隧道施工安全提纲.doc
隧道施工安全提纲 1.通則 1.1本章概要 本章說明隧道施工安全一般規定。 1.2工作範圍 承包商應依據本章、設計圖說及工程司核准之施工計畫進行施工。 2.產品 (空白) 3.施工 3.1工地安全承包商應採取一切合理適當之措施,以維護工地之安全,若發生任何事故、火災、傷亡等,承包商應立即報告工程司,並作適當善後處理,以確保公共安全及施工安全。 3.2爆炸物管理及使用本工程爆炸物概由承包商自理。爆炸物之儲存、運送及使用,均應依照我國相關法令規章及工程契約相關規範辦理。如有不當,承包商應負全部之責任。 3.3醫療設備承包商應準備緊急醫藥品備用。 3.4工程運作本工程如需和其他承包商或工程同時進行時,承包商應互相協調工作,以期工程順利。如有糾紛時應依照工程司之安排與調度,承包商不得異議。 3.5本工程有關工地安全衛生承包商除依本規範辦理外,並應遵照政府頒佈之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其施行細則、勞動檢查法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法令辦理。 3.6出入管制未經核准人員不得進入隧道,隧道洞口須設置名牌或出入紀錄,隨時確定停留洞內之人員。洞內正進行中之作業(如鑽孔、開炸、出碴、噴凝土等)應標示於洞口,以維進出人員與機具之安全。 3.7由承包商雇用之工作人員應一律參加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 3.8法規及標準本施工技術規範及其他契約文件各章節引用之法規及標準,除非另有規定,以投標日前有效之最新版本為準。如無規範或契約可遵循者,應依各相關協會、公會或工程司認可之其他標準之規定辦理。 3.9交通維持計畫承包商應提送交通維持計畫,報經主管機關核可後辦理。 3.10施工環境保護計畫承包商應依據環保相關法令規章、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等,提送施工環境保護計畫送工程司核可,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3.11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承包商應提送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經工程司核可後,報請處理地點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依相關法令規定妥善處理剩餘土石方。 3.12品質管理計畫承包商應依據相關規定提送品質管理計畫書,經工程司核可後據以執行。 4.計量與計價 本章工作費用已包含於相關工作項目之單價內,不另計量與計價。 〈本章結束〉 0240102401-3V2.0 2001/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