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煤矿设计规范.doc
小型煤矿设计规范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矿井储量及设计生产能力1 2.1 矿井储量1 2.2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2 第三章 并田开拓及准备.2 3.1 井田开拓方式2 3.2 井口及主要运输大巷位置3 3.3 井田准备及采区布置......4 3.4 矿井改扩建及技术改造................5 第四章 井筒及井底车场-........6 4.1 立井井筒.6 4.2 平硐和斜井.7 4.3 井底车场.............7 4.4 硐室8 第五章 采煤方法与采掘机械化...........9 5.1 选择采煤方法的因素....9 5.2 采煤方法与采煤机械化......9 5.3 掘进机械化.............10 5.4 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11 5.5 巷道支护..13 第六章 井下运输.....14 6.I 一般规定 ..14 6.2 大巷煤炭运输14 6.3 采区煤炭运输............14 6.4 井下辅助运输...14 6.5 矿井车辆配备及井巷辅轨........14 第七章 通风、安全....15 7.1 通风....15 7.2 防水、防尘、防火、防煤及瓦斯突出...16 7.3 冲击地压的防治.17 7.4 安全控制.17 第八章 提升、通风、排水和压缩空气设备.....18 8.1 提升设备18 8.2 通风设备........19 8.3 排水设备............................20 8.4 压缩空气设备....21 第九章 地面生产系统......22 9.1 一般规定22 9.2 主、副井井口布置22 9.3 受煤.......23 9.4 煤炭加工....23 9.5 装车与储存....................23 9.6 矸石处理.................24 9.7 煤质检查.....24 9.8 矿井修理车间...............24 9.9 矿井坑木加工............24 第十章 地面建筑、工业场地布置及运输....26 10.1 一般规定....... 26 10.2 主要工业建筑物及构筑物.......26. IO.3 工业场地布置.......27 lO.4 竖向布置及排水...29 10.5 场内运输...........30 10.6 工业场地防洪与排涝.31 IO.7 地面运输....31 第十一章 供电、配电及照明.32 11.1 供电、配电系统.32 11.2 地面配电.........35 11.3 井下供配电..36 11.4 电力牵引及供电..36 11.5 照明.38 11.6 雷电保护.38 11.7 节能措施...................39 第十二章 信息工程及自动化....40 12.1 一般要求.........40 12.2 自动化、生产监视、监测、监控40 12.3 通信..............41 12.4 信号..42 12.5 计算机管理............43 第十三章 环境保护及地面设施..43 13.1 环境保护.................................43 13.2 矿井水源................44 13.3 室外给水排水................44. 13.4 室内给水排水...............45 13.5 井下消防和洒水...............45 13.6 采暖,供热及通风...............46 13.7 矿井井筒防冻空气加热...............47 13.8 锅炉房设备及室外供热管道...............47 第一章 总则 为贯彻执行国家发展煤炭工业的各项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煤炭工业技术政策,推广应用煤炭工业井工开采各项行之有效的先进技术、先进经验,促进小型煤矿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规范。 . 1.1小型煤矿设计应体现集中化、正规化、机械化和技术经济合理化的原则,按国家或地区的实际情况及资源的开发条件,因地制宜地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推行科学管理。 1.2本规范适用于设计生产能力3~30万t/a的新建、改造、扩建的小型煤矿。设计生产能力3万t/a以下的小型煤矿,可参照执行。 1.3小型矿井设计,必须坚持基本建设程序,没有批准的井田地质勘探报告、矿区总体设计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得进行矿井初步设计。 1.4小型矿井设计要切实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发的矿山安全条例、安全监察条例、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的煤矿安全规程,建立、设置完善的安全设施和防护手段,为消除不安全隐患、杜绝重大恶性事故、改善作业环境、减少职业病发生创造条件。 . 1.5在设计中,除应遵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 第二章 矿井储量及设计生产能力 2.1矿井储量 . 2.1.l设计阶段及其相适用的地质勘探成果 一、矿区总体设计应以批准的详查地质勘探报告为依据。特殊情况下,小型矿区总体设计,经省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普查地质报告为依据,但应有l~2个井田达到高一级勘探程度的地质资料; 二、小型矿井或改、扩建矿井的初步设计,都必须有批准的精查或详终、普终地质勘探报告为依据。不同井型对井田地质勘探程度的要求及计算服务年限时,采用的储量备用系数见表2.1.1。 2.1.2编制矿井初步设计,应计算下列储量。 一、矿井地质储量精查详终、普终地质报告提供的储量,包括“能利用储量“和“暂不能利用储量’’; 二、矿井工业储量精查详终、普终地质报告提供的“能利用储量”中的A、B、C三级储量,其计算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煤炭资源地质勘探规范的规定; 三、矿井设计储量矿井工业储量减去设计计算的断层煤柱、防水煤柱、井田境界煤柱和已有的地面建筑物、构筑物需要留设的保护煤柱等永久性煤柱损失量后的储量; 四、矿井设计可采储量矿井设计储量减去工业场地保护煤柱,矿井井下主要巷道及上、下山等保护煤柱煤量后乘以采区回采率的储量。 井田勘探程度、储量备用系数 表2.1.1 井 型 储量备用系数 万t/a 勘探程度 一般地质条件 复杂地质条件 30,2I 15,9 6,3 精查报告 详终报告 普终报告 1. 3 I.4 1. 5 I. 5 1. 5 1. 6 2.1.3保护煤柱的留设 井田上方受开采影响的区域内,地面建构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等保护煤柱的留设,按本规范第五章5.4煤柱留设的有关规定留设保护煤柱。 2.1.4开采损失 . 要充分合理利用煤炭资源,坚持合理的开采程序,必须采用先进的开采方法,不应采厚丢薄。采区的回采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厚煤层应达到70%~ 75%; 二、中厚煤层应达到75%~80%; 三、薄煤层应达到8O%~85%。 2. 2矿井设计生产能力 2.2.1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应根据资源条件、开采条件、技术装备水平、国家或地区对煤炭的需求及经济效益等因素,通过多方案比较后确定。 2.2.2小型矿井设计生产能力的井型为30、2l、15、9、6、3万t/a。新设计矿井,不应出现介于两种设计生产能力的中间井型。 ’ 2.2.3矿井设计生产能力按年工作日330d计算,每天三班作业,每天净提升时间为14~18h。 2.2.4矿井及第一开采水平的设计服务年限,不应小于表2.2.4的规定。 2.2.5计算矿井及第一开采水平设计服务年限时,储量备用系数按表2.1.1选取。 第三章 井田开拓及准备 3.1井田开拓方式 矿井及第一开采水平设计服务年限 表2.2.4 矿井设计生 设计服务年限a 产能力万t/a 矿井 第一水平 30 21 15 9 6 3 25~30 20~25 15~20 10~15 8~10 6~8 12~15 10~12 8~10 6~8 4~6 3~5 3.1.1井田开拓方式应根据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井田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地形地貌与冲积层厚度、建设施工条件、开采技术装备水平、地面外部条件与工业场地位置等因素,进行矿井初期井巷工程量、建井工期、工程投资、生产集中化程度、生产运营费用等综合技术经济分析比较后确定。 3.1.2平硐开拓。当煤层赋存条件适宜,平硐上山有相适的服务年限、地形条件适于平硐开拓时,应采用平硐开拓方式。 3.1.3斜井开拓。当煤层赋存较浅、表土层较薄、水文地质条件简单、开采的煤层为缓倾斜和倾斜时,宣采用斜井开拓方式。斜井井筒的倾角应符舍下列规定 一、采用串车提升时,井简倾角不应大于25; 二、采用箕斗提升时,井简倾角应为25~35; ’ 三、采用普通胶带输送机提升时,井筒倾角不应大于16。 3.1.4立井开拓。当煤层赋存较深、表土层较厚、水文地质条件复杂、井筒需采用特殊方法施工或需用多水平开采急倾斜煤层时,宜采用立井开拓方式。 3.1.5综台开拓。当采用单一开拓方式技术经济不台理时,可采用综合开拓方式。 3.2井口及主要运输大巷位置 3.2.1井口工业场地位置选择的原则,应统筹兼顾下列因素 一、有利于第一开采水平开采,并应兼顾其他水平;有利于井底车场布置和主要运输大巷位置的选择;有利于简化矿井开拓系统、减少初期井巷工程量; 二、有利于首采区布置在井筒附近的富煤块段,首采区尽量避开村庄下压煤; 三、井田两翼储量尽可能大致平衡,井下运输、通风等线路长短适宜; 四、井筒避免穿过厚表土层、厚含水层、断层破碎带、采空区、软弱岩层和有煤和瓦斯突出危险的煤层; 五、工业场地应充分利用地形,有较好的工程地质条件,不受崖崩滑坡和洪水威胁,不占良田,少占耕地。并距电源、水源、铁路、公路较近。 3.2.2井筒数目及功能 . 小型矿井井筒数目从功能上要求,一般应有主井或主平硐、副井或副平硐和风井。主井担负煤炭提升运输兼部分入风任务,副井担负辅助提升运输和入风任务,风井担负排风兼安全出口任务。当井型小于9万t/a时,主提升和辅助提升,经验算其提升量一个井筒一套提升设备能完成时,可只设一个混合提升井和一个风井。 3.2.3主要大巷位置选择 主要大巷位置,必须认真贯彻多做煤巷,少做岩巷的原则,当煤层无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顶、底板围岩条件适宜且含水量较小,或易自燃、高瓦斯煤层采取安全措施后,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时,主要运输大巷及回风大巷应布置在煤层中。 3.3井田准备及采区布置 ’ 3.3.1矿井水平和阶段划分 水平及阶段划分,应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水平服务年限、水平接替关系、开采技术水平、辅助运输方式等因素综合确定。阶段垂高一般为 ‘ 缓倾斜煤层阶段垂高为120~150m 倾斜煤层阶段垂高为150~200m。 急倾斜煤层阶段垂高为70~150m 倾角16以下的煤层,瓦斯含量低,涌水量小时,可采用水平大巷两侧上、下山开采相结合的方式,以减少矿井开采水平的个数。近水平煤层条件适宜时,应优先采用倾斜条带开采,若划分为上、下山盘区开采,其盘区的倾斜长度,可根据生产技术水平和辅助运输方式等因素综合确定。 有煤和瓦斯突出危险、或煤层有自燃倾向的矿井,其设计生产能力9万t/a以下的矿井,在保证第一水平服务年限的情况下,阶段垂高可适当降低。 3.3.2采区划分及开采顺序 一、采区划分原则 1.采区走向长度应根据煤层地质条件、开采机械化水平、采区储量、采区生产能力、采区接续关系及巷道维护等因素缭合确定;采区盘区宣双翼布置,当受地质条件限制时,可单翼布置; 2、为了充分发挥机械化开采的设备效能,减少工作面搬家次数,提高工效,提高回采率,减少采区煤柱损失,对于煤层稳定、开采条件好的块段,采区走向长度可适当加大; 3、开采多煤层的矿井,煤层间距较小时,应采用联合布置,以减少采区的准备工程量,降低巷道掘进率; 4、对于自燃发火倾向强烈的煤层,或围岩压力大,巷道难于维护的矿井,采区尺寸应适当缩小 5、初期采区应布置在井简附近,储量可靠,开采条件较好的块段,有条件时应优先布置中央上山(或下山)采区,以缩短初期大巷长度。 二、采区开采顺序,必须遵循先近后远、逐步向井田边界扩展的原则。 3.3.3采区准备巷道位置。以多做煤巷,少做岩巷的原则,在煤层赋存条件和开采技术条件适宜时,采区上、下山应布置在煤层中;开采煤层群时,根据各煤层的间距,采用集中或分组布置,其联合布置的采区上、下山也应优先考虑布置在煤层中。 3.3.4采区参数及巷道断面,应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开采技术装备水平及选择的采煤方法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走向长壁开采的采区走向长度。综合机械化采区单翼开采不宜小于800m,双翼开采不宜小于1600m。普通机械化开采,双翼采区走向长度以1000m~1500m为宜,当受煤层赋存条件、抵制构造限制时,其走向长度可适当缩短,亦可单翼布置。 二、煤层倾角小于12时,可采用倾斜长壁布置,其上山部分倾斜长度宜为600~1200m,下山部分倾斜长度宜为600~1000m。 三、采区巷道断面面积,应根据回采和掘进工作面的装备、运输、通风、行人、管线安装及开采过程中断面受压变形等因素综合确定。机械化开采工作面,胶带输送机运输槽净断面宜10~12m2,回风顺槽净断面宜8~10m2 输送机上、下山净断面不宜小于12m2材料上、上山和回风上、下山的净断面不宜小于10m 2;炮采工作面的运输和回风顺槽净断面宜不少于8和6m2。。 3.3.5矿井生产区及工作面数目 矿井同时生产的采区个数,与采区生产能力密切相关。采区生产能力应根据地质条件、煤层生产能力、采掘机械化程度和采区内同时生产的工作面个数等因素确定。应提高工作面单产,采区内同时生产的工作面个数综采工作面宜为一个面普采工作面宜1~2个面;炮采工作面宜2个面,不应超过三个面。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同时生产的采区个数,应符合表3.3.5的规定。有条件的矿井,应向一井一面集中生产方向发展。 矿井同时生产的采区个数 表3.3.5 矿井设计生产 采区个数 (个) 能力(万t/a) 机械化开采 炮采 30、21 1 1~2 15、9 1 1~2 6、3 1 3.4 矿井改扩建及技术改造 小型井改扩建、技术改造的重点是选择资源条件好、储量丰富、交通运输方便,已达到原设计能力的矿井。编制改扩建、技术改造设计时,主要是进一步完善矿井开拓布局,采用与煤层赋存条件相适应的采煤方法,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完善井上、下生产系统,完善安全设施,提高全员效率和经济效益。在设计中要充分、合理利用原有井上、下工程,设备和设施,进行必要的系统配套和设备更新。 矿井改扩建、技术改造后的设计生产能力应符合本规范规定的井型。 第四章 井筒及井底车场 4.1 立井井筒 4.1.1 立井井筒应采用圆形断面,其断面尺寸应根据提升容器的类型、数量、最大外 ’形尺寸,井筒的装备方式,梯子间、管路、电缆布置,允许施工误差及所需通过的风量等因素综合确定。圆形井简的净直径应按o.5m进级。 4.1.2井筒支护类型及支护材料,应根据井筒用途、服务年限、井简穿过岩层的强度及含水性、施工方法等因素确定。 井简穿过表土层、断层破碎带或含水基岩,应经过技术经济论证后,采用注浆法、冻结法、钻井法、沉井法、帏幕法等施工方法。其井壁结构可选用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或复合井壁。含水丰富的厚表土层段,表土段井壁及表土与基岩结合处的井壁结构应加强。表土段井壁结构和井筒设计,除应符合现行的煤炭工业抗震设计规定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4.1.3井筒提升罐道,应采用钢罐道或钢丝绳罐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钢罐道宣采用型钢组合罐道、型钢整体罐道或钢轨罐道; 。 二、钢丝绳罐道宣采用密封或半密封式钢丝绳。对提升终端荷载不大、服务年限较短的井筒,也可采用6股7丝普通钢丝绳。 4.1.4罐道梁可采用简支梁、连续梁及悬臂梁布置形式,在条件许可时,宜采用悬臂粱,但其悬壁长度宜小于O.7m。 罐道梁的间距应根据所选用的罐道受力大小确定,宣为4~6m。 井简中各种粱与井壁的固定方式,宜采用树脂锚杆固定。 井筒内所有的金属构件及连接件,必须进行防腐处理。 4.1.5井底水窝深度与清理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井底水窝深度,应根据井简用途、井简装备、提升系统、水窝清理方式、井筒延伸方式等因素确定; 二、箕斗井的清理方式,应根据井底与大巷的相对关系确定。箕斗井井底在运输水平以下,应设清理碗室及清理斜巷;箕斗井井底在运输水平以上,应设清理硐室及清理平巷;‘ 三、罐笼井井底的清理方式,可利用巷道与箕斗井清理巷道连通,集中进行清理,或在井底水窝设水泵进行清理,但必须设置便于行人的通道。 4、2 平硐和斜井 4.2.1平硐或斜井井筒断面面积,应根据运输设备类型、下井设备最大尺寸、管路、电缆布置、人行道宽度、操作维修要求及所需通过的风量确定。 当平硐或斜井井筒穿过表土层、断层破碎带、含水基岩时,其井壁宜采用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或金属可缩性支架支护,必要时可采用复合支护方式。基岩段井壁宜采用光爆锚喷支护。 4.2.2斜井井筒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胶带输送机提升的斜井并简,胶带输送机一侧最突出部分与井壁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另一侧铺设单轨检修道并设人行道,当有其他可靠的检修运输措施时,可不设检修道,只设人行道。 二、采用双钩串车或箕斗提升的斜井井筒,应按双轨布置,仅服务于一个水平时,也可以布置成三根轨,在井筒中部设双道错车; 三、采用人车运送人员的斜井,当双钩提升时,应在井口和井底适当地点分别设置人车停放线。单钩提升时,可在井口或地面设置人车停放线。 4.2.3使用箕斗或胶带输送机提升的斜井,应设置井底水窝、水窝泵房及沉淀池。 4.3 井底车场 4.3.1井底车场布置形式,应根据地质条件、大巷运输方式、运量、井筒与运输大巷的相对位置,以及地面生产系统布置等条件,综合分析比较后确定。井底车场巷道位置,应避开断层破碎带、含水层、软岩层和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煤层。 4.3.2煤炭运输采用固定式矿车机车牵引运输时,主井空、重车线的长度应为列车长度的1.5~2.O倍。 辅助运输采用固定矿车列车运输时,副井空、重车线长度应为列车长度的1.0~1.5倍。副井空车线一侧应并列布置一条材料车线,其车线长度宣按10辆至1列材料设备车的长度确定。 4.3.3采角600mm轨距1t或1.5t矿车的斜井甩车场,其平曲线半径可采用12~15m;竖曲线半径可采用12~20m;提升牵引角矿车上提时,钩头车的运行方向与提升钢丝绳的牵引方向的夹角不应大于20;空、重线的高差不宜大于1.Om。空、重车线的长度根据大巷运输方式确定,但不应小于一次提升串车长度的2~3倍。 采用其他半辆提升的井筒,其甩车场平、竖曲线半径应根据选择车辆的参数确定。 4.3.4井底车场调车作业应采用机械操作,并辅以必要的自动滑行。矿车进罐笼或翻车机的作业,应采用机械操作,并宜采用集中控制。 4.3.5井底车场通过能力,当采用机车运输时,应按运行调度图表进行计算,其通过能力应大于矿井设计生产能力的30%。编制运行调度图表时可采用下列速度和时间 一、当机车位于列车前、后,运距小于50m时,列车速度采用1m/s,运距在50~150m时,列车速度采用1.5m/s; 二、当机车位于列车前,运距大于150m时,列车速度用2m/s; 三、当机车单独运行,运距小于lOOm时,机车速度采用2m/s;运距大于100m时,机车速度采用2.5m/s; 四、机车摘钩、挂钩、转换运行方向、启运和通过手动道岔的时间宜各采用IOs 五、井底车场内调车方式采用自动滑行时,车辆在各线段的运行速度应为直线段不宜大于3m/s;阻车器前宜为0.75m/s,最大不应超过2m/s;曲线段宜为o.75m/s,最大不应超过2m/s 。 4.4 硐室 4.4.1井底车场的硐室应根据设备安装尺寸进行布置。并应便于操作、检修和设备更换,符合防水、防火等安全要求。 4.4.2里罐笼提升眵立井井筒与井底车场连接处两侧巷道,均应设双边人行道,各边人行道宽度不小于900mm,连接处巷道的高度和长度,应满足设备布置和通过最长材料的要求,其净高不应小于4.5m,长度每侧不应小于5m。 4.4.3井下主变电所与主排水泵房应联合布置,并应靠近敷设排水管路的井筒。与井底车场巷道连接的通道中应设栅栏门和易于关闭的密闭门,主变电所与主排水泵房之间应设置防火门。 管子道与井筒连接处,应高出主排水泵房地面7m以上,并应设置平台,平台尺寸应在发生 事故时能运送排水设施。管子道的净断面应保证安设排水管路后,能通过水泵或电动机。管子道应设人行台阶和铺设轨道。 4.4.4井下水仓应为两条独立的互不渗漏的誉道组成,当一个水仓清理时,另一个水 仓应能正常使用。新建、改扩建矿井,正常涌水量在1000m3/h 以下时,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8 的正常涌水电量。 当正常涌水量大于1000m3/h的矿井,其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可按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计算。但主要水仓的总有效容量不得小于4h的矿井正常涌水量。 黄泥灌泵的矿井,水仓容量适应当加大。 445矿井采用箕斗提煤时,井底煤仓的有效容量可按下式计算 Qmc 0.15~0.25Amc 式中 Qmc-----井底煤仓有效容量(t); Amc------矿井设计日产量t; 0.15~0.25-----系数。 井底煤仓宜选用圆形直仓。若因巷道布置需要,选择斜煤仓时,应用耐磨材料铺底,其倾角不应小于是60;煤仓上口应设300mm300mm孔眼铁篦子。 4.4.6井下使用蓄电池电机车运输时,应设充电硐室和修理间。当充电硐室设置l~6个充电台时,应布置一个电机车出口,当设置6个以上充电台时,应布置两个电机车出口。用平硐开拓的矿井,上述硐室可设在地面。 4.4.7井下调度室的位置,应设在井底车场咽喉通路附近。 4.4.8井下充电硐室、消防材料库、爆破材料库、保健站等硐室的设计,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 第五章 采煤方法与采掘机械化 5.1选择采煤方法的因素 5.1.1选择采煤方法,应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开采技术条件、地面保护要求、采掘运输装备水平及其发展趋势,以及提高单产、提高效率、提高回采率、提高生产安全、提高经济效益等因素,经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5.1.2小型矿井应采用行之有效的先进的采煤方法,实现正规化开采,提高采煤机械化水平。年产15万吨以上的矿井,有条件的可采用普通机械化开采。 5.2采煤方法与采煤机械化 5.2.1缓倾斜、倾斜煤层采煤方法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缓倾斜和倾斜的薄及中厚煤层,一股采用走向长壁采煤法后退式开采。当煤层倾角小于12且条件适合时,可采用倾斜长壁采煤法; 二、缓倾斜和倾斜的厚煤层,宜采用分层开采,条件适合时,可采用放顶煤采煤方法 三、缓倾斜和倾斜薄及中厚煤层、厚煤层分层开采,条件适宜时,应采用无煤柱护巷采煤工艺;煤层厚度小于2.5m、自然发火不严重的煤层,可采用沿空留巷或沿空掘巷; 四、普通机械化开采,当煤层厚度小于3.2m时,应一次采全高。当受设备条件限制时,可适当降低采高。煤层厚度大于3.2m时,应采用分层开采; 5.2.2缓倾斜和倾斜煤层的采煤机械化设备及工作面参数,应根据采用的采煤方法及煤层的开采技术条件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普通机械化采煤工作面,应配备单体液压支柱、金属顶粱、采煤机、可弯曲刮板输送机、转载机、可伸缩胶带输送机、乳化液泵站及相关的配套设备; 二、为提高薄煤层工作面的采煤机械化水平,在15万t/s以上的矿井,可采用刨煤机采煤;对于地质构造复杂、煤层赋存条件差,不适宜机械化开采的,可采用炮采机装、机运采煤工艺,炮采工作面可配备单体液压支柱或金属支柱、金属顶梁、刮板输送机等; 三、普通机械化工作面长度为120~160m,年推进度不小于600m;炮采工作面长度为 70~120m,年推进度不小于420m。 5.2.3急倾斜煤层采煤方法与工作面参数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急倾斜煤层厚度在1.5~6.0m,倾角在55以上,煤层比较稳定时,可选用伪倾斜柔 性掩护支架采煤方法,其工作面伪倾斜角度以煤炭能自溜为宜,一般不小于25,工作面长度为30~60m,年推进度不小于420m; 二、当煤层不适宜采用伪倾斜柔性掩护支架开采时,厚度在2.0m以下的煤层,可采用倒台阶采煤法;厚度在2.m以上的煤层,可采用水平分层、斜切分层采煤法; 三、厚煤层厚度≥20rn,倾角45。,条件适宜时,可采用水平分层放顶煤采煤方法; 四、对于顶、底板稳定、煤层条件适宜时,也可采用水力采煤方法。 5.2.4采煤工作面的回采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厚煤层不应小于93%; 二、中厚煤层不应小于95%; ‘ 三、薄煤层不应小于97%。 5.3掘进机械化 、 ‘ 5.3.1矿井掘进机械装备,应按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和采煤机械化程度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全煤巷道及半煤岩巷道掘进。以普通机械化采煤为主的矿井,宜采用钻爆法掘进,应配备煤电钻、装煤机、胶带转载机、可伸缩胶带输送机及相应的后配套设备;以炮采为主的矿井,宣采用钻爆法掘进,可配备煤电钻、装煤机、矿车及调度绞车等设备; 二、全岩巷道掘进。宜采用钻爆法掘进,配备电动凿岩机、风动钻机、带调车盘的耙斗装岩机、矿车、电机车。或用岩石电钻、液压钴、耙斗装岩机、胶带转载机、矿车、电机车.。 等机械化设备。 三、煤巷、半煤岩巷、岩巷的掘进组数,应根据所选设备和单进指标,经计算后确定。 5、3.2各类巷道的掘进速度,应根据掘进机械化装备水平和同类型生产矿井巷道掘进的速度指标确定如下 煤巷 月进200~250m 半煤岩巷 月进120~150m 岩巷平巷 月进60~100m 岩巷斜巷 月进40~70m 5.3.3采掘设各备用数量占使用数量的百分数,规定如下 新建矿井 电钻、电动凿岩机40% 风钻、液压钻40% - 局扇 20% 顺槽胶带输送机 15% 刮板输送机 20% 单体液压支柱、金属顶梁25% 混凝土搅拌机20% 混凝土喷射机50% 调度绞车2~3台 小水泵2~3台 改扩建、技术改造矿井,原则上备用设备不予考虑。 5.4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 , 矿井井田上方,受开采影响的区域内,地面建构筑物、水体下的煤柱留设及其压煤开采,应符合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后面简称规程 的有关规定。 5.4.1建构筑物保护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 一、建构筑物保护煤柱的留设。按建构筑物的重要性、用途以及受开采影响引起的不同后果,分为四级保护见表5.4.1-1,其受护对象周围的围护带宽度按表5.4.12。矿井设计时应划定保护煤柱的建构筑物有 l、矿井无可靠抵抗地表变形措施的工业场地建构筑物、矿井主要通风机及其风道等设施; 矿区建(构)筑物保护等级划分 表5.4.1-1 . 。 保护等级 主要建构筑物 I 国务院明令保护的文物和纪念性建筑物一等火车站,发电厂主厂房,在同一跨度内有两台重型桥式吊车的大型厂房,平炉,水泥厂回转窖、大型选煤厂主厂房等特 别重要或特别敏感的、采动后可能导致发生重大生产,伤亡事故的建构筑物铸铁瓦斯管道干线,大,中型矿井主要通风机房,瓦斯抽放站,高速公路,机场跑道, 高层住宅楼等. II . 高炉,焦化炉,220kV以上超高压输电线路杆塔,矿区总变电所,立交桥;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的工业厂房,设有桥式吊车的工业厂房,铁路煤仓,总机修厂等较重要的大型工业建构筑物办公横,医院,剧院,学校,百货大楼,二等火车站,长度大干20m的二层楼房和三层以上多层住宅楼输水管干线和铸铁瓦斯管道支线架空索道,电视塔及其转播塔,一级公路等 III 无吊车设备的砖木结构工业厂房,三,四等火车站,砖木、砖混结构平房或变形缝区段小于20m的两层楼房,村庄砖瓦民房高压输电线路杆塔,钢瓦斯管道等. Ⅳ 农村木结构承重房屋,简易仓库等 注凡未列入表5.4.1.1的建构筑物,可依据其重要性、用途等类比其等级归属。对于不易确定者,可组织专门论证,并报省、直辖市、自治区煤炭主管部望审定。 建构筑物各保护等级煤柱的围护带宽度 表5.4.1-2 建构筑物保护煤柱等级 I II IⅡ Ⅳ 围护带宽度m 20 15 10 5 2、国务院明令保护的文物、纪念性建构筑物; 3、目前条件下采用不搬迁或就地重建等方式进行采煤,在技术上不可能或经济上不合理,而搬迁又无法实现或在经济上严重不舍理的建构筑物; . 4、煤层开采后,重要建构筑物所在的地表可能产生抽冒、切冒、滑坡等形式的塌陷漏斗坑、突然下沉或滑动崩塌,造成对重要建构筑物地基严重破坏的; ’ 5、建构筑物所在的地表下潜水位较高,采后因地表下沉导致建构筑物及其附近地面积水、而又不能自流排泄或采用人工排泄方法经济上不合理的; 6、重要河、湖、海堤、库、河坝、船闸、泄洪闸、泄水隧道和水电站等大型水工建筑工程; 7、高速公路、机场跑道等。 上述各类建构筑物的保护煤柱,应按规程的有关规定留设。 二、建构筑物压煤的开采。建构筑物受开采影响的破坏程度取决于地表变形值 的大小和建构筑物本身抵抗采动变形的能力。 建构筑物压煤符合什么条件允许开采,符合什么条件允许试采,应按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开采时,其原则是,除了建筑筑物本身的允许变形能力大小外,应考虑从 开采措施上采取单一措施或同时采取二种以上综合措施的可能,以及地下开采措施和地面加固措施相结合的可能性。 5.4.2水体下安全煤岩柱留设与压煤开采 一、水体安全煤岩柱的留设有 . 1、水体与设计开煤层之间的最小距离,不符合水体要求的相应安全的煤岩柱尺寸,又不能采用可靠的开采技术措施以保证安全正常生产的; 2、在目前技术条件下,只能采用河流改道、水库放空、疏干含水层或堵截水源等办法处理,但经济上又严重不合理的水体; 3、位于预计顶板垮落带、导水裂缝带内,且无疏放水条件的砂砾、孔隙强含水层和砂岩石灰岩裂隙岩溶含水层、岩溶地下暗河和有突水危险的含水断层与陷落柱等水体; 4、位于预计底板采动导水破坏带内,或底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