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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安全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一、总则,三、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五、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六、安全生产法律责任,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一、总则,1.立法的目的和适用范围,安全生产法,,⑴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宗旨)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防止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1],,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一、总则,1.立法的目的和适用范围,安全生产法,,⑵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2]对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普遍适用的基本法律①空间适用中国领域(领土、领空、领海)香港、澳门、台湾除外②主体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行为公司、企业、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生产行为③排除五种特殊情况执行专门法律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一、总则,2.安全生产管理方针[3],安全生产法,,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预防为主体现六个在先安全意识在先安全投入在先安全责任在先建章立制在先隐患预防在先监督执法在先,,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一、总则,3.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责任[4],安全生产法,,遵守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管理,建章立建全安全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一、总则,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5],安全生产法,,全面负责主要负责人能够直接领导、指挥生产经营日常活动,能够承担安全工作主要领导责任的决策人。,,,一、总则,5.工会在安全生产中地位和权利[7、52],安全生产法,,地位参加民主管理、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权利“三同时”监督权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投入使用)建议纠正权(单位违反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时)建议撤离权(有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事故陷患时)调查处理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追究责任,,,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第五十二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一、总则,6.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职责[8],安全生产法,,加强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支持、督促有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第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一、总则,7.综合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9],安全生产法,,综合监管部门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管辖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专项监管部门消防、交通、水上交通、民航、铁路和质检特种设备、建设工程、卫生部门(职业病),,,第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一、总则,8.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规定[12、19、62]评价、认证、检验、检测、咨询,安全生产法,,特征独立性、服务性、客观性、有偿性、专业性任务依法接受委托,提供技术服务要求具备资质,对结果负责,,,第十二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第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第六十二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一、总则,9.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13],安全生产法,,对象人为的责任事故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主管人员、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生产单位的所有人员都可能成为责任人被追究)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第十三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一、总则,10.安全生产标准[10],安全生产法,,,,11.安全生产宣传教育[11],12.安全生产科技进步[14],13.安全生产奖励[15],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第十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第十五条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1.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16],安全生产法,,,,,⑴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具体包括各类生产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公民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企业化事业单位、中介机构),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1.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16],安全生产法,,,,,⑵法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①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条件千差万别,法律不宜也难以做出统一的规定。②相关安全生产立法中有关安全生产条件的规定,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③安全生产条件是生产经营活动中始终都要具备,并需不断补充完善的。,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17],安全生产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投入有效实施督促检查安全生产,消除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3.安全生产投入的规定无数量有标准)[18],安全生产法,,,,,投入标准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保证人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投资人。投入不足的责任并对投入不足的后果负责。,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4.安全机构和人员的配备[19],安全生产法,,,,,高危行业(矿山、建筑、危险品)设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其他行业从业人员300以上,设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300人以下的配专职或兼职人员,或委托服务,第十九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5.企业人员资格[20-23],安全生产法,,,,,负责人、安管人员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高危行业要考核合格)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知识;熟悉制度规程;掌握技能,采用四新应专门培训。特种作业人员范围8大特殊工种矿山资格专门培训,持证上岗。,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6.建设项目[24-27],安全生产法,,,,,三同时的规定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种同时设计、施工、投入使用。安全评价和论证的规定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必须经过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者责任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人和单位对安全设计负责;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报审,审查单位和审查人对审查结果负责。施工、峻工、验收的规定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应按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工程质量负责;峻工后需验收,验收单位和验收人对验收结果负责。,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二十五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第二十七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对验收结果负责。,,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7.设备设施[28-31],安全生产法,,,,,较大的危险场所、设备、设施应设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符合标准。使用单位应经常维护、保养、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特种设备经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合格,有使用证、安全标志方可使用淘汰禁止经营单位不得使用被淘汰、禁止使用的工艺齐备,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二十九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第三十一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0,,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8.危险物品管理规定[32],安全生产法,,,,,在六个环节中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废弃执行四项规定执行标准国标或行标;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安全措施;依法接受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9.重大危险源[33],安全生产法,,,,,五条规定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及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的应急措施;上报有关部门备案。,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10.生产设施、场所安全距离和紧急疏散的规定[34],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并保持安全距离。生产场所及宿舍有符合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紧急疏散通道。各出口禁封闭堵塞。,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11.其他管理,安全生产法,,,,,爆破、吊装作业有专人现场管理[35]劳动防护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防护用品,监督教育按规则佩戴使用。[37]交叉作业多单位同活动订安管协议,各自责任措施,专人检查协调。[40]发包、出租有资质、签协议、约定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统一协调管理。[41]发生重大事故时主要负责人立即组织抢救,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42]工伤保险单位必须依法参加,为从业人缴保险费。(个人不缴)[43],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第四十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三、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1.从业人员人身保障权利,安全生产法,,,,,知情权有权了解场所、岗位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45]建议权有权对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45]批评权、检举、控告有权对单位存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46]拒绝权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不得因此降待遇、解雇[46]撤离权发现危及安全紧急情况有权撤离作业场所,不得因此降待遇、解雇[47]安全保障权在现场,单位应提供安全保障条件[44]社会保障、赔偿权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和获得赔偿的权利。[43、48],,,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第四十六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四十七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第四十八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三、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2.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义务,安全生产法,,,,,服从管理遵守规章、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使用防护用品。[49]接受教育培训掌握安全生产知识,提高技能,增强预防、应急处理能力。[50]报告不安全因素发现隐患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报告。[51],,,第四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五十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四、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1.安监部门行政许可职责[54,55],安全生产法,,,,,审查批准(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或验收,不符合者不得验收通过。不得收费未批准验收从事生产活动者应取缔,并对无证经营者进行处罚已批准发现不再附条件者应撤销批准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费,,,第五十四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第五十五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四、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2.安监部门的职权[56],安全生产法,,,,,检查了解情况进单位、阅资料,单位人员了解纠正处罚违法行为责令排除隐患排除前或排除中不保证安全撤人停产,排除后审查恢复查扣不合格装备,,,四、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3.安监人员履行职责的要求[58-59],安全生产法,,,,,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忠实法律,不玩忽职守、不徇私情、不贪脏枉法。规范执法、持证执法、保守秘密不影响被检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认真记录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并由被检单位负责人签字。,,,第五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第五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四、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4.安监部门和人员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60],安全生产法,,,,,互相配合、联合检查、互通情况、及时送达,,,5.行政监察机关的职责[61],监察机关依法对安监部门及其人员实施监察,6.中介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62],具备资质、对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负责,第六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第六十一条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第六十二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四、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7.举报规定[6366],安全生产法,,,,,建立举报制度;受理的经核实有材料;需整改报有关人并督促落实。单位个人有权向安监部门举报,居委会对本区域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报告重大隐患,举报安全违法有功人员,奖励,,,,第六十三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8.安全生产舆论监督的规定[67],媒体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媒体有安全生产舆论监督的权利,第六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第六十五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第六十七条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五、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授及调查处理,1.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职责[6869],安全生产法,,,,,地方政府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企业建立救援组织、配备救援器材,,,,2.事故报告和处置决定[70-72],企业及时、如实上报,迅速组织抢救,保护现场、证据,不得隐、谎、拖监管部门接报后立即上报,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不得隐、谎、拖报。立即到场组织抢救。单位和个人应支持、配合抢救。,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第六十九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第七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第七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第七十二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五、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授及调查处理,3.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73-76],安全生产法,,,,,调查处理原则实事求是、尊重科学,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责任追究责任事故除追究单位责任外,对审查批准、监管部门如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追究法律责任配合调查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配合、支持,不得阻挠、干涉。事故统计公布加强事故统计分析和事故发生及其处理情况定期公布。,,,,第七十三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七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七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六、安全生产法律责任,1.安全生产法律形式,安全生产法,,,,,行政责任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停止使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证照、行政拘留、关闭等11种。民事责任违法造成民事损害,由法院强制其进行民事赔偿的法律责任。86、95条有相应规定刑事责任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以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等,,,,第八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六、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县以上安全监管部门(行政执法主体)县以上政府(予以关闭者)公安机关(需拘留)其他行政机关(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第九十四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六、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正常合法经营的单位80、81、82、83、85、86、87、88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标准后述);责令停止建设;关闭企业;吊销证照;连带赔偿。非法经营单位(84)没收非法所得(10万元以上,处15倍罚款,不足处210万元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关闭;,,,,3.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处罚),六、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1限期整改-逾期未改停业整顿-罚款2万4种情况无机构、人员;高危行业负责人、安管人员无证;人员未培训或未告知;特种作业无证上岗)(82)2限期整改-逾期未改停业整顿-罚款5万6种情况“高危”建设项目无设计或未按设计施工、未验收合格;未设警示标志;安全设施不符合标准或未维护保养;未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特种设备无证使用;使用淘汰、禁止工艺设备)(83)3限期整改-逾期未改停业整顿-罚款2-10万生产经营单位储存、使用危险品无制度和措施,不接受监督;重大危险源未评估、监控或无预案;爆破吊装无专人管理854发包、租赁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并处15倍罚款,不足5万元的单处或并处1-5万罚款(86)5距离、疏散,交叉作业不符合要求,承包租赁无协议或职责不清,限期整改-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87、88),,,,3.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处罚),六、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降职撤职个人经济罚款220万81签定无效协议生死合同处210万89限期受刑事处罚或撤职的,5年内不得担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81发生重大事故不立即组织抢救,调查期间逃匿的,15日以下拘留91,,,,4.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处罚,六、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批评教育、处分90,,,,5.对从业人员的处罚,各类人员除以上处罚外无论任何人,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均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分77、78、92,6.对政府及安全监管部门有关人员的处罚,六、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没收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并处25倍罚款,不足者罚5千2万,撤销执业资格,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责任人及主管人员处5千5万罚款,犯罪构成追究刑事责任。,,,,7.中介机构及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79),规范,,社会规范,技术规范,,法律规范,,,,由国家机关制定、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一般行为规范,规定人们支配和使用自然力、劳动工具、劳动对象的行为规范,法律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①法律规范是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其适用和遵守要依靠国家强制力的保证。其他则不是。②在一定的国家中,只能有统治阶级的法律规范。其他的不同。③法律规范一般具有特定的形式,由国家正式文件(法律、命令)规定出来,成为具体制度,其他则不采用此形式④法律规范是一般行为规则,所针对的不是个别的、特定的事或人,而是大量同类的事或人;不是适用一次就守结,而是多次适用的一般规则。,,,宪法,基础法,专门法,相关法,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国家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安全生产标准,,,,,,,,,,,,,,人大全体会议制定,,人大常委会制定,,国务院制定,法律地位和效力低于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制定,法律地位和效力低于法律、行下法规高于规章,,国家部门规章高于地方政府规章,,尚未纳入法律体系,但许多安全生产立法却将有关标准作为经营单位必须执行的规范载入,安全生产标准法律化是重要趋势,,第五十六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第七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第七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