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事故预防(提升).doc
煤矿常见的机械事故和电气事故预防 第一章 提升事故的预防 第一节 提升机的安全运行 一、煤矿安全规程对提升机系统安全运行的规定 第三百八十四条 立井使用罐笼提升时,井口、井底和中间运输巷的安全门必须与罐位和提升信号联锁罐笼到位并发出停车信号后安全门才能打开;安全门未关闭,只能发出调平和换层信号,但发不出开车信号;安全门关闭后才能发出开车信号;发出开车信号后,安全门打不开。井口、井底和中间运输巷都应设置摇台,并与罐笼停止位置、阻车器和提升信号系统联锁罐笼未到位,放不下摇台,打不开阻车器;摇台未抬起,阻车器未关闭,发不出开车信号。立井井口和井底使用罐座时,必须对罐座设置闭锁装置,罐座未打开,发不出开车信号。升降人员时,严禁使用罐座。 第三百八十五条 提升容器的罐耳在安装时与罐道之间所留的间隙使用滑动罐耳的刚性罐道每侧不得超过5mm,木罐道每侧不得超过10mm;钢丝绳罐道的罐耳滑套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差不得大于5mm;采用滚轮罐耳的组合钢罐道的辅助滑动罐耳,每侧间隙应保持10~15mm。 第三百八十九条 对金属井架、井筒罐道梁和其他装备的固定和锈蚀情况,应每年检查1次。发现松动,应采取加固或其他措施;发现防腐层剥落,应补刷防腐剂。检查和处理结果应留有记录。 建井用金属井架,每次移设后都应涂防腐剂。 第三百九十条 检修人员站在罐笼或箕斗顶上工作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罐笼或箕斗顶上,必须装设保险伞和栏杆。 (二)必须佩带保险带。 (三)提升容器的速度,一般为0.3~0.5m/s,最大不得超过2m/s。 (四)检修用信号必须安全可靠。 第三百九十一条 提升装置的各部分,包括提升容器、连接装置、防坠器、罐耳、罐道、阻车器、罐座、摇台、装卸设备、天轮和钢丝绳,以及提升绞车各部分,包括滚筒、制动装置、深度指示器、防过卷装置、限速器、调绳装置、传动装置、电动机和控制设备以及各种保护和闭锁装置等,每天必须由专职人员检查1次,每月还必须组织有关人员检查1次。发现问题,必须立即处理,检查和处理结果都应留有记录。 第三百九十二条 井口和井底车场必须有把钩工。 人员上下井时,必须遵守乘罐制度,听从把钩工指挥。开车信号发出后严禁进出罐笼。 严禁在同一层罐笼内人员和物料混合提升。 第三百九十三条 每一提升装置,必须装有从井底信号工发给井口信号工和从井口信号工发给绞车司机的信号装置。井口信号装置必须与绞车的控制回路相闭锁,只有在井口信号工发出信号后,绞车才能启动。除常用的信号装置外,还必须有备用信号装置。井底车场与井口之间,井口与绞车司机台之间,除有上述信号装置外,还必须装设直通电话。 1套提升装置服务几个水平使用时,从各水平发出的信号必须有区别。 第三百九十四条 井底车场的信号必须经由井口信号工转发,不得越过井口信号工直接向绞车司机发信号;但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受此限 (一)发送紧急停车信号。 (二)箕斗提升(不包括带乘人间的箕斗的人员提升)。 (三)单容器提升。 (四)井上下信号联锁的自动化提升系统。 第四百一十九条 各种提升装置的滚筒上缠绕的钢丝绳层数严禁超过下列规定 (一)立井中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升降物料的,1层;专为升降物料的,2层。 (二)倾斜井巷中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2层;升降物料的,3层。 (三)建井期间升降人员和物料的,2层。 (四)现有生产矿井在用的绞车,如果在滚筒上装设过渡绳楔,滚筒强度满足要求且滚筒边缘高度符合本规程第四百二十条规定,可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所规定的层数增加1层。 移动式的或辅助性的专为升降物料的(包括矸石山和向天桥上提升等)以及凿井时期专为升降物料的,准许多层缠绕。 第四百二十条 滚筒上缠绕2层或2层以上钢丝绳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滚筒边缘高出最外1层钢丝绳的高度,至少为钢丝绳直径的2.5倍。 (二)滚筒上必须设有带绳槽的衬垫。 (三)钢丝绳由下层转到上层的临界段(相当于绳圈1/4长的部分)必须经常检查,并应在每季度将钢丝绳移动1/4绳圈的位置。 对现有不带绳槽衬垫的在用绞车,只要在滚筒板上刻有绳槽或用1层钢丝绳作底绳,可继续使用。 第四百二十一条 钢丝绳绳头固定在滚筒上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必须有特备的容绳或卡绳装置,严禁系在滚筒轴上。 (二)绳孔不得有锐利的边缘,钢丝绳的弯曲不得形成锐角。 (三)滚筒上应经常缠留3圈绳,用以减轻固定处的张力,还必须留有作定期检验用的补充绳。 第四百二十七条 提升装置必须装设下列保险装置,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止过卷装置当提升容器超过正常终端停止位置(或出车平台)0.5m时,必须能自动断电,并能使保险闸发生制动作用。 (二)防止过速装置当提升速度超过最大速度15%时,必须能自动断电,并能使保险闸发生作用。 (三)过负荷和欠电压保护装置。 (四)限速装置提升速度超过3m/s的提升绞车必须装设限速装置,以保证提升容器(或平衡锤)到达终端位置时的速度不超过2m/s。如果限速装置为凸轮板,其在1个提升行程内的旋转角度应不小于270。 (五)深度指示器失效保护装置当指示器失效时,能自动断电并使保险闸发生作用。 (六)闸间隙保护装置当闸间隙超过规定值时,能自动报警或自动断电。 (七)松绳保护装置缠绕式提升绞车必须设置松绳保护装置并接入安全回路和报警回路,在钢丝绳松弛时能自动断电并报警。箕斗提升时,松绳保护装置动作后,严禁受煤仓放煤。 (八)满仓保护装置箕斗提升的井口煤仓仓满时能报警和自动断电。 (九)减速功能保护装置当提升容器(或平衡锤)到达设计减速位置时,能示警并开始减速。 二、提升系统安全运行的条件 (一)建设合格的提升系统 按照设计要求建设提升系统是预防煤矿提升事故发生的基础条件。如何判断一个新的提升系统建成后是一个运行可靠,安全有保障系统,请有资质的监测检验机构进行判断。 (二)健全满足提升系统管理、维修、操作要求的相关工作人员。 在煤矿要设立懂专业会管理的机电副矿长,建立机电运输的科(区、对)专业化队伍,配置满足工作需要的专业化维修班组、运转班组。对提升绞车而言,最少要有一名专职维修人员,经过培训并能熟练操作的绞车司机,对升降人员和特种运输要有两名绞车司机,做到一人操作一人监护。 (三)建立健全提升系统管理、维修、操作的制度和规程。 要结合煤矿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与绞车安全运行管理人员、维修人员、操作人员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考核奖惩办法,在矿长的统一领导下按期进行考核,促使每个工作人员各司其职, 各尽其责。 尤其是要抓住预防性检修,预防性检查,定期检查检验工作。 三、提升系统安常见的事故及其应对措施 (一)立井提升系统 1、井口坠人坠物伤人事故 立井提升必须设置安全门,并要发挥作用,要求如下A、在立井提升的地面井口和各个水平井口,都必须装有防止人员、矿车及其他物件坠入井底的安全门。井底和井口的提升间也必须装有安全门,防止人员随意穿过提升间而发生砸伤事故。B、井口安全门必须与提升信号闭锁,即安全门没有关闭,发不出开车信号。C 、井口、井底和各水平井口设置合格的摇台,严密封闭井口壁与罐笼等提升容器边的空隙。 2、检修罐笼、箕斗、吊桶坠人坠物伤人事故 检修人员站在罐笼或箕斗顶上工作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在罐笼或箕斗顶上,必须装设保险伞和栏杆。 B、必须佩带保险带。 C、提升容器的速度,一般为0.3~0.5m/s,最大不得超过2m/s。 D、检修用信号必须安全可靠,能与提升容器同时升降。 E、在井口附近必须设置专职监管及信号联络人员。 F、井口10米内不能堆放杂物,安全门性能完好,正常使用。 3、断绳坠落事故 A、对钢丝绳定期检查和检验,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每隔6个月检验1次;悬挂吊盘的钢丝绳,每隔12个月检验1次。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12个月时进行第1次检验,以后每隔6个月检验1次。 B、检修人员每天以0.3~0.5m/s的运转速度对钢丝绳进行检查,发现断丝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为5。专为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平衡钢丝绳、防坠器的制动钢丝绳(包括缓冲绳)和兼作运人的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的钢丝绳为10。必须更换。定期涂钢丝绳保护油。 C、对防坠器定期试验,新安装或大修后的防坠器,必须进行脱钩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对使用中的立井罐笼防坠器,应每6个月进行1次不脱钩试验,每年进行1 次脱钩试验。防坠器的各个连接和传动部分,必须经常处于灵活状态。尤其是冬天要防止结冰,加强除冰。 D、钢丝绳在运行中遭受到卡罐、突然停车等猛烈拉力时,必须立即停车检查,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将受力段剁掉或更换全绳a钢丝绳产生严重扭曲或变形。b断丝超过本规程第四百零五条的规定。c直径减小量超过本规程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d遭受猛烈拉力的一段的长度伸长0.5以上。e在钢丝绳使用期间,断丝数突然增加或伸长突然加快,必须立即更换。 E、保持绞车各种保护完好,信号完整,定期进行间擦检验,矿内定期检查。 F、严禁闲人进入绞车房,避免影响或分散绞车操作人员的精力,因检查等原因其他人员进入绞车房,应停止绞车的工作状态。 G 、设置把钩工,严禁超载、超尺寸、人货混装运行。 事故案例某市某煤矿“93”提升运输事故 事故单位概况 (一)煤矿的基本情况 煤矿始建于1986年,原设计生产能力为3万t/a。于2003年开始进行9万t/a的改扩建工程的前期工作。 煤矿采用混合立井开拓方式,设计新建一混合提升立井作为主井,将原副井改造为风井;设计采用伪倾斜柔性掩护支架采煤方法,井底车场和采区运输均采用2.5t蓄电池电机车运输,矿井通风方式为中央分列式,通风方法为抽出式,设计选用2台BK40-6-No14型轴流式通风机,供电系统采用10KV双回路供电方式,一回引自米泉市铁厂沟变电站,一回引自米泉市旭日变电站。 (二)煤矿改扩建工程的建设情况 煤矿改扩建工程于2006年4月开工,工程分为混合提升主井和风井两个区域。其中混合提升主井由福建泉州市水利水电局安溪工程处承建,风井区域的施工由乌鲁木齐县碧全井巷工程队负责。工程监理方为新疆煤矿设计院天阳监理公司,监理合同于2006年6月签订,新疆煤矿设计院天阳监理公司派驻煤矿负责改扩建工程的监理人员有雷某和周某两人。 2006年5月,煤矿与福建泉州市水利水电局安溪工程处签订合同,同年8月,混合提升主井开始施工,混合提升主井井筒设计垂深281m,目前已完成240米。 2007年7月1日,煤矿与乌鲁木齐县碧全井巷工程队签订了风井的井巷工程施工合同。按照合同规定,该工程队负责煤矿改扩建工程中所有井巷工程的施工,工程所需的绞车、空压机、喷浆机等大宗材料、设备由煤矿负责采购供应,其它掘进工作所需的煤电钻、钻头、风筒、铁锹等易耗材料和工具由工程队负责购置。 风井区域的改扩建工程主要包括风井井筒断面刷大和井下巷道开拓。风井设计垂深201m,现已完工,目前井下主要进行+690m水平B40号煤层回风巷和+690m水平B40号煤层回风石门的掘进工作,现有两个掘进班和一个炮工班,采用两班作业。 (三)事故地点概况 2007年6月,经福建泉州市水利水电局安溪工程处的潘玉泉推荐,煤矿以3万元的价格从沙湾县购买了一台没有MA标志、产品合格证、产品说明书、总装配图等相关证书和技术资料的旧绞车,该绞车的深度指示器、常用闸、制动配重、底座、后备保护等部件缺失,均由煤矿后来配制。在煤矿负责人和杨某的要求下,项目部安装队于2007年6月底开始安装绞车,安装工作由安装队和杨某共同完成,杨某负责安装测量工作,约一个星期后安装完毕。在试车两天后,原绞车的电动机烧毁,煤矿又以1.61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台75kW的新电动机。 2007年7月下旬,安装队开始进行风井箕斗的安装工作,箕斗于8月初安装完毕。至事故发生前,未进行箕斗防坠试验。 事故发生后风井绞车房内的现场情况绞车房采用厚约10cm的笨板搭建,面积约40m2。绞车房内有滚筒、减速箱、电动机、控制台、深度指示器、配电柜、后备保护仪、电话、电铃及各种线路等设备和设施,绞车型号为JTK1.2,滚筒直径1.2m。出绳窗口下部墙体已破损,固定松绳保护装置支架的四个地角螺钉均被拔出,支架歪倒至墙外。深度指示器上有过卷、减速警示和松绳等保护装置的行程开关,经试验均已失效。电动机轴端安设了限速保护的数据采集装置,常用闸和保险闸均处于制动状态,其配重均为桶装沙石料替代标准配重。后备保护仪及其电源插头均放置在绞车司机座位的左侧地面上。减速箱与滚筒间的齿轮联轴节端盖一端被焊死,一端脱落,内齿圈滑至减速箱侧,滚筒侧外齿圈的齿全部外露,其下部散落有六颗端盖螺钉,其中有两颗滑扣严重。减速箱输出轴与滚筒主轴之间的间隙为30mm,滚筒主轴联轴节的二支键滑出,顶在减速箱轴端。滚筒上仅余总长约1m的钢丝绳由两个绳卡卡在滚筒大轴的末端;滚筒上有4块衬木已脱落,其碎屑飞落至绞车房前后墙壁和四周地面。 事故发生前井下有两个作业地点,即+690m水平B40号煤层回风巷和+690m水平B40号煤层回风石门两个掘进工作面。 三、事故发生及抢救经过 2007年9月3日17时20分,风井施工队长冯某1召集中班作业人员在调度室召开班前会。班前会后,约18时,冯某1带领许某(死者,当班班组长兼瓦检员)、李某1、姚某、李某2、冯某2、李某3共6人入井作业。当班的工作任务是在风井+690m水平B40号煤层回风巷和回风石门打锚杆眼和挂网,许谋、李某1、姚某三人在回风巷作业,李某2、冯某两人在回风石门作业,李某3随同冯某1在井下进行检查,当班没有配备安全员。作业至19时30分左右,许某升井取钻杆。当时地面绞车房中只有一名绞车工邢某,她在听到井下发出升井信号后启动绞车,这时,杨某和监理人员雷某两人进入绞车房。在箕斗升至井筒中部时,杨某听到绞车发出持续的刺耳声响,钢丝绳也出现剧烈的震动,杨某喊邢某赶快刹闸,邢某立即使用常用闸进行制动,但未能使绞车停止运行,滚筒发生反向转动,而且越来越快,邢某便急忙踩下保险闸踏板,保险闸施闸后,刹车木由于剧烈摩擦冒出浓烟,但是滚筒仍然飞速旋转,滚筒衬木也因受力过大而四处飞散,直至钢丝绳在绳卡末端崩断后随箕斗全部坠入井底,许谋也随着箕斗坠入井底。事故发生后,闫某与杨某等人立即组织人员从主井入井,进行救援,在风井井底将许万发救出,当时确认许谋已经死亡。 四、事故性质及原因 (一)事故性质 根据事故现场勘查情况、对有关人员的询问、查阅相关资料以及对提升系统的技术分析鉴定,事故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二)事故直接原因 作业人员在乘坐箕斗升井过程中,提升绞车滚筒主轴联轴节内外齿圈滑脱,不能啮合,滚筒失去动力,在箕斗和钢丝绳的重力作用下,发生反向运转,箕斗坠入井底,造成作业人员创伤性休克而死。 (三)事故间接原因 1、安装方面存在的缺陷 (1)滚筒主轴的水平度、滚筒主轴与减速箱的输出轴之间的间距及同轴度等多项技术指标不符合行业技术规范的规定,导致绞车在运行中产生持续振动,联轴节的内、外齿圈产生了轴向推力;(2)滚筒主轴的联轴节端盖与内齿圈的联接螺钉缺损,在轴向推力的作用下,端盖与内齿圈脱离,内外齿圈分离;(3)减速箱输出轴与滚筒主轴之间的间隙达到30mm,超出规定值6倍;(4)滚筒主轴与外齿圈之间的两只键非原装键,键与键槽的配合方式不符合要求,造成二支键滑出;(5)提升钢丝绳直接固定在滚筒主轴上,没有使用卡绳装置,在钢丝绳全部下滑完时,滚筒对其产生了很大的剪切力。 由于上述原因,造成滚筒失去动力,箕斗因自重下滑,由此引发了事故。 2、风井提升系统综合后备保护装置没有经过整定调校,在事故当班也没有使用后备保护装置;过速保护装置的数据采集点设在电动机传动轴处,在滚筒速度达到整定值时,不能使限速保护装置动作并使保险闸自动抱闸。 3、项目部安装队队长没有取得安全资格证书,不具备从事安装工作的资质和能力;工作不认真负责,对没有任何证书(MA标志和产品合格证)和相关技术资料的绞车凭经验和感觉进行安装,致使绞车存在多处安装缺陷,绞车在机械传动装置和控制系统存在很大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投入使用。 4、煤矿和项目部缺少机电专业技术人员,未定期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进行检查、维修,没有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安排专职人员每天对风井提升装置进行检查,没有及时发现风井提升绞车减速箱和滚筒之间的联轴节左侧端盖螺栓缺失和松动的隐患,对绞车噪音大、振动明显、没有使用后备保护等安全隐患没有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在绞车投入运行后,煤矿也没有将其纳入机电设备管理的范围。 5、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不足,风井提升绞车在升降人员时,没有按照规定配备正、副两名司机,没有副司机进行现场监护。当班绞车工在操作绞车时注意力不集中,操作存在失误之处,没有随时观察绞车的运行情况,未及时发现滚筒反向运转并及时踩下保险闸踏板;待发现滚筒反向运转并踩下保险闸踏板时,保险闸已不能刹住飞速反转的滚筒。 6、煤矿安全投入不足,购置的风井提升绞车没有任何证书和相关技术资料,而且多处部件缺失,绞车老化严重,不能保证绞车的安全运行;在项目部有关人员对绞车的安装提出异议时,煤矿的有关领导没有采取补救措施,继续要求项目部进行安装。 7、煤矿没有按照矿井改扩建初步设计的要求进行施工,初步设计规定混合提升主井采用的提升容器为双钩1t标准单层罐笼,担负提升煤炭、矸石、设备材料和人员,风井井筒内仅设梯子间,没有规定风井采用载人箕斗提升人员。 8、煤矿在风井改扩建工程开工后,撤销了原有的安全管理机构,没有建立安全主管人员的岗位责任制,而且多数安全管理人员离矿,煤矿对改扩建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无法落到实处,是典型的以包代管行为。另外,煤矿与乌鲁木齐县碧全井巷工程队签订的施工合同书中没有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煤矿技术负责人、项目甲方代表同时还兼任项目部的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体制不畅,不能对改扩建工程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 防范措施和建议 (一)煤矿必须加大安全投入力度,更换风井提升绞车,重新购置符合要求的提升绞车,并按照规定进行安装;同时对主井提升绞车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如果存在与风井提升绞车类似的问题,必须立即停止使用。 (二)煤矿必须完善提升系统的综合保护装置,正确安装和使用各种保护装置,按照有关要求进行调校和整定,使其有效发挥应有的保护作用;同时按照要求使用绳卡。 (三)煤矿和项目部必须认真执行机电设备的检查维修制度,定期对提升绞车等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进行检查、维修和建立技术档案,同时,还应加大隐患的整改力度,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必须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及时消除。 (四)项目部必须建立健全质量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作好各项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对甲方提供的或自行购置的各种设备和材料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要进行认真的查验,对没有产品合格证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的设备坚决不予使用;要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保证各项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五)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其它主管人员要进一步提高安全意识,对项目部或监理人员提出的有关安全和质量方面的意见要认真对待;必须认真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机械设备和材料。 (六)煤矿和项目部要进一步加大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按照有关要求配备齐全各岗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尤其是要提高设备检查维修人员的工作技能和综合安全素质,保证机械设备的安全运行。 (七)煤矿必须尽快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齐全和满足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各级领导、职能机构和各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保证其有效行使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同时要加大对改扩建施工的监督管理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安全行为,确保改扩建项目的安全施工。 (八)煤矿投资人和主要负责人必须转变思想意识,杜绝以包代管。建议煤矿与乌鲁木齐县碧全井巷工程队签订补充合同,进一步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使改扩建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更加协调和顺畅。同时,建议煤矿立即招回项目部聘请的技术负责人,项目部重新聘请合格的技术负责人,以切实保证甲方代表对改扩建工程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 (九)改扩建工程的监理人员应进一步提高履职能力,增强监理责任意识,对施工中的各种设备、材料要进行认真的查验,未经监理人员签字认可的设备、材料不得安装或者使用;对已完工的安装或其它单项工程,未经监理负责人签字,煤矿不应进行竣工验收和拨付工程款。监理人员还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加大对改扩建工程的监理,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即对施工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保证改扩建工程的安全施工。 (二)斜井提升系统 1、断绳跑车事故 A、使用桃形环连接装,使钢丝绳头受力均匀,不发生弯曲变形。 B、对钢丝绳定期检查和检验,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每隔6个月检验1次;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12个月时进行第1次检验,以后每隔6个月检验1次。 C、检修人员每天以0.3~0.5m/s的运转速度对钢丝绳进行检查,发现断丝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为5。专为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平衡钢丝绳、防坠器的制动钢丝绳(包括缓冲绳)和兼作运人的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的钢丝绳为10。必须更换。定期涂钢丝绳保护油。 D、正确悬挂保险绳,保险绳应在主绳断开后起到提升钢丝绳的作用。 E、对斜井人车,车辆上必须装有可靠的防坠器,当断绳时,防坠器能自动发生作用,也能人工操纵。必须有跟车人,跟车人必须坐在设有手动防坠器把手或制动器把手的位置上。 每班运送人员前,必须检查人车的连接装置、保险链和防坠器,并必须先放1次空车。 F、保持绞车各种保护完好,定期进行监测检验,矿内定期检查。信号完整,尤其是在提升过程沿线发出行车的警示信号和在各车场安设甩车时能发出警号的信号装置。 G、严禁闲人进入绞车房,避免影响或分散绞车操作人员的精力,因检查等原因其他人员进入绞车房,应停止绞车的工作状态。 H、设置把钩工,严禁超载、超尺寸、人货混装运行,严禁蹬钩、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 I、在倾斜井巷内使用串车提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在倾斜井巷内安设能够将运行中断绳、脱钩的车辆阻止住的跑车防护装置。b在各车场安设能够防止带绳车辆误入非运行车场或区段的阻车器。c在上部平车场入口安设能够控制车辆进入摘挂钩地点的阻车器。 2、脱钩跑车事故 A、设置专职把钩工,防止不挂钩车辆进入斜井。 B、在上部平车场接近变坡点处,安设能够阻止未连挂的车辆滑入斜巷的阻车器。 C、在变坡点下方略大于1列车长度的地点,设置能够防止未连挂的车辆继续往下跑车的挡车栏。 D、串车提升的各车场设有信号硐室及躲避硐;运人斜井各车场设有信号和候车硐室,候车硐室具有足够的空间。 E、倾斜井巷运输时,矿车之间的连接、矿车与钢丝绳之间的连接,必须使用不能自行脱落的连接装置,并加装保险绳。 倾斜井巷运输用的钢丝绳连接装置,在每次换钢丝绳时,必须用2倍于其最大静荷重的拉力进行试验。 倾斜井巷运输用的矿车连接装置,必须至少每年进行1次2倍于其最大静荷重的拉力试验。 事故案例2007年10月10日18时50分(北京时间,下同),伊宁某煤矿新建主斜井791m水平井底车场发生一起运输事故,造成三人死亡。 发生事故前煤矿的情况 煤矿自2005年6月建井至事故发生前,主体工程已基本完成,通风、运输、供电、排水等系统均已形成,2007年7月煤矿准备布置首采工作面。2007年7月27日,煤矿副总经理李某受总经理刘某委托到河南林州重机厂签订购货合同,购买支架。8月10日矿上开会要求10月10日试生产,768m水平N2首采工作面9月12日掘进到位, 9月18日所购买的25副支架(液压支架为林州重机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型号为ZF2000/16/24,净重8145kg;)全部运达煤矿。9月20日厂家人员高某1和高某2下井勘查,因支架无法整体入井,建议煤矿在地面解体,分为顶梁、尾梁、底座三部分(其中顶梁重量最大,宽1320mm,长2900mm,重量约3470kg)后分别入井。矿上于当日召开会议,安排首采工作面安装支架事宜,会议决定由机电副矿长张某负责地面支架的拆、装及运送到工作面并制作平板车(张某安排焊工赵某制作了两辆),厂家技术人员高维仔在地面指导支架的解体工作;由生产副矿长金某负责井下首采工作面开切眼的扩帮、支架的组装和安装工作,厂家技术人员高某2在井下指导支架的组装工作;同时矿长赵某还安排技术员郭某编写首采工作面支架安装安全技术措施并对工作面8名安装人员进行贯彻学习。9月21日,煤矿在使用Φ15.5mm的废旧钢丝绳捆绑,紧绳器紧绳下放完第一和第二架支架后,因紧绳器损坏,机电副矿长张某和班长穆某商量采用Φ15.5mm的废旧钢丝绳(共6股)一分为三组成捆绑绳,人工用废弃锚杆绞紧钢丝绳方式进行紧固,将液压支架捆绑在平板车上下放至工作面。768m水平N2首采工作面共需安装20副支架,至10月9日安装到位17副支架,地面3副支架已解体。 二、事故经过及抢救情况 10月10日早9时30分,机电副矿长张某在井口房给机电班开班前会,安排电工孙某和赵某井去工作面安装调试工作面刮板机,二人入井后,张某又到安装班开班前会,会后班长穆某和职工吐某、阿某、别某、努某、代某、巴某下井,职工阿某、哈某、吐某、双某在地面捆绑支架和运输工作。12时10分,下放第18副支架到井底车场,张某从副井入井到主井井底车场和工人一起将支架运到首采工作面,穆某和厂家人员高某给张某说“为了方便调向,下一副支架顶梁要在地面掉头再放下来”。13时40分,第18副支架安装后,井下人员升井吃饭。16时穆某等人入井,16时20分张某和哈某、吐某、双某四人在地面继续捆绑运输支架,用铲车将顶梁和底座吊装上两辆平板车后,因供电所人员叫张维国有事,他就离开了,剩下的三人用两股钢丝绳穿过平板车上的孔和顶梁上的拉环绑扣,用废旧锚杆把钢丝绳绞紧,一边四道,两边共捆了八道,捆好后哈密提叫地面煤台班长刘某给井下通知放支架,刘某到开票房打电话给井下的把钩工唐某问“下面还有几个重斗子”,唐说“还有三个斗子”,刘说“把三个斗子提上来,就放支架了”。唐说“好”。刘某回到煤台把前次提升的五个空矿车下放到井底车场,唐传才摘钩后,把提升钢丝绳挂在3个重车上,同时大声给距离他20多米远的把钩工张超风和电瓶车司机李东学说“空矿车放下来了,把三个重车提上去,就要放支架了,注意安全”。说完唐某打信号把重车提上去了,张某和李某听见后把刚下放的空车推远点。三个重车被提到井口摘钩后推上煤台,哈某、吐某、双某三人推两辆平板车过不了岔道口,哈某就叫刘某开电瓶车把两辆平板车(装载底座的平板车在后,装载顶梁的平板车在前,平板车间用三环链连接)顶推过岔道。过了岔道后,地面工别勤把提升钢丝绳和后一个平板车连上,地面一共九人(包括煤台工作6人)全部站在平板车两边车辆推到第一个阻车器处,因钢丝绳长度不足停下来了。刘某到矿长值班室给井底车场打电话,没有打通,就又回来。地面工别克给绞车房打了下放信号,钢丝绳松了后,地面工木拉提拉开第一道阻车器,依拉音打开第二道挡车器,工人继续向前推平板车,装载顶梁的前面一辆平板车刚过第二道挡车器就慢慢向井筒内下滑,大家见状担心钢丝绳突然受力振动伤人,都转过身去,刘某刚转身就听见“砰”的一声,他转头看见平板车上的顶梁已经不在了。 而在井底车场信号硐室的唐某突然听见井筒传来很大的声音,还没反应过来,就看见一道火光闪过,他看见有矿车被撞坏了,就给地面调度员苑某打电话(时间是18时50分)说“顶梁飞下去了”,苑业林问“有没有伤到人”,唐某挂了电话就跑过去看现场,由于巷道灰尘很大,到了跟前才看见李某和张超某挤住了,李某在张超风上面,唐某去拉他们,两人都没有反应,唐某又在他们后面5米处看见孙某也被撞了,去拉他,也没有反应。唐某很着急又跑到信号硐室给苑业林打电话说“快点啊,出大事了,死了3人”。苑某立刻打电话到门卫处,让门卫通知张某井下出事了,张某跑到矿灯房拿了矿灯后就从主井下去,到达现场后和唐某一起把孙某抬到宽敞地方,随后救援人员都赶到现场,张某让唐某给地面通知放两辆空矿车下来,矿车放下来后,张某让工人用提升钢丝绳挂上顶梁,通知地面绞车房把顶梁拉开,将三名遇难人员放到两辆空矿车上提升至地面,矿上安排车辆将三人送往伊犁州解放军第十一医院。 事故发生的地点 根据事故调查组实地勘查,顶梁撞坏矿车,遇难人员遗留血迹、遗物,认定该起事故的发生地点为伊宁县鸿森矿业有限公司771m水平井底车场40.5----46米处。 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7.3万元。其中直接损失费用69.5万元,善后处理费用4.8万元,财产损失价值13.0万元。 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煤矿在下放液压支架顶梁时,用于捆绑顶梁的钢丝绳破断力不足,经过变坡点时顶梁与平板车产生相对运动,瞬间剪切力将捆绑的钢丝绳切断,顶梁从平板车上快速下滑,将井底车场人员撞伤致死。 (二)间接原因 1.斜井运输液压支架现场管理不到位。 1煤矿采用了不利于安全的装放方向来装放支架。 2煤矿选择了不合规定的串车方式下放液压支架。 3斜井下放物料时,人员进入下部车场内作业,违反了关于斜井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 4混合提升井内的运输安全设施不能保证运输安全。 2.煤矿安全投入不足。 1煤矿采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自制平板车下放液压支架。 2煤矿采用不符合规定的捆绑材料来固定液压支架。 3混合提升斜井的运输通讯和信号不符合安全要求。 3.煤矿技术管理不到位。 煤矿编制的首采工作面安装作业规程内容不全,没有涉及支架解体运输的相关内容,也没有编制斜井下放液压支架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操作规程。煤矿未按照实际情况编制信号把钩工操作规程。 4. 煤矿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责任制没有得到落实。 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要求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人员和装备。机电副矿长张某未取得安全资格证。煤矿下设安全科和技术科,安全科长由安全技术副矿长王某兼任,配置有3名专职安全检查人员,技术科只有郭某一人。未设立专职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安全检查人员配置不足。 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不落实。对混合提升井提升信号不完好,未设置井底车场与井口之间的信号的装置,现有的信号装置声光信号不全;未安设绞车运行时的警示装置;信号由井下直接发送至绞车房;主斜井井口未装设电话,井下信号硐室电话联系不畅通;井底车场及其附近未装设照明;下放支架时井口未配置信号把钩工等诸多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处理。 机电副矿长作为下放支架的现场负责人,在离岗期间未将其职责移交,也没有要求下放支架时应经其检查后下放。 5.煤矿培训工作不落实。 煤矿没有编制下放液压支架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操作规程、并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煤矿所有管理人员均无从事斜井运输大型重物的经历,也没有进行斜井运输大型重物的专题培训学习,在技术上不能胜任该项工作。事故当班地面3名现场操作人员未进行相关培训。煤矿职工培训不符合规程规定,职工安全意识淡薄,自我保安意识差,斜井运输时进入下部车场作业。电瓶车司机、信号把钩工、井下电工无证上岗。 防范措施 1、矿井必须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技术规范。 2、矿井必须加强技术管理工作。煤矿在入井安装运输大型、重型设备前,必须编制详细的安全技术措施,明确各岗位人员的职责,运输设备及辅助材料必须在措施中加以规定;安全技术措施要可操作性强,能有效指导现场作业。措施编制完成后,煤矿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必须组织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贯彻学习。 3、矿井必须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专业知识,并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安全资格任职证书。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严格执行。 4、煤矿必须加强培训工作。煤矿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未经安全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专业知识,并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安全资格任职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证书。 5、煤矿必须保证安全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煤矿在运输大型、重型设备入井,必须采用有煤矿安全标志的运输车辆。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在主斜井内设置跑车防护装置,并确保其动作可靠。确保井上、下和绞车房提升信号和联络电话的完好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