻探队、测量队等的业务技术工作的组织管理和计划管理,并对部颁各项规程、规定的贯彻执行,负责进行监督检查,反映上报; 二、组织矿务局矿地测系统的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协助教育部门对地测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开展各项学术活动,科研攻关以及推广先进经验、先进技术等活动;重大事故的分析; 三、负责本报管理部门权限范围内的各种的报告、设计、文件等的审批和上报,参与有关重大事故的分析; 四、对各生产单位地质测量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等负责编制购置计划和分配、平衡; 五、负责组织完成矿区控制网,矿区补充勘探工程,编制区域地质地形图等区域性地质测量工作。 第十二条 煤矿地质测量部门有下列权限 一、对不考虑地质条件、不按技术政策规定乱采乱掘的错误做法,有权提出意见,并有权向上级业务部门或领导反映。在参加审查有关采掘设计方案时,地测人员有权保留意见和拒绝签字; 二、与生产、技术部门之间产生分歧意见,在本单位得不到妥善解决时,可向上一级主管领导或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 三、对违反设计要求或不按地质测量部门提供的有关数据施工,可能造成返工浪费或安全隐患的采掘工程,有权制止,并报请领导采取措施及时解决; 四、对违反开采程序或采取不正确的开采方法,造成资源大量丢失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劝阻,并向上级反映,反映无效,有权越级上报。 在参加审批储量报损等会议上,有权保留意见,并拒绝在审批文件上签字; 五、根据工作需要、对本系统内有关仪器设备的调整及地质测量人员的调动、晋升、奖惩等,有权提出建议和意见; 六、工作成绩显著和对生产有贡献的地质测量人员,应受到表彰或奖励。 第四章 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煤矿地质测量所有技术工作,都必须严格按部颁有关规程规定执行。凡不符合规程规定要求的,必须重做或补做。各省局、矿务局制定的有关规定、工作标准和细则,都必须符合部颁的有关规程的基本要求。 第十四条 各级地质测量部门都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如岗位责任制度、技术考核制度、岗位技术练兵制度、图纸资料和仪器、设备、工具、材料的保管制度等,并按制度要求严格遵守。 第十五条 矿务局、矿露天的地测部门每年,每季或每月根据生产和建设的需要编制地质测量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不得拖欠。 第十六条 凡是重大地质测量工程,如勘探工程、防治水工程、地面控制网测量、大型贯通测量工程和岩移观测工程等,均须编制方案、设计并按规定报批。工程完成后,必须提交成果资料、图纸和技术总结,并组织有关人员鉴定和验收。不符合要求的必须返工。 第十七条 地质测量部门向外提供的一切资料、报表等,均须经技术负责人严格把关,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才能提交或报出。 第十八条 生产地质和测量工程包括生产勘探、测量、防治水等所需仪器、设备、材料和费用,应按有关部门的规定预先做好年度计划,并按营建费用划分办法的规定,分别列入成本、维简费、事业费和其它专项费用解决。 第十九条 地质测量工程设计、报告、储量变动等,必须按有关规程规定的审批制度进行。 第五章 业务联系 第二十条 地质测量与设计、施工、回采等应互相协作,互相配合,互相监督。有关业务联系必须通过委托书、会议等制度进行。 第二十一条 设计部门需要地质测量部门提供资料时,必须事先联系,提交委托书,并由总工程师签字。 一、矿井技术改造、扩建、水平延深等设计所需地质测量资料,应在设计前三至五年通知地质测量部门。地质测量资料应在正式设计前半年交付; 二、采区设计所需地质测量资料至少应在设计前二年通过地质测量部门。地质测量资料在正式设计前三个月交付; 三、回采工作面所需的地质测量资料,应在采面掘出来后五天内提交; 四、掘进各类巷道所需的地质测量资料,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地质测量部门。地质测量资料在设计前十五天交付; 五、零星小型设计所需的地质测量资料须事先联系,商定提交期限; 六、重要井巷贯通工程,设计部门应提前向地质测量部门提供设计图,并在总工程师主持下,通过业务会议共同确定贯通允许偏差,保证地质测量部门有足够的测算时间。 第二十二条 与施工的业务联系 一、地质测量部门须向施工区队提供掘进地质说明书,作为编写作业规程和施工的地质依据。 二、各类巷道开口,需提前三天填写委托书,通知地质测量部门准备资料,以便按要求放线。停头或复工也应及时通知地质测量部门。 三、各矿都应建立班组长延线制。各类巷道中、腰线,施工单位必须妥善管理和进行交接,遇有损坏或怀疑时,应及时通知地质测量部门进行检校; 四、施工单位在测量给线、地质调查和超前钻进时应密切配合,提供条件和时间。地质测量部门应随时把获得的情况通知施工单位; 五、巷道掘进在透巷或进入危险区前地质测量部门必须按规定的安全距离,用通知单等形式事先通知施工单位。 六、巷道进尺、收尺,应由施工等有关部门配合地质测量部门进行,并以测量的数字为准。施工单位擅自开口的巷道进尺不予验收。 第二十三条 与回采的业务联系 一、地质测量部门须向回采部门提供回采地质说明书,作为编制作业规程的依据; 二、回采工作面进度,应由回采单位配合地质测量部门按规定进行丈量,并以地质测量部门的数字为准; 三、实际采高、浮煤、煤柱尺寸应以测量的数字为准,不符合设计规定时,应及时通知回采单位并向总工程师汇报。 四、对回采工作面的各种停采线,由地质测量部门根据设计在现场标定出来,其它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六章 科学研究 第二十四条 为了适应煤炭工业发展,促近煤矿地质测量手段的改革,不断丰富本学科的理论,必须加强煤矿地质测量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二十五条 煤矿地质测量的科学研究工作,应以解决生产中存在的技术关键问题为主,如改革地质测量工作方法的研究,提高地质测量成果资料精度和可靠性方面的研究以及地质测量学科新理论的研究等。 第二十六条 煤矿地质测量的科学研究工作应主动与科研部门和有关大专院校密切合作,实行教学、科研和生产三结合,加速科研进度,争取尽早出成果。 第二十七条 煤矿企业的科研单位,有条件的要配备地质测量专业人员进行专题研究;地质测量部门要加强科技情报工作,注意积累资料,积极开展群众性的科研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是针对煤矿企业矿务局、矿地质测量管理工作而制定的,其它具体技术要求,一律按有关规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的基本要求,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基建矿井和地方煤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