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docx
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我公司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全公司职工必须定期接受安全教育与培训,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所有干部职工。 第四条 各单位必须深入开展安全教育,扎实推进安全培训工作,普及安全知识,倡导安全文化,使这项工作制度化、经常化、科学化。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安环处负责制订安全教育与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对公司的安全活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进行材料汇总,并负责定期通报。 第六条 各处室负责对本单位的安全教育组织实施,活动情况如实以书面形式在规定时间内送交安环处。 第七条 分公司负责对本单位职工的安全教育组织实施,有针对性开展好职工喜闻乐见的安全活动,同时按要求做好相关记录,内容翔实、规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检查、考核工作。 第八条 班前十分钟安全教育由安全员、班组长组织实施,并由当班班组长认真填写班组安全活动记录,做好保管、存档。 第三章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九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十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二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第四章 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十三条 新进公司的工人必须接受矿、车间、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与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四条 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有关事故案例等。 (五)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第十五条 车间(工区)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二)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三)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六)本车间(工区)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六条 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三)有关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七条 调换新工作岗位,主要指职工在工区内或工区之间换工种,或调换到与原工作岗位操作方法有差异的岗位,以及短期参加劳动的干部等,这些人员应由接收单位进行相应工种的安全生产教育。教育内容可参照“三级安全教育”的要求确定,一般只需进行工区、班组二级安全教育,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特种作业人员,要经过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许可证后方准上岗作业。 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第十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每年仍须接受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管理和技术人员培训内容 (一)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1、安全生产方针、政策; 2、基本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3、矿山主要安全技术规程、标准; 4、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法律责任、权利和义务。 (二) 矿山安全管理 1、安全管理的概念、目的和任务; 2、主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矿山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职责; 3、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4、矿山作业场所常见的危险、职业危害因素; 5、安全设备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要求; 6、工伤保险知识。 (三) 地下开采安全 1、地下矿山基本概念,地下矿山生产系统、工艺流程概况,地下开采基本安全要求; 2、井巷工程施工安全要求,包括井巷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主要危险、职业危害因素,凿岩、爆破、出渣、通风、支护和顶板管理安全要求以及溜井管理要求; 3、回采作业安全要求,包括凿岩、爆破、出矿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危险、职业危害因素以及安全要求,顶板及采空区管理要求; 4、提升、运输作业存在的主要危险、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安全要求; 5、井下通风、防尘防毒、防排水、防灭火基本要求; 6、地下矿山常见事故征兆及防范措施; 7、典型事故案例。 (四)爆破安全 1、爆破基本知识,包括爆破的概念、爆破器材、起爆方法、矿山爆破方法; 2、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管理制度; 3、爆破有害效应及爆破安全防范措施; 4、常见爆破事故防范措施; 5、典型事故案例。 (五)排碴场和码头安全 1、排碴场和码头安全生产要求,典型事故案例; (六) 机电安全 1、用电安全; 2、公司内提升运输安全; 3、机械操作安全; 4、典型事故案例。 (七) 职业病防治 1、职业危害、职业病、职业禁忌症的概念; 2、尘肺病及其他矿山常见的职业危害及防范措施; 3、健康监护要求; 4、职业病预防的权利和义务。 (八) 事故应急处置、自救与现场急救 1、事故报告及现场紧急处置(包括火灾、透水、冒顶片帮、中毒窒息、滑坡坍塌等事故的应急处置); 2、防险、避灾、自救与互救方法; 3、创伤急救; 4、典型事故案例。 (九)再培训内容 金属非金属矿山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每年进行一次再培训。其内容包括 1、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新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程和规范; 2、有关地质、采矿工艺、设备、设施基本安全技术; 3、矿山典型事故案例。 第二十条 复工安全教育 复工教育的对象包括因工伤痊愈后的人员及各种休假超过一个月以上的人员。 (一)工伤后的复工安全教育。 首先要针对已发生的事故作全面分析,找出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并指出预防对策,进而对复工者进行安全意识教育,岗位安全操作技能教育及预防措施和安全对策教育等,引导其端正思想认识,正确吸取教训,提高操作技能,克服操作上的失误,增强预防事故的信心。 (二)休假后复工安全教育。 职工常因休假(节、婚、丧或产、病假等)而造成情绪波动,身体疲乏,精神分散,思想麻痹,复工后容易因意志失控或者心境不定而产生不安全行为,导致事故发生,因此,要针对休假的类别,进行复工“收心”教育,即针对不同的心理特点,结合复工者的具体情况消除其思想上的余波,有的放矢地进行教育,如重温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熟悉机器设备的性能,进行实际操作练习等。 第五章 安全教育的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工区安全教育以职工周五安全活动、班前十分钟教育以及针对矿山工作实际,开展的各类安全活动为主要载体,宣传贯彻上级安全指令、精神,突出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主要矛盾和问题。 第二十二条 工区每周五为职工安全教育的时间,分上、下午两次或者分早、中、夜班三次进行。 第二十三条 安全活动必须由工区长主持,无特殊情况不得由其他人员代替主持。安全教育主持人必须提前备课,有活动课案和授课计划,课案字迹工整。 第二十四条 安全教育活动的时间一般为40分钟,出勤率要达到95以上,补课率达到100。 第二十五条 安全活动实行实名考勤,对于因假、因休班未参加安全活动的,必须在下周安全活动日之前或上岗前进行补课,并做好相关记录,同时参加补课的人员要签名备案。 第二十六条 安全活动必须要有“四问法”的内容,针对本单位或其它单位发生的人身、机械等事故进行系统追问,指定职工发言,并做好相关记录。 (“四问法”1、我在安全生产中扮演哪些角色2、每个角色要承担哪些责任和义务3、哪些角色扮演成功哪些还不行为什么4、我怎样才能更好地履行职责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凡涉及工区安全教育的各项计划、总结等材料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报送,严禁敷衍了事。 第二十八条 工区每周六上午十点前将周五安全活动以书面的形式报送安环处,需要汇报的内容包括安全活动时间、主讲人、出勤补课情况、“四问法”的主要内容等。 第二十九条 机关处室每月必须进行两次安全教育培训,由负责人负责落实,每月十号和二十五号下午三点(节假日顺延)必须将安全活动以书面的形式报送安环处,需要汇报的内容包括安全活动时间、主讲人、出勤补课情况等。其他要求按照第二十二条至二十八条要求进行。 第六章 安全培训的实施与管理 第三十条 安全教育与培训实行登记制度。各单位必须建立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档案,没有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定期参加安全教育与培训的职工,不得在工作现场从事作业或者管理活动,否则按“三违”论处。 第三十一条 工区应根据公司的统一安排和培训计划,制订本单位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规划。 第三十二条 工区、机关处室等部门分别提交培训工作小结,安环处负责汇总后,报相关单位和主管领导。 第三十三条 参加教学计划编制、审定、试卷命题、监考、巡考、阅卷等相关人员,应在附表涉及的栏目内签名存档,发现问题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第七章 奖惩 第三十四条 安全活动时间不够每少一次罚单位行政主管或负责人各100元。如无特殊情况行政主管不主持会议的,每次罚款100元。 第三十五条 补课率达不到要求者,每次给予行政主管或负责人各罚款100元;没有备课材料或备课不认真的罚行政主管100元。 第三十六条 机关处室弄虚作假,每发现一次给予责任人罚款200元;凡迟交或不交活动内容的每次罚处室责任人100元。 第三十七条 连续两次(含两次)以上以相同的原因和问题被公司通报的,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三十八条 每季度初,公司将按照考核的要求对本季度安全活动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并通报全公司,公司年底对安全教育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三十九条 对各种考试不及格人员由安环处安排一次补考。 第四十条 对巡考、监考失职者,给予一次罚款200元,并取消其参加巡考、监考的资格。 第四十一条 泄漏试卷、试题者,给予责任者罚款500元,并不准其从事与此相关的工作。 第四十二条 在抽查考试中对成绩不及格的职工进行补考,补考仍不及格者进行脱产培训。培训期间工资待遇按最低生活费标准支付。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与本制度有抵触的,解释权属公司安环处。 违章违制处罚制度 第一章 事故处理 第一条 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及时报告井口调度,由调度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对瞒报或拖延不报的不能超过30分钟,对责任人处以200元罚款;对于领导干部瞒报或拖延不报的加倍处以罚款。 第二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事故原因分析,并在事故发生后两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安委会提交事故分析报告和处理意见,防范措施等,如做不到,对事故单位负责人处以200元罚款。 第三条 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而导致的非伤害性事故包括险肇事故,依据情节轻重和造成公司资产损失程度,对责任人员处以100~500元罚款(按可能造成的后果参照轻伤、重伤处罚办法进行处罚),损坏的资产由机动部门按相关设备事故处理办法另行处理。 第四条 职工发生一起轻伤事故,对责任人、班长处以200元罚款,当班其他人员处以100元罚款; 根据事故致因物产生过程、交接班情况,当班巡检情况进行分析,当班的安全员处罚100元,有责任的加倍处罚,其他的根据包保责任书内容在年底进行考核; 对施工工区的处罚根据其安排工作时的安全交底情况进行,无安全交底或安全交底不全面时考核项目经理和主管副经理400元,技术员100元;安全交底全面准确,现场有人落实,属于作业人员违章违制所致,考核项目经理和主管副经理200元。 相关处室的处罚按考核条款进行。 第五条 职工发生一起重伤以上事故,对责任人、班长处以400元罚款,当班其他人员处以200元罚款; 根据事故致因物产生过程、交接班情况,当班巡检情况进行分析,当班的安全员处罚200元;有责任的加倍处罚,其他的根据包保责任书内容在年底进行考核; 对项目部的处罚根据其安排工作时的安全交底情况进行,无安全交底或安全交底不全面时考核项目经理和主管副经理800元,技术员200元;安全交底全面准确,现场有人落实,属于作业人员违章违制所致,考核项目经理和主管副经理400元,技术员100元; 对安环处长处罚400元,工程师处罚200元,技术员处罚100元。 相关处室的处罚按考核条款进行。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在公司里组织安全大检查工作中,检查人员无故不参加检查、不参加检查汇报会,每次处以罚款50元;在检查工作中,不深入各检查地点仔细检查或留有检查死角,有大的安全隐患未发现处理的,对检查人员处以100~200元罚款;检查区域内发生安全事故的,根据事故致因物产生过程,承担相应监督检查责任并按事故处理标准扣罚。 第七条 下井人员必须佩戴好合格的劳保用品,携带照明良好的灯具,发现一项不符合要求的,对当事人罚款100元;井下严禁打闹、打架斗殴、闹事,对打架斗殴闹事者处罚500~1000元。 第八条 新工人、调换工种人员、离公司超过两周时间的人员,下井作业前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教育的,除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00元外,对所属项目部安全员、项目部领导处以200元罚款。 第九条 不按规定要求参加公司里安排的各类安全活动,对单位领导处罚100元;无故不参加各项安全活动或不按时参加活动的个人每次处以50元罚款。 第十条 处室和项目部管理人员出现“三违”现象,必须在两日内由本人写出书面认识和保证,并按本规定相关条款进行加倍处罚。 第十一条 井下出现单人作业,对作业人员、作业单位领导罚款100元。 第十二条 斜井、竖井提升时严禁行人,否则对责任人处以罚款100元。 第十三条 运输大巷连续两个工作日无照明或照明不良的,对负责此区域施工管理的单位领导处罚100元。 第十四条 运转岗位工、重要、要害岗位、现场管理人员,禁止睡岗、脱岗或从事其它与本人工作无关的工作,违反者处以罚款200元,处罚班长300元,对所在单位月底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顶板管理制度,违反本规定,按如下标准进行处罚浮石的大小为100100 mm以内的长宽,下同处以100元罚款; 200200 mm以内的处以200元罚款;300300 mm以内的处以300元罚款;400400 mm以内的处以400元罚款;400400 mm以上的处以500元罚款,起拱以上的顶部浮石加倍处罚。 第十六条 发现浮石,当班应该处理的只处理当班责任人员,属上一班该处理的,当班的、上一班的一起处理。 第十七条 各单位接到安环处下发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后,立即按“三定”原则进行整改,并及时将整改情况向安环处汇报。对安环处验收不合格的、整改不及时的,对整改人员、项目部安全员、整改单位领导处以100元罚款。 第十八条 项目部必须按公司有关规定建立现场交接班制度和班前会制度,并形成文字记录;项目部管理人员现场巡检必须填写检查日志,上述文字资料由项目部负责日常检查与监督,公司有关管理部门负责抽检,对检查出不按规定填写或没有进行交接班的人员,一次处罚相关责任人100元。 第三章 天溜井、空区管理 第十九条 作业中使用的梯子、平台等,必须符合矿发各项规定,如不符合安全要求立即进行整改,并对安装工处以100元罚款;如违反本规定投入使用,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00元,对单位领导处罚200元。 第二十条 天溜井井口、空区边、危险塌陷区、围岩危险区、无人作业区域内或空气中有害物超标处,必须设置安全防护栏和警戒标志,防止其他人员误入。违反上述规定,对施工人员罚款100元,安全员罚款200元,对私自翻越围栏的人员,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各类防护围栏遵循谁施工谁维护、谁管理区域谁保安全的原则进行维护管理,发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管理单位8小时内必须进行整改,否则对单位领导和安全员处罚100元/处,对不进行维护的施工人员处以200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 电耙道内溜井行人侧必须设置防护栏,耙道内距溜井2.0m处设置防护栏,斜耙道溜井行人侧护栏必须延至井口防护栏处;电耙绞车前必须设置防护板。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对施工作业人员罚款200元,安全员罚款100元。 第二十三条 天溜井井口、井内、空区边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并在井口处设置警戒标志,两米高不系安全带者,处罚200元;三米高不系安全带者,处罚300元;四米高不系安全带者,处罚400元;五米高不系安全带者,处罚500元;五米高以上不系安全带者,处罚800-1000元。 第二十四条 距离基准面两米高作业时必须搭设防护平台和设置梯子,否则罚款100元;不拴安全带者处罚100元;三米以上作业无搭设防护平台和设置梯子时,处罚作业人员200元,不拴安全带者处罚200元;四米以上作业无搭设防护平台和设置梯子时,处罚作业人员300元,不拴安全带者处罚400元;五米以上作业无搭设防护平台和设置梯子时,处罚作业人员400元,不拴安全带者处罚600元;六米以上作业无搭设防护平台和设置梯子时,处罚作业人员600元,不拴安全带者处罚800元。 第二十五条 禁止用绳子代替安全带进行作业,安全带、安全绳必须固定在可靠牢固地点,禁止人工拉拽进行作业。违反上述规定人员,处以罚款200元,并对作业班长或负责人加倍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通过天溜井提升设备或物料时,井口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其他作业人员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天溜井底部的人行通道处设置警戒人员后,方准进行提升作业,员工严禁将安全绳系于腰上提升设备或物料。违反上述一条则对责任人处以300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倒碴井口、耙矿井口、贯通天溜井等作业完毕后,必须将安全防护栏挡好。违反本规定对当事人处以200元罚款,安全员处以100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 距离基准面高度在5米以上的井内进行安装、拆除放矿机或其它作业时,必须安设防护平台;高天溜井安装作业时,应从上向下进行安装,并将井口浮碴、井内浮石清理干净,如遇特殊情况须自下向上安装,井口必须安设防护平台;违反上述一条则对责任人处以罚款200元。 第二十九条 严禁擅自拆卸已安装好的天溜井、人井的梯子、平台、木板等,违者罚款500元,导致事故发生的加倍进行处罚。 第四章 火工材料和爆破作业管理 第三十条 爆破器材储存库必须实行24小时值班制,违反本规定的,对当班人员处以200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 炸药库库工对爆炸物品的交接(爆炸物品名称、数量、使用情况)要做好记录,凡是记录不清晰,交接数量有误的对当班交接人员处以罚款200元。 第三十二条 炸药库工上班时,要求准点。凡是违反要求,影响交接手续的办理和火工材料的领用的,一律按上班迟到处理,并处以罚款50元。 第三十三条 施工人员必须将剩余的爆炸物品及时送到炸药库办理退库手续。不办理退库手续将爆炸物品私自隐藏或将爆炸物品乱扔导致事故的,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处以罚款300元,并对单位负责人处罚款200元。 第三十四条 从事火工材料的运输押运、储存、发放、领取、使用人员必须持有爆破、爆破器材储运、使用专用证件。违反本规定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一律处以200元罚款,并对物资供应部、生产单位领导进行加倍考核。 第三十五条 存放和运输易燃易爆物品50m区域内,严禁使用明火或吸烟,违者处以200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 爆破人员必须认真填写爆炸物品消耗手册,并向当班负责人汇报火工使用情况,由当班爆破现场负责人核实后在当日爆破消耗帐页上签字,在检查中发现不按本规定或矿发火工器材管理制度领用火工器材的,对爆破工处以100元罚款,值班人员和工区火工器材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处以50元罚款,爆炸物品消耗手册填写不规范的,对爆破工处以100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 大小爆破作业时,距装药、运药地点50m区域内不准吸烟和使用明火,违者罚款200元。 第三十八条 爆破工在运送火工器材时,严禁将炸药、导爆管、雷管混装混运,或混合堆放,导爆管、火雷管必须分别装在工具包内,违者罚款200元。 第三十九条 任何人员使用他人爆破证等相关证件冒领火工材料的,一经发现,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元,并追究相关行政责任,对给予发放火工材料的炸药库工处以500元以上罚款。 第四十条 爆破工使用起爆器进行爆破作业时,严禁将导爆管短切短用,违反上述规定的处罚爆破工300元罚款,同一作业人员罚款200元。 爆破作业完毕后必须将使用后废弃的导爆管进行回收,违者罚款50元。 爆破作业中导爆管起爆器的使用严格按照我矿导爆管起爆器使用管理制度和爆破器材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十一条 爆破人员必须按规程规范要求,使用火工材料,不允许作业现场火工材料乱堆乱放,必须按要求放置于安全稳妥的地点;违者罚款50元。 因其火工材料管理不严而导致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严禁私拿私存火工材料,严禁私自将火工器材拿回宿舍或带到公共汽车、火车等公共场所,违反者罚款1000元,退回三众公司,并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应民事和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不按安全规定、爆破规范要求处理盲残炮的,或打残眼的,一经发现对当事人处以罚款400元,导致事故发生的进行加倍处罚。 第四十四条 严禁边打眼边装药,必须打好全部炮孔后,统一进行装药联线,违反上述规定者处以罚款200元。 第四十五条 爆破人员在爆破作业前,必须按技术、安全交底要求通知上下作业人员撤至安全地带,并在警戒位置放好警戒所有能够进入爆破危险区的通道都必须设置爆破警戒,人员不够由本班值班人员、安全人员负责调度组织警戒人员到位后,方可进行爆破作业。违反上述规定的对爆破工罚款500元,非爆破工罚款300元,其它责任者罚款200元,造成爆破伤害事故的,其应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第四十六条 炸药库库工向无爆破证人员发放火工材料的,对库工处以200元罚款。 第四十七条 大爆破前必须组织爆破检查,采矿工区必须对检查出的问题按时彻底进行处理或制定安全措施,并及时向爆破组织部门汇报。爆破检查或隐患处理不到位的对相关责任人和单位领导处以200元罚款。 第四十八条 警戒人员在响炮后方准离开警戒位置,大爆破后继续警戒人员只有得到调度室通知后方准撤离。对矿要求设立的大爆破警戒标志要正确设立并及时维护,否则对违反本规定的警戒人员处以200元罚款。 第四十九条 大、小爆破警戒未按规定时间到位的,对警戒人员处以400元罚款;导致事故发生的对警戒人员处以500元以上罚款,承担一切刑事责任,并对单位领导处以400元罚款。 第五十条 大爆破撤人签字未按规定执行的,对责任人和签字人处以100元罚款。 第五十一条 爆破通知未传达到单位相关职工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撤离人员的,对单位负责人处以300元罚款,相关责任人处以400元罚款,导致事故发生的加倍进行处罚。 第五十二条 警戒人员未认真履行自身职责,将闲杂人员放进爆破危险区域的,一经发现,对警戒人员处以罚款200元,对擅自进入爆破危险区域的人员处以400元罚款。 第五十三条 大爆破后,经炮烟检测人员检测,作业区域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并由当班调度发布可以恢复生产指令后,方准许进入爆破后区域内恢复生产作业。违反上述一条者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00元,对本单位负责生产恢复人员处罚200元。 第五章 一通三防工作 第五十四条 井下各类通风构筑物风墙、风门、调节风窗、闭密处等和各种一通三防设备喷淋装置、辅、局扇、防水门、风筒等及其附属电缆管线,未经公司“一通三防”工作组负责人同意,不准任何单位随意拆除,破坏其正常使用。违反本规定对责任人处以200~500元罚款。 第五十五条 各作业点喷雾洒水设施、通风设施、防水设施必须齐全,并做好维护工作,保证其正常使用。如达不到上述要求,对有关责任人处以100元罚款。 第五十六条 井下各类安全标志、避难标志、路标等标识牌不准任何人蓄意破坏,违者对责任人处以100~200元罚款。 第五十七条 凿岩作业必须坚持湿式作业,严禁打干眼,违者罚款100元。 第五十八条 进入掘进、浅采作业掌子面,必须开启局扇或高压风,同时向爆堆撒水,以防炮烟中毒。违反上述规定的,对作业人员罚款100元,导致事故发生的,对责任人处以罚款300元。 第五十九条 爆破作业后,作业人员应尽快采取强制通风手段,疏排炮烟,当炮烟降至安全值以下后50ppm以下),方准进行后续作业。违者处以罚款200元;造成炮烟中毒事故的,对责任人处以罚款300元。 第六十条 各单位或部门,必须按一通三防工作管理制度要求,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防止发生各类事故。违反本制度要求的,对责任人处以100元罚款,并对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单位和部门负责人处以500元以上罚款。 第六章 电机车管理 第六十一条 严禁无安全操作证、设备操作证驾驶电机车,非项目部指定操作人员严禁私自驾驶电机车,违者对其处以200元罚款。 第六十二条 设有跟车人员乘车座位的,跟车工凭跟车操作证乘车。违反者对乘车人员处以罚款200元,司机罚款300元。 第六十三条 各水平运输大巷内使用架子车运送物资材料,必须经调度同意后,方准进行作业。违者对当事人处以10元罚款。 第六十四条 严禁任何人员乘坐架子车、排子车,违者罚款200元。 第六十五条 电机车行驶到距曲轨5m时,跟车工必须下车,严禁跟车工乘车通过溜井或曲轨,违者对跟车工罚款100元,司机罚款200元。 第六十六条 电机车行驶至弯道、岔口或视觉、行车路线上有障碍物时,必须做到“一鸣、二慢、三通过”,违反上述规定的,对司机处以100元罚款,导致发生弯道撞车事故的,对主要责任人处以罚款400元,次要责任人处以罚款200元。 第六十七条 运输线上行车必须按信号使用规定进行操作和信号指示行车;通过没有信号岔口时,必须按安全警示标志要求行车;弯道机车让直道机车先行。违上述规定的,对司机处以200元罚款;导致发生弯道撞车事故的,对主要责任人处以罚款500元,次要责任人处以罚款300元;在运输线上行车按信号发现未下车而在机车上按信号者,处罚相应人员100元;在岔口按行车信号而未按到位,造成撞车事故,对主要责任人处以罚款500元,次要责任人处以罚款300元。 第六十八条 直线行车在行车路线前后50m遇有车辆或行人以及视线不清时,应减速慢行并鸣笛警示;对于在直线上发生行车事故的,对主要责任人处以罚款500元,次要责任人罚款250元。 第六十九条 电机车头部严禁拉易燃易爆物品和其它未固定牢固的材料,违者罚款200元。 第七十条 电机车拉运物件、材料、矿碴,严禁超高超宽强行拉运,违者罚款200元,导致发生事故的,加倍进行处罚。 第七十一条 严禁任何人扒乘正在行驶中的电机车、梭车、矿车、乘人车等,违者罚款500元。 第七十二条 电机车严禁超速行驶,违者对司机罚款100元。 第七十三条 机车启动前和紧急停车时必须先鸣笛警示,违者对司机处以罚200元。 第七十四条 严禁驾驶病车,机车前后照明必须良好,汽笛必须清楚明了,否则对责任司机处以200元罚款。在行车线路上作业或机车需进行临时线上处理机械故障或处理掉道,行车线路上前后50m必须设置警戒人员或标志,防止发生各类事故,违反者对责任人处以罚款500元。 第七十五条 临时线路上行车必须一人搭线,一人行车,人员严禁站在机车上搭线;正规线上3吨机车禁止2人搭线,违者对司机处以100元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 处理电机车、矿车掉道和修道作业时严禁单人作业,保证照明良好,并要求做好安全防护工作,违者处以罚款200元。 第七十七条 机车、矿车掉道,采取跨顶措施,并有专人监护,严禁使用机车硬顶拉上道,违者处以200元罚款。 第七十八条 行车线路上,必须保证上下盘运输巷畅通,行车通过道岔时要鸣笛、减速慢行,通过后将道岔恢复运输巷主线正常行车状态。违者对电机车司机处以200元罚款。电机车司机井下扳道岔时,必须停车后人员下车扳道岔,在人员未下车而扳道岔者一次处罚电机车跟车工100元;电机车跟车工扳道岔未扳到位而造成机车掉到伤人,处罚主要责任人500元,次要责任人300元。 第七十九条 车辆联接时,作业人员必须待车辆停稳后,使用专制工具(不能短于500毫米)进行联接作业,严禁使用手进行插、拔联接销,挂车作业时,挂车人员必须与司机联系清楚,约定作业信号和安全要求后,方准进行作业;车辆联接必须使用牵引杠和牵引链、环,严禁使用铁丝、钢丝绳等软性材料的连接部件挂车。违者处以200元罚款。 第八十条 严禁使用电机车在溜井内或其它地点起吊物件,违者处罚300元。 第八十一条 严禁顶车作业,遇有紧急情况、调车场、作业面区段内顶车时、必须有专人全区段行车方向上的监护,禁止无监护人开倒车,违反上述规定的处以电机车司机200元罚款,跟车工100元罚款,顶车无监护发生行车事故的,进行加倍考核。 第八十二条 严禁电机车司机和跟车工将头或身体任何部位探出车外,违者罚款100元。 第八十三条 公司石或碴石卡堵矿车侧门时,严禁直接用手处理,需用钎杆等工具进行处理,违者处以罚款100元。 第八十四条 在翻矿台、矿井、碴井用高压风吹矿车内碎碴时,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防护眼镜,否则处以罚款200元。 第八十五条 井下翻矿作业中公司石、碴石大块卡堵矿井、碴井时,必须系好安全带用钎杆等工具处理,不能处理的请爆破工进行处理,电机车司机、跟车工不得擅自进行处理,违反上述规定的处以200元罚款。 第七章 竖井提升管理 第八十六条 违反关于竖井提升或运行的若干规定中乘罐管理制度的,对井口信号工罚款100元,其他责任者罚款100元。 第八十七条 井口推车工和信号工必须严格执行竖井乘罐管理制度,严禁超乘、材料与人员混乘,违者对井口推车工和信号工按违规乘载每人50元进行处罚。 第八十八条 人员乘罐时,一律在罐外排队进入,安全帽帽带必须系好,在罐帘(安全门)关闭后,信号工方可发出提罐信号,否则对推车工和信号工处以200元罚款。 第八十九条 对不符合乘罐要求和违反公司竖井罐笼提升管理规定的,信号工严禁乘罐,否则对信号工处以300元罚款。 第九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竖井从事设备检修必须经调度同意,违者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元。 第九十一条 在竖井口作业,作业人员和其所使用的工具要做好防坠措施,作业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系好帽带,发现一项不符合者对当事人处以100元罚款。 第九十二条 在竖井口作业,严禁将任何物件坠入井内,违者处以罚款500元。 第九十三条 竖井车场推车上下罐,要严格按规程规范要求作业,防止矿车坠井和矿车跑出罐外现象出现。违者对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 第九十四条 矿车、架子车进入罐笼内,推车工必须将阻车器搬到位,罐安全门帘挂好后,方允许进行提升作业。违者对推车工处以300元罚款,信号工处以200元罚款。 第九十五条 非上下罐时间内,井口安全门必须关闭。违者对井口推车工或信号工处以100元罚款。 第九十六条 推车工进罐笼推出矿车并离开罐笼站到北车场竖井安全栅栏门北侧后,用约定手势或其它形势通知信号工,矿车方可以上罐,否则对信号工和推车工分别处以100元罚款。 第九十七条 推矿车人员推车作业时,必须站在矿车两侧,不准站在道轨上;推矿车进入罐笼时,必须检查矿车侧门是否关好,阻车器是否到位。如有不妥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跑车事故。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对作业人员处以100~200元罚款。 第九十八条 完成推车上罐作业后,推车工在退到摇台后向信号工发出提升信号,在矿碴提升过程中,推车工必须退到距井口5米远,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对作业人员处以100~200元罚款。 第九十九条 斜井和竖井提升运输,要求信号畅通,各种安全设施齐全,控制操作设备工作准确可靠;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对作业人员处以100~200元罚款。 第一〇〇条 竖井提升作业前必须对设备、信号等系统进行检查,发现存在问题必须及时通知调度室和维修人员进行处理,维修人员检修必须按规程规范要求进行。违反上述规定造成设备带病运行的,对信号工、卷扬司机、维修人员处以200~400元罚款。 第一〇一条 在提升作业遇有特殊提升操作或处理其它不安全因素时,双方必须用电话联系清楚,否则不许进行提升作业。对造成事故的责任者处以500~1000元罚款。 第一〇二条 信号工作业前必须检查操作信号设备连锁装置是否处于锁定状态;在需要打开连锁装置的作业前,必须通知同班卷扬司机和其他信号工,且此时不允许提升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对信号工处以200元罚款。 第一〇三条 提升卷扬司机在进行重要大宗物件、人员上下、罐顶有人或火工材料的提升操作时,必须做到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工作时各司其职,集中精力,严禁睡岗、脱岗。违者对操作司机处以300元罚款,监护者罚款100元。 第一〇四条 井口摇台已升起,提升信号已发出,严禁任何人员上、下罐,违者处以500元罚款。 第一〇五条 乘罐人员,严禁超越各中段候罐安全线,并听从井口推车工指挥,上下罐时,必须先下后上,严禁提前超过安全线或在井口拥挤,违者处以200元罚款。 第一〇六条 乘罐人员必须将安全帽帽带系好,提升前必须将罐内安全门帘挂好。违者对乘罐人处以罚款100元。 第一〇七条 公司发斜井、竖井提升运输、维护检查制度必须严格执行。如发生违反上述规定的,对责任人处以罚款100~200元,导致发生运行事故的,处以500~1000元罚款。 第一〇八条 竖井提升检修、检查、试验、运送大型物件等作业,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违反本规定对施工组织管理、实施单位领导进行考核。 第八章 电耙道管理 第一〇九条 严禁耙矿人员钻进漏斗内进行爆破作业;电耙工爆破时不用木竹竿顶药爆破而钻漏斗装药爆破的,一米高时罚款100元;两米高时罚款200元;三米高时罚款300元;四米高时罚款400元;五米高时罚款500元;五米以上时罚款1000元。 第一一〇条 耙道内严禁单人进行耙矿或爆破作业、严禁无操作证操作耙矿设备或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