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两个规定”提纲 .doc
学习“两个规定”提纲 日前,上级主管部门下达文件转发了贵州省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和贵州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规定,简称“两个规定”。为配合学习、贯彻和落实“两个规定”,矿特组织编制了此学习提纲,请各部门和各有关人员结合原文认真学习,掌握要点,并在实际工作中予以落实。 第一部分、贵州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规定 一、该规定共九章第六十一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该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 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2)保证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 (3)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监督其正确佩戴和使用; (4)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 (5)按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6)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7)保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资金; (8)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9)按规定委托和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注册安全助理工程师为其提供安全管理服务; (10)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11)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相关上岗资格证书; (12)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13)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 (14)需经安全行政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应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 (15)依法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 (16)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17)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18)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19)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0)及时开展事故抢险救援; (21)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 (2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四、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履行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4)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向职工代表大会、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认真监控、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准确、完整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救援工作;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等事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2)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3)车间、班组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4)其他岗位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六、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要涵盖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并结合实际,适时修订。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教育从业人员熟练掌握和严格遵守。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主要包括 (1)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2)安全生产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5)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 (6)岗位标准化操作制度; (7)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8)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 (9)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10)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护制度; (11)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 (13)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七、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足、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要支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保证其开展工作必要的条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不得低于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管理,要履行下列职责 (1)协助决策机构和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协助决策机构和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并进行考核; (3)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具体实施或者督促相关部门落实; (4)组织制订或修订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组织参加现场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负责组织或者督 促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汇报; (6)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审查 验收工作,负责审查承包、承租单位相关资质、证照和资料; (7)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职业中毒的预防工作和职业病的防治措施; (8)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9)按规定监督或者及时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有关部门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带和使用; (10)配合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进行事故的统计、分析 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制定事故预防措施并监督执行; (11)本单位确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八、[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规定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要在每年初制定本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教育培训计划及实施情况要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备案。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经费依据有关规定列支。 要每年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教育培训主要包括新员工上岗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脱岗和转岗员工上岗前的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再教育培训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内容和结果要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 育培训考核档案,培训情况要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记录卡,并由从业人员和考核人员签名。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由有关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特种作业人员应经专门机构培训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及岗位操作技能;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及启示;其他要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每年接受安全生产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6小时。新招用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40小时。 九、[安全投入] (一)生产经营单位要确保本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投入要纳入本单位全年的经费预算。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要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户核算,每年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要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备案。要按照有关规定存储、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要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井下从业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并缴纳保险费。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要达到以下要求 (1)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设计文件时,应同时编制安全设施的设计文件; (2)生产经营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和财务计划时,应将安全设施所需投资一并纳入计划,同时编报; (3)需要报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在报批时,要同时报送安全设施设计文件; (4)建设项目施工的单位应严格按照安全设施的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 (5)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调试和考核,并对其效果作出评价; (6)建设项目预验收时,应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7)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工艺、技术、材料、装备] 要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技术进步,积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并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及时淘汰陈旧落后及安全保障能力下降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与技术,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不断改善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科技保障水平。 (四)[劳动防护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 (五)[安全设施、设备] 要对安全设施、设备按规定进行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安全设施、设备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要做好记录,并由相关人员签字。 十、[安全生产管理] (一)生产经营单位要持续改进安全生产管理,采用信息化等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和手段,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煤矿需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后方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在取得行政许可后不得降低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二)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行业安全标准化达标要求,在生产经营的各环节、各岗位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使安全生产标准、安全生产技术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变为从业人员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岗位操作的自觉行为。 (三)[安全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要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和整改计划,限期整改。 安全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完善;设备、设施是否处于安全运行状态;有毒、有害等危险作业场所是否处于安全作业状态;从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从业人员在工作中是否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放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从业人员是否正确佩带和熟练使用;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有无违章指挥、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行为;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对从业人员的违章违纪行为是否及时发现和制止;危险源的检测监控情况;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编制完善、演练;其他要检查的安全生产事项。 (四)[班组安全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要在各生产班组设立安全员,在班组长的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指导下,做好下列工作对本组人员进行日常安全生产教育;督促本组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制度;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对发现的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参加事故的分析和研究,协助落实事故的防范措施。 (五)要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采用先进技术手段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现场动态监控,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要至少每半年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实施情况。 (六)生产经营单位要定期排查事故隐患。发现事故隐患的,要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难以立即消除的,要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报告和治理。 在进行爆破、吊装、或进入其他受限空间等危险作业时,要制定专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监督危险作业人员严格按有关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现场管理人员不得擅离职守。 (七)[发包或者出租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和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要符合有关规定并负责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有关安全生产条件或者资质进行审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不得发包、出租。生产经营单位与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应协调配合、责任落实。 承包项目、工程及租用场所、设备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证照,主动接受和配合发包、出租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监督和管理。 发包、出租单位与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承包、租赁合同,要包括以下安全生产内容双方安全生产职责、各自管理的区域范围;作业场所安全生产管理内容;在安全生产方面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对安全生产管理奖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经济赔偿等事故善后处理、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等安全生产事项涉及有关资金安排的约定;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配合调查处理等作出规定;其他要规定的内容。 (八)[宣传教育、安全文化] 生产经营单位要引导从业人员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自觉拒绝违章作业;组织、鼓励从业人员积极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学习,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要对从业人员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组织等要协同合作,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弘扬企业安全文化,营造安全生产氛围。 生产经营单位要开展安全文化创建活动,坚持以人为本,把安全生产放在第一位,积极探索有效方法和途径,营造安全文化氛围,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九)[工会] 生产经营单位要接受工会的监督,为工会依法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创造必要的条件,对工会提出的有关意见和建议要认真研究解决。 (十)[奖罚] 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安全生产激励和约束机制,逐级、逐层次、逐岗位与从业人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对完成岗位责任目标的,给予相应的奖励;对完不成岗位责任目标的,给予相应的处罚。 十一、[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一)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实际,对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使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熟悉紧急情况下要采取的应急措施,确保应急预案的有效性。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要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定期进行演练;没有条件建立应急救援机构的,要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并与就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应急救援组织在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时,要吸纳与其签订应急救援协议的生产经营单位参加。 (二)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要在规定时限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报告事故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要报告的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在保障救援人员安全的情况下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妥善处理事故的善后工作。 十二、监督管理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机构要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安全生产督查管理职责,按照贵州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有关规定和各自职责分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隐患排查、排除等预防基础工作,强化生产经营活动过程动态监管,严肃查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责任。 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应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存在重特大事故隐患且未按期整改的,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责令其停产整顿,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在生产经营单位改制、破产、收购、兼并、整合、重组等产权变动、主要负责人变更期间,控制变更、变动实际进程的原监管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共同督促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双方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有关文件中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内容应认真审查,发现未按规定约定有关事项的,应责令补充相关内容。 负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职责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予以许可。发现未依法取得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要立即予以取缔。对已经依法取得许可的单位,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部分、贵州省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 1、该规定共五章第七十二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该规定适用于省内各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各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管理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 各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4、规定详细规定了各地人民政府及政府各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各地人民政府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协调、督促解决;逐步建立健全省、市、县、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体系和执法监察体系、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控制指标体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考核奖惩体系,落实人员、经费、装备,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逐级下达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范围,实行“一票否决”;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监督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立即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处置和排除;对不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加快建设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区域性应急救援和物资储备基地,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按照职责范围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事故处理情况;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等。 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管单位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负管理责任。 6、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除承担本规定有关规定外,还承担以下责任 (1)法律法规规定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或者验收的,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 (2)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或制止,并依法予以处理; (3)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或吊销已批准文件; (4)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纠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消除事故隐患; (5)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6)依法实施安全生产行政强制措施; (7)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8)依法组织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 (9)组织开展安全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10)制定本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11)组织或参与事故应急救援; (12)依照有关规定报告和统计、分析生产安全事故; (13)根据授权或委托,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或作为事故调查组成员参加调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行政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工会组织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员参加; (14)依法追究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15)建立安全生产值班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举报奖励制度; (1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7、与煤矿密切相关的部门对煤矿安全承担以下责任 (1)各级安委会办公室职责 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同级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整改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研究拟订安全生产年度控制考核指标,并组织安全生产年度控制指标考核;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适时对外公布事故调查处理结果;组织协调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安委会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承担安委会协调煤炭行业管理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督促检查各项工作和措施的落实情况等。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负责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草案;负责制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发布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负责煤矿等领域的监督管理工作;综合指导、协调和督促有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和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参与相关行业和领域的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相关行业安全专项督查和专项整治工作;负责安全生产执法工作,规范安全生产执法程序和行为,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负责指导、协调安全生产检验检测工作,承担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管理以及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并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负责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情况,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制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推广示范工作;负责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继续教育和执业的管理、监督、指导工作;负责依法组织、协调和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协调和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等。 (3)公安部门职责 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负责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依法审查、核发民用爆炸物品准购证道路运输许可证,对民用爆炸物品道路运输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打击无证运输、买卖、使用民用爆炸物品行为;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等。 (4)国土资源部门职责 对涉及安全生产有关审核前置条件依法审查,依法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根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定,查处无采矿许可、以采代探、越界开采等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对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企业,按规定及时注销采矿许可证等。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负责企业登记中对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前置审批要件依法进行审查,未取得有关部门审批或许可的,不予登记。将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作为整顿市场秩序的重要内容纳入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等。 (6)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责 负责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等安全监察;负责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核准和监督管理工作;查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的违法行为;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特种设备事故调查(特别重大、重大事故除外);负责特种设备、仪器、仪表及安全附件的检验检测工作;负责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对事故隐患进行整治,对危险源实施监控;负责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发证、监管工作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7)煤炭管理部门职责 负责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的核发和检查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产业政策规划矿区,审核新开办煤矿企业条件;负责指导煤矿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示范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8)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职责 负责煤矿的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依法颁发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依法查处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监督检查煤矿企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组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检查指导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指导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负责对从事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和煤矿设备设施检验检测、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并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指导煤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矿山救援指挥中心的管理工作,负责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察工作。 (9)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负责指导各商业保险机构为安全生产提供相关保险服务,建立“安保互动”机制;指导各商业保险机构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积极开展公众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商业保险业务;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按照规定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个人做好理赔服务,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