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特大事故调查表.doc
附件一 煤矿特大事故基本情况表 填报单位盖章填报时间 事故单位 企业性质 事故时间 事故类别 死亡人数 经济损失 核定能力 设计能力 实际产量 建井时间 投产时间 “六证”是否齐全有效 矿井评估等级 基建井是否生产 是否越界开采 是否在技改区生产 是否超强度、超定员生产 矿井瓦斯及突出情况 有无承包、转包现象 停产整顿期间是否生产 是否为转制企业 矿井类别 生 产 基 建 技 改 非 法 下达执法文书情况 时间 执法部门 报政府情况 限期整改 停产整顿 关 闭 事故直接原因 事故间接原因 其他情况说明 填表说明 1.“事故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可根据初步分析的情况填写,表中暂不能填写的事项和最终认定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待调查结束后再按要求正式上报。 2.“死亡人数”中,如有下落不明人员,应当给予注明。 3.“实际产量”应填报年初至事故发生时或前一年的产量,并予以注明。 4.“六证”为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如 “六证”不全或无效,应在“其他情况说明”中注明缺少或无效的证照。 5.“矿井评估等级”按A、B、C、D类填报。 6.“下达执法文书”要求填报事故发生前6个月内所下达的文书。 7.对照特别规定,如矿井存在其他重大安全隐患应在表中“其他情况说明”中予以注明。 此外,请各省局在10月底前将2005年以来发生的煤矿特大事故基本情况报国家局事故调查司。 联系电话(带传真)010-64463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