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东山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民爆物品管理制度.doc
太原东山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民爆物品管理制度 添加日期2010-6-15 172936 为了保证安全生产,防止民爆物品爆炸事故以及被盗、丢失案件的发生,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爆炸材料的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民爆物品的购买管理制度 (一)民爆物品的购买实行许可证制度。民爆物品购买由供应科负责。每年十一月份生产技术科根据下一年度采掘计划核算出民爆物品需用量报供应科,供应科据此向省、市煤炭部门申请核定需用量和编报需求计划。购买时要按照核定的需用量分期分批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凭公安机关开具的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购买。同时,还要向公安机关申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两证一并送达供货单位。 (二)民爆物品购买必须以煤炭管理部门签定的合同计划为依据,在指定供货单位购买。 二、民爆物品的运输管理制度 (一)地面运输 公司地面运输主要是指从地面火药库向井下火药库的运输。 1、运输民爆物品时,必须使用专用车。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并按照规定悬挂或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危险物品警示标志。应当保持安全车速,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 2、运输民爆物品时,必须派经过政治资格审查和业务培训取得资格证的保卫人员负责押运。押运人员需坐在车上警戒。在运输途中不准随意停留。确需停留时,要有专人看守,并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口稠密的地方。严禁在车附近吸烟和用火;严禁车厢内载人和他人搭乘车。 3、提运民爆物品时,提运人员要与火药库保管员认真核对清点实物与提运单的品种、数量是否相符,确认无误后装车。禁止炸药、雷管混装同一车厢,必须分别运输。 4、装卸民爆物品时,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重压、倒置,必须堆放整齐,码垛牢固。操作过程中,有关人员不得擅离岗位。 (二)井下运输 1、炸药、雷管运到井口时必须及时装专用车,要优先放行下井,不准在井口停放。 2、井筒内运送民爆物品,必须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的把钩工,保证行驶速度不超过1m/S;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别运送。 3、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运送民爆物品;禁止将民爆物品存放在井口旁、井底车场或其它巷道内。 4、井下用电机车运送民爆物品时,炸药和电雷管不得在同一列车内运输。如果用同一列车运输,装有炸药和电雷管的车辆之间以及炸药或电雷管的车辆同机车之间,必须隔开三个空车的距离。列车运送民爆物品时,不得同时运送其它物品和材料,列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m/S。 5、民爆物品必须由井下火药库负责人或经过专门训练的专人护送。除押运人员、提运人员和装卸人员外,严禁其他人员乘车。上述人员都应坐在尾车内,尾车同装民爆物品的矿车至少隔开三个空车以上。 6、运输电雷管的车辆必须加盖,内部铺有胶皮或麻袋等软质垫层,车箱内以软质垫物塞紧,防止震动和撞击。 7、水平巷道和倾斜巷道内有可靠的信号装置时,可用钢丝绳牵引车辆运送民爆物品,但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开运输,运输速度不得超过1m/S。民爆物品装车高度不得超过专用车上沿。严禁用刮板输送机、胶带输送机运送民爆物品。 8、民爆物品运到井下火药库后,提运人员将提运单或入库单交库,由提运人员与火药库保管人员共同清点,核实品种、数量无误后,火药库保管人员签收。提运人员将签收的单据交库管员做帐务(条)处理。 9、由井下火药库直接向工作地点用人力运送民爆物品时,必须由爆破员亲自运送。电雷管和炸药要装在不同的专用容器内分别运送,严禁将民爆物品装在衣袋内。领到民爆物品后,应直接运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三、火药库储存管理制度 1、地面火药库储存各种民爆物品的数量炸药不得超过矿井2个月的计划需要量;雷管的总容量不得超过矿井6个月的计划需要量。各种民爆物品的单一品种都应专库储存。 2、井下火药库的最大储存量,不得超过矿井3天的炸药需要量和10天的电雷管需要量。井下火药库的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别储存。 3、库房保管工作要由工作积极、思想可靠、经过政治资格审查、具有一定管理经验、了解民爆物品性能的人员担任。 4、库房内要设置干、湿温度计,经常检查库内温度与湿度。温度最高不超过35℃;相对湿度不超过45。如果超过规定,要采取降温和降湿度措施。 5、火药库要建立收、发、存台帐,库房负责人每日检查、记录库存情况,核实库存数量,做到库存日清月结(井下火药库还应做到班清)。记录数字和编号应工整、清晰、准确,达到帐、卡、物相符。同时,要与公安机关推广使用的手持POS机数量、编号相符。如发现编号、数量不符的,应立即通知保卫科共同查找原因,迅速处理。 6、火药库内要经常保持整洁、卫生,不许存放杂物。火药库内要备有灭火器材和消防工具。 7、井下火药库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的照明设备。照明线路必须使用阻燃电缆,电压不得超过127V。严禁在储存火工品的硐室或壁槽内装灯。 8、井上、下火药库应设有通风、防潮、防火、防雷、防盗、防爆等设施。任何人员不得携带矿灯进入火药库。如井下火药库内照明设备或线路发生故障,在库房管理人员的监护下检修人员可用带绝缘套的矿灯进入库内工作。 9、火药库保管人员及接触火工品的所有人员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严禁穿化纤衣服。 10、井上、井下火药库要有明显的禁火标志。 四、火药库安全保卫制度 1、火药库属公司的重点五管部位,井上、下火药库必须按重点五管的要求,落实“三铁一器”,按规定昼夜24小时看守。井上由保卫科负责治安看守,井下由供应科负责看守。有关工作人员进入库区(库房)要凭保卫科介绍信或领用凭证,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库房)。 2、坚持手拉手交接班制度,对领取火药、雷管的车辆和人员要严格检查,未经检查、批准的车辆或不采取安全措施的电瓶车、柴油车、拖拉机等不准进入库区。 3、凡上岗的值班或管理人员要先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有关部门领导处理解决。上岗期间坚守岗位,严禁睡觉和脱岗。 4、严禁任何人员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库区。 5、井口安全人员严格执行入井、出井检身制,发现私带民爆物品升井者,一律收缴,并扣留私带者,交公司保卫科处理。 6、矿井各回风井行人门实行上锁管理,各级各类人员从回风井口出入,必须办理手续并经公司值班领导批准同意,调度值班员安排风井房主扇司机后方可出入。出入人员必须检身。 7、矿井主皮带井严禁非工作人员出入,确需出入的由外运队负责建立登记表进行登记并检身;各级各类人员从材料副斜井出入,必须办理手续并经公司值班领导批准同意,调度值班员安排方可出入,由安监处和保卫科负责派人进行检身。 8、井下捡到民爆物品,不准携带升井,应立即送到井下火药库,火药库保管员出具证明并做好接收记录,妥善保存。内运队、外运队、碴山、电厂等单位职工有责任将因瞎炮、残炮等原因遗留在煤渣中的雷管捡回,交单位领导。单位领导负责及时上交公司供应科。否则,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以上民爆物品由供应科负责按有关规定集中销毁。 五、民爆物品领取、清退制度 1、井下火药库发放民爆物品前要做好发放准备,备出当班需要量存放在发料室内。火药、雷管要分别存放,库管人员要按发放手续进行发放。 2、民爆物品使用单位依据当班工作定额由核算员填写、队长签署领料单,爆破员需持爆破员卡,凭领料单领取民爆物品。井下火药库保管员检查其手续齐全方准发放。发放时,爆破员必须本人在领料单上签字。火药库保管员发放时要将队组、爆破员姓名、火药及雷管数量、雷管编号等情况登记入帐并填写领取、使用、清退三联单,由爆破员本人签字后将使用、清退联沿虚线撕下交给爆破员。同时,库管员还要将爆破员卡插入手持POS机进行发放操作,数量、编号要与领料单相一致。 3、爆破员必须使用各自专用火药箱、雷管箱领取、背运民爆物品,不得互换使用、混合使用。 4、爆破员将民爆物品运到工作面后既要严格保管,又要按规程严格操作。爆破员必须将当班领取、使用、退库的火药、雷管数量及编号认真填写报表,经班长审核签字后交核算员保存。民爆物品使用要遵循“谁领用谁负责爆破”的原则。严禁互借使用、混合使用,一经发现严肃处理责任者。 5、当班爆破工作结束后,爆破员需在使用、清退联上如实填写火药、雷管使用数量和编号、清退数量和编号,并由当班班长和安全员签字确认后,连同剩余的火药、雷管在当班全部退交井下火药库,不得在工作面直接移交下一班使用,如果不退库,下一班不能再领用。严禁个人私存或自带出坑。 6、清退入库时,爆破员要将填写的使用、清退联和由当班班长签署的退料单(一式三份),注明队组、班次、退库数量、雷管编号等事项,一并交与井下火药库保管员。保管员要与爆破员当面清点核对,若发现领取数量与使用、清退数量不一致时,有权拒绝接收,并要求查明不一致原因;若核对一致,双方签字确认。保管员需将清退入库的火药箱、雷管箱放在库内专用存放硐室,并做好退库记录、登记清退台帐,准备爆破员第二日领取。 7、爆破员第二日须凭退料单领取前日退库的民爆物品。保管员收回此单后发放。放炮员当班需新领的民爆物品依照第2条规定,保管员予以发放。 8、其它地点如地面单位等使用民爆物品必须先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并根据有关安全规程编制出爆破安全措施,经技术、保卫、安监、调度等部门审批后,由安全副总批准,方可使用。现场要安排专职调度员、安全员监督,并将使用情况记录清楚,严格执行好领取、退库制度。 9、保管员、爆破员要认真按照手持POS机和领用卡的流程操作,做好日常保管爱护工作,以便正常使用。严禁故意损坏。 六、民爆物品爆破管理制度 1、民爆物品爆破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执行。 2、炮眼要按爆破说明书安装,并用水炮泥炮土填封。 3、放炮距离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要求,放炮母线必须具有足够长度,采煤工作面不少于50米、掘进工作面不少于75米、开拓工作面不少于100米。 4、禁止使用其它线代替放炮母线放炮,放炮母线必须完好无破口、无明接头;不放炮时,必须将母线头扭结短路。炮眼装填完毕后,雷管脚线必须扭结,并不得拖在溜子上。 5、井下放炮必须使用专用发爆器,严禁放明炮、糊炮。 6、爆破员必须执行自联、自放、自带发爆器钥匙的制度,放炮要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联锁放炮制”。 7、放炮要按规定设置警戒线,警戒人员要负起责任,严禁有人进入危险区域。 8、瞎炮的处理必须按规程要求操作。 9、地面爆破必须制定严格的安全措施,经有关单位和人员审批后实施,不得无章爆破。 七、民爆物品销毁制度 1、存放超过规定年限或因质量问题经鉴定不能正常使用的、爆破员交回的严重损坏和受潮已不能再用的、爆后检查出来的未爆炸的、其他人拾到后交回库内的民爆物品,要及时进行清理予以销毁。废雷管储存量不得超过500发。 2、销毁前,由供应科写出书面申请报请主管领导、安全副总批准,并经安监处和保卫科审查后交给所在地公安机关统一销毁。 八、奖惩规定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结合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对违反民爆物品管理制度者做出以下处罚 1、井上、下火药库因治安保卫工作松懈、违反规定和制度操作,造成火药、雷管被盗、丢失的,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2、各单位(部门)领导人不负责任,忽视安全,违反民爆物品管理规定的要追究其领导责任。 3、看守员、保管员脱岗、迟到、早退的,视情节轻重处以100300元罚款、行政处分、调离本岗位处罚;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4、火药库内火药、雷管不按规定存放或存放其它物品,处以当班人员100200元罚款、行政处分、调离本岗位处罚。 5、不遵守火药库储存管理制度的,视情节轻重处以当事人100200元罚款、行政处分、调离本岗位处罚。 6、不遵守民爆物品领取、清退和销毁制度,造成民爆物品管理混乱的,处以当事人100200元罚款、行政处分、调离本岗位处罚。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7、不遵守民爆物品爆破管理制度,造成爆破事故的,根据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进行处罚;造成丢失、被盗事故的,给予直接责任者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同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8、对私存雷管和自带上井者,一经查出给予开除;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9、严禁任何人和单位向外销售、借出民爆物品,一经查出给予开除;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10、对盗窃民爆物品者以及为犯罪分子做内应的,一经查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11、对检举、揭发盗窃民爆物品不法分子有功的干部、职工,给予1000元以上奖励。 12、有关民爆物品管理和使用的其它奖惩规定,按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执行。 九、公司所属各矿必须依法依规做好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同时要各自成立民爆物品管理领导组,并制定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责任制及管理制度,报公司民爆办存档。 十、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DM–GB–57192008火工品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二零一零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