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事故经济追究、损失赔偿考核办法.doc
附件05 责任事故经济追究、损失赔偿考核办法 为了严肃矿纪,提高职工的工作责任心,减少因事故造成的不必要经济损失,保证我矿正常的经济运转秩序。除了矿不可抗拒的事故外,对有关责任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按本办法对责任者进行经济追究赔偿,具体如下 一、总则 凡孔庄煤矿干部职工在生产、管理、经营活动中,集体或个人因责任事故造成本矿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均按本规定进行经济追究赔偿。 二、责任事故的分类 本规定的责任事故分为两大类,一类为直接责任事故,即由责任人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事故;二类为间接责任事故,即由责任人引起,其他因素并存,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事故。 三、责任事故经济追究损失赔偿范围 1、发生死亡事故,按公司及矿安全生产一号文规定执行;非责任事故按矿各系统有关考核文件执行,其他事故均按本规定执行。 2、责任事故各项损失累计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按本规定赔偿。 3、责任事故各项损失累计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按100进行赔偿。 四、责任事故经济赔偿标准 责任事故经济赔偿标准按事故给企业造成的净损失额按不同比例分段计算。 1、直接责任事故经济赔偿标准 1.1净损失额在10005000元的,按30赔偿; 1.2净损失额在500110000元的,按20赔偿; 1.3净损失额在1000120000元的,按10赔偿; 1.4净损失额在2000150000元的,按5赔偿; 1.5净损失额在50000元以上的,按2赔偿(超过50000元损失,每增加10000元,赔偿额增加100元。 1.6对经济损失较大的,除给予经济损失追究外,矿办公会将研究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 2、间接责任事故赔偿标准根据责任人间接导致事故损失的性质,按直接责任赔偿标准的2050计算赔偿。 五、矿其他相关考核办法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