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竖井提升卷筒缠绕层数.doc
谈谈竖井提升卷筒缠绕层数 一、先看看现行的金属矿山规程GB l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6.3.5.3各种提升装置的卷筒缠绕钢丝绳的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竖井中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宜缠绕单层;专用于升降物料的,可缠绕两层; 斜井中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可缠绕两层;升降物料的,可缠绕三层; 盲井包括盲竖井、盲斜井中专用于升降物料的或地面运输用的,可缠绕三层; 开凿竖井或斜井期间升降人员和物料的,可缠绕两层;深度或斜长超过400m的,可缠绕三层; 移动式或辅助性专为提升物料用的,以及凿井期间专为升降物料用的,可多层缠绕。 6.3.5.4缠绕两层或多层钢丝绳的卷筒,应符合下列规定 卷筒边缘应高出最外一层钢丝绳,其高差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5倍; 卷筒上应装设带螺旋槽的衬垫,卷筒两端应设有过渡块; 经常检查钢丝绳由下层转至上层的临界段部分相当于1/4绳圈长,并统计其断丝数。每季度应将钢丝绳临界段串动1/4绳圈的位置。 该规程中只说了“竖井中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宜缠绕单层”和缠绕两层或多层的卷筒应符合的一些规定,并没有说竖井中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可以缠绕单层或多层 再看看我们现执行的AQ2020-2008金属非金属矿山在用缠绕式提升机安全检测检验规范 4.2.2提升机卷筒上缠绕钢丝绳的层数,应符合以下要求 a 竖井中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应缠绕单层;专用于升降物料的,缠绕层数不应大于2层; b 斜井中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缠绕层数不应大于2层;专用于升降物料的,缠绕层数不应大于3层; c 盲井包括盲竖井、盲斜井中专用于升降物料的或地面运输用的,缠绕层数不应大于3层; d 开凿竖井或斜井期间升降人员和物料的,缠绕层数不应大于2层;深度或斜长超过400m的,缠绕层数不应大于3层; e 移动式或辅助性专为提升物料用的,以及凿井期间专为升降物料用的,可多层缠绕。 4.2.3卷筒上缠绕2层或2层以上钢丝绳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a)卷筒边缘应高出最外一层钢丝绳,其高差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5倍; b)卷筒上应装设带绳槽的衬垫,对未装带绳槽衬垫的卷筒,应在卷筒板上刻有绳槽或用一层绳作底绳。 该标准中也只说了“竖井中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应缠绕单层”和缠绕两层或多层的卷筒应符合的一些规定,并没有说竖井中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可以缠绕单层或多层 所以说我们不能从这些规定中明确地看出就是采取了特殊措施竖井卷筒缠绕的层数应该是几层 AQ2020-2008金属非金属矿山在用缠绕式提升机安全检测检验规范标准中的 5.检验结果的判定 5.1条款4.2.2为A项,有一项不合格项检验结论判为不合格 AQ2022-2008金属非金属矿山在用提升绞车安全检测检验规范标准中4.2.2和4.2.3为B类项目,有四项不合格项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AQ 1015-2005煤矿在用缠绕式提升机系统安全检测检验规范标准中5检验结果的判定 5.1条款4.2.3中有一项不合格项判为不合格 AQ 1016-2005煤矿在用提升绞车安全检测检验规范标准中 5.检验结果的判定 5.2条款4.2.2、4.2.3中,有两项不合格则判为不合格。 金属非金属矿和煤矿提升机检验规范中该项都是否决项金属非金属矿提升绞车是四项,煤矿提升绞车是两项不合格,判定为不合格 二、我们看看早期的金属非金属安全规程是如何规定的 GB16424-1996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和冶金工业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劳动部颁发1990年10月01日冶金地下矿山安全规程中的关于规定“竖井中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卷筒缠绕的层和应符合的要求”基本与上述要求一样 我还找到一个资料有色金属矿山生产技术规程那年的不详其中规定 19.1.23各种提升装置的卷筒上缠绕钢丝绳的层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在竖井中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时,应缠绕单层; 2、竖井中专用于升降物料或在45以下的斜井中提升人员时,准许缠绕两层; 3、在30以下,斜长超过600米斜井中升降人员时,准许缠绕三层; 4、盲井中专为升降物料的或地面运输用时,准许缠绕三层。 19.1在卷筒上缠绕两层或多层钢丝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卷筒边缘应高出最外一层钢丝绳,其高差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5倍; 2、卷筒上须装设带螺旋槽的衬垫; 3、须特别注意经常检查钢丝绳由下层转至上层的临界段(相当于1/4圈长)部分,并统计其断丝数,每季度要将钢丝绳串动1/4圈的位置;其中的规定也与上述规定没什么区别 还有个长江出版社出版的GB l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李晓飞 薛剑光 主编的专家解读,其中也是说“在竖井中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时,应缠绕单层”,也没有说,采取措施后可以缠绕几层” 我还找到一个资料1980年版冶金矿山安全规程(井下部分)其中的 第四章 矿井运输和提升第一百七十一条 各种提升装置的卷筒上缠绕钢丝绳的层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竖井中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应缠绕单层。在特殊情况下,准许缠绕两层,但须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 还有1983年版国家建筑材料工业颁发建材矿山安全规程(试行)(83)建材生字597号) 第三百四十七条 各种提升装置的卷筒上缠绕钢丝绳的层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竖井中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只准缠绕一层。特殊情况下可缠绕两层,但必须有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并报主管矿长或总工程师批准; (二)竖井中专为升降物料和在45度以下的斜井提升人员的,准许缠绕两层,斜井升降物料的,准许缠绕三层; (三)在建井期间,不分升降类别,无论竖井或斜井,准许缠绕两层;如深度或斜长超过400米时,允许缠绕三层; (四)移动式的或辅助性的专为提升物料的以及凿井期专为升降物料的,准许多层缠绕。 第三百四十八条 卷筒上缠绕二层和二层以上钢丝绳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卷筒边缘应高出最外一层钢丝绳的高度,其高差应不小于钢丝绳直径2.5倍; (二)卷筒上须设有绳槽的衬垫; (三)须特别注意检查钢丝绳由下层转至上层的临界段(相当于四分之一圈绳长)部分,并统计断丝数,每季度要将钢丝绳串动四分之一圈的位置。 如果执行这个规程,也只是在特殊情况下竖井中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准许缠绕两层,但须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规程中没有明确说是什么措施 GB l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规程前言中有本标准代替GBl 64231996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GBl64241996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但没有说代替这个规程“冶金矿山安全规程(井下部分)” 三、咱们历来都认为煤矿安全规程要比非煤安全规程要求严格,我们参考一下煤矿安全规程是如何规定的。 2011版煤矿安全规程中第四百一十九条 各种提升装置的滚筒上缠绕的钢丝绳层数严禁超过下列规定 (一)立井中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升降物料的,1层;专为升降物料的,2层。 (二)倾斜井巷中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2层;升降物料的,3层。 (三)建井期间升降人员和物料的,2层。 (四)现有生产矿井在用的绞车,如果在滚筒上装设过渡绳楔,滚筒强度满足要求且滚筒边缘高度符合本规程第四百二十条规定,可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所规定的层数增加1层。 移动式的或辅助性的专为升降物料的(包括矸石山和向天桥上提升等)以及凿井时期专为升降物料的,准许多层缠绕。 第四百二十条 滚筒上缠绕2层或2层以上钢丝绳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滚筒边缘高出最外1层钢丝绳的高度,至少为钢丝绳直径的2.5倍。 (二)滚筒上必须设有带绳槽的衬垫。 (三)钢丝绳由下层转到上层的临界段(相当于绳圈1/4长的部分)必须经常检查,并应在每季度将钢丝绳移动1/4绳圈的位置。 对现有不带绳槽衬垫的在用绞车,只要在滚筒板上刻有绳槽或用1层钢丝绳作底绳,可继续使用。 我们再来看看早期的煤矿安全规程是如何规定的我手里最早的是1972年煤矿安全生产试行规程(摘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燃料化学工业部,在1972年03月16日颁布的。其中 第三百三十三条各种提升装置的滚筒上缠绕钢丝绳缠绕的层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立井中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只准缠绕一层,专为升降物料的准许缠绕两层; 二、在45度以下倾斜井巷中升降人员的,准许缠绕两层; 三、在30度以下、斜长超过600米的倾斜井巷中升降人员的,准许缠绕三层; 四、暗井(包括立井、绞车道、轮子坡)中专为升降物料和地面运输(倾斜或水平)用的,准许缠绕三层; 五、在建设时期,无论在立井或斜井中,升降人员或物料的,都准许缠绕两层;如深度或斜长超过400米时,准许缠绕三层; 六、移动式的或辅助性的专为提升物料的(包括矸石堆和向天桥上提升等),以及凿井时期专为升降物料的,准许作多层缠绕。 第三百三十四条滚筒上缠绕两层或两层以上钢丝绳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滚筒边缘要高出最外一层钢丝绳的高度,至少要为钢丝绳直径的2.5倍; 二、滚筒上必须设有螺旋形绳槽衬垫; 三、钢丝绳由下层转到上层的临界段(相当于绳圈四分之一长的部分)必须经常加以检查,并且每季要将钢丝绳移动约四分之一绳圈的位置。 可能在1986年正式命名为“煤矿安全规程”, 1986年版煤矿安全规程中 第三百八十四条 各种提升装置的滚筒上缠绕钢丝绳的层数,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立井中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只准缠绳一层;专为升降物料的,准许缠绳两层; 二、在倾斜井巷中升降人员的,准许缠绳两层;升降物料的,准许缠绳三层; 三、在30度以下、斜长超过600米的倾斜井巷中升降人员的,准许缠绕三层;专为升降物料的以及地面运输(倾斜或水平)用的,准许缠绳四层;四、在建井期间,无论在立井或倾斜井巷中,升降人员和物料的,都准许缠绳两层;如果深度或斜长超过400米时,准许缠绳三层; 五、移动式的或辅助性的专为提升物料的(包括矸石堆和向天桥上提升等)以及凿井时期专为升降物料的,准许多层缠绕; 六、生产矿井中立井升降人员的绞车,滚筒上装有过渡绳楔,并且滚筒强度能满足要求时,可缠两层钢丝绳。现有倾斜井巷的绞车,滚筒强度能满足要求,滚筒边缘高度符合规程第385条的规定,可比本条文的各项规定多缠一层钢丝绳。 第三百八十五条 滚筒上缠绕两层或两层以上钢丝绳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滚筒边缘应高出最外一层钢丝绳的高度,至少应为钢丝绳直径的2.5倍; 二、滚筒上必须设有带绳槽的衬垫; 三、钢丝绳由下层转到上层临界段(相当于绳圈四分之一长的部分)必须经常加以检查,并每季度应将钢丝绳移动四分之一绳圈的位置。 现有的旧绞车没有带绳槽的衬垫,但滚筒板上刻有绳槽或用一层钢丝绳作底绳,可继续使用。 看来煤矿安全规程从1972年至今对卷筒缠绕层数的规定基本没有多大变化 1996年7月12日,煤炭部颁布小煤矿安全规程和1987年版乡镇煤矿安全规程中对卷筒层数没有要求如果执行这个规程看来没有什么问题不过我觉得这些规程应该是废止的规程代替的应该是2001年出版的煤矿安全规程 假设我们可以在竖井卷筒上缠绕两层,那么照上面的规定采取特殊措施,花点钱是没问题但是如果按上面煤矿安全规程和其它有规程的要求“钢丝绳由下层转到上层的临界段(相当于绳圈1/4长的部分)必须经常检查,并应在每季度将钢丝绳移动1/4绳圈的位置”。我个人认为在日常检修和维护中带来很大不便我没有干过移动卷筒钢丝绳的工作,但是我看过,非常麻烦要停产所用时间也很长我认为这个办法不可取如果是老井挖潜或是改造,那就没什么好办法了如果能设计出方案,能快速地移动卷筒上的钢丝绳,也不是不行说不定还是个专利 四、我们再来看看其它矿山规程是如何规定的 1981化学工业部制定的化学矿山安全规程(试行) 第一百七十九条 各种提升装置的卷筒上缠绕钢丝绳的层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竖井中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只准缠绕一层。在特殊情况下,准许缠绕两层,但须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 (二)竖井中专用于升降物料的或在45 度以下的斜井中提升人员的,准许缠绕两层; (三)在30 度以下、斜长超过600 米的倾斜井巷中升降人员的准许缠绕三层;专为升降物料的以及地面运输(倾斜或水平)用的,准许缠绕四层; (四)在建井期间,无论在竖井或倾斜井巷中,升降人员和物料的,都准许缠绳两层;如深度或斜长超过400 米时,允许缠绕三层; (五)移动式的或辅助性的专为提升物料的(包括废石堆和向天桥上提升等)以及凿井时期专为升降物料的,准许多层缠绕。 第一百八十条 卷筒上缠绕二层或二层以上钢丝绳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卷筒边缘应高出最外层一层钢丝绳的高度,其高差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5 倍; (二)卷筒上须设有绳槽的衬垫; (三)须特别注意检查钢丝绳由下层转至上层的临界段(相当于四分之一绳圈长)部分,并统计断丝数,每季度要将钢丝绳串动四分之一圈的位置。 从这些规程中我们不难看出,只要是地下矿山开采对,提升机和提升绞车(提升装置)竖井提升卷筒缠绕层数的规定,不管是什么矿山,也不管是什么时期制定的规程,要求基本一样。也就是说不管是早期废止的还是现在有效的对竖井卷筒缠绕层数要求的规定没有多大区别 五、一般规程中的用词说明 一、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对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必须”; 反面词一般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应”; 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二、条文中必须按指定的标准、规程或其它有关规定执行的写法为“按执行”或“遵守下列规定”或“符合下列要求”。 从1949年起, 煤矿安全规程先后经过13次制订和修改。即从1951年9月由燃料工业部组织制订了第一部煤矿规程煤矿技术保安试行规程草案。到现在刚修订的2011版至今已有13个版本了。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