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劳动纪律管理考核办法.doc
附件76 职工劳动纪律管理考核办法 为适应企业深化内部改革要求,加强企业的基础管理和法制建设,逐步建立起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企业内部奖惩机制,使其内部管理逐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制度化的轨道。使职工形成讲文明、讲道德、讲纪律的良好风范。根据屯煤电司 [97] 45号文件关于印发大屯煤电公司整治劳动纪律严格规定制度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一、制定本办法的指导思想立矿规,正矿风,规范职工行为,使我矿职工在劳动纪律上有章可循,避免随意性,体现严肃性,增加透明度,保证矿上的政令畅通。 二、本办法是以企业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上级有关文件及规定为依据,结合孔庄煤矿实际而制定。 三、凡本矿干部职工,必须认真执行本办法。如有违反,一律按本办法有关条款处理。 四、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每一个职工都有制止、举报的权力和义务。 五、劳资科、地面检查大队是落实本办法的主管部门,有权对全矿各部门中违章违纪者给予经济处罚和建议矿给予行政处分。各单位也必须由主管领导牵头, 组织1-3人的检查小组,检查本单位违章违纪现象,并按办法规定的标准给予处罚。 第二章 劳动纪律 六、严格考勤制度,做到“日考公开,不涂改”。否则,发现一次,对责任单位考勤员处以5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20元罚款。属矿考勤员弄虚作假责任的,调离考勤岗位。 七、考勤薄必须于月底按原始考勤整理好送劳资科考勤室,凡迟交一天的对责任单位主管领导处以20元罚款,发现弄虚作假属矿考勤员责任的,给予降一级技能工资,调离考勤岗位并停发半年月度奖金。属责任单位考勤员责任的降一级技能工资, 对责任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处以100元罚款,并责成责任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写出书面检查通报全矿。 八、严格交接班制度,并做好各类班中记录,没有按矿要求的现场交接班制度实行交接班(特殊情况下矿根据生产需要,要求动态交接班,必须实行动态交接班),每发现一次或一个岗位、班组,扣罚当班工长或班、组长50元,单位主要领导20元,依次类推。发现班中各类记录未填写或不符合规范要求,扣罚当班在岗人员20元。(各单位组织自查,亦可参照此标准) 九、 工作时间严禁空岗、 睡岗、脱岗、窜岗。发现一次处以20元-100元的罚款, 发现二次的给予降一级技能工资的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因空、睡、脱、窜岗),按损失的实价给予赔偿,损失严重的给予留矿察看一年的处分。 十、遵守劳动作业时间,准点上、下班。要求到点方能离开办公室和工作岗位,不允许提前离岗等下班,发现一次罚款20元,二次罚款50元,三次降一级技能工资。发现迟到者(包括班前、班后会,在工作时间内召开的各种会议和培训学习等)根据时间长短给予20-100元的罚款。(特殊情况必须由单位主要领导出据书面证明,方可例外处理) 十一、 采掘单位和生产辅助单位班前会,早班700-730;中班1500-1530分;夜班2300-2330分。准时点名未到者,迟到按办法第十条考核,旷工按办法第十五条考核。 十二、 凡下井者,必须在早班830分,中班1620分,夜班020分之前下井, 否则,按办法第九条空岗罚款100元,并停发当月奖金或超额工资20%。(特殊情况由单位领导向调度室汇报,由调度室与副井上口联系) 十三、各单位井下上大班人员, 下井工作时间必须遵守八小时工作制, 最低不得少于六小时,特殊情况需提前升井从事其他工作,需单位提请申报单, 上报调度室、矿总值班签批,方可生效(井口维修班例外)。机关科室跑现场人员实际下井时间一般应满四小时,可在1130-1230分期间升井,违者一律按脱岗考核罚款50元。 十四、付井上下口把勾、信号人员要忠于职守,严格按矿规定的上下井时间执行。私自放行或为早升井、晚下井者提供方便,处50元罚款,并对本单位当日值班领导联责考核罚款20元。 十五、 采掘一线,当月旷工1-2天的职工,给予批评教育,并罚款50元;井下辅助单位罚款100元。采掘一线,当月旷工3-4天的职工给予警告处分, 并罚款100元;井下辅助单位给予降一级技能工资。采掘一线当月旷工5-8天的职工,给予记过处分,并罚款200元。采掘当月旷工9-15天的职工,给予降一级技能工资的处分;当月旷工15天,(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1天)给予留矿察看一年的处分。在处分期内仍发生旷工,不论几天,经所在单位进行家访后,一律解除其劳动合同。井下辅助单位连续旷工5天,累计旷工8天以上者, 给予留矿察看一年的处分。地面单位,每旷工1天罚款200元;当月连续旷工3天,全年累计旷工5天以上者,给予留矿察看一年的处分。 十六、坚持请、销假制度。无论是职工还是干部,一律事前办理各类假期手续,工人到劳资科,干部到组干部门办理手续。无论是干部还是工人,所办理的各类假期应一次使用完,不允许分期使用。各基层单位主要领导经矿分管领导和主管领导同意后到组干部门办理假期手续。(行政领导到干部科,政工领导到组织科办理)凡事后补假者,一律以旷工论处,按办法第十五条执行。 十七、在工作时间无理取闹,打架斗殴者,扣罚本人月岗位技能工资30%,取消其当月所有奖金或超额工资,情节严重的,单位领导或保卫部门有权责令停止其工作并作检查,停班期间,只发生活费(生活费标准 地面每天4.40元, 辅助每天4.9元, 采掘每天5.50元),拒不检查者以旷工论处,按办法第十五条考核。工作场所不得嬉耍、 打闹、吵骂,违者处以50元-100元的罚款,并责令其退出工作现场,按旷工一天考核。 十八、 班中禁止干私活,严禁携带小孩上岗,违者处以100元罚款,并取消月度奖金。发现第二次者给予降一级技能工资,停发一个季度月度奖。当月发现第三次,给予留矿察看一年的处分(大集体工辞退,两年内不安排工作)。 十九、严禁班中喝酒(包括上长白班人员中午也不允许喝酒) 或酒后上岗(公务接待除外) 违者处以100元-200元罚款,并停班检查,写出书面检查曝光亮相,全矿通报批评(停班期间只发生活费,标准同上)。 二十、全矿各工作岗位当班不准找人或家属代岗操作,发现一次罚款50元,取消当月奖金,并对责任者单位的值班领导罚款50元。发现第二次找人或家属代岗操作,给予降一级技能工资的处分,并停发一个季度月度奖。 二十一、地面生产岗位及辅助生产岗位必须穿工作服上岗。否则,发现一人(次)处以2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减发50%月度奖。 二十二、班中不服从工作安排,以个人意见为重,单位领导或班组长有权责令其停班检查,拒不检查的以旷工处理,考核按办法第十五条。 二十三、职工上、下班,进入矿内,必须佩戴上岗证。违反规定者一次罚款10元,二次扣除当月奖金50%,当月连续发现三次不戴上岗证者,取消当月奖金。 二十四、上岗证为证明职工本人身份之用,不得转借他人。一经查出,违者一次性罚款50元。 二十五、机电科、选煤厂、总务科、通风科、器材科、保卫科等单位值班领导在值班期间必须对本单位的劳动纪律情况进行不得少于一次的检查。并填写检查的记录、罚款事宜。矿抽查时发现无记录,对该单位一次性罚200元。 二十六、为被考核罚款处分者讲情或因情面而对其减轻处罚,无论是任何部门,任何领导,一律按被处罚者同等处罚标准进行处罚。 二十七、凡一年内有违反本办法而受警告以上处分的工人或干部,当年度不能评为各类先进个人。 二十八、管理干部上井时间,严格执行井口信息站有关规定。 要求现场交接班的场所必须全员现场交接班,否则按脱岗从重处罚。要害场所不现场交接班一律按旷工处理,职工井下睡岗按地面睡岗同等处理。 跟班工长必须与工人同时上、下井。当班有1名工人不上井,工长不得上井。否则,按脱岗考核。 二十九、副井提升和井下平巷人行车,必须严格遵守矿规定的时间运行,每发现一次违反规定的,责任者罚款50元(特殊情况例外)。全月累计3次违反规定的,加罚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各50元。 三十、井下出现工伤、事故或加班延点等特殊情况,需要有人员上井的由矿总值班领导批准,但与该事无关的人员不得升井,否则按脱岗处理。 第三章 附 则 三十一、本矿以前所制定的有关劳动纪律考核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三十二、本办法所规定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单位负责人的处罚一律由责任单位或责任单位负责人承担,不得兑现给当事人,否则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加重处罚。 三十三、本办法由矿办公会负责解释。 三十四、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