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有关矿山建设法律法规的学习收获.doc
关于国家有关矿山建设法律法规的 学习收获 姓名曹 振 单位中冶京诚秦皇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日期2010年3月17日 经过本次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特别是对矿山建设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本人收获很大,对于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有了更明确的认识和提高。 下面从以下几点进行总结,并以此作为日后开展工作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等活动,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1、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是指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可以赋予矿产发现人探矿权和采矿权,矿产发现人可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矿产开采,并不得对环境造成污染等。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2、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3、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管理活动主要包括对全国有矿产资源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对采矿权主体进行资格审查,授予采矿权、颁发采矿许可证,依法保护正当的采矿权;对采矿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全面的技术监督,保证采矿活动的科学性和计划性,防止破坏矿产资源。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方针为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国家对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有计划的开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矿山企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当达到设计要求。在开采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应当统一规划,综合开采,综合利用,防止浪费;对暂时不能综合开采或者必须同时采出而暂时还不能综合利用的矿产以及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损失破坏。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用地。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矿受到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它利用措施。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矿山安全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活动。 1、矿山安全工作管理原则矿山企业必须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加强矿山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国家鼓励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改进安全设施,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对坚持矿山安全生产,防止矿山事故,参加矿山抢险救护,进行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2、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矿山建设工程必须按照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验收,并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不得投入生产。 3、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矿山开采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开采不同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矿山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当予以保护,不得开采或者毁坏;矿山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不得使用;矿山企业必须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保证使用安全;矿山企业必须对作业场所中的有害有毒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保证符合安全要求。 4、矿山企业必须对下列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冒顶、片帮、边坡滑落和地表塌陷;瓦斯爆炸、煤尘爆炸;冲击地压、瓦斯突出、井喷;地面和井下的火灾、水害;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发生的危害;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引起的危害;其他危害。 矿山企业对使用机械、电气设备,排土场、矸石山、尾矿库和矿山闭坑后可能引起的危害,应当采取预防措施。 三、矿山安全条例 1、矿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都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矿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安全机构,由各级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各级领导干部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负责管理安全工作,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矿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的年度生产、建设计划和长远发展规划必须包括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规划。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必须按时完成,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必须纳入计划,并不得挪用。 2、矿山设计必须符合本条例的规定,必须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设计,不得批准。审批矿山设计时,必须有劳动、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 新建、改建、扩建矿井和露天矿,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竣工后,必须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组织验收,竣工验收工作必须有劳动、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不符合矿山设计要求的工程,不得验收投产。 3、井下采掘作业遇到下列情况时,必须探水前进 (1) 接近含水的断层、流砂层、砾石层、溶洞或陷落柱时;(2) 接近与地表水体或与钻孔相通的地质破碎带时;(3) 接近积水的老窑、旧巷或灌过泥浆的采空区时;(4) 发现有出水征兆时;(5) 掘开隔离矿柱或岩柱放水时。 4、每个矿井必须有完整的合理的通风系统。新矿井、新中段、新采区在未形成设计规定的通风系统以前,不准投入生产。矿井的一切通风设施必须经常保持完好。调节、迁移、拆除通风设施的工作,只许由管理通风的机构或在其组织指挥下进行。 5、矿区应采取以下措施防止外因火灾(1) 禁止明火(2) 控制可燃物(3) 预防电气引火(4) 预防摩擦起火 6、在工人作业地点的空气中,有害物质的容许浓度,不得超过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井下工人作业地点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8C。井下工人作业地点,噪声不得超过90分贝。新工人入矿前,必须经过健康检查,不适于从事矿山作业的,不得录用。对接触有害物质的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 7、矿山电力系统的设计、安装、验收、运行、试验等工作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矿山地面准轨铁路运输和汽车运输,必须按照国家铁路、公路运输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矿山企业必须建立设备维护、检修和使用制度。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1、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国家建立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对民用爆炸物品实行标识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国家鼓励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采用提高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性能的新技术,鼓励发展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配送、爆破作业一体化的经营模式。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 2、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五、爆破安全规程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民用工程爆破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从事的非军事目的的工程爆破。 1、爆破工程分级管理 硐室爆破工程、大型深孔爆破工程、拆除爆破工程以及复杂环境岩土爆破工程等分为A、B、C、D级,实行分级管理,按相应规定进行设计、施工、审批。 2、爆破作业人员应该参加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类别和作业范围、级别的安全作业证后,持证上岗作业。任何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承接爆破工程的设计、安全评估、施工和监理工作。 3、露天爆破作业安全 露天爆破时应设置避炮掩体(避炮棚),掩体要设置在爆破冲击波危险范围以外,并应坚固紧密稳定,位置和方向应防止飞石和炮烟的危害,通过掩体的道路应该畅通,不应有任何障碍。 4、爆破工程安全监理 (1) 各类A级爆破、B级硐室爆破以及有关部门认定的重要或重点爆破工程应该由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爆破安全监理,承担爆破安全的监理人员应持有相应的安全作业证。爆破安全监理人员应编制爆破工程安全监理方案和安全监理细则,并按照监理细则进行爆破工程安全监理,在爆破工程各主要阶段竣工完成后,签署爆破工程安全监理意见。 (2) 爆破安全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检查施工单位申报的爆破作业程序是否合乎要求,对不符合批准程序的爆破工程,有权停止爆破作业,并向业主和有关部门报告。 要监督施工企业按设计施工,要审验从事爆破作业人员的资格,制止无证人员上岗作业,发现不适合继续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要督促施工单位收回其安全作业证。 要监督施工单位不得使用过期、变质或未经批准在工程中使用的爆破器材,要监督和检查爆破器材的领取、使用和清退制度。在工作中如发现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有权停止其爆破作业,并向业主和有关部门报告。 通过以上内容的学习,使我更加明确了工作的任务和重点,我更加清楚从哪些方面入手开展工作,更加明白了遇到各类问题和事故的处理程序和方式方法。通过学习,我个人的业务知识和业务水平又提高到了一个新的层次。 曹 振 中冶京诚秦皇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2010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