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三防”安全职责管理制度.doc
“一通三防”安全职责管理制度 第1条 局、矿(井)长是“一通三防”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必须定期主持研究本单位“一通三防”工作(矿务局每季,矿(井)每月至少一次),保证“一通三防”工作所需的人、财、物。 第2条 局、矿(井)总工程师对“一通三防”工作负技术责任,直接领导“一通三防”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一通三防”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对确保安全生产急需解决的问题,有权调动人员和物资进行处理。 第3条 局、矿通风安全副总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协助总工程师负责通风安全方面的技术工作,确保总工程师的各项技术决策得到贯彻落实。 第4条 通风处、区(队)长在总工程师领导下,负责“一通三防”技术业务和安全生产的“一通三防”日常管理。制定各工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操作规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编制、实施、检查“一通三防”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防止“一通三防”重大事故发生。 第5条 生产副局、矿(井)长对审批的“一通三防”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负责组织实施。对采掘等生产过程产生的“一通三防”问题和事故隐患负责组织处理。 第6条 局、矿安监局(处)长负责对各业务部门承担的“一通三防”责任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并对实施“一通三防”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强化安全监察工作。 第7条 局、矿经营副局(矿)长对“一通三防”工作和安全装备计划资金,负责组织平衡。分管供应副局(矿)长负责组织、督促供应部门对“一通三防”所需的设备、材料、计划,落实货源,保证供给;分管机电的局、矿副总,对井下电气设备防爆,杜绝电气设备火源及井下外因火灾负责。 第8条 生产科长要严格按照煤炭工业技术政策,煤矿安全规程和防突细则的要求,贯彻落实采掘作业规程“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把好生产布局关,从采掘部署上为“一通三防”工作创造良好环境。 第9条 采掘队长是生产管辖范围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所属工作范围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在组织领导职工完成采掘生产任务的同时,还必须负责教育并带领职工严格遵守“一通三防”各项安全措施规定,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第10条 机运区(队)长负责机电、运输设备的管理。消灭入井电气设备失爆,线缆连接无鸡爪、羊尾和明接头。电机车(除防爆特殊型)不得进入局部通风巷道和回风道,井口轨道要有防止杂散电流、雷电火花进入的绝缘措施。电机车运输经过井巷的通防设施,不得损坏。 第11条 地测科长负责审核贯通工程测量,并检查实施情况;组织收集、整理、分析、研究矿井地质构造、煤层变化、瓦斯地质等规律,为安全生产提供资料;负责提交采区地质构造资料,指导采掘安全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